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期监测指标”的评价与修订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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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地讲,人总行制订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部分指标和指标值的规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也存在某些指标不明确或不实际的缺陷。以下,我们按“暂行监控指标”的排列逐项评价。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

1、资本充足率的两项比例均属《巴塞尔协议》要求, 因此对比例本身无异议。由于我国是总分支行制,资本金绝大部分集中在总行,故这项指标应针对总行。

2、我国银行附属资本结构单一,仅有呆帐准备金, 故资本结构不合理,成本压力大。应尽快丰富我国银行附属资本的构成,开发附属资本的渠道。

3、建议设定资本/总资产指标。这是一项目前在各国银行广泛使用的传统指标,它既反映资本与整体资产风险的联系,也反映所要求的银行对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最低清偿保障。许多国家在运用《巴塞尔协议》资本/风险资产比例指标的同时, 把这项指标作为决定是否判处银行极刑的指标。道理很简单,资本/ 总资产比例是一个直接和精确的指标,表明银行可以为自身的债权人提供的最低清偿保障,资不抵债是宣布破产的最明确标准。而总资本/风险资产是一个间接和概略的指标, 反映银行潜在风险与资本抵偿的联系,资产风险加权过程中人为因素较大,技术处理环节多,具有较大的弹性。美国银行法第18条款规定,资本/总资产指标法定极值比率为3%。1991年1月美国联储和FDIC宣布,位于波士顿的美国第20大银行“新英格兰银行”破产,原因就是由于新英格兰银行对房地产放款造成大量呆帐,使其资本/总资比率降至1.1%,低于最低3%的法定标准。故这项指标的约束很硬, 对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新兴中型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威慑作用。

(二)存贷款比例指标

1、 西方国家银行把存贷比例仅看作是对银行资金配置流动性状况和稳定性状况的补充说明。我国目前各银行贷款扩张意识很强,因此这项指标在我国可以起到制约贷款任意扩张的作用。

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存贷比例极限值为75%, 而美国大商业银行存贷比例为80%。我国的极限值是否恰当?我们认为在中国目前现有准备金制度下,这个极限值是合适的。但若将来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即根据存款性质规定不同法定准备金率,那么75%的存贷比例极限值显然太低,应该向上调至85%左右。以中美银行比较为例,中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一律按13%缴纳,美国的法定准备金比率,活期存款为12%,定期存款为3%。我们做过一个测算, 若假设两国银行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结构均为6:4, 那么美国商业银行每百元存款可用资金率为93.4%,而中国商业银行每百元存款可用资金率为87%, 再扣除5%-7%的备付金率及2%左右上缴上级行统筹金率,那么我国银行的一级分行只剩下占存款3%-5%左右的资产调整空间。

3、实行增量考核的专业银行,大都在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降低存量存贷比例,消化“超贷”资金部分。从我们的调研统计来看,四大专业银行平均存量存贷比,1991年为143.42%,1993年为123.54%,1994年为100.13%,三年期间降幅为43.29个百分点, 平均每年下降约15%。按照这种调整速度,四大专业银行可望从1997年初开始,与其他商业银行一道实行按存款余额考核存贷比例。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和流动比例〔2〕

在调查中,绝大多数银行没有对这两个指标进行统计和考核,我们在研究中发现这两个指标确实存在监控意义不大以及是否科学的问题。

1、中长期贷款比例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由于传统计划分工形成的, 该比例建行极高,其他银行低。目前形成这种资金配置格局的基础并没有改变,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令性计划,而长期存款又非银行所能自主控制,故这项比例只能是事后被动反映。

2、流动比例指标在我国银行会计和统计上无对应科目, 故银行无法操作。目前我国会计科目与国际接轨,科目越来越粗,而统计科目越来越细,还有许多交叉部分,如中长期贷款、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抵押贷款、贴现等。因此,资金负债比例的准确性要以会计、统计科目的科学性和统一性为前提。

3、在银行管理理论中,这两项指标属于传统的资产管理思想, 强调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应高度对称,通过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的匹配,形成自偿性流动性补偿关系。这种管理方式适用于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不发达、资产变现条件差、负债融资渠道不畅通的环境。由于这种管理方式过于刻板和僵硬,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环境中,大多数西方国家在六十年代已不再强调银行资金的期限对称,而改用其他指标,分别从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来考察银行流动性。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取消中长期贷款比例,改用资产流动性比例、负债流动性比例和新的流动比例等指标来考核。这些指标在会计科目和统计科目上容易统一口径,容易操作,而且更能准确反映银行的流动性和稳定性。

(四)备付金比例

1、备付金比例在国际银行业有现金资产/总存款和现金资产/ 总资产两种计算口径。分母的不同反映金融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对流动性要求程度的差异。现金资产/总存款认为, 对银行的流动性需求来自于存款方面,银行头寸应控制在满足客户提存、支付和清算的范围内,其功能用我国银行的语言来表示就是“保开门、保清算”。而现金资产/ 总资产是一种更全面更高程度的流动性要求,它反映银行头寸除了满足对提存、支付和清算要求外,还要满足客户正常贷款的要求。越是竞争激烈的社会,银行越多地采用后一种指标。

2、从调研情况来看, 各银行对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备付金比例指标值看法不一,中行和交行认为6%的低限值比较恰当,而工行、 建行和农行认为5%的备付金太高,控制4%的低限值比较合理。这种状况与资金来源的构成有关系,如中行向央行的高借款形成的资产业务同样会产生对备付金的需求。

3、不少银行反映,存款的波动性很高, 以存款作为分母来考核备付金比例,使比例值极不稳定,能以控制。

因此,建议增设现金资产/总资产为考核指标, 从我国银行历史经验数据看,低限值定为3%,将现金资产/总存款比例作为补充说明类指标,比例值仍定为5%。

(五)单个贷款比例

从前面的调研分析中可以看到,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只能对商业银行总行考核,如果对分支机构考核,由于总分支行制资本金制度的设计,其结果将十分荒唐。但是,一级分行在日常贷款管理中仍有一个风险分散的问题,因此,仍需要设定指标,防止银行贷款过分集中,培养银行稳健经营的观念。从技术处理上,这两项对一级分行考核的指标,建议把分母改为总贷款,即:

设计这两个指标的理由是:

1、由于我国银行附属资本的利用和确定还不明确, 我们借用美国商业银行指标。美国商业银行资本/总资产平均水平为9.5%(请注意《巴塞尔协议》规定8%为最低要求),一般情况下, 银行贷款占总资产约70%左右。根据这两个因素换算,银行资本/总贷款约为14%(0.095/0.7=13.57%)。若以单一贷款不得超过银行总资本20%为准, 则相当于单一贷款不得超过总贷款的3%左右(20% * 14%≈3%)。 通过这种换算,把一级分行视同独立银行,它的单一贷款/总贷款≤3%的情况相似于一个有独立资本结构银行单一贷款/总资本≤20%的情况。 我们做过一个测算,我国四大专业银行一级分行的贷款余额多分布在 300亿-800亿之间,平均贷款水平约为450亿。交通银行一级分行贷款余额多颁在80亿-250亿之间,平均贷款水平约为130亿。若以“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总贷款≤3%”来计算,专业银行一级分行单一贷款最高限为15亿-20亿左右,交通银行一级分行该项指标最高限约为4亿-8亿左右。当然,我们提出的该比例最高限仅供参考,这里只是提供一种修改指标的思路。

2、按同一思路, 我们认为一级分行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极限值可定在15%以内。

(六)拆借资金比例

1、拆入资金属于易变负债,具有期限短、 对利率敏感性高等特点,在我国银行还属于数量扩张型的情况下,设置该指标有利于控制银行大量利用不稳定高利率负债来扩展资产业务,但另一方面,拆入资金是银行积极运用购买手段维持流动性的主渠道。我国专业银行拆入/ 总存款比例值平均状态为6%-7%,拆入/总资产比例值平均状态为3%,而美国大商业银行拆入/总资产比例值平均高达9%。在国际银行业,大银行一般为拆入行,小银行为拆出行。可见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拆入/ 总存款≤4%的极限值太低, 不利于促进我国银行家对货币头寸管理技巧的提高。建议将该比例极限值提高到10%,或将指标口径修改为拆入平均余额/总资产,极限比例值定为8%。

2、我国各大融资中心已对银行开展回购协议业务, 规模日益扩大。银行同业拆借和回购协议均属于货币市场资金买卖行为,其实质区别在于有无证券作为抵押,因此建议在指标设计中应将这两项归于一类,即:

3、拆出资金属于银行对资金的低风险盈利性运用, 也是银行积极处置剩余头寸的手段。从商业银行运行的角度看,对这项指标的限制没有充分道理,特别是我国目前仍实行限额管理,存贷比很低,若再限制拆出行为,银行只能被迫形成高备付率。人民银行总行这项指标的口径设计也存在缺陷,该公式为拆出资金/ (各项存款—备付金—联行占款)≤8%,结果备付金越高,分母越小,拆出资金越受限制。 建议取消这项指标。

(七)对股东贷款比例

这项指标的设计有缺陷,经济意义和科学性不强。在国际惯例上,国外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对在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以上核心成员的贷款进行限制,以防止实权人物以权谋私,或降低风险控制条件,造成贷款损失。对于一般股东,运用单一贷款比例控制即可。建议取消这项监管指标。

(八)贷款质量指标

我国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银行贷款质量不高,因此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不良贷款三项比例值尽管较高,我国国有银行要真正达到还需做相当大的努力。我国银行在考核这类指标时,比较突出的是口径统一的问题,这给监管的严肃性带来重大影响。因此,目前迫切要解决的是如何规范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的计算标准。

结合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对美国商业银行规定不良贷款计算口径的技术方法,我们提出统一计算口径的以下建议:

1、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均属不良贷款, 逾期贷款仅涉及时间标准,而呆滞和呆帐贷款除了时间标准外,还涉及到质的规定。

2、由于各种具体条件和技术限制,贷款往往不能准确到期归还。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财务处理,逾期30天以内(含30天)的贷款不计入逾期科目。逾期30天以上90天以内(含90天)的贷款计为准逾期贷款,上报上级行和同级中央银行,但不进行指标考核,不对社会公布。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计入逾期贷款科目并纳入指标考核要求。

3、呆滞贷款有三个判断标准:(1)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已不可能从经营收入中偿还。(2)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或抵押、 担保已失效。(3)逾期180天以上。这三条同时具备应列入呆滞贷款。

4、呆帐贷款实际上是待核销贷款。呆帐贷款有三条标准:(1)债务人已破产或债务人主体已客观不存在。(2)经过法律程序核准, 债务人变卖资产,清偿抵补后未补足贷款的部分。(3)逾期两年以上。

除去上述对各项指标具体意见外,“暂行监控指标”体系还有几个方面不明确,给监控带来操作上的不便,应进行一些改进。

第一,对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相互关系没有明确。“暂行监控指标”中共有九大类十五项指标,暂行规定对每项指标在监管中重要性如何、哪些是核心指标、哪些是次要指标、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等均无具体说明。我们认为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应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划分核心指标和一般性指标。

第二,执法尺度没有明确。尽管“暂行监控指标”对每项考核比例都规定了一个极限值,然而对这个值是预警值还是惩处值没有说明,是一项指标超过极限值就要受到惩外,还是几项指标同时超过才受到惩处,各银行对此并不明确。

第三,惩处手段不明确。资产负债比例监管规定带有法规的性质,商业银行若违规,必将受到惩罚,这样才能树立金融管理当局监管的权威性。然而,“暂行规定”对监管可运用的惩处手段没有明确,监管部门无章可循,自然不敢随时相应处罚。我们主张,人民银行总行在对资产负债比例监管规则进行修改时,应同时对各种资金配置严重失衡的情况规定惩处细则。

第四,考核监管的时间频度没有规定。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考核,是定期还是不定期,考核的时间频度为多长,是按旬、按月、按季还是半年一次,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大多数银行都主张,就中国目前计算机网络化程度和会计、统计基础条件,考核频度按季掌握比较恰当。若按月考核太频繁,按半年考核则时间太长。我们主张中央银行一级分行对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的考核按季掌握考核频度,中央银行总行对商业银行总按半年时间掌握考核频度。

第五,计算的时间基础不明确,“暂时规定”的比例指标计算中,有的是按月末平均余额,有的是旬末平均余额,有的是日平均余额,给人的感觉比较混乱。在习惯上,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贷款规模的考核等都是按期末考核的办法。期末考核简单,成本低,但弊病太多,容易弄虚作假。我国各银行在考核日普遍弄虚作假的“期末现象”越来越多的受到理论界和管理部门的重视。从科学性来讲,采取日平均余额的考核方法比较理想,但成本又太高。假设我们以季或半年为考核频度,每次考核要计算一季或半年的日平均各项资金余额,工作量是各级中央银行难以承受的。在这里,我们建议不妨借鉴美国中央银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考核的计算方法:美国联储对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考核频度为六周一次,采取日平均存款余额计算方法。为了减少工作量,美国联储对定期存款按前两周,即第一和第二周的日平均余额计算,而对活期存款按后两周,即第五和第六周的日平均余额计算,这样既消除了“期末现象”的基础,又大大减少了工作量。我国中央银行若按季考核,我们建议可采取以每月最后一旬日平均余额为计算基础的方法,即按季考核的指标比例值,是根据当季三个月每个月最后一旬的日平均余额计算得出,每季只用计算30天的日平均余额,这样既可消除我国银行业十分普遍的弄虚作假“期末现象”,又使计算成本大大减小。

第六,由于总资产在计算各指标时十分重要,建议在计算总资产时应扣除政府提供专项基金并不算规模的委托贷款。

注释:

〔1〕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教委基金项目“中国公有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监控运行模式”研究报告之一部分,参加单位有武汉大学管理学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资金司和调统司。

〔2〕把“流动性资产平均余额/流动性负债平均余额”比例称为资产流动性比例不科学,在财务分析中,这项比例的准确称呼是流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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