曹魏“调色易接受”研究_政治文化论文

曹魏“改正朔、易服色”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朔论文,服色论文,曹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正朔、易服色”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政治传统。“正朔”最初是一个历法概念,但在中国古代,它并非仅限于历法的技术层面,还将王朝的合法性跟某种包涵了权威意义的万物秩序联系在一起,并使之从观念落实成制度,因此它除了包含历法的技术内容之外,还含有体现权威意志和万物秩序的服色、器械等内容,是古代中国“政治文化”的独特组成部分。而“政治文化”近年已成为学者们考察中国古代制度史的崭新视角,并且成绩斐然①。这一视角同样可用来考察“改正朔”这一传统,因为若再套用“封建专制”“迷信”这样的字眼,在当今的学术研究背景下,对于真正挖掘其深层内涵并无更多意义,也不能解释今人在知识结构、认知方式上跟它的隔膜。“政治文化”这一视角的引入是解读“改正朔、易服色”的一个新视点,在此领域已开始出现创立良好范式的作品②。此外,历代因“改正朔”而派生的相应礼仪内容及其嬗替是中国古代礼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无论是从“政治文化”视角还是从礼仪研究角度,对“改正朔、易服色”作探讨都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

      “改正朔、易服色”的传统渊源久远,本文的考察放在“汉晋之间”的曹魏时期,因为它是这一传统由“汉制”往“晋制”转变的关键环节。这方面的研究近年已经开始。朱子彦先生在考察汉魏禅代的正统化运作时对曹魏“改正朔”已有涉及③,史学理论研究者在研究古代正统观时亦顺便涉及对“改正朔”的考察④,还有少数从天文历法和具体史实角度进行专门研究的相关成果⑤。近年来,新生代学者也开始从类似“政治文化”视角跟传统的礼仪考据方法结合来剖析“改正朔”的制度和文化内涵,出现了一些更有新意的论文⑥,这些均构成了高起点的研究平台。笔者试图对曹魏的“改正朔、易服色”作些探讨,以考察汉晋之间“改正朔”传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 “改正朔、易服色”溯源

      在探讨曹魏“改正朔、易服色”之前,必须追溯一下此项传统的由来。“改正朔、易服色”这一传统在夏商周时期便经历了由发端到初步成熟的过程,“正”“朔”二字最初均是历法概念,“正”指一年之始,“朔”为每月初一。由于我国古代使用的是阴阳历,太阳、月亮运行的规律都在历法中有所体现,“正朔”在三代文献中最淳古的含义就是指这种包含了太阳、月亮运行规律,并显示权威和秩序的历法,《公羊传》在解《春秋》经“日有食之”时三次提到“正朔”,《隐公三年》的一条解经较为详细:

      曰某月某日朔,日有食之者,食正朔也。其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后。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后者,朔在后也⑦。

      此“正朔”有两层含义,一指历法,二指跟历法联系在一起的该王朝的合法性。“朔”为每月初一,这一天发生日食反映了表示不祥的日食侵蚀了该王朝的气运,这是“正朔”一词较淳古的含义。在“正朔”这一概念基础上,夏商周三代又有“三正”之说。“三正”是指夏人建寅,殷人建丑,周人建子,《左传·昭公十七年》梓慎言:“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⑧即大火星黄昏中天时,正值夏历三月,殷历四月,周历五月,说明夏、殷、周使用的是三种岁首不同的历法。陈振中通过对《夏小正》、甲骨卜辞和《左传》的研究,认为夏、殷、周确实各自有历法并一直传承到春秋时期⑨。虽然甲骨学者根据卜辞资料对殷历的岁首进行了考证并得出了各不相同的结论⑩,但卜辞资料有其零散性,仅凭卜、辞资料得出的研究结论恐不足以推翻文献记载所反映的信息。从《左传》的记载看,春秋时期,夏、殷、周的后人所建的诸侯国使用历法的岁首确实不同,关立行、关立言先生推断出了这几种不同历法的岁首(11),证明当时不同的“正”的确存在。科学史家钱宝琮对《左传》记载的历日作了较为深入的考察,认为“建寅、建丑、建子是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地域的历日制度”,但他并不认为这就是夏商周三代的“改正朔”说(12),近代中国学者朱文鑫、日本学者新城新藏则根据对《春秋》历法的研究认为三正交替之说只是春秋战国时宣传改变历法的托词,未必真有其事(13),这恐是由于对“三正”说仅作历法的技术层面的理解所致。实际上,不同地域的历日差异,反映的是这些地域秉承受历的古老渊源不同,向这些地区颁历的渊源分别是夏、商、周王朝。

      以上是“三正”说的内容及古今学者的研究状况,它是后来“改正朔”说的滥觞。《礼记·大传》对“改正朔”有较为全面的总结:“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14)孔颖达疏:“正朔者,正谓年始,朔谓月初。言王者得政,示从我始改故用新,随寅丑子所损也,周子殷丑夏寅是改正也;周夜半,殷鸡鸣,夏平旦是易朔也。”“易服色者,服色,车马也。易之,谓各随所尚黑白赤也。”“殊徽号者,殊,别也。徽号,旌旗也。周大赤、殷大白、夏大麾,各有别也。”(15)《大传》这段文字及孔颖达疏反映的已不是“改正朔”的最初内容,而是一种成型的政治文化,它指一整套包括历法岁首、服色、牺牲、器械在内的王朝正统性象征,这在史籍中能找到印证。《史记·殷本纪》:“汤乃改正朔,易服色,上白,朝会以昼。”(16)《周本纪》:“西伯……谥为文王。改法度,制正朔矣。”(17)“改法度,制正朔”是指不奉殷历,自行制定历法,这跟《礼记》的《檀弓》《明堂位》所反映的信息是一致的。《礼记·檀弓上》:“夏后氏尚黑,大事敛用昏,戎事乘

,牲用玄。殷人尚白,大事敛用日中,戎事乘翰,牲用白。周人尚赤,大事敛用日出,戎事乘騵,牲用骍。”(18)《明堂位》:“有虞氏之旗,夏后氏之绥,殷之大白,周之大赤。”(19)“夏后氏牲尚黑,殷白牝,周骍刚。夏后氏骆马黑鬣,殷人白马黑首,周人黄马蕃鬣。”(20)《周礼·春官·巾车》记载跟《礼记》有差异,是御史“建大旗以宾,同姓以封,象路,朱,樊缨七就;建大赤以朝;异姓以封,革路,龙勒,条缨五就;建大白以即戎,以封四卫,木路,前樊鹄缨。建大麾以田,以封蕃国”(21)。《周礼》将大赤、大白用到同一个朝代的不同礼典中,是具体典制有过于理想化成分的表现,但仍可看出大赤、大白是存在过的,是《周礼》资料之源。

      《史记》和《礼记》《周礼》是渊源不同的文献,其记载的一致性反映了三代不但有过“三正”,还有过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的史实,且这些颜色所尚是跟“正”联系在一起的,这告诉我们它确是一种很早就成型了的政治文化传统。战国时期学术思想的面貌发生了极大变化,“气”的概念出现(22),“改正朔”说最终完整。此外还出现了内容更广泛的邹衍五德终始说,它认为每个王朝受命均在“五德”的时空框架中拥有自己的位置,这一内容比《大传》的“改正朔”更为详细,但所反映的政治文化传统并没有变。它认为在所有体现“气”的运行的领域,如历法、服色、牺牲、器械等方面,如果“气”自我更新了(王朝革命所造成的改朝换代被认为是这种自我更新的表现),相关制度都要进行改易以体现已经更新了的“气”的赋赐。这一传统在秦汉大一统政治条件下得到了实施。秦始皇采用邹衍五德终始说,定秦为水德,以十月为岁首,衣服旌旗之色尚黑,数用六(23)。汉代继承了这一传统并有更加波澜壮阔的举措——最初是袭秦正朔,而后缙绅吏民均要求改正朔,于是汉武帝召集多位异能之士,集朝野之力,于公元前104年定太初历并“色上黄,官名更印章为五字”(24),使“改正朔、易服色”这一政治文化传统跟大一统西汉王朝的政治格局相应。王莽代汉后“改正朔,易服色,变牺牲,殊徽帜,异器制。以十二月朔癸酉为建国元年正月之朔,以鸡鸣为时。服色配德上黄,牺牲应正用白,使节之旄旛皆纯黄,其署曰‘新使五威节’,以承皇天上帝威命也”(25),这是对汉武帝时奠定的“改正朔”传统的继承。东汉制度有所变异,光武帝时改汉为“火德”,色上赤(26),是对王莽在服色方面改汉服色为“尚黄”(详下文)的拨乱反正(27),历法则先是沿用武帝时的太初历,章帝元和二年(85年)起改用四分历(28),此次改历是因为太初历施行百年后出现明显疏漏,并在谶纬造势的情形下进行(29)。东汉四分历只是单纯对历法的调整,汉德及尚赤并没有改,它并不是《礼记·大传》所载的那种王朝“革命”之后的“改正朔”。由此可以看出,东汉时期“改正朔”这一政治文化传统一边奠定,一边出现了某些实用性变化。即“议历”和“改正朔、易服色”不完全一致。到东汉末年,黄巾起义的打击使东汉统治表现出“德衰”,之后建立的曹魏王朝,在运用“改正朔、易服色”来说明自己政权的合法性时对之进行了种种改易,于是,“改正朔、易服色”这一政治文化传统到曹魏再次实施时也发生了种种明显变化,下文将主要考察这一内容。

      二 曹魏法治与“改正朔”政治文化传统之初变

      曹魏统治者经过消灭军阀割据的各种战争,最终统一北方,并小心谨慎地以“禅让”这一社会代价最微小的方式实现了改朝换代。王朝的成功更迭使“改正朔”之事提上了议事日程,此前历经先秦两汉,这一政治文化传统影响深远,因此,一向崇尚法治、秉承现实主义精神的魏文帝也不得不借此为新王朝寻求合法的“天命”依据。《三国志·魏书·文帝纪》裴注引《献帝传》记曹丕于延康元年(220年)冬十一月辛未登坛受禅,而后制诏三公“其以延康元年为黄初元年,议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同律度量,承土行,大赦天下”(30)。从这条记载看,魏文帝曹丕代汉之后没有过多久就下诏改正朔——当时代汉已是延康元年冬十一月,此年年号由延康改成黄初,但历法没改,黄初元年(220年)即下诏定正朔,而延康元年十一月到黄初元年底不过一个月左右,在这一个月里就定了正朔服色。如此快地定正朔服色是尽快确定新王朝合法性所需,《宋书·礼志》则记黄初元年魏文帝改正朔诏:

      孔子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此圣人集群代之美事,为后王制法也……朕承唐、虞之美,至于正朔,当依虞、夏故事。若殊徽号,异器械,制礼乐,易服色,用牲币,自当随土德之数。每四时之季月,服黄十八日,腊以丑,牲用白,其饰节旄,自当赤,但节幡黄耳。其余郊祀天地朝会四时之服,宜如汉制。宗庙所服,一如《周礼》(31)。

      诏书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确定曹魏的正朔“依虞、夏故事”,即历法不改,袭用此前的后汉四分历。

      其二,确定曹魏王朝相应的“数”为土德之数五,并把它应用在“殊徽号,异器械,制礼乐,易服色,用牲币”这些事情上。

      其三,易服色,即使用跟土德一致的黄色。诏书规定它的使用范围包括:

      (1)每四时之最后一个月(季月)服黄十八日。服黄十八日来自于东汉于“先立秋十八日”迎五行之黄气于中央之兆(32),曹魏认为自己是土德,与黄色相应,于是将此迎黄帝之礼扩大到每四时之末。

      (2)节旄用赤,节幡用黄。此“节”为帝王出行卤簿之导引,由旄、幡两部分构成,旄是节的羽毛部分,它来源于汉“节”;幡是“节”下垂的旗帜幅面。肩水金关遗址出土了西汉晚期的幡的实物“张掖都尉信”(33),扬之水等学者对“幡”作过专门考释(34),崔豹《古今注》:“魏朝有青龙幡、朱雀幡、玄武幡、白虎幡、黄龙幡五,以诏四方。东方郡国以青龙幡,南方郡国以朱雀幡,西方郡国以白虎幡,北方郡国以玄武幡,朝廷畿内以黄龙幡,亦以麒麟幡。”(35)说明“幡”除了应用在帝王出行方面之外,诸侯也可使用跟五行方位匹配的幡以示身份标识。画像石中有“幡”的图像资料,如徐州青山泉出土汉画像石(36)(见下图)、酒泉西沟魏晋墓出土的彩绘砖(37),幡是官员出行时的导引,可使主人身份一目了然。

      

      上图让我们目睹了汉魏时期导引幡的实物形制。魏文帝诏书中的幡指的是导引卤簿所用的节幡,即“幡”加上羽毛部分“节”而成。节用赤、幡用黄,是五德终始说中相生说的应用——曹魏认为自己是土德代替火德之汉,而根据五行相生说,火生土,节旄用赤显示了承接前朝气运;节幡用黄表示彰显自己的土德。这跟王莽改制时也认为自己是土德,但“使节之旄旛皆纯黄”是不同的。因为西汉至新莽时期五行相胜说仍然占上风,而汉初定的水德“尚黑”,所以王莽代汉后把汉代侍中冠帽上的貂尾从黑色改成了黄色(38)。这表明王莽认为自己的土德之黄代替水德之黑,这是相胜说的应用(39)。曹魏与之不同,以五行相生说代替了相胜说,而不是仅以“汤武革命”式的“德”之相克胜过前朝。

      其四,腊以丑,即于丑日行腊祭。这是因为曹魏认为自己是“三正”中的“地正”,而“丑”和“白”都是跟地正相联系的。腊起源于先秦(40),原为冬至之后腊祭百神之祀(41),秦以十月为岁首,改在亥月腊祭(42)。至于具体祭日,周家台30号秦墓出土了一枚木牍,正面文字是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历谱,背面文字有“以十二月戊戌嘉平,月不尽四日”之字(43),戊戌地支之“戌”即为此年嘉平(腊)之日,此为秦腊日在出土文献中的记载。汉朝腊日见《汉书·元后传》:“(王莽)又改汉正朔、伏、腊日。太后令其官属黑貂,至汉家正腊日,与其左右相对饮酒食。”王先谦《汉书补注》引沈钦韩曰:“《通典》高堂隆议,王者各以其行之盛而祖,以其终而腊,火始于寅,盛于午,终于戌,故火行之君以午祖,以戌腊。宋祝穆《事文类聚》:‘国朝用汉腊,盖冬至后第三戌大墓日也。是为腊。’”(44)则汉腊日在戌。曹魏则根据自己是“地正”定腊日在丑,后来魏明帝继续“改正朔、易服色”时,出现了对腊日的讨论,最终仍然定在丑日上(详下文)。

      其五,牲用白。这是根据“三正”说,“地正”用白色的牺牲。

      以上是魏文帝诏书的主要内容。此时是黄初元年,尚未开始讨论改历,但服色牺牲已定,这是“改正朔、易服色”传统的一个明显变化——此前的汉代,“改正朔、易服色”的经典举措是汉武帝时定太初历,与此同时定服色。虽然更早些时候贾谊、公孙臣均曾建议改正朔,汉文帝也曾根据新垣平“候日再中”改年号(45),但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改历。太初历改定就不一样了。《汉书·武帝纪》:“夏五月,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色上黄,数用五,定官名,协音律。”(46)虽然后来“德”变成“火德”,色变成尚赤(光武帝建武二年定,见前文),但这是恢复汉“德”为王莽所乱的措施。太初“改正朔、易服色”本身体现的仍是《礼记·大传》记载的那种先改定历法,再定服色礼乐的传统政治文化内涵。汉儒也是这么认识的,董仲舒《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古之王者受命而王,改制称号正月,服色定,然后郊告天地及群神,远追祖祢,然后布天下。”(47)“何以谓之王正月?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制礼乐,一统于天下,所以明易姓,非继人,通以己受之于天也。”(48)就是对这一传统政治文化内涵的阐述,太初改历同时定服色即是对此的实践。后汉改用四分历是在太初历有误差的基础上进行的历法调整,并且是在谶纬有深厚影响的背景下进行的,它跟《礼记·大传》和《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所说的改朝换代之后“改正朔、易服色”不是一回事。但是,东汉时期面对太初历出现误差的事实,在谶纬造势下改历,也说明“改正朔、易服色”这一政治文化传统在已经奠定的同时也在进行适时调整。经过调整,东汉的改历和易服色事实上已经开始分离。

      魏文帝继承了东汉以来的这一倾向,他以下诏书的形式率先确定正朔服色,让“服色”的政治意义首先服务于新王朝的合法性,而后再慢慢讨论历法改定的事。这是因为汉末至曹魏经学衰微,谶纬也开始遭到禁绝,政治上的实用主义一直呈抬头之势。《三国志·王朗传》裴注记载了汉末以来经学衰微的状况:“从初平之元,至建安之末,天下分崩,人怀苟且,纲纪既衰,儒道尤甚。至黄初元年之后,新主乃复始扫除太学之灰炭,补旧石碑之缺坏,备博士之员录,依汉甲乙以考课。”(49)如此衰微的经学已经无力在重大的事项上指导实践,且后汉以来一直兴盛的谶纬之学因可能被别有用心者利用而开始遭到禁绝,建安二十二年(217年)曹操下令“科禁内学及兵书”(50)。于是,谶纬虽然为曹魏代汉起了作用,但曹操以来政治上一直奉行理性现实主义,“改正朔、易服色”跟兵刑钱谷等实际政务关系不紧密,对魏文帝曹丕而言,王朝正统性靠服色、正朔寻到依据就可以了,不必孜孜深究。这也是造成入魏之后“改正朔、易服色”这一政治文化传统后来进一步走向理性化的原因。

      但是,易代之后“改正朔、易服色”毕竟是存在于正统经学中的,它作为一种深厚的政治文化传统并没有那么容易一下子就改变,具体表现就是魏文帝此次下诏定正朔服色受到了一些臣下的异议。当时尚书令桓阶就服色牺牲的应用提出不同看法:

      据三正周复之义,国家承汉氏人正之后,当受之以地正,牺牲宜用白,今从汉十三月正,则牺牲不得独改。今新建皇统,宜稽古典先代,以从天命,而告朔牺牲,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义也(51)。

      桓阶这段话意思是:曹魏作为“地正”牺牲用白,这些根据三正说都是对的。但既然继承了汉的历法岁首——“从汉十三月正”,即以十三月为正月,按照先秦两汉“改正朔”的一贯传统,改了历法才称得上“改正朔”,服色、徽号才能在此基础上跟着改变。秦以十月为岁首,汉太初改历,均有历法上的实质性改动,曹魏没有改动历法,按理说只能承接东汉的服色、徽号,桓阶说“牺牲不得独改”意思就是应承接东汉的服色、徽号,而不该单把牺牲改成白色。但桓阶又认为“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义也”,他嫌魏文帝诏书中的“易服色”内容不够全面,不够表现改朝换代的“革命”气象。从下文魏文帝答诏“服色如所奏”看,桓阶上奏中应还有对服色提建议的内容,但《宋书·礼志》此处未有记载。

      从桓阶上疏看,汉代以来那种先改定正朔再定服色、旗帜等的做法,仍然是人们心目中的正宗制度。不仅是桓阶,后来景初年间议定历法时,高堂隆的看法也大致如此(详下文)。但魏文帝显然对过分追求用礼仪的繁文缛节来表现王朝名分并不感兴趣,他听了桓阶的建议后下诏:“服色如所奏。其余宜如虞承唐,但腊日用丑耳,此亦圣人之制也。”“虞承唐”便是保持前代旧制的理由。这一答复表现出的是政治生活中的现实主义精神,此后“改正朔、易服色”一事走上了更加理性的发展轨道。

      以上是魏文帝此次定正朔服色的大致内容。魏文帝以诏书的形式规定袭用汉历,却改了服色牺牲,这在前代是没有过的。它说明曹魏继承了东汉以来“改正朔、易服色”这一政治文化传统已出现的改历和改服色不同步的倾向,更现实地将之运用于王朝名分所需,这跟魏文帝曹丕所崇尚的现实主义法治精神是一致的。对曹魏统治者而言,利用这一影响深远的传统为自己的王朝合法性服务才是真的,穷极究竟地探究什么“色”在什么程度上能最佳地跟“德”配合,什么样的历法能在精确的同时体现王朝气运,已不再为统治者格外关心。

      魏明帝虽然定了正朔服色,但并没有万事大吉。因为后汉以来的四分历确实不尽完善,且此前东汉灵帝时刘洪制作的《乾象历》某些方面比太初、四分历精度要高(52),再加上已经改朝换代了,有理由改历,于是黄初年间仍在讨论改历之事,这是改历与定服色二事分家的进一步表现。太史令韩翊造黄初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为纪法,一千二百五为斗分”(53)。当时持历者有多家,诸历因确定上元之年和岁首的时刻不同,再加上师法不同造成的测日食、测五星之度数值有精密、疏阔之别,造成了它们各有长短、互有优劣的现象(54)。尚书令陈群面对这种情况时提出:

      历数难明,前代通儒多共纷争。黄初之元,以四分历久远疏阔,大魏受命,宜正历明时。韩翊首建黄初,犹恐不审,故以乾象互相参校。历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争长短而疑尺丈,竟无时而决。按三公议,皆综尽曲理,殊途同归,欲使效之璿玑,各尽其法,一年之间,得失足定,合于事宜(55)。

      陈群令诸家持历者用一年时间来候历,择优而用。此后因魏文帝去世,黄初历并未颁行,这反映了《礼记·大传》记载的那种改朝换代之后必须一股脑儿改变历法岁首、服色、牺牲的政治文化传统至此开始崩析。日本学者狩野直喜在考察魏晋历法时指出:“自此时(晋)起,认为夏殷周之间的互改正朔实为一时权宜之事,而夏代之前的任何时代则常以建寅之月为正月,诸如此类的学说(王肃等人之说亦复如此)逐渐被人们接受。自魏而晋而宋,虽朝代更迭,但对‘革命’而言一向被十分重视的根据‘三正’说而施行的改‘正’,实际上亦不复存在。直至后世,虽说仍保留了诸如改变牺牲、服色的颜色、改变祖腊祭日之类,但不论从‘三正说’而言,或是就‘五行说’而言,在制度上亦不复有重大影响。”(56)这说明了魏晋时期“改正朔”在影响力下降的同时,跟“易服色”逐渐分离,其渊源就是在曹魏黄初年间。

      三 朝向“汉制”的复归——魏明帝改正朔考

      上文考察了魏文帝黄初年间“改正朔、易服色”的情况。至此,一个合法王朝的正统性似已解决。但曹魏的“改正朔、易服色”并没有到此停止,魏明帝时继续进行这一工作,原因何在呢?下文就探讨这一内容。

      魏明帝在位时期是曹魏的全盛阶段。此时经过了曹操、曹丕两代人,称得上政治稳定。明帝是继承父祖基业的守成之君,但并非无能之辈,孙盛评价魏明帝“天姿秀出,立发垂地,口吃少言,而沉毅好断”(57),他即位后继续笼络世家大族,强化中央集权,且相当关心政务(58),这些都反映出他很有作为。明帝还对此前曹魏一直奉行的纯粹“法治”做出了一系列改变(59)——这一阶段魏律令发生了明显变化(60);虽仍不以经学治国,但开始出现扶植经学的举措(61);此外明帝还集中进行了礼制建设——建郊坛(62)、定庙制(63)、耕籍田(64)等等,并大规模营造宫室。学者指出这些宫室的布局是旨在彰显皇权,并摹画某种理想化的政治空间(65)。“改正朔、易服色”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魏明帝试图通过这些举措在各方面打造出一个根基深固、气象宏大的王朝——既然“改正朔、易服色”是秦汉有过的举措,明帝要追慕秦汉(66),自然要在此方面有所作为。

      明帝做太子时就对文帝曹丕沿袭汉正朔不满意,《三国志》裴注引《魏书》:“初,文皇帝即位,以受禅于汉,因循汉正朔弗改。帝在东宫著论,以为五帝三王虽同气共祖,礼不相袭,正朔自宜改变,以明受命之运。”(67)明帝认为曹魏虽然是通过“禅让”而非“革命”建立的王朝,但也应该改正朔表示“受命”。等他即位后“优游者久之”,“优游者”即当时以浮华相尚的群僚,他们对此不感兴趣(68)。魏明帝对浮华进行了打击(69),“改正朔”也是伸张皇权、贬抑浮华的措施之一。恰逢此时(太和年间)史官上书认为应该改历,明帝“乃诏三公、特进、九卿、中郎将、大夫、博士、议郎、千石、六百石博议”(70),但因为此前魏文帝改定过正朔,所以朝臣意见不一致。不过虽然意见不一,但毕竟黄初议历未有结果(71),“正朔”没有从根本上改易,而这是不符合汉代以来的政治文化传统的,于是明帝令臣下继续讨论此事。《宋书·礼志》诏:

      黄初以来,诸儒共论正朔,或以改之为宜,或以不改为是,意取驳异,于今未决。朕在东宫时闻之,意常以为夫子作《春秋》,通三统,为后王法。正朔各从色,不同因袭。自五帝、三王以下……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文物,以章受命之符也。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为是邪(72)。

      从诏书看,魏明帝心目中的正朔、服色应是一体存在的,他自己是希望改的。臣下们的态度也反映出汉代以来的这一政治文化传统到曹魏时发生了变化,辛毗认为:“魏氏遵舜、禹之统,应天顺民;至于汤、武,以战伐定天下,乃改正朔。孔子曰‘行夏之时’,左氏传曰‘夏数为得天正’,何必期于相反。”(73)说明辛毗认为通过“革命”建立的王朝需要改正朔,像曹魏这样承平禅让的就可以不用改。但高堂隆则“推步弦望朔晦,为太和历”,并上疏遍引经纬要求改正朔,《宋书·礼志》记高堂隆上疏:

      “按自古有文章以来,帝王之兴,受禅之与干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民心也。

      《易》曰:‘《革》,元亨利贞。’‘有孚改命吉。’‘汤武革命,应乎天,从乎人。’其义曰,水火更用事,犹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也。

      《易通卦验》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应天地三气三色。’

      《书》曰:‘若稽古帝舜曰重华,建皇授政改朔。’初‘高阳氏以十一月为正,荐玉以赤缯。高辛氏以十三月为正,荐玉以白缯。’

      《尚书传》曰:‘舜定钟石,论人声,乃及鸟兽,咸变于前。故更四时,改尧正。’

      《诗》曰:‘一之日觱发,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

      《传》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诗推度灾》曰:‘如有继周而王者,虽百世可知。以前检后,文质相因,法度相改。三而复者,正色也,二而复者,文质也。’以前检后,谓轩辕、高辛、夏后氏、汉皆以十三月为正;少昊、有唐、有殷皆以十二月为正;高阳、有虞、有周皆以十一月为正。后虽百世,皆以前代三而复也。

      《礼大传》曰:‘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

      《乐稽曜嘉》曰:‘禹将受位,天意大变,迅风雷雨,以明将去虞而适夏也。’

      是以舜禹虽继平受禅,犹制礼乐,改正朔,以应天从民。夏以十三月为正,法物之始,其色尚黑。殷以十二月为正,法物之牙,其色尚白。周以十一月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能察其类,能正其本,则岳渎致云雨,四时和,五稼成,麟皇翔集。

      《春秋》‘十七年夏六月甲子朔,日有蚀之。’《传》曰:‘当夏四月,是谓孟夏。’

      《春秋元命苞》曰:‘王者受命,昭然明于天地之理,故必移居处,更称号,改正朔,易服色,以明天命圣人之宝,质文再而改,穷则相承,周则复始,正朔改则天命显。’凡典籍所记,不尽于此,略举大较,亦足以明也。”(74)

      高堂隆的经学继承了郑玄以来的兼融今古文的特征,他引经的顺序是古文经的排列顺序——《易》《易通卦验》;《书》《尚书传》;《诗》《诗推度灾》;《礼大传》;《乐稽曜嘉》;《春秋经》《春秋传》《春秋元命苞》,并且按《易》《书》《诗》《礼》《春秋》排列(75),每经之下又有相应的纬书,体现的是经、纬充分融合之后的状况。这反映了“改正朔、易服色”作为一种传承久远的政治文化传统仍继续存在,跟明帝心目中对正朔服色的认识是一致的。于是改历就势在必行。且高堂隆、杨伟均精通历法,高堂隆曾作《太和历》,杨伟、骆禄则跟高堂隆比赛谁的历法精确(76)。虽然高堂隆所制太和历未被施用,但历法改易已是必然。且此时又出现了“符瑞”:太和六年(232年)“青龙见郏之摩陂井中。二月丁酉,幸摩陂观龙,于是改年”(77);青龙五年(237年)山茌县又言黄龙见,于是改元为景初元年(237年)(78)。最终结果是杨伟制定的景初历胜出,取代了后汉四分历,杨伟云:

      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郁然备足,乃改正朔,更历数,以大吕之月为岁首,以建子之月为历初。臣以为昔在帝代,则法曰颛顼,曩自轩辕,则历曰黄帝。暨至汉之孝武,革正朔,更历数,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历。今改元为景初,宜曰景初历(79)。

      这样“正朔”就改定了,《三国志》裴注引《魏书》记魏明帝甲子改正朔诏:

      夫太极运三辰五星于上,元气转三统五行于下,登降周旋,终则又始。故仲尼作春秋,于三微之月,每月称王,以明三正迭相为首。今推三统之次,魏得地统,当以建丑之月为正月。考之群艺,厥义章矣。其改青龙五年三月为景初元年四月(80)。

      在改定历法的同时,服色也再次确定。《三国志·魏书·明帝纪》:

      景初元年春正月壬辰,山茌县言黄龙见。于是有司奏,以为魏得地统,宜以建丑之月为正。三月,定历改年为孟夏四月。服色尚黄,牺牲用白,戎事乘黑首白马,建大赤之旗,朝会建大白之旂。改太和历曰景初历。其春夏秋冬孟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礿祠、蒸尝、巡狩、蒐田、分至启闭、班宣时令、中气早晚、敬授民事,皆以正岁斗建为历数之序(81)。

      《宋书·礼志》记此次改正朔诏更为详细:

      文皇帝践阼之初,庶事草创,遂袭汉正,不革其统……今推三统之次,魏得地统,当以建丑之月为正。考之群艺,厥义彰矣。改青龙五年春三月为景初元年孟夏四月。服色尚黄,牺牲用白,戎事乘黑首之白马,建大赤之旗,朝会建大白之旗。春夏秋冬孟仲季月,虽与正岁不同,至于郊祀迎气,礿、祀、烝、尝、巡狩、蒐田,分至启闭,班宣时令,中气晚早,敬授民事,诸若此者,皆以正岁斗建为节。此历数之序,乃上与先圣合符同契,重规叠矩者也。今遵其义,庶可以显祖考大造之基,崇有魏维新之命(82)。

      此次改正朔跟黄初元年的不同之处有:

      其一,景初历的施用。景初历精密程度较高,杨伟评价它“法数则约要,施用则近密,治之则省功,学之则易知。虽复使研桑心算,隶首运筹,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验日月,究极精微,尽术数之极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83)。但景初历的施用范围并不涉及到王朝的礼仪事务,“郊祀迎气,礿、祀、烝、尝、巡狞、搜田,分至启闭,班宣时令,中气晚早,敬授民事”以正月斗建为节。此“正月斗建”为建寅,《晋书·律历志》: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书郎杨伟造景初历。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伟历,以建丑之月为正,改其年三月为孟夏,其孟、仲、季月虽与夏正不同,至于郊祀蒐狩,班宣时令,皆以建寅为正。三年正月帝崩,复用夏正。”(84)

      以建寅之月施用各礼仪事项所需的时间表,跟“以建丑之月为正”的景初历成了两套系统,反映的是礼仪层面的时间和实际生活层面的时间有差异。这种差异造成了混乱,所以景初三年(239年)明帝去世后景初历不再施用。这也反映了推历技术逐渐成熟之后,以王朝的改易来指挥历法的改动变得无法落实,这也是改历与改服色必须统一这一政治文化传统不得不发生变化的关键原因。此后,历法改动跟王朝改易之间的联系更加削弱了。

      其二,服色牺牲用殷礼。

      “服色尚黄,牺牲用白,戎事乘黑首白马,建大赤之旗,朝会建大白之旂”,这来源于礼书,《礼记·檀弓》:“夏后氏尚黑,大事敛用昏,戎事乘骊,牲用玄;殷人尚白,大事敛用日中,戎事乘翰,牲用白;周人尚赤,大事敛用日出,戎事乘騵,牲用骍。”(85)“翰”为白色马;《明堂位》:“有虞氏之旗,夏后氏之绥,殷之大白,周之大赤。”孔颖达疏:“殷之大白,谓白色旗;周之大赤,谓赤色旗。此大白大赤各随代之色,无所画也。”(86)《周礼·春官·巾车》:“建大赤以朝”“建大白以即戎。”(87)《周礼》与《礼记》记载有差别,曹魏采用了《周礼》的说法但加以变通,《三国志》裴注:“《周礼巾车职》‘建大赤以朝’,大白以即戎,此则周以正色之旗以朝,先代之旗即戎。今魏用殷礼,变周之制,故建大白以朝,大赤即戎。”(88)朝会、牺牲用白跟魏为“地统”相应,董仲舒《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中的白统是:“历正日月朔于虚,斗建丑。天统气始蜕化物,物始芽,其色白,故朝正服白,首服藻白,正路舆质白,马白,大节绶帻尚白,旗白,大宝玉白,郊牲白。”(89)

      其三,用牲之色。《宋书·礼志》魏明帝关于改正朔又下诏命议用牲之色:

      以建寅之月为正者,其牲用玄;以建丑之月为正者,其牲用白,以建子之月为正者,其牲用骍。此为牲色各从其正,不随所祀之阴阳也。祭天不嫌于用玄,则祭地不得独疑于用白也。天地用牲,得无不宜异邪?更议(90)。

      但是议者各有引据,无适可从。魏明帝只好下诏决定:

      诸议所依据各参错,若阳祀用骍,阴祀用黝,复云祭天用玄,祭地用黄,如此,用牲之义,未为通也。天地至尊,用牲当同以所尚之色,不得专以阴阳为别也。今祭皇皇帝天、皇皇后地、天地郊、明堂、宗庙,皆宜用白。其别祭五郊,各随方色,祭日月星辰之类用骍,社稷山川之属用玄,此则尊卑方色,阴阳众义畅矣(91)。

      诏书确定了用牲之色跟自己的“地正”以及阴阳属性的关系:

      祭天(圜丘之天)、地(方泽之地)、南郊、北郊(曹魏采用的是郑玄说,即南北郊、圜丘分立)、明堂宗祀,宗庙祭祖,用白牲,这是从“地正”之色。

      祭祀五帝,各随五方之色。

      祭祀日月星辰,用骍(红色),因为日月星辰为阳,此为“从阳之义”。

      祭祀社稷山川,用玄(黑色),社稷山川为阴,此为“从阴之义”。

      以上对用牲之色的规定比汉朝还要复杂,这一方面跟两汉以来经学最终走向烦琐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魏明帝企图用已经走向烦琐的经学来规定具有繁文缛节内容的王朝礼仪,并依此展现王朝的正统性是多么合乎“气”在各种细枝末节的表现。它依旧没有脱离秦汉以来,以某种无所不包的系统化模式设计出涵盖礼仪、实际政务、社会生活等一切内容的制度框架那样一种思维模式。曹魏尽管只占据北方,但从明帝“改正朔、易服色”看,理想不可谓不远大。

      其四,腊祭用日。《宋书·礼志》未提及明帝此次下诏定正朔服色时涉及腊日的内容,实际上是有这一内容的。《通典》卷四十四详细记载了高堂隆和秦静关于腊祭应用何日的讨论。高堂隆说:

      水始于申,盛于子,终于辰,故水行之君,以子祖,以辰腊。火始于寅,盛于午,终于戌,故火行之君,以午祖,以戌腊。木始于亥,盛于卯,终于未,故木行之君,以卯祖,以未腊。金行于巳,盛于酉,终于丑,故金行之君,以酉祖,以丑腊。土始于未,盛于戌,终于辰,故土行之君,以戌祖,以辰腊。今魏土德而王,宜以戌祖辰腊(92)。

      博士秦静意见不同,他说:

      古礼,岁终,聚合百物祭宗庙,谓之

。皆有常日,临时造请而用之。又无正月祖祭之礼。汉氏用午祖戌腊。午者南方之象,故以午祖。正月为岁首,故以寅始,用午祖。戌者岁之终,万物毕成,故以戌腊。小数之学(按,此讽刺高堂隆通数术之学),因就传着五行以为说(按,指《洪范五行传》),皆非典籍经义之文也。《尚书》《易经》说五行水火金木土王,相衍天地阴阳之义。故《易》曰坤为土,土位西南。黄精之君,盛德在未,故大魏以未祖。戌者,岁终日穷之辰,不宜以为岁初祭之行始也……丑者土之终,故以丑腊,终而复始,乃终有庆。宜如前以魏祖丑腊(93)。

      由此看来高堂隆意见过分烦琐,倒是秦静意见得到魏明帝许可,因此魏腊日仍是丑日。

      以上考察了魏明帝“改正朔、易服色”的内容。它是一项系统工程,立足于汉代以来改正朔必须改历,而后定服色牺牲的传统之上,并对先前魏文帝改正朔作了修正,内容跟魏文帝定服色比变得庞杂并精致了许多。这种庞杂精致动用了魏明帝自己和当时名儒巨卿的所有学养和智识,为曹魏构建出一个规模宏大、秩序井然的礼仪典制框架。魏明帝改正朔一方面是汉末以来植根在正统经学中“改正朔”这一政治文化传统强大影响向的继续,另一方面也是明帝伸张皇权,打击浮华所必须采用的政治手段,它是中古之前汉儒那种“改正朔、易服色”的传统在新建立王朝获得运用的最后辉煌。明帝英年早逝后,曹魏政治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司马氏逐渐登上权力顶峰,正始之后不复郊祀,其背后是一连串惊心动魄的政治斗争。等到司马氏剪除异己登上皇位后,对“改正朔、易服色”采取了更为现实的态度。晋代魏后不改正朔(历法),只是将景初历改名为泰始历继续使用(94),并于泰始二年(266年)宣布“一用前代正朔服色”,这正式标志着在“改正朔”一事上,“汉魏故事”即秦汉以来的那种改朝换代时正朔、服色必须一并改易的政治文化传统走向终结。孙盛评价此举为“非也”“其违甚矣”(95),说明孙盛的看法代表了先前的正统,但没有看到它在曹魏以来现实条件下的发展趋势。

      四 结语

      本文对曹魏的“改正朔、易服色”作了考察。总体说来,它是汉晋之间“改正朔”这一重要政治文化传统中承上启下的环节——魏文帝改正朔时不改历法而定服色牺牲,继承了东汉就开始了的改历与改服色开始分离这一趋势,并在曹魏一贯的现实主义法治精神之下将其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奠定了“禅让”所建王朝不同于“革命”所建王朝必须将正朔、服色一并改易这一“故事”。此后的魏明帝改正朔是伸张皇权的配套措施,在政治文化传统上则是对“汉制”的复归。魏明帝希望创造出传之久远的“魏制”,但他本人的早逝以及后来政治格局的重大变化使他的愿望落空。司马氏代魏之后“一用前代正朔服色”是对魏文帝所订立的“禅让”所建王朝无须立即“改正朔、易服色”的继续和发展。至此,秦汉以来那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传统极大淡化,历法的技术层面和历法蕴含的王朝合法性礼仪要素正式分离,这说明儒家“改正朔、易服色”这一政治文化传统从东汉历经曹魏至西晋,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此后的中古王朝在易代鼎革之后寻求正统性时,“改正朔”多是将前朝历法改个名字继续使用(历法的实质性改动则多在原先历法出现疏漏有现实需要之际)(96);“易服色”则可以用“虞遵唐故事”这样的理由袭用前代的(如晋、宋王朝)。到了隋朝,隋在定下自己为火德、尚赤的同时规定“常服杂色”(97),明确划分出了这种具有政治色彩的服色影响范围所及,说明经由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正朔、服色的影响最终仅作为一种仪式性的政治名分而存在。

      ①“政治文化”是一个起源于西方政治学的术语。大陆学者中,阎步克先生较早使用了“政治文化”这一概念,并在采纳西方学者的这一术语时作了一些变通,“它更为宽泛,指处于政治和文化交界面上,或说兼有政治和文化意义的那些事象”,参见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陈苏镇先生亦给“政治文化”下了定义,见氏著:《汉代政治与〈春秋〉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苏小华对“政治文化”这一视角进入制度史研究的过程进行了有意义的梳理,见苏小华:《从政治制度到政治文化》,《中国图书评论》2008年第9期。

      ②葛兆光先生对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安南朝见时改易清朝冠服之事作了深入考察,他认为冕旒衣冠代表着一种政治承认及文化认同,清统治者正是受到汉族中国政治观念的影响,觉得“改正朔、易服色”对于政治合法性实在太过重要,才对安南国王愿改易冠服心怀至喜。这一研究开启了从“政治文化”角度研究服色的先声。见葛兆光:《朝贡、礼仪与衣冠——从乾隆五十五年安南国王热河祝寿及请改易服色说起》,《复旦学报》2012年第2期。另,陈侃理联系周家台秦简《历谱》,对秦汉“改正朔”作了非常详细的考察,见陈侃理:《秦汉的颁朔与改正朔》,载余欣主编:《中古时代的礼仪、宗教与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448~470页。

      ③朱子彦、王光乾:《曹魏代汉后的正统化运作——兼论汉魏禅代对蜀汉立国和三分归晋的影响》,《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朱子彦:《九锡制度与汉魏禅代》,《人文杂志》2007年第1期。

      ④“改正朔”在传统史学研究中是属于思想史和史学理论研究的,如周庆智:《论中国历史上“正闰观”的文化意蕴》,《社会科学战线》1994年第6期;雷戈:《正朔、正统与正闰》,《史学月刊》2004年第6期;李珍:《正朔论与政治统治的更迭和延续》,《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2期;董恩林:《试论历史正统观的起源与内涵》,《史学理论研究》2005年第2期等。

      ⑤钱宝琮:《从春秋到明清的历法沿革》,《历史研究》1960年第3期。载《李俨钱宝琮科学史全集》第9册,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12页。此外,还有新城新藏、关立行等学者的研究。从史实角度进行的考察有徐承泰:《秦汉正朔之变与史家释年之误》,《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⑥见陈侃理:《秦汉的颁朔与改正朔》,载余欣主编:《中古时代的礼仪、宗教与制度》;孙英刚:《无年号与改正朔:安史之乱中肃宗重塑正统的努力——兼论历法与中古政治之关系》,《人文杂志》2013年第2期;左玉河:《从“改正朔”到“废旧历”——阳历及其节日在民国时期的演变》,《民间文化论坛》2005年第2期。

      ⑦《春秋公羊传》下册,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03页。

      ⑧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391页。

      ⑨陈振中认为《春秋》《左传》中的记载反映了:与夏王朝及其部族有关的诸侯国和地域,如晋国、战国时的魏国等用夏正;出自周地的文献如《诗经》中的《大雅》《小雅》《豳风·七月》等也兼用夏正;与殷王朝及其部族有关的诸侯国及地域,如宋、郑、楚用殷正;周地以及受周王朝政治文化影响较深的诸侯国及地域,如鲁、邹等国用周正,这正是夏、殷、西周三代更替使用“三正”遗留下来的状况。见陈振中:《夏商周时代的农时与农历》,《古今农业》1995年第4期。

      ⑩甲骨学者利用卜辞中的日食和物候数据对殷历进行研究,对殷历的建正有不同意见,冯时先生认为是建亥,见冯时:《殷历岁首研究》,《考古学报》1990年第1期。此外还有建辰、建巳、建午说等等,见王晖:《殷历岁首新论》,《陕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2期;常正光:《殷历考辨》,《古文字研究》第六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9页;郑慧生:《殷正建未说》,《史学月刊》1984年第1期。

      (11)关立行、关立言根据《左传》所记的历日及干支,推算出晋国历法建寅,宋国历法建丑、周王朝和鲁国历法建子的结论,见关立行、关立言:《春秋时期鲁国历法研究的一些新观点》,《自然科学史研究》2007年第4期。

      (12)钱宝琮:《从春秋到明清的历法沿革》,《历史研究》1960年第3期。

      (13)日本学者新城新藏认为三代断无三正交替之事,见新城新藏著,沈璇译:《东洋天文学史研究》第一编第四个问题《春秋之历法与三正论》,中华学艺社1933年版,第10~14页。

      (14)(15)(18)(19)《礼记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06、1506、1276、1490页。

      (16)《史记·殷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8页。

      (17)《史记·周本纪》,第119页。

      (20)《礼记正义》孔颖达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490页。

      (21)《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23页。

      (22)虽然《左传》有“气”,如《昭公元年》:“天有六气。”但这个“六气”指“阴、阳、风、雨、晦、明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22页),并不指宇宙本源的“气”。战国时期已有指宇宙本源的“气”,《管子·枢言第十二》:“管子曰:‘道之在天者日也,其在人者心也。’故曰:‘有气则生,无气则死。’”黎翔凤校注:“此言气者,道之用也。”这个“气”已属于宇宙本源的“气”概念,见黎翔凤:《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41页。又,郭店楚简的“气”写作“

”,《郭店楚简·太一生水》简10:“下,土也,而胃(谓)之

(地)。上,

(气)也,而胃(谓)之天。”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作为宇宙本源的“气”的概念产生,为万物生成论提供了理论基础,也是“改正朔”说出现后,各种名物必须统一存在的缘由。

      (23)《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史记》,第237~238页。秦以周为火德,自己为水德,改年始,以十月为岁首,这是“改正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是“易服色”。

      (24)《史记·封禅书》:“夏,汉改历,以正月为岁首,而色上黄,官名更印章以五字,为太初元年。”《史记》,第1402页。

      (25)《汉书·王莽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095~4096页。

      (26)《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年(26年)“壬子,起高庙,建社稷于洛阳,立郊兆于城南,始正火德,色尚赤”。《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7页。

      (27)杨权:《光武帝“始正火德”正解——对两汉五德制度史的一项新阐释》,《中山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28)《后汉书·律历中》记边韶论历:“自古及今,圣帝明王,莫不取言于羲和、常占之官,定精微于晷仪,正众疑,秘藏中书,改行四分之原。及光武皇帝数下诏书,草创其端,孝明皇帝课校其实,孝章皇帝宣行其法。君更三圣,年历数十,信而征之,举而行之。其元则上统开辟,其数则复古四分。”《后汉书》,第3037页。

      (29)《后汉书·律历中》:“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远,日、月宿度相觉浸多……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后汉书》,第3026页。谶纬造势见下文章帝元和二年二月甲寅诏书所引《河图》《帝命验》《春秋保乾图》等。

      (30)《三国志·魏书·文帝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5页。

      (31)《宋书·礼志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28页。

      (32)《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二年(59年)注引《续汉书》:“先立秋十八日,迎黄灵于中兆,祭黄帝后土,车服皆黄,歌朱明,八佾舞云翘、育命之舞。”《后汉书》,第105页。

      (33)李学勤:《谈“张掖都尉信”》,《文物》1978年第1期;《汉书·武帝纪》张晏曰:“汉据土德,土数五,故用五,谓印文也。”《汉书》,第199页。同理,幡上五字,也是“数用五”的表现。

      (34)扬之水:《幡与牙旗》,《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1期;王恩源:《晋代的驺虞幡考》(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师范大学2013年。

      (35)崔豹:《古今注》,《四部丛刊》第三编子部,第32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

      (36)(37)金维诺总主编,信立祥主编:《中国美术全集·画像石画像砖一》,黄山书社2010年版,第180、201页。

      (38)《汉书·元后传》,第4035页。

      (39)西汉官方对“服色”的运用有不一致的地方,此前太初改历曾明确说“色上黄”,但从文献记载看,元后王氏的侍从貂尾并没有改成黄色,仍然是黑色,这恐是西汉经学在发展过程中见解有歧义,在政治生活中的运用也有互相抵牾处造成的。

      (40)《礼记·郊特牲》:“天子大蜡八,伊耆氏始为蜡。蜡也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也。蜡之祭也,主先啬而祭司啬也。祭百种,以报啬也。”《礼记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453页。又《左传·僖公五年》宫之奇建议虞国国君不要借道给晋献公时说“虞不腊矣”,即借道给晋国,虞国将不能挨过腊祭。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10页。

      (41)《礼记·月令》孟冬之月“腊先祖五祀,劳农以休息之”。《礼记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382页。又《汉书·武帝纪》太初二年师古注:“腊者,冬至后腊祭百神也。”《汉书》,第200页。

      (42)《史记·秦本纪》记秦惠文王十二年“初腊”。《史记》,第206页。又,《史记·六国年表》记秦始皇三十一年“更命腊曰‘嘉平’,赐黔首里六石米二羊,以嘉平,大索二十日”。《史记》,第757页。

      (43)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编:《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03页。

      (44)王先谦:《汉书补注》下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1684页。

      (45)《汉书·郊祀志上》,第1214页。

      (46)《汉书·武帝纪》,第199页。

      (47)(48)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卷七《三代改制质文》,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5、185页。

      (49)《三国志·王朗传》裴注引《魏略》序,第420页。

      (50)《三国志·常林传》裴注,第660页。

      (51)《宋书·礼志一》,第328页。

      (52)《宋书·律历中》:“光和中,谷城门候刘洪始悟四分于天疏阔,更以五百八十九为纪法,百四十五为斗分,造《乾象法》,又制迟疾历以步月行。方于太初、四分,转精微矣。”《宋书》,第231页。

      (53)(55)《宋书·律历中》,第231页。

      (54)见《晋书·律历中》“徐岳论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99~500页。

      (56)狩野直喜:《五行の排列と五德にっいて》,载《东方学报》京都第5册,转引自杜石然译日本学者薮内清的《魏晋南北朝历法》,《自然科学史研究》1996年第2期。

      (57)《三国志·魏书·明帝纪》裴注,第115页。

      (58)杨耀坤:《有关司马懿政变的几个问题》,《四川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59)魏武、魏文帝的法制,是汉来以来拨乱反正过程中的权宜之计,魏明帝对此并非全盘继承。具体见柳春新:《魏明帝的“权法之治”及失误》,《许昌师专学报》1998年第3期。

      (60)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事刘邵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见《晋书·刑法志》,第923页。至于《新律》制定的时间,沈家本认为:“(王)郎死于太和二年,则律博士之置大约同时在此,而改定刑制既云‘其后’则必非一时之事。青龙二年,诏删定大辟,减死罪,修律之事或在此时。”沈家本撰,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88页。

      (61)《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二年(228年)夏六月下诏:“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自顷儒官或非其人,将何以宣明圣道?其高选博士,才任侍中常侍者。申敕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三国志》,第94页。又,太和四年(230年)春下诏:“……兵乱以来,经学废绝,后生进趣,不由典谟。岂训导未洽,将进用者不以德显乎?其郎吏学通一经,才任牧民,博士课试,擢其高第者,亟用;其浮华不务道本者,皆罢退之。”《三国志》,第97页。

      (62)《三国志·魏书·明帝纪》记景初元年(237年)冬十月“营洛阳南委粟山为圜丘”。《三国志》,第110页。

      (63)《三国志·魏书·明帝纪》记景初元年(237年)五月有司奏立魏三祖,“武皇帝拨乱反正,为魏太祖,乐用武始之舞。文皇帝应天受命,为魏高祖,乐用咸熙之舞。帝制作兴治,为魏烈祖,乐用章斌之舞。三祖之庙,万世不毁。其余四庙,亲尽迭毁,如周后稷、文、武庙祧之制”。《三国志》,第109页。魏明帝尚健在就定庙号是古未有之的做法,也反映了魏明帝为曹魏定礼仪制度的迫切心情。朱子彦、王光乾先生认为此为曹魏代汉后正统化运作的一部分,可以参看。见二氏著:《曹魏代汉后的正统化运作——兼论汉魏禅代对蜀汉立国和三分归晋的影响》,《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

      (64)《三国志·魏书·明帝纪》记太和元年(227年)春二月、太和五年(231年)春正月,明帝均耕于籍田。见《三国志》,第92、98页。

      (65)传统观点认为魏明帝修治宫室是奢靡的表现,见王永平:《略论魏明帝曹叡之奢淫及其危害——兼论曹叡与儒学朝臣之间政治思想的分歧》,《江汉论坛》2007年第7期,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日本学者安田二郎详细考证了魏明帝修治宫室的原因,指出洛阳在东汉末年彻底残破,魏文帝曹丕代汉后“宫室、吾库犹在许昌”,且此时洛阳因徙民等原因人口增加,到魏明帝时确有需要修治宫室,见安田二郎:《曹魏明帝の‘宫室修治’をめぐって》,《东方学》第百十一辑。

      (66)魏明帝对前汉兴盛的追慕反映在他治宫室上。青龙年间大起宫室时格局模仿汉长安,《三国志·魏书·明帝纪》裴注引《魏略》记魏明帝起太极殿“使博士马均作司南车,水转百戏。岁首建巨兽,鱼龙曼延,弄马倒骑,备如汉西京之制”。《三国志》,第105页。陈群为此上疏进谏时明帝回答:“王者宫室,亦宜并立。灭贼之后,但当罢守耳,岂可复兴役邪?是故君之职,萧何之大略也。”《三国志·魏书·陈群传》,第637页。

      (67)(70)《三国志·魏书·明帝纪》,第108页。

      (68)见《晋书·礼上》:“及山鱼登俎,泽豕睽经,礼乐恒委,浮华相尚,而郊禋之制,纲纪或存。”《晋书》,第580页。

      (69)浮华案发于魏明帝太和六年(232年),多名学者对此作了考证,见王晓毅:《论曹魏太和浮华案》,《史学月刊》1996年第3期;刘蓉:《析魏明帝禁浮华》,《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杨晓东:《再论曹魏政治中的“浮华”问题》,《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等。

      (71)《晋书·律历中》详细记载了韩翊、徐岳、董巴、杨伟等参与论历的情景,又说“校议未定,会帝崩而寝”。《晋书》,第503页。

      (72)(74)《宋书·礼志一》,第329、329~330页。

      (73)《三国志·魏书·辛毗传》,第696页。

      (75)朱维铮:《周予同经学史论著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8页。

      (76)《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裴注引《魏略》:“隆故据旧历更相劾奏,纷纭数岁,伟称禄得日蚀而月晦不尽,隆不得日蚀而月晦尽,诏从太史。”《三国志》,第709页。

      (77)《三国志·魏书·明帝纪》,第99页。

      (78)《宋书·符瑞中》:“魏明帝景初元年二月壬辰,山茌县言黄龙见。”《宋书》,第797页。

      (79)(83)《宋书·律历中》,第233页。

      (80)(81)《三国志·魏书·明帝纪》,第108页。

      (82)《宋书·礼志一》,第331页。

      (84)《晋书·律历中》,第503页。

      (85)(86)《礼记正义》,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1276、1490页。

      (87)《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第823页。

      (88)《三国志·魏书·明帝纪》,第108页。

      (89)苏舆:《春秋繁露义证》卷七《三代改制质文》,第193~194页。

      (90)(91)《宋书·礼志一》,第332页。

      (92)杜佑:《通典》卷四四,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238页。

      (93)杜佑:《通典》卷四四,第1238页。

      (94)《宋书·律历中》记晋武帝泰始元年(265年),有司奏“王者祖气而奉其□终,晋于五行之次应尚金,金生于己,事于酉,终于丑,宜祖以酉日,腊以丑日。改景初历为泰始历”。《宋书》,第259页。又《晋书·律历中》:“武帝践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历,改名泰始历。”《晋书》,第503页。

      (95)孙盛曰:“仍旧,非也。且晋为金行,服色尚赤,考之天道,其违甚矣。”见《宋书·礼志一》,第333页。

      (96)刘宋代晋,于永初元年(420年)夏六月“改晋泰始历为永初历”(《宋书·武帝纪下》,第54页),这沿袭了晋改景初历之名为泰始历的“故事”。宋文帝时何承天上表更改元嘉历法,元嘉二十二年(445年)使用元嘉历一直到宋亡(《宋书·律历中》,第262~264页),南齐把它改名为建元历使用到齐亡,梁代齐后继续使用到天监八年(509年)。天监九年(510年)使用刘宋时祖冲之撰的大明历直至梁亡,陈从梁正朔,继续使用大明历直至隋开皇九年(589年)陈亡,具体概况见陈尊妫:《中国天文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45~1451页。

      (97)隋朝分服色为朝会之服、戎服、常服,“其(隋)朝会之服、旗帜、牺牲皆尚赤,戎服以黄,常服通用杂色”。隋朝自以为得火德,所以尚赤。见《资治通鉴》卷一七五《陈纪》“陈宣帝太建十三年六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545页。按,“常服杂色”的规定至此始见,由此可见随着中古政治生活演进,易服色的影响未曾继续往社会下层波及,而是限定在跟政治合法性有关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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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调色易接受”研究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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