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财税改革的理论思考_财政预算论文

关于我国财税改革的理论思考_财政预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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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以税制和财政体制为主要内容的财税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极为重要的一面。税制改革不但没有引起物价水平的大幅提升,而且也没有影响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然却增强了税收的聚财功能和调控功能。从1994年至1997年,税收收入的大比例增长和增值税普遍推行就是明证,财政体制的改革迈出了极为可喜的一步。以“分税”为基础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税权并设立两套征税机构的改革,奠定了财政体制新框架,为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创造了条件,也为国家的统一和巩固增强了经济基础。

一、中国财税状况

(一)财政收支

中国的政府收入是由财政收入、债务收入、预算外收入和没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制度外收入等组成。可见,我国的财政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一部分,或者说我国的政府收入不等于财政收入。依据有关资料,1996年我国的政府收入约为GDP的25%左右(有人甚至估算为30%), 其中,名为税收的税收收入仅占40%左右,也就是说,只占GDP的10 %左右。如果我们不这样分析,有人就有可能认为我国的税收水平处在低水平国家之列,并与自由港地区差不多,从而会作一些不合情理的结论。

中国现在的财政收入包括各项税收、企业亏损补贴和其他收入等几项。1996年,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93.68%(各项税收6901.35亿元/财政收入7366.61亿元);但如果把债务收入算在财政收入内, 则各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就只有73.94%[税收6902.35亿元/9334.03亿元(财政收入7366.61亿元+债务收入1967.42亿元)]。

在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中,政府收入就是财政收入。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料,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发达国家平均为48.7%(各国之间的实际从20%到50%不等);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5.3%(各国的实际也从20%到50%不等);轻税国家一般在15%左右,最低的还不到10%(这些国家或地区包括不发达国家、自由港以及以非税收入为主的资源国)。显然,无论是从政府收入看,还是从包括债务收入的财政收入看,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比较,都显得低一些。不过,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政府收入水平或财政收入的水平不宜过高。这主要是因为,在资金运用上,常常是民间比政府更为有效。此外,1996年中央各项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5.58 %, [各项税收3456.88亿元/中央财政收入6219.68亿元(中央各项税收等4252.26 亿元+债务收入1967.42亿元)],预计1997 年这种比例会略有提高(因为,1997年工商税收中的中央收入占的比重比上年提高了0.9个百分点),表明中央财力有所加强。

1996年全国财政支出7914.38亿元,支出大于收入547.77 亿元(赤字)。在1996年的财政支出中,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530.09亿元,占6.7%;政策性补贴支出440.65亿元,占5.57%,两项之和占财政支出的12.27%。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前者应该由企业支出, 而后者应当尽量缩小价格补贴,以充分发挥价格机能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仅此两点就不难说明,财政支出结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997年的情况也大体如此,预算赤字为570亿元,财政支出结构也没有什么实质变化。所以, 在中国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政,不但要规范财政收入结构,而且也要规范财政支出结构。相反地,财政预算结构也要改变。

(二)财政赤字

财政赤字为年度财政货币支出大于年度财政货币收入的差额。对财政赤字的界定有4种不同的口径:

1、 财政赤字=(经常收入+债务收入)-(经常支出+债务支出)92年前用

2、财政赤字=经常收入-(经常支出+债务支出)

按此,1997年的预算赤字为:

570亿元+债务支出1959.08亿元=2529.08亿元

3、财政赤字=经常收入-经常支出。

上述1997年预算赤字570亿元即用该公式算出。

4、实际财政赤字=帐面财政赤字+隐性财政赤字

所谓隐形财政赤字,是指财政收支中实际发生,而在财政收支帐面上没有或无法反映的财政赤字。其表现形式有多种。隐性财政赤字很难估算。在财税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隐性财政赤字往往是调节财政预决算的一种手段,从而使财政预决算失去其应有的真实性。

(三)公债规模及债务依存度

从1979年开始,我国的财政收入中有了债务收入这一项,并呈递增趋势:1995年为1549.8亿元,1996年为1967.4亿元,1997年为2485.96亿元(预算数)。债务依存度是用来衡量财政支出或政府支出对于债务收入的指标。债务依存度=债务收入/财政支出。与以上各年相对应的债务依存度则分别为:1995年22.7%,1996年24.9%,1997年28.2%(预算数)。由于我国公债只允许中央政府发行,1997年中央财政预算的债务依存度已达57.77%=债务收入2529.0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2418.8亿元+债务支出1959.08亿元)。从1994年到1997 年我国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分别为52.14%、53.68%、55.61%、57.77%,平均每年上升1.87个百分点。可见,公债规模不断扩大,债务负担日益加重。

如从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债务率来考察,1997年的预算数为:公债收入2485.96亿元/国内生产总值73220亿元=3.40%。这显然是偏高的。所以,应注意掌握好国债的“度”。何况从现今的国债就是将来的税收这一观点出发,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考虑,为尽量减少代际转嫁,公债亦应要有一个度。再退一步讲,对一个国家而言,如果说内债还不算债务的话,那么,外债的量及其结构(国别,短、中、长期别等)就显得特别重要了。虽然目前中国的外债结构比较合理,85%以上是中长期贷款,偿债率和债务率远低于国际警戒标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长期也会变成短期,何况,现在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比较高,其债务负担也应重一些。所以,要特别注意外债的规模及其转换,不应有所松懈。

(四)财政收入的内含

我国的财政收入与一些发达国家或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相比,在内含上存在着一些差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 我国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采取财政退库的办法,即以冲减财政收入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其他国家则是在财政支出中反映。我国的办法虽然不影响财政预算的结果,但却虚减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规模。

其次,要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加以区分。在运行机制上,凡提供私人商品的营利性国有企业,实为非政府经营,即民营,并与其他企业无甚区别。而其经营成果的好坏则应由企业自身负责,即自负盈亏,因此,与财政预算无直接联系。

至于提供公共商品的国有企业(公共企业)则应纳入财政预算。通常,在一些外部性效益较大的行业,或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企业,民营资本都不愿或不宜进入。例如,供水、供气、供电、城市道路和交通等部门的外部效益较大,又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如果让以内部盈利最大化为目的的营利性企业进入,它将会为获取垄断利润而提高价格,有损于广大消费者。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研究方面也是如此。为了满足社会需要,政府就要担负起投资与经营的责任,以提供这些公共商品。所以,只有对这些企业的补贴才纳入财政预算,并以财政支出的形式来反映。

2、社会保障资金。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补助三部分组成。现时,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都把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社会保障税收入已成为第一或第二大税收收入;社会保障支出占到财政支出的30%到50%。而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绝大部分没有在财政预算中反映。在1995年,我国的社会保障费用总额为2361.3亿元。如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则会使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规模都扩大。为此,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是要转换,即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转换;二是要规范,即是社会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应为社会保障税;三是要分级管理,即实行分级财政预算管理。

3、预算外资金。这种资金虽然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但要列入预算外管理,其范围、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国家都有制度规定。虽然如此,由于政府是人民政府,而且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具体部门,因而国家的财政预算管理应反映的是政府部门的全部活动,也就是说,财政预算有完整性要求。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中,政府的各项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以实现人民的监督。而我国却存在大量的预算外支出。按新口径计算,1995年的预算外收入为3843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61.6%。因此,应该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

4、制度外收入。这种收入比较隐蔽,多属于“三乱”范围; 有人估计,每年约有2000亿元。如有确属合理的,可纳入财政预算。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要实现财政收入的规范化也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五)税收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从财政、经济角度考虑,还是从社会、政治角度考虑,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从这一点出发,现行税制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税制尚未完全统一, 也不够完善;(2)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太低;(3)税收调控能力有限;(4)税收管理体制还不协调;(5)征收管理的改革还不适应税制的要求等。

二、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财税改革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的来说,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而且,从生产力水平的结构来看(纵向考察),亦呈多层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工业化水平不高,另一方面主要财源又只能依靠现代工商业,因此,财税规模不可能太高,财税管理也不可能完全现代化。只有中国工业化水平逐步提高的时候,其财税状况才会有所改善。这也就决定了财税改革的渐进性。

除了从中国整体上看生产力水平低这一国情以外,从地区上看(横向考察),经济发展水平也呈多层次,也就是东部、中部和西部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其基本制度应该是统一的,财税制度亦然。这就决定了财税制度或财税改革目标的平均先进性。

经过以上分析以后,可以这样认为:不适时的改革,或超前的改革,或超水平的改革,都只会给我们带来苦果!

(二)公共商品理论。在广袤的商品世界中,基本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私人商品与公共商品。用来满足私欲的商品,称之为私人商品;用来满足公欲的商品,称之为公共商品。通过市场机制,研究私人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问题,乃是私经济的核心,也就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范围。而通过政治过程或政府的作用,研究如何利用公共商品来满足公欲的问题,乃是公经济的核心,也就是财政税收所要研究的主要范围。

公共商品(PublicGoods )理论发端于西方。 因为翻译的原因, PubilicGoods一词有多种表达: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公共货物、公共财货、公共财、公共商品等。我们之所以采用“公共商品”的说法,是因为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相提并论可以更能说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

事实上,“公共”意为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物品”多指日常生活中应用的东西,具有使用价值,但不一定具有价值;只有作为商品的物品,才具有价值。“产品”是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是用来进行交换的商品,只有那些自产自用的产品才不是商品。“货物”是供出售的物品,也就是商品。“财货”意同货物。“财”是钱和物资的总称:钱为货币,是一种特殊商品;“物资”是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物质资料,也是商品,所以,财与商品的意义相同。至于“商品”则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性;泛指市场上买卖的物品。所以,我以为把PublicGoods 统一翻译为“公共商品”较为妥当。而且,这样定义,就可以把公共商品与私人商品联系起来一起研究,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以及共性与特性。

公共商品理论是财政税收的基础理论:财政支出的是公共商品,而税收则是公共商品的价格。公共商品理论为中国的经济改革、财政改革和税收改革指明了方向;民间部门生产私人商品,政府部门生产或供应公共商品,因此,政企必须分开;财政支出的只能是公共商品,而不是私人商品,因此,中国的财政预算结构要转换;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因此,税收应真正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三)税收本质论。税收本质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决定税收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的。同时,也应该知道,税收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税收现象才能掌握税收的本质。所以说,只有正确地认识了税收的本质,才能正确地处理各种税收现象。这对改革中的中国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通常说: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标准,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那么,决定税收形式的税收本质就应从如下三方面来理解:人民需要税收;税收是公共商品的价格;税收是一种债务。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要课征税收,是基于人民的需要,或者说,是公共需要、社会需要或国家需要。在中国的现在,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国家为人民服务。所以,人民的需要也就是国家的需要。其次,国家具有对内、对外的职能,具有经济、社会、政治的职能。国家之所以需要税收,是为了实现其职能。而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政府为了实现国家的职能,即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就要以财政支出或政府支出的形式向人民大众提供公共商品,而公共商品的价格是税收,所以公共商品的消费者就是纳税义务人。其三,由于公共商品在供应上的整体性,在分配上的社会性,在交换上的非直接性,在消费上的无敌对性和无共排他性,使税收价格不能象私人商品那样具体明确,而只能就社会总体计算,按一个概数,依照税法,把税收落实到每一个消费者身上。因此,就使得公共商品的消费者在消费公共商品时无法也不可能立即付款,从而形成了一笔以税收价格表示的对政府的债务,即税收债务。这种公法上的债务,只有在消费者即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缴纳税款后,才会消失。

(四)税式支出问题。税收是由税收收入与税式支出这两个方面构成的。因此,财政支出就有两种:直接支出或税式支出。由于税式支出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结果,所以又称之为间接财政支出。在许多情况下,税式支出是必要的。因为它有效率。最近国家发布的进口设备的税收政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认识了税式支出之后,我们就要考虑财政支出的整体性。也就是说,既要考虑直接支出,也要考虑间接支出,并在财政预算上将它们统合起来。

(五)地方财政问题。公共商品所在的位置亦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某人因距离消防队较近而可能收益较多。这类公共商品可用地理条件作为划分的标准,大体上可将其区分为公共商品地方性、区域性公共商品和国家性公共商品。公共商品的这种分类,为建立多层次政府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国家供应的公共商品,是对全体国民给予等量的利益;地方政府供应的公共商品,在原则上,只不过是给特定地区的居民以等量利益,如环境保护、自来水供应系统等。所以说,地方公共商品乃是指能满足一定地区人民的公共欲望,而由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又可称之为被差别化了的公共商品。如同地方是相对于中央而言一样,地方公共商品也是相对于国家公共商品而言的,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并往往与地方政府的实际相一致。因而其范围通常包括:文化、教育、公园、娱乐、消防、水利、交通和地方公用设施等。地方公共商品不但具有联合消费的特征,而且还具有私有性、排他性及排挤效果的性质,并与纯公共商品的性质有所不同。就某一地区而言,某一居民如果增加对该地区公共商品的消费,就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不便,甚至会使其他人无法消费这种公共商品。例如,图书馆的座位有限等。

此外,在一个空间经济里,同一地区的居民,对所在地区的公共商品的偏好,有较高的一致性。常言道,“人以类聚,物以群分”。例如,有的人喜欢居住在农村,而有的人却喜好居住在城市。同时,地区内的各个居民对公共商品的获取能力也会有差异,例如,居住在公园、图书馆、游泳池等公共商品附近的居民,消费它们就比远处居民方便一些。

一般来说,在资源配置的功能上,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为佳。这是因为,不同地区的人们对公共商品的偏好不同,而地方政府恰可直接根据本地区的居民的偏好来提供公共商品,人民也可以搬迁的方式从一地到另一地去寻求满足其偏好的公共商品组合,即“用脚投票”,从而达到资源的较优配置。可见,地方公共商品的存在,也提供了劳动者在地区间移动时,所可能显示的对公共商品偏好的潜在机能,亦即人们以移居方式来显示其对地方公共商品的偏好。根据他们的偏好,各人将选择最有利的公共商品和税收组合的居住地。这种劳动者在地区间移动的信息,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决定供应地方公共商品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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