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法的文化渊源_佛教论文

吐蕃法的文化渊源_佛教论文

吐蕃法律的文化渊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吐蕃论文,渊源论文,法律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9.14“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57(X)(2003)02-00 63-06

勤劳勇敢智慧的藏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影响深远的法律文化。它根植 于藏族文化的土壤中,构成了藏民族的行为规范。吐蕃时期是藏民族发展史中重要的历 史阶段。吐蕃的法律文化渊源深远。它既源于吐蕃本土习惯和苯教文化,也受到中原佛 、道、儒文化和印度法文化的影响。研究吐蕃法律文化的渊源和特点,是考察藏族法律 文化嬗变历史规律的基础。下面试论之。

一、源于吐蕃本土的习惯和苯教文化

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的《原始文化》一文中讲到:“文化是一团复合物,包括知识 、修养、艺术、道德、法律、风俗,和一切创造人类社会成员的能力与习惯。”这已说 明文化就是人类生活所展现的一切现象。

藏族习惯法的形成,最初不外乎其先民在原始宗教信仰中,出于“万物有灵”的观念 而产生了信仰与禁忌,久而久之成为人们敬天、敬地、敬人的行为规范,并形成人们在 群体生活中所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风俗。“风俗是人类在日常生活中世代沿袭与传承的社 会行为模式。在原始社会时,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共同的生活秩序,最初全靠习俗 来调整。”(注:贾春增主编:《民族社会学》[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年,183—184页。)美国著名人类学家L·H·摩尔根(Morgan,L,H,1818—1881)根据自己 在印第安原始部落的实地考察,指出原始民族内部一般盛行着10种社会习俗,在大多数 情况下,习俗会把部落内部的秩序调理得头头是道。马克思也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 择要》中指出:“原始社会人们和睦、友爱、宽容,相互之间既无嫉妒,也无憎恶,这 是蒙昧人的习俗。”当社会只有习俗规范时,习俗处于一种未分化的状态,它含有原始 宗教,原始伦理以及原始法律等规范的萌芽。(注:李钟声著:《中华法系》上[M],华 欣文化事业中心,1963年7月出版,第11页。)习俗的内容十分丰富,渗透到人们社会生 活的诸多层面,体现在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各个方面。如:岁时节令;人生礼仪 ;社交庆典;宗教信仰;生活禁忌;生产禁忌;道德规范;习惯法规等。

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与大自然展开了长期的斗争。藏民族生活在高山峻岭,天地与人事 间高深莫测的变化,使他们感到天地间有超乎人类的精灵存在,宗教观念遂得以而生。 在吐蕃社会的前期,即佛教传入西藏之前,吐蕃先民已在原始宗教的基础上,使其信仰 在理论上系统化,规范上体系化,规模上社会化,从而形成了较为严密而精致的苯教理 论体系。信仰宿命论,以“因果论”来约束、指导、规范人在现世的行为习惯,并归结 为“善”。“善”成为吐蕃先民所追求的完美人格和对理想社会的构想。

二、源于道家和儒家文化的影响

中华文化的精神,是以人为本的文化,即“人本文化”,可以称为人本主义。而宗教 性的文化,是属于所谓的“神本文化”。

我们对于各种宗教可以理解的是,教旨虽各具特征,但都拥有悲天悯人的救世精神, 与人为善的圣洁情操,奉献牺牲,造福人群。例如:“基督教的博爱精神,伊斯兰教的 崇尚道德,印度教的自求多福,乃至佛教的戒恶行善,从人性自觉到觉行圆满成佛的人 生境界,进而导化群生,实现人间净土的慈悲大愿。总而言之,宗教都无非是教人成为 好人。寓教旨于人的行为实践道德之中,向人的心灵深处启示道德意识,使人走上道德 进程。”(注:李钟声著:《中华法系》上[M],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63年7月出版, 第12页。)我国人本文化精神与各种宗教的教旨互相呼应,目的相同,道理互通,但是 自有理论体系,即“我国讲人是宇宙的主宰,以人为中心的思想,注重做人处世的道理 ,所以是‘人与人’,而非‘神对人’的文化。是讲人定胜天,而不是讲万能的神创造 宇宙人类及万物;我国讲天覆地载,充满大生命气象,而没有天国或天堂地狱之说;我 国讲人生来就是好的,人生是自我肯定、自我创造的历程,一切要靠自己,而不讲人原 有罪,仰望与神的救赎恩宠。因为原罪是说人有先天的劣根性,而非信神不能得救;我 国讲人是此生此世的人,尽其在我,而不讲轮回转世之说,因为轮回说众生自最初起莫 不辗转生死于六道(天、人、神、鬼、畜生、地狱)之中,如车轮旋转,无有已时,人要 脱离那轮回之苦,惟有广种善因,追求来生;我国讲人之所以为人的道理,有教无类, 不像宗教有教有类,各有门墙”(注:李钟声著:《中华法系》上[M],华欣文化事业中 心,1963年7月出版,第31页。)。藏族传统法律和习惯法则为“人本”和“神本”二元 共存的混合物,其源于“人本”,升华于“神本”,精制于“人本”,形成“教”(道 统)中有“法”,“法”中有“教”(法统)的多元法系。

我国在文化上有薪火传承贯通古今的“道统”,有治理国家制度而变通趋时的“法统 ”。自上古帝王时代,就糅政教合一措施,推行人伦教化,所以说“中国自有书契以来 ,以礼教治天下”(注:李钟声著:《中华法系》上[M],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63年7 月出版,第65页。)。

中华文化以人为本,它完全出于中华民族的哲学思考。藏族文化与中华民族的主体文 化——汉文化有着悠久而密切的渊源关系。《易经》是中华文化的源头,强调“与天地 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注:《桑耶寺志》[Z],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 1页。),其中的天地的道合,是我国早期法律思想的由来。在藏族文化中,“究天人之 际”的思想及探索人与自然间关系的进取精神则是其构成的精髓。因此,天人合一的思 辨观念对藏族传统法文化的影响是极其深刻的。吐蕃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与整个中华文 明相同的基础之上的。中华文化是先民们观察人生活在大自然中的道理,而建立天地人 之道。因此藏族先民所追求的道理,是人在天覆地载的宇宙立体时空中的道理,也是人 与万物并存的道理。

三、源于佛教和古印度法文化的影响

根据藏文资料记载,佛教传入西藏是在第8代藏王拉托托日宁赞时。相传,某日赞普正 在雍布拉康中祈祷神灵,突然间天空出现万道霞光,随之空中有一宝匣降于其怀中,赞 普开启宝匣见其中装有一座四层水晶宝塔和几部用吠琉璃粉书写的金质宝卷,赞普翻阅 宝卷不知是何典,但深信是一稀世宝物,故敬而奉之。一直到松赞干布时代,方知匣中 宝卷为佛经《宝庄严经》、《怖摩拉穆达诸佛菩萨名经》、《那伽诸佛菩萨名号经》和 《十善法典》。(注:[法]迭朗善译,马香雪中译:《摩奴法典》[M]译序,北京:商务 印书馆,1996年。)佛教的传入为吐蕃文化注入了新鲜活力。同时,吐蕃在引进印度佛 教文化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印度法文化的影响,在古代印度有许多名目繁多的所 谓法经(Dharma sūtra)和法论(Dharma sāstra)的传世之作,其中《摩奴法典》是影 响最大且最重要的一部。“该法典凡十二卷,涉及面很广,然其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一 点,即维护种姓制度。它宣扬种姓起源的神话,论列各种姓的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 规定依违种姓制度的奖惩,并以‘来世’苦乐作为这种奖惩的补充。因此,《摩奴法典 》作为维护剥削阶级高等种姓利益的工具,其所发挥的作用甚至是纯粹的法典难以比拟 的。”(注:丹珠昂奔著:《藏族文化发展史》[M]上册,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 年,564—565页。)我们从《摩奴法典》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对吐蕃法律文化影响之方 方面面。(1)对宇宙观及构成宇宙的5种元素的认识;(2)因果报应的轮回思想;(3)种性 制度;(4)婆罗门的地位与权利;(5)古来习惯是启示和传承所赞许的大法;(6)严密的 种姓等级制度;(7)婚姻家庭以及择偶受种姓的严格限制;(8)禁忌;(9)僧人的起居;( 10)禁止物欲;(11)重男轻女;(12)提倡施舍、忍让、节欲、戒杀生;(13)维护统治阶 级的利益;(14)神证在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5)生产法规;(16)边界标志与纠纷; (17)名誉侵权;(18)奸淫罚锾;(19)肉刑;(20)财产继承与分割。根据专家多年研究证 明,《摩奴法典》约产生于公元前3世纪左右,其内容没有涉及到释迦摩尼及其教义, 但在佛教经典记载的教规、教义、戒律、禁忌方面受《摩奴法典》影响之深则显而易见 。印度文化或者说佛教文化在吐蕃化的过程中,佛教的经典教义及其出世观、入世观( 人生观价值观)则直接影响着吐蕃社会的意识形态领域,佛家好善乐施及六道轮回的思 想,成为吐蕃统治者和广大民众的价值趋向。在吐蕃法文化方面则始出现“佛法”(经 典)和“人法”(自然法则)相结合的体系萌芽。

佛教教法教人修身养性,净化心灵,佛法治心,似为“乐”(佛教徒认为佛法是妙音) ;人法规范人之言行,节制贪欲,人法治躬,似为“礼”。两者是吐蕃社会早期“安上 治民”的两大“科室”,我们将佛法喻为医学之“内科”,调理人的内心世界;人法喻 为“外科”,调理人的外在表现。“二法”之功能与我国古代儒家提倡的“乐”、“礼 ”异曲同工。以礼乐代表我国古代制度,起自五帝,源远流长,此即现今意义上的法治 。

吐蕃社会到第32代藏王松赞干布(617—650年)时期发生了巨变,松赞干布于公元629年 继承王位。《旧唐书》称其“弱冠即位,性骁武,多英有略,其邻国羊同及诸羌,并宾 服之”。公元634年,松赞遣使赴唐,是为藏土通中原之始;公元641年唐太宗以文成公 主嫁吐蕃,唐太宗以释迦牟尼佛像、珍宝、经书、书橱、360卷经典,作为文成公主的 嫁妆。松赞干布迎娶文成公主以后,“遣诸豪子弟”赴唐学习中原文化。唐蕃经济、文 化之交往也因唐蕃联姻而发端;在此之前松赞已与尼泊尔公主巴利克提结婚。二位公主 入藏,佛教也因之广为传播。松赞干布为巩固吐蕃政权,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 政教之用”。吐蕃社会的法律思想及其演进,此时得以逐渐由崇尚法律思想趋向法律务 实,注重法律的具体直接作用。松赞干布即位执政之后,派学者吞米桑布扎仿印度文字 创制西藏文字,极力弘扬佛教,在佛教“十善法”的基础上制订了《神教十善法》:① 不许杀生造罪;②不能偷抢大于针线的财物;③不能邪淫;④不许谎言;⑤不许挑拨人 和;⑥不可恶言咒骂;⑦不许散布流言;⑧禁贪欲;⑨禁害人心;⑩不做违背因果之事 。

《神教十善法》的主要内容是以佛法倡导之“善”,寻求与吐蕃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切 入点,将佛教提倡的“十善”直接转化为“人法”,制定了吐蕃王朝建政初期的首部成 文法,从而说明吐蕃社会完成了从部落联盟到国家政权的过渡。松赞干布为了统一人们 的意志,从“人本主义”出发,提出了“治人”的“言”、“行”及“内心世界”的三 大要素,即“治身”、“治言”、“治心”的符合佛教所主张皈依“身、语、意”三宝 宗旨的“人法”条文。在《神教十善法》制定不久,松赞干布从规范构成社会的最小分 子人和家庭出发,再次颁布了《入教十六净法》。《入教十六净法》对人们从敬事佛法 、修身养性;崇尚孝道;慈善仁义、尊重知识、积极精进、勤俭节约、知恩当报、取财 有道等1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更加接近社会生活的道德规范。

另外,在吐蕃时期除制定了《法律二十条》外,据《贤者喜宴》记载,当时还颁布了6 类大法律,即:《王廷、衙署职官安置之法》、《十万金顶具鹿之法》、《王朝准则之 法》、《据两造申诉判决之法》、《总法》、《内府管理之法》;制定了7大法律:即 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语、不饮酒、奴不反主、不邪淫、不盗掘坟墓;补充了六六大法 ,即“三十六制”(六种大法、六大决议、六种告身、六种标志、六种褒贬、六种勇饰) 。(注:《桑耶寺志》,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页。)

依据“六六大法”的量衡标准、伦常道德,两造地位不等则敬强护弱、两造有罪则俱 施处罚、两造有理则指令修好等,由此确立政权机构、设置官吏职级、制定行政法则、 调整内部秩序、建立健全民事诉讼条规,建构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由国家行政法规——民 法——教法——民族共同体组成的奴隶制国家政权之社会。

唐中宗景龙四年(710年)金城公主出嫁吐蕃,就在金城公主嫁吐蕃的同时,在吐蕃社会 上早已有佛教教义流传,然主要在上流社会。在民间公开宣扬佛教则是在公元763年。 此年寂护在钦浦弘扬佛教4个月,主要内容是“十善”、“十八界”和“十二因缘”等 。寂护从吐蕃统治者巩固王权的社会需要出发,着重从佛教的伦理学、认识论、人生观 三个方面传播佛教。寂护宣扬的佛教伦理学即“十善”,也就是业果决定论,即吐蕃社 会的善与恶,均是由于人们的习惯(佛教成为业力)为缘(条件)而显现,以习惯流传,以 习惯出离。(注:李用兵著:《中国古代法制史话》[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1年。)因此,就要求人们修习“十善”。其目的就是克尽“十恶”(分别是杀、盗、 淫、妄语、离间语、恶语、绮语、贪欲、嗔、邪见),使佛教之“十善法”成为后来藏 族社会民间佛法的渊源。

四、源于中原法律文化的影响

据《旧唐书》等有关史料记载,文成公主与金城公主先后远嫁吐蕃,当时文成公主带 去经书及经典360卷,金城公主带去“毛诗、礼记、左传、文选各一部”。由此可见, 二位公主带入吐蕃的经书中不乏有《十三经》等。这些经典为吐蕃社会注入了汉文化的 精髓。其中《尚书》、《礼记》对建立不久的吐蕃政权则影响不小。《庄子·天下篇》 称:“《诗》以道志,《书》以道事,《礼》以道行,《乐》以道和,《易》以道阴阳 ,《春秋》以道名分。”而《尚书》则是古代著名的政治读物,即为古代统治者治理邦 国的一切措施和政治手段。其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宗教、法律等。《仪礼》、 《礼记》之中所讲的“礼”——是人类文明的脚步;是“亲亲”——血缘的纽带;是“ 尊尊”——权利的表现;是“长长”——宗族外的人伦;是“男女之别”——性别的不 平等。《周礼》是周人理想世界的总蓝图,是一幅充满东方文化情调的构想;《周礼》 是周人建构的理想而严密的国家管理体制;《周礼》是周人精心设计的治民模式;《周 礼》是值得注意的富国政策;《周礼》是科学管理思想的发端。

在吐蕃建立国家政权之后,一代明君松赞干布,为寻求治邦安民的方略,极力倡导博 采众纳,崇尚佛法,仰慕汉风。在藏文历史文献中可以见到这样一段记载:“印度佛法 之君;中原法律之邦;大食财富之国;格萨尔为军国之王”。因此说,吐蕃法律在吸收 印度佛法、《摩奴法》和中原儒家文化《尚书》、《周礼》、《礼记》的同时,唐律的 影响也不可避免。唐朝是当时东方的强盛帝国,开拓疆域,羁縻边陲,汉唐文化使其周 边邻邦包括亚洲诸国大受感化,东自日本、新罗、北起大漠,西自伊朗,西南自印度, 沿古代丝绸之路,使者、留学生、商人等等纷纷到唐之京都长安,商人贸易、学生求学 、使者通好,贡物封藩,有的入仕唐朝。于是在唐之长安出现了东西文化交流融汇的繁 荣景象。是时西域高昌、吐蕃等也派遣留唐之学生,努力于文化输入。加之吐蕃军事势 力的东移,与唐战战和和近百十余年。在频繁的交往与冲突中,法律文化的引进、吸收 则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因隋唐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隋唐的法律在中 外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隋唐法律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集往古法 典之大成,立后世法典之楷模。使往古的礼制,融入于法典。

唐蕃文化有着很多相近的切入点,如二者均先后从印度引进了佛教文化,吐蕃君王松 赞干布依佛教“十善法”为法律依据制定的《神教十善法》与其相反的“十不善”及《 吐蕃三律》,则和隋《开皇律》为刑名定型,确定“八议”、“五刑”及隋唐律中相承 确定的“十恶大罪”,称“十恶不赦”等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

“八议”是中国封建社会封建贵族阶层特权将人分为三六九等的集中表现。凡符合“ 八议”对象的,按其亲疏等级分别享有议、勤、减、赎、当、免等一系列特权。如所谓 的“赎”,即指用铜赎罪。适用于3种人,(1)享有议、勤、减特权的人;(2)九品以上 官吏;(3)指七品以上官员等范围的亲属。以上3种人犯流罪以下的可以用铜赎罪。在实 际的量刑过程中,死罪也可以赎。唐律明文规定死罪不分绞斩,赎铜120斤。“赎”是 罚的形式之一,刑重体罚,罚重敛财。所以,“赎”在古代封建法典中由来已久。到西 周中期因周穆王横征暴敛,掠夺财富,令司寇吕侯修订《九刑》,拟定了用铜作赎刑的 刑书,称《吕刑》。其中规定用黄铜赎刑的5种刑罚:墨刑罚100锾(锾:古代铜货币单 位,1锾重6两);劓刑加倍,即200锾;腓刑罚500锾;宫刑罚600锾;死刑罚1000锾。在 吐蕃法律中“赎刑”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与“八议”相似的是罚锾的多少以官阶及其 特权的表现形式“告身”来区分。“告身”即指官吏的等级,也是不同阶层的人身价值 标准(即命价)。告身分6类12级:(1)金、玉告身;(2)银、颇罗弥告身;(3)铜、铁文字 告身。

隋唐律中的五刑为:笞刑,是用竹板或柳条击打罪犯的背脊、臀、腿部的一种刑罚; 杖刑,是用大于笞刑所用的竹板或荆条捶击罪犯的背臀、臀、腿部的刑法,比笞刑较重 ;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自由并强迫其劳役的一种刑罚;流刑,是将罪犯遣 送到边远地方去服劳役,不许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法;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 极刑。据有关文献记载,吐蕃法律的刑罚体系也由5个方面组成:1、死刑(砍头、解肢 分尸、绞刑、活埋、剥皮、绝嗣);2、肉刑(断肢、挖眼、割舌、劓刑、黥刑、笞刑、 鞭刑);3、流刑;4、罚没财产;5、罚金。吐蕃法律的刑法,反映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 其阶级利益推行残酷重刑和敛财重罚的思想。

“十恶大罪”在唐律中被认为是“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的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放 在首篇。吐蕃法律则从10个“善”的方面作为立法的主要依据进行正面疏导,依此杜绝 杀生、不与取、邪淫、妄语、离间语、粗恶语、绮语、贪欲、嗔恚、邪见等“十恶”大 罪之发生。

总之,吐蕃法律与隋唐律在内涵和外延上有着非常相近之处。尤其,像唐律中律、令 、格式等所反映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似为吐蕃制典之模范。

唐律还规定将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合谋杀人;将伤人罪分为故意伤人、 过失伤人、共同伤人,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刑。将盗分为窃盗、强盗和监守盗3种。 吐蕃先后引进印度佛教文化和中原的儒家文化,使得印度文化、汉文化在苯教文化为主 的影响下吐蕃本土化。

五、僧侣集团的形成使教法、民法初步分离

松赞干布为了巩固吐蕃王权,削弱守旧势力所支持的西藏传统宗教——苯教的影响, 对佛教采取了扶持的态度,先后为尼泊尔公主、文成公主兴建了大昭寺、小昭寺、十二 神殿及查拉路甫石窟。但在当时仅仅作为供奉佛像、经典的宗教场所,并无僧侣住持, 也没有合乎佛教戒律的仪式和规范,更谈不上僧侣集团的形成。

在松赞干布之后的第4代赞普赤德祖赞(704—755年在位)时期,大力扶持佛教,赞普曾 建牙帐于桑耶附近之札玛止桑,金城公主也常住于此。

8世纪中叶,赤德祖赞子赤松德赞亲政后,实行了许多改革,决定利用佛教来巩固王室 权益。首先,剔除马尚·春巴和达扎路恭为代表的苯教和反对改革的贵族势力。其次, 赤松德赞在唐朝封建制度的影响下,为了维护吐蕃社会的巩固和发展之需要,完善了吐 蕃政权的国家行政法规,调整吏治,调整官员,设置诸道节度使,屯军耕牧;治理财政 ,清查田亩户口,统计财赋,价值征敛;完善吐蕃早期法律,处理地方诉讼。通过这些 改革,使得吐蕃势力强盛一时。其势力范围北抵回纥,西接大食,南临天竺,东联南诏 ,是吐蕃武力扩张的鼎盛时期,同时也孕育了根植于广大藏区、吸收多种外来文化并演 变为藏民族传统习惯法的法文化底蕴。此外,在赤松德赞的极力倡导下,以桑耶为基地 ,大力扶持佛教,不仅从印度请来莲花生、寂护等传教大师,还从大唐请来诸多知名高 僧进行佛法交流。赤松德赞亲自主持兴建了吐蕃第一座拥有佛法僧三要素的桑耶寺。寺 建成后由精通五明的寂护作亲教师,为巴色朗、藏勒竹、麻仁钦却、昆鲁益旺波、巴赤 协、恩兰吉娃却央、白若杂纳等7人剃度,并举行了授戒仪式,这是西藏最早的出家僧 人。在藏文文献中一般称作“七觉士”。继“七觉士”之后有不少具有信仰和智慧之人 出家为僧。不久,赤松德赞规定,凡出家为僧者,生活所需皆从国库中支取,并免除差 役。从而使吐蕃社会首次出现了僧人集团,建立了僧伽制度,建立了僧人专修场所,并 形成了规模。僧侣集团的出现,使得教法与民法初步分离。自僧人集团形成以来,僧人 集团、俗人集团及政治、宗教之间所反映的社会现象,则始终成为藏族社会的两大课题 。民法着重于规范俗人社会,而僧人在当时的社会上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则很少受到“ 民法”的约束。而“教法”则有僧、俗两个守法主体,俗人以“十善法”为主,以“善 ”来衡量“天理良心”,使佛法成为人们的道德法规。久而久之,在民间形成二法并用 的现象。僧侣是一个比较封闭的社会团体,则以不同的修行次第受不同的戒律约束。当 吐蕃法律不断完善,佛法不断普及之际,吐蕃社会的潜在危机也在迅速滋生。吐蕃社会 渐渐走向衰亡,直至彻底崩溃。但是,吐蕃的法律文化却犹如神圣赞普不灭的灵魂,一 直在藏族社会发展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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