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澳大利亚之行谈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论文

由澳大利亚之行谈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

屈晓华 (四川省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

近日参加了中国法学会赴澳大利亚代表团开展“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的专题培训,先后在悉尼大学等参加了14场专题讲座,访问了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等13家法律服务机构并开展了座谈交流,这次学习之旅使我获益良多,开阔了眼界,拓宽了视野,促进了交流,增强了自信,启发了思考。

完善的制度是一切工作的前提,要想更好的运用管理会计,就必须制定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规范管理会计的在工作中的行为,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对于工作优秀的人员要奖励,而对于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员也要有相应的惩罚,这样才能规范其行为,提高管理会计人员的整体工作效率。

最深的5点体会

(一)澳大利亚的法治建设整体推进成效显著。澳大利亚是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融合的联邦制国家,从一个荒岛、英国罪犯的流放地,逐渐发展成为朝气蓬勃、自由、富足的新国家。如果从英国普通法登陆澳大利亚算起,在200多年的历史里,澳大利亚的司法制度不断得以巩固和完善,特别是近几十年来的调整变革,各项具体制度日趋完备,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澳大利亚宪法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授予三个不同的机构,确立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制衡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为普通法国家,在尊重议会立法的同时,法院通过司法,适用和解释制定法,政府的权力受司法的制约。全社会高度重视法院的法律权威性,法官地位最为崇高,被视为法律的化身。孩子从小接受法制教育,在不同年龄阶段有不同的法制教育课程,参与很多法制教育活动,比如到法院参观、与法官互动、阅读案例法并对一些案例进行讨论。培训期间,时时处处感受到国民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社会浓厚的法治氛围。

(二)高标准的法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确保了法官独立履职的能力。澳大利亚的司法人员仅指法官,法官是司法的主体,法官任职条件非常严格,绝大多数法官从有多年(至少7年)执业经验的优秀出庭律师中选任,担任高级法官需要有20年以上执业经历,有少部分从学者中产生。法官选任中,对候选人在职业伦理、个人品行等方面非常重视,需要征求律师协会、法学会以及法律委员会等组织和人员的意见,候选人的精神状况接受专门检查。法官由司法部提名、议会表决、总督任命。法官每年要脱产免费培训5天,新入职法官要参加3个星期的岗前培训、观摩开庭,还要在法院中挑选1名资深法官对其辅导1年。尽管澳大利亚联邦和州各设三级法院,但同一法院内的法官地位完全平等,各自独立办案。首席法官或大法官与普通法官的不同是办案以外,还要负责不多的行政事务。法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各级法院没有考评考核制度,法官不需要向任何人做汇报和总结,最大限度保证了法官办案的独立性。澳大利亚的检察官属于公务员,也被称为公诉律师,由司法部管理,检察官的职务序列和晋升途径和公务员一样。

屈晓华在澳大利亚考察学习

(三)优厚全面的职业保障提升了法官崇高的职业尊荣感。澳大利亚法官的薪酬待遇尽管比少数律师低,但法官不仅有崇高的职业尊荣感和优厚的退休待遇,还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专业能力的认同,成为一名法官是绝大多数澳大利亚法律人的最终和最高的职业选择。为保证精英化法官团队的稳定性和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澳大利亚司法体系确定了相关的保障制度:一是职务保障。一旦被任命为法官,非因受贿等法定犯罪事由不被解职。法官免职按照法定的程序,由议会决定。法官的退休年龄从联邦到州法院从70岁到75岁不等。法官退休以后可以返聘从事审判工作,并获取较高的收入。二是经济保障。澳大利亚立法确定法官薪酬,在同一法院除首席法官薪酬略高外,其他法官的薪酬相同,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之间薪酬有差距,审级越高,法官薪酬越高。从总体来看,法官的薪酬数倍于当地公务员和普通工作人员的薪酬,略高于当地律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时,法官在任期内薪酬只增不减,一般1-3年上调一次。检察官的薪酬待遇和退休制度执行公务员法的规定,一般来说,检察长的年薪与高等法院大法官相当,普通检察官和工作人员的年薪略低于地方法院法官,总的看比普通公务员收入高。澳大利亚法官退休金优渥,只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法官就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退休金为退休前工资的60%,法官去世后,其遗孀可拿到占退休前工资的30%的退休金。三是履职保障。澳大利亚联邦和州法院都配备了充足的司法辅助人员,大法官和中级法院法官和初级法院法官配备比例不同的司法辅助人员(法务助理、行政秘书、书记员、保安和法警),但一般情况下,平均1名法官需要配备3名辅助人员。法院的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的专门管理,新南威尔士州由司法部主法官专门负责各级法院的行政事务,维多利亚州成立了专门的法庭服务中心。同时,在案件多时,首席法官和大法官可以决定聘请退休法官作为临时法官,增加法官数量。四是司法豁免。澳大利亚《司法官员法案》8A部分的司法官员的豁免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对法官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豁免。只要其司法审判时依据法律及其内心确信,不管法官作出判决的对错,只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都不会受到其他任何权力机关的追究和指控,给予法官充分的独立审判权,不受来自心怀不满的当事人的无端指控,法律授予法官免于被起诉和质疑的自由。同时,法官在行使职权时拥有绝对的民事责任豁免权,无需对其行使权力的行为负民事责任。非因贪腐等违法行为或能力不足且经议会上下两院投票同意不得撤职。五是人身安全保障。从资金、人力和安全要求上加强对司法人员办公场所的安全防范,严格保护司法人员身份信息,当评估一些案件审理可能对法官带来安全威胁时,警方为法官提供全方位保护。规范新闻媒体对敏感案件的报道,禁止法官照片出现在诉讼报道中,保护法官隐私,不当评论对法官独立审判造成威胁会被追责。设立“藐视法庭罪”,在维护法庭秩序的同时,有力维护了法官的职业尊荣,维护了司法权威。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是由其国情和政治制度决定的,没有脱离政治的法律。澳大利亚的法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不仅与英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又在英国的历史成就上结合本国实际发展了二百余年,达到今天相对比较发达和成熟的状况。通过了解比较和思考,进一步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了我国法治建设,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对深化完善司法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决心。在改革开放40年的今天,特别是在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坚持和深化改革,扩大对外交流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对深化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建设意义重大。由于中澳两国国情、历史、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不同,不可能照抄照搬澳大利亚的司法制度,但澳大利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形成的一些机制和制度规范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三)不断强化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在现有薪酬基础上,落实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相对应的医疗、住房、保险和车贴等津补贴待遇。逐年提高司法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退休金,使其明显高于同类公务员的工资收入。缩小地区之间员额法官检察官收入差距。根据案件数量多少,落实由省级统筹员额的管理、配置和流动。同时,允许法院返聘退休法官从事部分工作,并支付相对较高的报酬,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确保不同法院有与之适应的司法辅助人员,特别是强化对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相应提高其收入水平,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逐步扩大司法辅助事务的社会化服务外包和集约化管理。减少地方党委政府对司法机关的非司法业务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考核。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与司法业务的深度融合,提高司法透明度,提高办案的标准化水平,提高司法效率。加大对司法人员特别是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建立对审判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妨碍和报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要坚决预防和消除;保护司法人员隐私,不公开法官检察官个人信息;规范媒体报道,减少舆论对司法的干预和对司法人员的伤害。建议尽快增设“藐视法庭罪”,维护司法权威。

几点思考

(四)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的司法责任追究制有效维护了司法公信力。澳大利亚没有终审的限制,对不服判决的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救济。澳大利亚对法官的监督,除传统的针对法官审判业务的上诉监督外,还有一种以受理、调查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法官个人行为投诉内容的监督机制。澳大利亚法官的司法问责主体分为两个:一个是议会两院,有权弹劾法官的机构;另一个是司法委员会,是受理法官行为投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交议会两院进行弹劾的前置机构。联邦和州根据立法设立了独立第三方机构——司法委员会,专门受理和处理针对法官的各种投诉。司法委员会每年向议会报告工作。其组成人员一般10人,包括法官、律师、社区领袖或其他行业的专家。司法委员会对每一个立案调查的投诉案件进行公告,保证所有的投诉都以合理的方式处理。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司法委员会只调查涉事法官不胜任、枉法、偏见等个人品行问题,不介入对法官专业领域的调查。对情节严重且属实的,司法委员会可以通过司法部向议会提出罢免建议。这种监督的最大特点是监督者独立于法院系统,是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外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有效保护了投诉人和涉事法官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和司法公信力。在这种监督制度下,法官必须更加严格要求,自觉遵守法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据统计,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成立30年里,只有6起投诉是因为涉事法官存在精神问题、忽略法庭证据等问题而最后被提交到议会。在整个澳大利亚,迄今为止只有1名昆士兰州法官因为腐败被撤职。

(二)改进现有司法人员选任培训制度。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是司法权健康运行的根本保障。从政治、经济和履职保障等全方位提高司法人员的待遇,使其薪酬明显高于普通公务员,确保法官检察官职业成为法律人的价值追求和职业追求。要进一步拓展现有司法人员遴选渠道,健全从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相对普通法官的任职,提高其政治待遇和职级安排。对现有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时,强化政治标准,把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作为衡量和检验司法人员能力素质的首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注重把法律实务能力的锤炼贯通司法人员职业全过程。针对不同审级法院规定不同的法律实践工作时间,同时在职业道德和个人伦理的考察上制定更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办法。在培训方面,一是加大对新入职司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可用1-3个月时间,重点培训案件审理的方法和技巧,同时培训职业伦理和司法行为规则;二是提高司法人员在职培训的针对性和精准性,规定每个司法人员每年的脱产培训时间,可由各级法学会或者类似澳大利亚司法委员会的社会组织承办培训项目,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作为培训教师,培训内容在诉讼业务和技巧等业务外,还要开设情绪管理、心理咨询、健康保健和仪容仪表等多方面内容,全方面提升司法人员的履职能力。

(一)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这次培训的专题是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培训过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项具体的改革措施和效果的显现必须是司法改革整体推进来实现,最终必须靠全社会整个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和完善来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制度也将不断改革完善。社会公众对法律法治的高度信赖和普遍遵守是澳大利亚司法发展的坚实根基和强大动力,也是其司法改革得以推进的社会基础。奉法者强则国强,司法改革绝不是司法机关自身的内部事务,从领导干部到普遍民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法制建设进程的基础。应在全社会加大普法力度,特别要营造尊重司法人员、服从法院判决的氛围。

语文阅读教学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慢慢地引导。学生阅读理解能力的练习也是一个由浅入深的阶段,只有长时间地坚持阅读练习,不急不躁、不断积累,才能使学生的综合阅读理解能力得到提升。例如在学习《逍遥游》时,教师应该是先组织学生查询一些不曾见过的生僻疑难词,理解其意思。然后进行初步浏览,明白文章所讲的大致内容,为后面深入理解文章并体会感情思想打好基础。初读后进行再读,这时就要帮助学生理解文章整个故事,记住主要情节。最后就要引导学生思考文章的主旨和体会作者想要表达的感情,并将文章中传递的深刻思想牢记心中。

(五)澳大利亚的社会组织在促进法治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的“社会合作”(Social cooperation)理论,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它是议会制度产生的理论源头,是国家机关权责划分的基础,同样也是社会公众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依据。澳大利亚的社会组织非常发达,他们有的是纯粹的民间组织,也有的接受政府指导和政府经费。比如,司法委员会,起源于新南威尔士州,逐渐在澳大利亚推广。新南威尔士州的司法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经费来源于政府和议会,独立开展工作。司法委员会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方面主要发挥3方面的重要作用:处理对法官的投诉,促进量刑一致性,免费为法官提供终身教育和培训。这次我们访问的司法委员会、澳大利亚法治协会、太平绅士(JP)、法律委员会等社会组织,为法律体系的有效运作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力量支撑,对法律领域的方方面面,包括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发挥了深刻而巨大的作用,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和启发。

(四)完善更加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责任制。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司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进,“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司法责任追究的目的是通过规范法官检察官行为来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澳大利亚的法官司法责任制的规定较为完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且对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独立提供了保障。从近几年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报告看,澳大利亚的廉洁指数一直排在世界前列。建议借鉴其做法,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职业特点,转变用行政管理的方式考核司法人员,明确司法责任制边界,完善实质审查的上诉制度,对法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逐步从案件判决结果转移到不以其判决对错为责任追究原因,而是以其是否违反司法行为准则的不当行为为问责范围。建议尽快制定完善可操作的、符合实际的我国司法人员行为准则,对法官在法庭内外的活动和行为作出规定,为从事司法工作提供切合实际的指导准则;同时,完善现有的惩戒委员会运行机制,借鉴澳大利亚司法委员会的方式,授权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发挥有效的外部监督作用,通过法定程序和权限规定,完成对司法人员的投诉调查,将调查结果交由任免机关进行最后的决定。厘清外部监督机构与纪委监察委监督的不同侧重点,使监督更加有效,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老年人是2型糖尿病的高危人群,发生率约为17%~20%,现存患者人数不断上升[1]。用药是控制2型糖尿病血糖的主要方法,二甲双胍等药物社会大众认知程度较高,规范使用血糖控制率可以达到90%以上。但是现实情况是,患者的合理用药水平较低,血糖控制率不足60%,降糖药物的不合理应用不仅影响血糖控制,增加高血糖损害风险,同时还会直接影响用药的安全,增加低血糖等不良反应发生风险[2-3]。为进一步提升医院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降糖药物合理使用水平,医院尝试在门诊以及住院部对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合理用药的质量改进活动,2017年1—3月干预,2018年1—3月复查,其中完成2次调查对象174例,现报道如下。

“毡毳”,指西北和西南少数民族所穿的毛织服装。此词带有一定的贬义,甚至在特定的文本语境中被作为落后文化的代称。如《隋书》“西域传”就谈到:“被以采章,复见车服之美;弃彼毡毳,还为冠带之国。”这里的“弃彼毡毳,还为冠带之国。”就有“与落后文化告别,回归中华文明”的意思。西南地区虽然跟西北地区气候有别,但西南地区冬季的湿寒也是颇为难耐,所以毡毳成了此地御寒服装的标配,所以会有“无一不披毡者”的现象。

(五)大力培育法律社会组织。从澳大利亚的实践看,法律社会组织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议借鉴其经验做法,在全社会大力培育法律社会组织,为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提供支持,比如设立类似司法委员会的机构,承担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处理对司法人员的投诉,为案件判决提供量刑一致化案例和大量资料信息。鼓励法律社会组织参与普法教育,特别是针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组织开展到司法部门参观、观摩庭审、与法官交流等活动,从小培育孩子的法治意识,同时养成遵从法律尊重法官的良好习惯。有计划地让法律社会组织参与到司法人员遴选工作中,增加选任的公开透明性,同时为司法人员提供多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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