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升级中两级政府行为的比较_经济杠杆论文

产业结构升级中两级政府行为的比较_经济杠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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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中国需要实现工业结构升级,各个省也要实现工业结构升级,但其规模、重点、方式、任务并不相同,主导产业和衰退产业也不相同,因而其政府行为就不可能一样,所以有必要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工业结构升级方面的范围、目标和实现手段进行划分,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力,发挥各自的积极性。比较而言,主要有下列三方面的区别。

一、升级范围不同

中央政府管辖全国领土,负责全国整体的升级工作。而省级政府只负责一个省的行政区域,全力关注本省的升级目标。两级政府的工业结构升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方面看,全国工业结构升级任务的完成,要靠各个省升级来实现,各个省升级目标实现了,全国升级任务也就完成了。同样,各个省升级目标的实现,也需要中央政府在政策、财力上的支持。但是,二者毕竟有区别。全国工业结构升级了,表明技术上升级的工业产业的比重在全国范围达到一个新的档次,但并不表明每个省都实现了升级。同理,即使全国工业结构未升级,可能有的省超前发展,提前上了档次。所以说,两级政府升级范围有所不同。

二、升级目标不同

升级目标是由经济目标决定的,经济目标不同,升级目标也就不同。中央政府的经济目标主要是均衡。均衡就是指各国民经济部门均衡发展,包括部门与部门之间在发展过程中协调,以及年度与年度之间发展平衡两个方面。这是站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局上必须解决好的重要问题。一个国家如果国民经济各个部门都能得到均衡发展,那么,从整个社会来说经济效益是好的。反之,如果部门与部门之间发展不均衡,则会出现“瓶颈”部门,这样,那些已经上去的部门和行业就不得不放慢速度,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必然受到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均衡发展的目标,具体化为持续、稳定、协调三个方面上。均衡表现在工业结构升级方面,就是首先建立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工业体系,各工业部门之间协调发展,然后不断升级,从而实现工业结构的优化。

省级政府的经济目标主要是效益。这里效益首先是指社会效益,其次是指经济效益,具体指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当然,政府的财政收入有赖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政府的效益还包括社会效益,即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事务的需求,如就业、医疗、教育、交通、城市设施和规划、社会治安等。省级政府要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目标,在工业结构升级方面就是一方面推进支柱产业超前发展,使之成为带动其他产业的优势产业,并成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不断增加的增长点。另一方面要援助衰退产业,使衰退产业的资源和人力资本得到转移,充分发挥作用,为工业结构的升级作出贡献。

三、升级手段不同

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由于在工业结构升级方面目标不同,权力大小不同,因而使用的手段也不同。

中央政府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1.政策手段。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工业结构发展的状况,适时地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明确一定时期的发展重点,对全国进行战略性指导和倾斜扶持。这种产业政策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消除“瓶颈”为主的产业政策,如70年代末80年代初大力发展轻纺工业、家用电器工业;80年代中后期,大力发展交通、通讯、能源等工业。第二种是以发展支柱产业为主的产业政策,如90年代初确定的支柱产业有: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和建筑业。第三种是产业援助政策,以援助衰退产业。日本等国家曾制定煤炭、纺织行业的援助政策。

2.财政手段。财政能使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合理的财政体制和正确的财政政策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实现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中央政府的财政手段主要是通过财政预算、国家税收、财政补贴、国家信用等措施来实现的。

3.金融手段。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金融手段在实施产业政策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中央银行通过其货币政策、信贷、公开业务市场、贴现政策以及汇率政策等金融手段,直接或间接地调节着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和结构,从而给工业结构升级带来相当大的影响,主要有货币发行权、利率制定权、汇率调节权、再贴现率及再贴现票据范围制定权等;而省级政府则没有。

4.关税及非关税壁垒。中央政府单独享有制定关税税种、关税税率以及非关税壁垒等的权力,从而从国际贸易方面对工业结构升级产生重要的影响。

5.法律手段。为了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国家、社会公众和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促进工业结构有序升级和优化,中央政府在运用经济杠杆等经济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的同时,还有权制定和实施适合全国范围使用的法律手段。这些法律主要有:公司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

省级政府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1.政策手段。省级政府根据中央政府的产业政策,结合自己的资源状况和产业优势,制定省域产业政策。对于中央政府已确定在本省实施的产业发展重点,要尽量成为省级产业发展重点,这样不但可以保证中央政府的目标能够实现,而且可以享受中央政府在这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也要根据自身特点,不要照搬中央政府的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确定自己的支柱产业。

2.财政手段。省级政府的财政手段主要有财政补贴、税收杠杆和财政预算等。财政补贴是省级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无偿补助。其基本形式有:(1)价格补贴, 当在某些产品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况下,政府为了弥补价格背离造成的损失,保证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正常运行,给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以适当的价格补贴。(2)贴息补贴。是政府按一定比例负担某些企业、 某些生产经营项目的贷款利息,以表示政府对某些急需发展的生产的支持。省级财政补贴的目标是保证省域生产和生活的基本稳定,主要补贴对象是:(1 )生产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而需求缺乏弹性的生产领域。重点是农业生产部门。(2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域经济发展重点的生产项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补贴支持。(3 )对参加社会劳动的某些行业的低收入者给予生活补贴。

税收杠杆是政府通过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征税的方式以调节生产消费行为的一种经济手段。税收杠杆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对税种、税率和减税、免税、退税的变动来实现的。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税收分为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中央税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税全部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共享税则根据不同的比率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有。地方政府获得了自由处置地方财政收入和运用地方税的设计来调控区域经济的独立性。税种划分的原则是把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具体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保险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给金融业务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所得税。把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把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扣除银行、铁路、保险集中缴纳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政预算是省级政府将预算收入根据轻重缓急配置到相应的环节,除一般性经常支出外,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某些重点发展项目上。

3.信贷杠杆。信贷杠杆是银行利用贷款的发放与收回、贷款的数量、贷款期限的长短、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借款企业的物质利益,引导企业经济行为的经济手段。信贷杠杆有多层次,其主体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各专业银行和基层银行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央政府的调节目标制定银行的宏观调节计划,并将调节计划分解给地方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地方人民银行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的双重调控。中央政府是中央银行的原生调控主体,地方政府则是派生调控主体,地方政府要在中央统一调控下进行再调节。同时省级政府对省政策性银行有一定的调控权,从而形成了可供省级调控的信贷杠杆。

省级政府对银行运用信贷杠杆的调节主要有以下权限:(1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性的信贷总量和信贷结构范围内,提出省级银行信贷支持的产业重点。(2 )制定由省级调控的政策性信贷资金的调控政策。(3)对银行系统信贷杠杆的运作进行监督, 对信贷杠杆的调节偏差及时反馈,争取中国人民银行对省域经济运行的支持。

4.其他调节手段。主要包括:(1)中央政府赋予的价值型资源, 即中央每年给省追加的各种资金、资金规模和中央统一调配的物资。如中央政府为了推行区域倾斜发展战略和支持地方某些产业的发展,以各种形式给地方预留本属中央政府的财政资金,或以补助、专项建设和扶贫,开发等名义给地方政府直接调拨的资金。(2 )省级政府向国内外的借款、贷款和各种集资。(3)国内外的援助和捐赠资金等。

这几种资金来源不同,在使用上也存在区别。中央赋予省级政府的资金是无偿的,一般在事前安排了资金的大致投向,如用于大江大湖的治理、短缺产业的扶持和贫困地区的脱贫等。省级政府的借款、贷款和集资一般作商业性使用,要通过商业性的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入来偿还。国外援助和捐赠资金既可用于政策性投放,又可作为商业性支出。省级政府在工业结构升级方面要因势利导用好上述资金。

本文于1998年10月28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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