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苏联模式后的中国之路--“中国模式”的文本建构_恩格斯论文

走出苏联模式后的中国之路--“中国模式”的文本建构_恩格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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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11)03-0049-06

中国模式问题正在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热门话题。每一个人都在谈论他(她)个人所理解和所向往的中国模式,包括那些说中国模式“不好说”、“不急于说”或者说中国模式“已经终结”的人,也都是按照自己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去说事。但是,像许多作者一样,不同于人们有关“华盛顿共识”与“北京共识”的政治学语境,笔者在思考中国模式这个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苏联模式。我们的问题是,中国目前的发展道路离开苏联模式到底有多远?从马克思主义文本学的角度来看,这条路正在通向何方?或者说,它能够通向何方?

一、在国家问题上的政治学纠结

我们在这里首先碰到的是国家问题。当列宁考虑他们所从事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时,他首先想到的是研究国家问题。但是,面对这个问题,他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却遇到了难题。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主张有什么无产阶级国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现代国家属于资产阶级的范畴。《法兰西内战》时期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国家是“一个废物”,“一个祸害”[1]111,“一个要由社会供养的寄生赘瘤”,“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寄生赘瘤”[1]157,等等。因此,恩格斯写道:“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尽量立刻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国家废物全部抛掉。”[1]111列宁已经非常清楚地认识到,“恩格斯甚至宣布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2]24。

列宁的判断是正确的:“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而且列宁更进一步认识到,在这个问题上,在关于国家和国家消亡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看法是完全一致的”[2]24。为什么说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呢?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社的原则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无产阶级专政是与国家消亡相联系的。

(一)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国家消亡相联系,意味着国家的转型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对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进行了系统的论述。马克思所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指的是一个没有职业军队,没有职业警察,没有职业官吏,甚至没有职业法官和审判官,是一种以公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治理方式。马克思在这里首先对国家机器进行了批判,认为国家机器是凌驾于社会之上、要由社会供养的一个多余的赘瘤,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它将自行消亡。取代它的是一个只具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廉价政府”或“社会的代表”,从而“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克思写道:“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1]157马克思在强调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自行消亡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公社所实行的公职人员普选制度。马克思写道:“法官和审判官,也如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今后均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1]155这就是说,马克思认为一切公务人员,包括法官和审判官,都要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罢免。

恩格斯在总结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之后告诉他的读者:“你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111-112在这里,不管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只是讲了两个内容,一个是国家消亡,一个是公务员普选。现在我们再来更完整地看恩格斯的上面那句话:

“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尽量立刻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国家废物全部抛掉。”

恩格斯这里的话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一回事。国家是阶级镇压的机器,是一个祸害,而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不仅如此,无产阶级获胜后要“同公社一样”,“尽量立刻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新的一代“把这国家废物全部抛掉”。在这里,无产阶级专政是公社的原则,它的内容是尽量立刻除去国家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以致把这国家废物全部抛掉。

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都谈到了一个现代国家的转型问题,不过他们用的是国家消亡的概念,而不是国家转型这个现代概念。国家从传统的阶级镇压的工具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即恩格斯讲的从对人的统治转向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国家转型理论。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指出:“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1]561-562

(二)列宁对马克思思想的修改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文中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无产阶级专政和国家理论进行了两个重大修改:一是把无产阶级专政等同于无产阶级国家;二是把国家的存在时间无限期地推后。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马克思写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455列宁引用了这句话,并且充分地利用了和发挥了这句话的意义。他在紧接下来的论述中直接地和明确地把马克思这里作为国家来表述的“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转换成了作为巴黎公社原则的“无产阶级专政”。他写道:

“无产阶级专政,即被压迫者先锋队组织成为统治阶级来镇压压迫者,不能只是仅仅扩大民主。除了把民主制度大规模地扩大,使它第一次成为穷人的、人民的而不是富人的民主制度之外,无产阶级专政还要对压迫者、剥削者、资本家采取一系列剥夺自由的措施。为了使人类从雇佣奴隶制下面解放出来,我们必须镇压这些人,必须用强力粉碎他们的反抗,——显然,凡是实行镇压和使用暴力的地方,也就没有自由,没有民主。”[2]29

从这段引文我们可以看到,列宁在这里显然是把无产阶级专政同无产阶级国家做了等同。恩格斯关于国家的定义在这里用在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范畴上面。我们如果把上面引用的恩格斯的话与这句话对照看,就会发现,恩格斯上面讲的“国家废物”和“祸害”又重新被列宁捡了回来,作为无产阶级镇压资产阶级的工具。

不仅如此,列宁还把国家的消亡时间推迟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列宁写道:“要使国家消亡,必须有完全的共产主义。”[2]35“国家完全消亡的经济基础就是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那时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已经消失,因而现代社会不平等的最重要的根源之一也就消失,而这个根源光靠把生产资料转为公有财产,光靠剥夺资本家,是决不能立即消除的”[2]36。这样,马克思讲的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的期限就被推迟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或者换句话说,马克思和恩格斯讲的“国家消亡”的时间实际上是被无限期地推迟了。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讲了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①的分期问题,指出社会主义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或第一阶段)和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应的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原则,而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相对应的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与此同时,马克思还提出了一个过渡时期理论,即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445。这就是说,马克思在这里是讲了三个阶段,即(一)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二)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三)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马克思讲的“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指在过渡阶段的革命措施,而列宁则把这个革命措施进一步推延到了整个初级阶段。今天,由于我们明显地意识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结构变化情况和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所以列宁这个修改的不准确性已经完全被历史所证明。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向社会主义过渡完成之后,曾经依然坚持无产阶级对于资产阶级的斗争和镇压的政策,以致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当我们在现实中已经找不到可镇压的资产阶级之后竟然转向思想领域中寻找资产阶级,后来则进一步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思想和策略。

这种不正确地修改也成了中国建国以来基本的立法依据。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可是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强调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和“继续开展阶级斗争”,强调“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1978年取消了这些内容)。这些上升为法律思想的国家理论显然是继承了列宁修改马克思之后的思想。其对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破坏作用显而易见。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对此作了一定的修订,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彭真在1982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这里,不论是人民民主专政还是无产阶级专政,都是上升为国体的基本内容。这里依然坚持的是传统的国家形式,依然是恩格斯讲的和要求立刻除去和抛掉的“国家废物”,即依然没有体现出国家转型的基本思想。

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我们需要重新思考马克思恩格斯在国家转型意义上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放弃以阶级镇压和“对人的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国家理论,并在这个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理念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清理。在这个问题上,回到马克思依然是我们今天研究这个问题的新的出发点。

二、马克思为什么讲要建立“个人所有制”

所有制问题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研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要特征是公有制和集体经济。但它是一种怎样的公有制和集体经济?它应该是一种以国有化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吗?不论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

生产资料国有化在中外历史上都不同程度地出现过。在马克思的时代,那个曾经主持制定“反社会党人非常法”的“铁血宰相”俾斯麦就曾经在德国实行过很长时间的国有化运动,后来希特勒在德国搞的国有化和国家社会主义更是给德国和世界带来了灾难性后果。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写作《共产党宣言》时期也主张把全部生产资料收归国家所有,这主要反映在《宣言》第二章末尾提出的以国有化为主要内容的10条革命措施。但是,在经历了俾斯麦的国有化运动和发生了巴黎公社的革命之后,两位经典作家的思想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上面我们讲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国家的批判性表述也可以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由“国家废物”全部掌握生产资料的想法肯定要发生重大变化。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72年《共产党宣言》德文版序言中写道:“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所以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如果是在今天,这一段在许多方面都会有不同的写法了。由于最近25年来大工业有了巨大发展而工人阶级的政党组织也跟着发展起来,由于首先有了二月革命的实际经验而后来尤其是有了无产阶级第一次掌握政权达两月之久的巴黎公社的实际经验,所以这个纲领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特别是公社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见《法兰西内战。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宣言》德文版第19页,那里对这个思想作了更加详细的阐述。)”[3]这里特别提到《宣言》第二章末尾有关国有化的“革命措施”“根本没有特别的意义”、“已经过时”和“今天会有不同的写法了”。“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后人(包括列宁)对这句话的理解各不相同。马克思恩格斯在这句话的括号里说的《法兰西内战》一文中“对这个思想作了更加详细的阐述”。这些阐述我们从上面引用的《法兰西内战》有关“国家废物”和政府公务人员的产生方式等论述中已经可以看出一个大概。不仅如此,马克思恩格斯在那里还谈到了一个非常重要且完全不同于《宣言》时期的经济学思想,即充分肯定了公社把生产资料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与《宣言》中简单地把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手里”、“用于国家的支出”等表述不同,这里强调的是“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和“联合起来的合作社”,强调的是劳动的解放,强调的是与《资本论》中的表述一样的使劳动者摆脱受奴役状态或“社会奴隶地位”的“个人所有制”。

所以,关于生产资料国有化的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话题,需要我们认真进行研究和分析。恩格斯甚至认为国家掌握生产资料是“剥削达到了顶点”。所以恩格斯后来一般讲要由社会直接掌握生产资料。这与《法兰西内战》中的思想是一致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是社会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或者换句话,马克思恩格斯讲的个人所有和社会所有制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所有制方式?

不可否认,不论是国家所有制、托拉斯所有制、股份制,还是集体农庄或人民公社所有制,都是一种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方式。但是这些都不可能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方式。因为马克思所强调的是以个人自由为前提的所有制,而个人要有自由,就必须拥有权利,拥有能使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增值的权利。按照韦伯的解释,所谓权利就是让占为己有的机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方面讲的主要有三种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方式,即:(A)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B)劳动者的合作社;(C)自由人联合体。三者的差别我们暂且不谈。三者的共同特点至少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与现代化大生产相联系,不再是一家一户的小生产的生产组织方式,与所谓的“私有化”没有任何关系;(二)因此,这是一种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方式;(三)它不是一种国家占有方式;(四)它是一种社会所有制方式,而社会所有制方式的特点是财产作为生产资料是公共财产,而作为生活资料是个人财产;(五)在这里,也只有在这里,才可能不同程度地满足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未来理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在这个问题上前苏联给出了简单的回答,那就是国有化和集体农庄制度。这是所谓苏联模式的重要方面。中国改革开放前在这方面基本上是照搬了苏联模式,实行了国有化和人民公社制度。这种制度强调计划经济,不承认市场经济,把市场经济同资本主义画等号。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讲的在股份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劳动者合作社和自由人联合体并不一定要拒绝市场经济,相反马克思讲“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

三十多年的经验充分证明,市场经济的引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空前活力。历史向我们表明,把财富像魔力一样从地下呼唤出来的不是资产阶级,而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把劳动者多年被政治权力和官僚主义压制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充分地调动了起来。但是,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由于生产力和交往不发达的缘故,市场经济引入后,免不了使得一切有可能出现的腐朽东西也在死灰复燃:资本原始积累所表现出来的罪恶不会比马克思的时代更少,商品交换原则在带来个人自由和解放的同时,也腐化了社会的道德、法律、思想和政治。但是,“多种所有制并存”向各种形式的社会所有制的发展是一个历史必然,生产和消费市场的联合是一个必然过程。小生产被大生产吞并已经不是一个是否可能的问题,而是一个简单的时间问题。市场经济与现代化大生产结合从而推动社会和历史的进步也是没有人可以阻挡的。经过了苏联模式的挫折之后,我们应该寻找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结合的最佳方式,真正走出一条既可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又会给企业以发展活力的所有制方式。

三、真正的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不仅得到工资收入,而且得到财产性收入

目前中国法定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但是,按劳分配不应该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资收入。按劳分配被理论界重新界定为“按照劳动力的价值进行分配”。如果这个定义成立的话,那么,全部资本主义时代的工资分配就都成了按劳分配。这就会把经典作家的按劳分配理论归于谬误。笔者多年的研究结果表明,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应该是劳动者不仅得到工资性收入,而且应该按其劳动贡献的大小得到一定份额的利润权益。在出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今天,这种分配方式对于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笔者注意到,2010年,在国美公司的企业控制权之争发生之后,突然间许多企业急急忙忙推出了他们的期权激励方案。这就是说,当人们都在为陈晓的不忠不义而纷纷为黄光裕愤愤不平时,一些非国有大型企业的资本主要受益人想到的是对待管理层的分配不公问题。随着电子时代的到来,传统的所谓“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土地得到地租”的分配公式已经过时,资本把全部利润占为己有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今天,控制者的反抗有时是激烈而不动声色的。中国古人讲“春江水暖鸭先知”,说的是当事者比别人更敏感。当奥巴马还只是在为华尔街的危机和高管们的贪婪而愤怒和无奈时,中国的非国有资本所有者却比奥巴马和新闻记者们看得更远一些,他们不是简单地抱怨陈晓们的道德问题,而是找到了问题的真正病根,通过利润分享的方式给他们的管理层带上了足以管住他们全部身心的金手铐。

马克思在一个半世纪以前就用他的全部四卷本的《资本论》批判萨依的“资本得到利润,劳动得到工资,土地得到地租”的“三位一体”的分配公式,批判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然而,150年后的今天,虽然在高科技领域已经出现了利润分享机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但是,萨依的这个分配公式在中国的大多数企业,包括在中国的国有企业,依然是占主要地位的分配方式。这一点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研究和重视。

为了弄清楚按劳分配的真实内容,我们不得不再次与读者一起来看一看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表述。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马克思是这样写的: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434

这就是我们经常会提到的有关马克思论述按劳分配原则的经典语录。这里的所谓各项扣除,马克思主要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生产资料的部分,即生产成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金或保险金;(四)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管理费用;(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六)劳保基金。[1]432用今天的术语来表述,我们这里要进行的扣除和分配情况一般是这样的:企业毛收入减去生产成本、银行利息、银行还款份额和税收,形成企业利润。企业利润减去提留或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保险金、非生产管理费用、社会公共费用和职工劳保费用,剩下来就是用于职工分配的份额。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利润扣除各部分中除了用来扩大再生产部分以外,可以说是全部用在企业内部职工身上,或者说是作为企业费用全部花费掉了。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则将作为企业增量产权保留下来。所以我们这里将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扣除部分(二)及其结果,即增量产权部分。

实际上,不论是什么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都存在着这个重要的部分。在劳动尚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前,企业主所要追求的可能就是这个部分。我们在这里需要讨论这个部分的权利所属问题。

这是一个曾经被遮蔽掉的问题。或者说,在苏联模式的情况下,这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条件下,在“公有制为主和多种所有制并存”这个“中国模式”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企业的资本金可能在不断地翻番,有的甚至几十倍地翻番。这个由剩余价值积累起来的增量产权存在着一个归属问题。一个传统的说法就是:“谁投资,谁占有。”这就是说,谁投资,这个企业的增量产权就是谁的。在这里,不管这个投资人是国家、政府、企业、社会还是个人,都存在着马克思所讲的对于劳动的剥削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有上面马克思讲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原则,但是,这种分配方式已经成为一种简单的工资或薪酬分配,企业的增量产权在这里显然是与劳动者无缘的。

笔者曾经在《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一书中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这就是劳动产权制度。笔者在这本书中把企业的增量产权分为劳动者过去的劳动、风险劳动和企业内部劳动者的活劳动等积累而成的三个部分。所谓过去的劳动就是企业最初投入的资本金和不断追加到企业生产中的资本金。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这种过去的劳动的回报比率就是其市场利息。所谓风险劳动就是企业主的操心和不动产担保。作为不动产担保,它是一种过去的劳动;作为企业主的操心,它是一种活劳动。这就是我提出的风险劳动的二重性理论。风险投资市场的出现和运作惯例表明,风险回报和利息回报的总和并不是企业利润的全部,这样,企业利润中就出现了第三部分。传统上,这个部分属于企业主收入。但是,在把利息回报和风险回报独立出来之后,就不再存在传统的企业主行为,所以,我把这第三部分增量产权归入企业内部劳动者全体各按其劳动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活劳动收入部分。我称这种分配制度为企业劳动产权制度。这显然是一种彻底的按劳分配制度。在这里不再存在马克思讲的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也不可能出现劳动对于资本的抢劫。因为企业内部每一个人都会有属于自己的过去的劳动收入的份额和预期,每一个人都是风险责任主体,每一个人都是企业的劳动者。这种劳动产权制度是一种新的三位一体的分配模式。

这不是笔者为读者凭空设想出来的一个新的分配乌托邦。这是在世界各地流行了至少一百年的利润分享模式。如前所述,中国的一些民营企业正在把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不断推进。上海的富大公司十年多来一直在推行这种利润分享模式。他们的具体作法是将每年的公司利润拿出一半作为劳动者的收入部分,其中的一半作为现金奖励,另一半作为劳动者个人期权收入。推行的结果是该公司现在1/4的产权属于普通职工。10年的时间公司从一个只有5000万资产的企业发展到拥有五亿资产的企业,10年翻了10倍,其企业的发展活力可想而知。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发展的最大特点是解放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个体户”这个词意味着劳动者自己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在这里,财产权就是自由,财产权就是解放。劳动解放所释放出来的能量是前所未有的。劳动者个体正在发生不同形式的联合。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产权分配问题将变得越来越重要。我们的研究表明,在中国今天的条件下,带来生产活力的主要不是看其采取了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重要是要看其采取了什么样的分配方式。而且,分配方式的改变也必将带来所有制方式的改变。

收稿日期:2011-03-28

注释:

①“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写作中一般而言是两个通用的词汇。两人早期选择使用“共产主义”这个概念来表述他们的理论和为之奋斗的理想社会。例如《共产党宣言》而不是写成《社会主义者宣言》,并且在其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对于各种社会主义思想进行了批判。但是,自从1864年成立国际工人协会以后,“共产主义”这个概念便更多地被“社会主义”一词所取代。恩格斯在1894年2月13日致卡尔·考茨基的信中说:“‘共产主义’一词我认为当前不宜普遍使用,最好留到必须更确切地表达时才用它。即使到那时也需要加以注释,因为实际上它已经三十年不曾使用了。”从1864年到1894年,时间正好过了30年。虽然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写于1875年,其中使用的是共产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但是这篇著作其间并没有发表,不会影响恩格斯说这个话的逻辑一致性。恩格斯1880年发表了《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这就更确立了他们用“社会主义”表述取代“共产主义”表述的语用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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