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监察法制研究

明代监察法制研究

马妮[1]2012年在《明代监察法制研究》文中提出政治权力制约是政治权力主体为了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腐烂,保证政治体系良性运转,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对政治权力的运行所进行的控制和约束。政治权力制约有助于保证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实现,有助于保障政治权力运行的有序性和公正性。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作为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调节政治的机制,是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监察法制可以定义为: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统治阶级建立起来的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纠举官吏不法的调节政治和制衡权力的监察立法以及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与封建专制统治同生同长的监察制度发展至明代,中央集权专制高度强化,统治者极力强化监察法制,制定了专门的监察法规,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严密的制度网络。笔者选取以《宪纲条例》为代表的监察法规作为研究明代监察法制的切入点,以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权力运行及政治权力制约研究为理论基础,对明代监察法制的权力制约功能及运行效能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明代监察法制研究的缘起、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第二部分主要对政治权力制约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介绍,特别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特有的政治权力制约的运行方式——历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概述;第叁部分针对高度完备和强化的明代监察法制的产生背景、机构设置与职权、监察立法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对明代监察法制运行的保障机制进行了探讨,主要是在监察法制的约束下,监察官员的管理和监察活动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实施;第五部分中笔者对明代监察法制的实施效能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明代监察法制的一些特点,以及对当代我国的监察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在文中,笔者着力探寻明代的监察法制是否在集前朝法制成果的基础上进步促进了封建社会监察法制的建设,对我国封建专制统治是否产生了积极作用和深远的影响,对清朝的监察法制和我国后来的法制建设是否有深远的影响,以及对我国当代的监察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这是既具有学术价值也具有实践意义的。

肖媛[2]2008年在《明代行政监察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明代政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行政监察法制从历史渊源上来讲,是沿着两条主线对前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继承和发展的,且较前代多有创新。首先,将唐代建立起来的御史台叁院制度合而为一,统归于都察院,撤销了谏官制度,创建了负责监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制度。除此之外,明代在地方行政监察制度中,除了十叁道监察御史外,还创设了督抚制度,这对清代的监察制度有非常大的影响。明代的监察客体和监察内容也相当广泛,所有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公私行为,甚至思想活动、心理状态都成为了被监察的对象。明代台谏职能的进一步合并,御史主弹劾,同时拥有一定的谏诤权力。同样,给事中也是主封驳、同时拥有纠劾的权力。监察官员的监察权之广泛,乃历代难见。但是,明代对监察官的权力和权威管理得很严格,制定了一套非常完善的保障系统,使监察官的监察权力及权威得到了严格的保障。为了使监察官的监察权力及权威得到了严格的保障,明代不仅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察人员包括铨选、考核、升黜等人事管理制度在内的保障制度,还建立了严密的监察责任制度等监察权的制约制度,并加强了对监察官员的经济犯罪的刑事处罚。从明代行政监察法制的性质上来讲,明代的行政监察法制与历代相同,都是为了古代君主专制制度服务的工具,是皇帝的耳目之司。其主要职能在于整饬吏治、去除雍弊、维护封建法制和提高行政效率,最终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实际上,从监察效果上来看,明代的行政监察法制在前期达到了廉正建设的水平,强化了监察队伍自身的廉洁自律性;但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变化,原有的法制逐渐废弛,监察机制也开始衰落甚至趋于瘫痪,配套设施也遭到破坏,监察效果受到严重的影响。明代监察的制度价值在于配合权力结构调整,在明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器调节制衡作用,最终达到维护极端专制皇权的目的。作为一种集几千年监察建设成果于一身的政治法律制度,作为一项蕴藏着丰富文化底蕴的优秀遗产,在当代监察制度的建设中无疑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价值。

范红建[3]2018年在《略论明代监察法制及其借鉴意义》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明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当时最为完善、最具特色的监察法制,明代的监察法制在我国历史上有很高的地位。基于此,本文先是对明代监察法制进行了概述,继而探讨了明代监察法制的借鉴意义,这对当前我国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具有史鉴价值。

周会蕾[4]2012年在《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文中认为晚清以降,“赤县神州值数千年未有之巨劫奇变”。此历史“大变局”中,在西学东渐潮流影响下,中国传统学术体系向近现代学术体系递嬗,传统“通人之学”渐次转变为“专门之学”。随着西方学术分科体系在清末高等教育中的深化,学科意义上的中国法制史得以形成。若以1902年颁布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为起点,中国法制史学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变迁。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离不开对自身发展历程的自省。作为学术自我意识的体现,对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回顾,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还历史本来面目”,更为重要的是,以“经世致用”为价值标准的当下,中国法制史学已经从曾经“入世”之显学演变成为如今“出世”之隐学,尽管学界对此也进行了反思、自省与求索,以期能找到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然却鲜见以史学史角度的系统回顾反思,这便为本文的研究留下了极大的空间。正如克罗齐所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本文拟在20世纪上半叶的时间维度与中国法制史学史的空间维度的交叉视野中,以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中国法制史研究方法、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等为主要切入点,观察中国法制史学自身的内在发展运行轨迹。与此同时,从社会政治背景、社会文化背景、其他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等视角,观察其对中国法制史学的外部影响作用,进而考察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学术价值以及贡献。本文认为,20世纪上半叶是中国法制史学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时期,通过上述“内史”与“外史”相结合的研究范式,不但能够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相对完整的认识,而且能为今日的中国法制史学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学术史资源,这种学术史资源,或者说是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主要体现为研究者学术素养的培养和研究取向的确定这两方面。简单而言,就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而论,研究者必须具备掌握史学和法学这两个学科知识的功底,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开阔性的学术视野;就研究取向的确定而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应该更加重视以跨学科视角为指导的理论阐释式研究范式。具体而言,本文由引论、五章与结论这几部分构成。引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论题以及研究的意义,之后就学界针对该论题的研究进行了细致的爬梳,并对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研究框架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一章主要阐述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西学东渐影响下,在传统学术向近代学术转型过程中,将原本隶属于“四部之学”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嫁接进“七科之学”中的法科,中国法制史学应运而生。述及中国法制史学的产生以后,借助于历史叙事,根据中国法制史课程在高等教育中的设置、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主体和研究成果、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等要素,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史划分为初创时期、筑基时期以及发展时期。通过对不同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特点的总结,形成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的大概观察。第二章主要考察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群体。研究者的学术研究,是建立在其学术素养、知识属性和历史视野基础之上,因此对研究主体自身的考察也显得顺理成章。该章由两部分构成:研究群体总论和研究群体分论。总论中,分别从地理分布、教育背景、职业与研究领域等方面对研究者进行群体考察;分论中,则侧重对中国法制史学研究大家,即沈家本、梁启超、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瞿同祖等人,从家世背景、学术训练、代表着作以及对中国法制史学的贡献等方面予以重点考察。从总体上看,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大家,尽管存在极大的个体差异,但从其学术渊源上看,他们相同点主要表现为:自幼所奠定的良好国学基础;贯穿中西的学术素养;以及跨越时代和跨越学科的开阔性视野。第叁章和第四章则主要着眼于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的考察。随着中国法制史学教育的普及,有关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也渐次展开,并朝着更加深入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涌现出了一大批有价值的学术作品。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仅仅在中国法制通史的研究上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在宪法史部门法史、断代法史、专题法制史、法律文献史、历史案例汇编等方面的研究上也取得了初步发展。第叁章主要以中国法制通史研究、专题法史研究、宪法史、部门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就中国法制通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环节,以及中国法制通史研究的基础,对20世纪上半叶学者有关《中国法制史》论着的考察,显得尤为必要。纵观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通史研究成果,可以看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科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研究范围和研究框架已经大体确定。就专题法史研究而言,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中华法系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制的内涵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因此在专题法史研究中重点阐述了中华法系研究的内容。就部门法史研究而言,从整体上看,学者的研究涉及到了婚姻法史、刑法史、诉讼法史、国际法史等部门法史领域,本文则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史研究,以此观察实证主义在中国的实际运行。第四章主要以断代法史研究为主要考察对象。断代法史研究,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囿于各个时期史料的掌握情况、法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学者的研究兴趣等因素,整体而言,学者相对侧重于西周法制、汉代法制以及唐代法制的研究,研究相对薄弱的是夏商法制、秦代法制、叁国两晋南北朝法制以及宋代法制。本文则分别对先秦法制研究、秦汉法制研究、叁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唐代法制研究、宋代法制研究、明代法制研究以及清代法制研究展开论述。从研究进路上看,第叁章和第四章采用了相同的研究方法,即往往是通过综述20世纪上半叶针对不同主题的研究成果,观察其不同的研究视角、研究结论,进而分析其研究得失。第五章则侧重于中国法制史的“外史”研究。中国法制史学不是凭空孤立存在的,因此该章首先阐述了对中国法制史学产生影响的诸多外部因素,即社会背景、相关学科、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在一定政治、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中国法制史学,其发展也带有浓厚的时代气息;由于中国法制史学科自身所具有的史学、法学属性,使得史学、法学以及考古学等学科在方法论等方面对其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外,海外中国法制史研究尤其是日本法制史研究,对中国法制史学所起到的借鉴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其次,通过以上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研究者、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考察,可以观察出该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特点以及其对后世独特的学术贡献。整体上看,经过了近五十的发展以后,中国法制史学渐次摆脱了传统律学研究范式,在逐渐形成的多元化研究方法的指导下,最终完成了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体系构建,形成了学科研究范围,并确定了学科研究对象,学术研究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准。一大批具有开放性知识视野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大家,从沈家本到瞿同祖,在敦实国学基础上,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为后世留下了许多扛鼎之作。然而作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级发展阶段,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制史学也存在许多不足,如学术研究的不均衡性,理论分析的阙如,研究相对缺乏客观性等等。不过从整体上看,经过了近半个世纪发展的中国法制史学,所作出的开创性贡献,足以彪炳史册,垂范后世。最后,在结论部分,作者再次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本文认为要摆脱中国法制史所存在的“史学危机”和“法学幼稚”的阴影,史学史研究不失为一种好的进路。而所谓超越困境和发展创新的进路,则可以围绕着研究者学术素养培养、崭新的研究视角、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这几个方面展开。

刘双舟[5]2002年在《明代监察法制研究》文中指出监察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法律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它的历史发展有两条主线,一条是台官制度,另一条是言官制度。明代的监察制度从历史渊源上来讲,也是沿着这两条主线对前代监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明代监察的主体较前代有所增多,明代将唐代建立起来的御史台叁院制度合而为一,统归于都察院,撤消了谏官制度,而创设了负责监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制度;另外在地方监察制度中,除了十叁道监察御史外,还创设了督抚制度,对清代的监察制度有很大的影响。明代监察客体和监察内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几乎所有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公私行为,甚至思想活动都成为了监察的对象。明代台谏职能进一步合并,御史主弹劾,但也有谏诤权。同样,给事中主封驳,但也有纠劾的权力。它们拥有包括弹劾、谏诤、封驳、检查、审计、司法、处置等非常广泛的监察权,监察官的权力和权威得到严格的保障。为了确保监察效能的正常发挥和监察权的正确行使,明代不仅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监察人员铨选、考核、升黜等人事管理制度,还建立了严密的监察责任制度,对监察官员的经济犯罪进行加重处罚。从其性质上来讲,明代的监察与历代监察一样,仍然是专制制度的耳目工具和国家机器的自控机制,是一种综合性监察制度。其主要职能在于整饬吏治、去除壅弊、维护封建法制和提高行政效率,最终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从监察体制来讲,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严密,明代在总结前代监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垂直型领导、独立型组织、交叉型分工的多元型网络监察体制,其严密程度前所未有。就明代监察在廉政建设中的效果而言,前期比中后期要好,究其原因,是因为明代前期注重监察法制建设,强化监察队伍自身的廉洁自律,并且有其他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措施协调配合;而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变化,原有的法律制度逐渐废弛,监察机制开始衰落甚至趋于瘫痪,其他财政、人事等配套措施也遭到破坏,所以监察效果受到严重的影响。明代监察的制度价值在于配合权力结构调整,在明代社会的权力结构中起调节制衡作用,最终达到维护极端专制皇权的目的。作为一种集几千年监察建设成果于一体的完备的政治法律制度,作为一项蕴藏着丰富文化底蕴的优秀遗产,在当代监察制度的建设中无疑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价值。

邰相瑀[6]2016年在《明代监察法律制度及启示》文中指出自古以来,监察制度便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既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需要,也是整顿吏治的必然要求。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论从监察体系的结构还是监察制度特点,明代监察制度最为完善,也最有特色,在中国监察制度中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不仅仅构成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一环,对当代中国监察体制也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明代在监察制度上有健全的立法,在体制上形成中央和地方两套监察体系,体系与体系以及体系内部之间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较于前朝,明代监察法律制度在重典治吏的思想指导下,不仅组织上更加严密,执法上也更加严酷。作为封建专制帝国内部的制度组织,一方面确实提高了行政效率、澄清了吏治、制约了权力,当另一方面也有其鲜明的局限性,即根本出发点仍是维护皇权专制,这一本质决定其不可能根本上解决阶级矛盾和官吏腐败问题,在明代中后期,这一制度出现功能异化、检察官员自身腐败的境地。当然,明代监察制度仍可以为当代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在立法方面,明代监察法律十分完备,为监察体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也间接地发挥了“去浊存清”的社会调节作用。同时,完善的监察法律也对监察的有效实施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而我国当前正面临着监察体制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缺陷,鉴于我国急需树立完备和有效的监察法律,可以从明代监察立法汲取经验,为我国监察的良性运转提供可靠保证。在执法方面,明代监察体系内部分工明确,各部门彼此独立又相互制约,既能有效的控制官僚又能提高行政效率,对明代社会的长治久安打下牢固基础。现代社会亦如此,没有有效和完整的监察体系就无法保证政府施政执法的持续性,更不能保证政府官员的廉洁性,因此,监察体系的构建及其科学性对执法有深刻影响。在现代启示方面,我国现在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已迈入改革“深水区”政治体制改革已是不可回避的议题,我们着手顶层设计离不开对监察制度的研究,因为没有严密可靠的监察制度,就没有廉洁高效的政府运作体制。这既是执政者考虑的问题,也是民众的呼声和社会的迫切需求。对于确立缜密的监察体制而言,我们可以以史为鉴,在摸索和创新的过程中寻找启明灯。

王汉伟[7]2011年在《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现代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中的精华。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随着明代专制主义和宦官政治的不断延伸,嘉靖中后期开始,明代政治由盛传衰,导致了明代监察机构职能的衰败;明朝皇帝逐渐对臣下的不信任和鄙视,加之谏官之间争权夺利,造成检察官的数量剧增,机构重迭。但从现代政治科学的角度来看,明代的监察制度仍然包还对现代有价值的启示,如位卑权重的权力制衡形式,巡按御史的定期巡视、监察人员在行使监察权时的独立地位等。本文基于这一考虑,尝试对明代的监察制度进行综合分析,总结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经验教训,对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和国家的监察制度是有这非常重大的指导意义。通过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研究,发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过程中表现的规律性,对当今的消除腐败现象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明了作者选题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从对监察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元末明初吏治的腐败和整伤吏治的需要,以及封建皇权断加强的需要方面阐述了明代行政监察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第叁部分介绍了明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点,包括分权制衡的监察系统网、严密的监察法律法规网、规范化的监察官选任制度、完备的监察职能网、相对独立的监察权等方面论述。第四部分,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启示,包括。建立科学的监察机制,完善监察机构设置、加大监察职权,强化权力制衡功能、监察制度建设要为维持政治制度服务、形成外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注重监察工作的法制化,实行依法监察。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在这一部总结明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我国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安永[8]2015年在《论明代监察法制及其借鉴意义》文中认为监察法制是监察立法和监察体制的总称,作为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调节政治的机制,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可以说明代监察制度无论从立法还是制度上讲,在中国古代监察法制中都是最为完善和影响力最为广泛的。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在大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法治的今天,对于明代监察法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思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邢雅丽[9]2018年在《明代都察院监察职能反思及其现代启示》文中研究说明在明代,我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可谓是达到了鼎盛。建国之初,朱元璋设置都察院取代御史台执掌监察事务。在后续的不断调整中,都察院的职能逐步明确。明代都察院的主要职能是其监察职能,具体的监察职能包括财政监察职能、廉政监察职能、司法监察职能这叁方面。明代都察院的监察职能在当时的确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有力地巩固了封建统治和维护了皇权的统一。然而,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制度本身也一样。为此,我们要辩证的看待明代都察院的监察职能,一方面借鉴其积极的一面来完善我国目前的监察制度,另一方面认识到它消极的一面并吸取教训,积极探索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监察体制。本论文共有叁大章。第一章首先对明代都察院的建立过程、组织结构、职权,以及官员的设置做了详细的介绍。然后由监察、监察职能、行政监察职能的定义引出明代都察院的叁大监察职能,即财政监察职能、廉政监察职能、司法监察职能,并细致分析每个职能具体所负责的监督活动,为文章内容的进一步引申做铺垫。第二章是对明代都察院监察职能的理性反思,主要从监察职能运行中的七大运行机制分析和监察职能的实效分析两方面进行论述。运行机制的分析包括监察官选拔和考核制度、监察法规、垂直独立的机构与监察权、增强监察官员权威、监察机构之间和人员之间互监互纠的制度、巡回监察制度、及监察回避制等。都察院监察职能的实效分析包括监察职能发挥的积极作用与明后期监察职能发挥失效的原因,为下文全面阐述对我国监察体制的启示做准备。第叁章先对我国监察体制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并指出现行监察体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随后探讨性的阐述了明代都察院监察职能对我国监察体制的启示,具体包括叁点:一是建立专业化导向的国家监察队伍,二是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监督工作与责任追究机制,叁是从人大、法律、党、司法机关、政务公开、监察委员会自身、及公民为主的社会监督等方面加强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制约。

俞琛[10]2012年在《明中后期言官门户之争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明代的言官集团由御史和给事中所组成,职责主要在于掌控言路,监察百官,其行政机构为都察院和六科。他们在明中后期的嘉靖、隆庆、万历叁朝陷入了门户之争的恶性循环。言官门户围绕着明中后期的重大历史事件而形成。嘉靖朝以大礼议为肇端,言官分化为守礼派和议礼派。而隆庆朝主要以内阁夺权为核心,言官也因各自依附的辅臣不同而门户别立。万历初年言官的争斗主要围绕权臣张居正展开,张居正死后言路却陷入了反弹报复之局。到万历中后期,东林与敌对势力相互排斥,朝局混沌不堪。门户之争的恶劣态势一直延续至明末,最终导致了大明王朝的覆亡。言官在嘉隆万叁朝门户之争中的行为表现特征突出,其政治批判的公正性也几乎消磨殆尽。同时,君主、内阁和宦官叁大明代政治中主要的势力集团也与言官产生了相应的互动关系,这对言官门户之争的发展影响巨大。君主与言官的关系是扶持与打压交替,他们对言官的态度完全出自自身利益的需要,因而也将言官作为平衡权力的手段。内阁与言官的关系是利用与倾轧结合,两者的势力相辅相成,权力伸缩变幻,反射出内阁制度与监察制度在明中后期的畸形发展。而言官与宦官的关系是抨击与阿附并存,此阶段宦权尚未成为影响言官门户的主流力量,这与明末天启、崇祯朝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当然,言官参与门户之争自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和影响。从制度上考量,明代言官制度中独立监察、位卑权重、相互监察和台谏合一的特殊定位与明中后期选任、考课、回避、升转制度的废坏是门户之争愈演愈烈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明代中后期风靡的讲学运动又为门户之争的发展提供了思想与组织基础。而社会变迁因素所导致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转化对言官行为的渗透也同样不容忽视。言官的门户之争最终对明中后期政治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之,嘉靖、隆庆、万历叁朝言官的门户之争体现出传统社会人治与法治难以调和的无奈境地,值得我们深入反思。

参考文献:

[1]. 明代监察法制研究[D]. 马妮. 云南大学. 2012

[2]. 明代行政监察法制研究[D]. 肖媛. 贵州大学. 2008

[3]. 略论明代监察法制及其借鉴意义[J]. 范红建. 法制博览. 2018

[4]. 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D]. 周会蕾. 华东政法大学. 2012

[5]. 明代监察法制研究[D]. 刘双舟.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6]. 明代监察法律制度及启示[D]. 邰相瑀. 辽宁大学. 2016

[7]. 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现代启示[D]. 王汉伟. 山东大学. 2011

[8]. 论明代监察法制及其借鉴意义[J]. 安永. 商. 2015

[9]. 明代都察院监察职能反思及其现代启示[D]. 邢雅丽. 黑龙江大学. 2018

[10]. 明中后期言官门户之争研究[D]. 俞琛. 复旦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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