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系中的开放式基金——美国共同基金研究

金融体系中的开放式基金——美国共同基金研究

吴伟[1]2003年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及其跨国活动法律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分为八章,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涵义、分类、起源及发展进行了概括性的阐述;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第叁、第四章,主要论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及特征、法律结构及各国之监管体系等问题;第叁部分主要论述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各国市场准入机制及国际监管合作。第四部分探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第一章为证券投资基金概述,主要介绍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涵义、分类及其起源与发展趋势。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名称及定义迥然相异,笔者通过对这一现象背后的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层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不同时期对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的定义反映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深度。在实践中,不少投资者甚至是部分学者尚未分清证券投资基金与一般的投资基金、基金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的区别,因此,为清晰地界定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位,笔者将其与近似法律概念的区别进行了论述。本章笔者重点了阐述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主要是从历史角度来分析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利用了最新的数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全球、美国、英国、加拿大、欧洲、亚洲及中国),并从证券投资基金的经济功能、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的完善、机构投资者的增加、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四个方面来阐释证券投资基金在全球迅速发展的原因。 第二章论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及特征。本章分为六节。第一节论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本质是信托关系,主要通过对信托制度起源、发展及法律特征的研究,推导出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制度在现代商事领域的演化结果这一论断。第二节探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特征,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具备金钱信托、自益信托、集团信托和营业信托四大法律特征,并且体现出所有权与经有权分离等现代企业制度的某些特质。 第叁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进行了辨析。根据法律结构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信托型和公司型,此为目前之通论。但是,信托型基金内部又有分离论与非分离论之争,前者以德国立法为代表,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具有双重信托结构;后者以日本、台湾、韩国立法为代表,认为以上叁方基金当事人应俱受同一份基金契约的约束。结构认识上的差异导致了以上诸国在实践上的迥异。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为代表。公司型基金由于设立独立的董事会作为受托人,并赋予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较为丰富的表决权利以及对基金管理人不满时“用脚投票”的权利,因此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近年来在全球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也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从经济学理论和实践角度对信托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制度特点进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及其跨国活动法律监管研究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发现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上,无论从经济学角度还是从法律制度安排的角度出发,都不是一个可以用“孰优孰劣”就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从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公司型基金在理论上较信托型基金更能有效维护基金投资人之利益,但是美国基金业的实践证明公司型基金同样会产生投资顾问内部控制、利益输送等问题,基金管理人甚至是董事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是比较严重的;而且从交易成本考量,公司型基金并不比信托型基金更为经济。,因此,笔者提出在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模式选择上,各国均不宜照搬别国现成之模式,而是需要结合本国固有的文化背景、法律环境以及商业惯例等因素,全面、综合地进行考量,从而确立起一套适合本国国情并最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组织形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虽然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初期,也有部分采用了公司型基金的形态,但大多数基金均采用信托制基金形态,以基金契约约束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我国《信托法》出台之前,由于缺乏信托法的指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法律结构的复杂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律构造及当事人的关系上仍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笔者结合《信托法》相关原则,结合我国基金业的实践,提出了共同受托人说和受托人职能分解说。相较而言,受托人职能分解说则更为充分地考虑到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行业实践,体现现代商事信托的灵活与实用性,并方便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结构上的受托人职能分解说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 第四章论述证券投资基金在美、英、德、法、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发展概况,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基金业集中监管体制、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监管体制、以德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体制进行了重点分析,并探讨了对完善我国基金业监管体系的借鉴意义。 第五章重点论述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笔者首先对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并将证券投资基金跨国活动划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

李文[2]2002年在《金融体系中的开放式基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关于选题 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优化资本配置和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实现这两大功能需要能够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 以美国为代表,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日渐成熟,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作用强劲。近些年来,美国金融体系市场化的趋势加强。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过了发展阶段与成熟阶段,又在进行着功能调整。信贷业务在减退,信贷业务占商业银行利润来源的比重下降到一半以下,商业银行积极发展表外业务应对信贷业务的下降,如进行衍生工具交易,发展更现代的风险管理业务等等,商业银行正努力以风险管理人的角色重新崛起。与此同时,美国的证券市场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股票债券市场规模成倍上升,衍生金融工具品种多达数万种,且交易规模巨大。依附于证券市场的金融中介随之兴起,美国共同基金的总资产超过商业银行,成为第一大金融中介。随着金融体系格局的演变,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与企业融资结构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证券资产在居民金融资产中的份额大幅度上升,储蓄存款份额下降:企业也在商业银行贷款之外,积极利用证券市场上的工具,如商业票据、债券、股票进行资本结构的优化组合,甚至商业银行也开始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如,发行股票与债券,资产证券化。 我国金融业经过20年的发展与改革,已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初步形成的格局,但与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结构相比,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仍相对落后,具体表现为: (一)银行业相对发达,证券和保险业相对落后。1999年世界其他国家货币银行资产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重,美国分别为51%和49%,韩国分别为66%和34%。而2001年一季度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总额中比重为65.8%,其他商业银行只有10.6%,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为15.3%,而包括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额的比重只有8.3%。我国金融资产的这一构成表明,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垄断金融的格局尚未打破,非银行金融机构尚处于不发达状态。 (二)金融市场处于发展的初期,且存在发展结构失衡的问题。近些年,我国股票市场发展迅速,但市场操纵等不规范行为盛行,社会公众股、法人股、国有股同股不同权,人为的A股和B股市场分割,等等。债券市场发展滞后于股票市场,债券余额占金融资产的比重很低,1999年只有12.94%;且债券发行以国债为主,企业债券的规模及其在债券余额中所占比重很小。在货币市场上,只有银行间市场初具规模,其他市场几乎没有发育,货币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于资本市场。 (叁)从市场的服务层次结构看,存在明显的服务链缺损问题。目前,我国各种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或大中型企业,缺乏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组织,如金融机构贷款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企业债券的发行基本由国有大型企业垄断;股票市场的服务对象90%以上是国有企业,以扶持民营企业和高科技企业为主的二板市场迟迟不能开市和服务于证券市场退出的场外交易的被禁止等。金融市场不健全形成的金融抑制不仅制约了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损害了经济增长。 (四)衍生工具市场发展滞后。衍生工具是企业规避或分散经营与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199年我国即建立了期货市场,但交易品种局限于绿豆、有色金属等商品期货,至今尚未推出利率、汇率、股指期货以及期权、货币互换、股权互换等规避金融风险、在发达国家已广泛交易的衍生工具。 (五)我国金融服务深化程度落后,突出表现在过于单一的企业融资结构和居民资产构成。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融资结构存在外源融资、特别是贷款融资比重过高和证券融资比重过低,我国居民个人金融资产以存款为主,其他金融资产比例过低。1999年,我国非金融企业外源融资在企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为75.48%,其中贷款为69.86o,证券融资为7.86%,其他债权债务为8.17o。1999年,’我国居民存款占个人金融资产的比例为66石1%,证券占22.86%(其中债券14.8叨,保险只有5二6%。 因此,从目前金融体系的格局与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尚处于现代金融体系培育的初级阶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致力于发展金融市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将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工作。发达国家金融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入研究其整体金融体系以及金融市场、金融中介,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投资基金是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投资顾问进行管理和运作的金融中介。投资基金的诞生是以1868年成立的英国“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为标志。在其短短不过百来年的历史当中,尤其是在近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投资基金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己显示了其蓬勃的生命力。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要么是空白,要么也只是处于起步

汪志远[3]2012年在《两岸共同基金市场发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台湾共同基金发展始于1983年、大陆始于1993年,过去两岸基金产业同样历经快速成长,惟近年两岸经济环境都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经营面临更多挑战,面对未来的发展与机会,台湾及大陆的基金产业如何由过去营运成果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做为未来之参考?如何藉由台湾与大陆市场基金市场发展之比较,以有助于两岸金融市场及整体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本研究采用「文献比较法」以及「实证分析法」两大研究方法,以全面性比较过去针对台湾及大陆有关基金产业发展之文献重要结论与发现,比较重点涵盖:基金业发展背景沿革、基金及总体市场、法令环境、产业营运、基金规模、基金绩效、ECFA对两岸基金业影响等。整体来看,大陆文献较多以宏观角度」由上而下进行产业未来发展策略分析,可看出大陆做为未来亚洲经济龙头,做为一个崛起中的大国,其所展现的是更大格局的思考态度。在共同基金的相关文献中,共同基金绩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重要议题,占两岸共同基金研究议题比重最高。本论文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台湾及大陆基金整体绩效差异、择时能力、选股能力差异,并试图探讨造成差异之原因,以及提出未来之建议。大陆基金业虽起步晚于台湾,但法律规范具备较高弹性,并且对基金及投资人的定位较明确,对台湾反而起了一些示范作用。针对两岸基金产业营运重点,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产品创新、经理人绩效佣金制、积极发展固定收益商品、长期退休基金、全面采用基金绩效评等。以及ECFA对两岸基金市场之影响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台湾与大陆的基金市场,发展至今均面临规模再突破之挑战。两岸产业发展的轨迹及过去成功经验,可做为彼此未来发展参考。

路志刚[4]2005年在《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及管理研究》文中认为开放式基金得以迅速发展和壮大是和其先进的运作机制与科学的组织结构密不可分的。相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开放式基金最大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其自由申购赎回制度,然而,申购赎回制度却也导致了开放式基金难以避免的流动性风险。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产品特性和契约特色是其流动性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证券市场制度性缺陷是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外生性诱因。在转型时期,证券市场的制度变迁是一种强制性的变迁,政府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政府过度干预的结果却是市场预期目标与现实效果的差异以及市场目标和政府政策目标的背离。政府在交易主体、交易品种和交易市场的规定(市场分割)等交易制度的安排影响着开放式基金流动性的环境。 投资基金的羊群行为以及基金投资者行为的有限理性是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内生性诱因。 在基金所有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最核心的。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最优合同要求作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分担一定的风险。固定收入模式下,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这就有可能造成基金管理人的偷懒和非全力工作,这对基金的羊群行为效应产生直接影响。基金的羊群行为导致的高度集中持有“核心资产”的现象,对于开放式基金的变现造成了很大的风险。 中国基金投资者具有明显的有限理性特征,这是由证券市场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不确定条件下判断的系统偏差和投资者理性的个体差异性所共同决定的。研究了不同类型基金投资者赎回行为的共性和差异。我国的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是较为严重的,基金投资者具有较为明显的短期行为倾向,而且“处置效应”和“套牢效应”在基金投资者行为中较常见。 为了加强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测度流动性风险是必需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管理就是通过对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来源流动性的管理,合理配置基金资产,平衡基金资产和资金来源的风险结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不仅包括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制度安排,还应包括有关业务程序的组织保障。

武彪[5]2006年在《中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投资基金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一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它的发展对金融制度体系与结构的形成,对社会大众与经济组织的投资与风险管理,乃至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而大发展于美国, 2004年末,美国共同基金资产达到8.1万亿美元,占全球开放式基金资产的一半以上。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发展速度较快,已在我国资本市场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05年末,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达到4,691.16亿元,资产规模相当于A股流通市值的一半左右。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对我国经济、金融体系影响的不断增强,在新的背景下,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治理强化路径等方面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对于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对中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了两国基金产生、运作背景与环境的差异及其对基金当前运作体系形成的影响,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正反两面的有益参照。本文在对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概念、基础理论与研究现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后,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对中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与比较,指出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属性。认为,美国共同基金的起源具有诱致性变迁的特征,在随后的发展中,更重要地是作为一种普通的金融工具而存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则显现出强制性变迁的特征,在实践中得到政府的大力推动与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被当作一种政策变量加以使用,但是,这一作用的发挥又受到基金所具有的市场属性的限制。随后,论文把基金运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金治理,看作是证券投资基金制度持续自强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对中美基金治理的发展与现状,从不同的侧面做了较为全面的对比分析。指出,美国基金治理沿着以强化独立董事权责为特征的路径发展,独立董事在基金治理中作用重大。但是,这一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我国的契约型基金中,虽然也引入了独立董事,但是,在治理实施中作用发挥受到诸多限制,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杨志春[6]2014年在《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各类集合理财产品高速发展,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都积极推出各类形态不同的集合理财产品,阳光私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企业以及民间金融也出现大量集合投资形态的投资和融资方式。但是理论和实务上对于前述集合投资类金融产品的法律性质未形成一致认识,监管权仍按照传统机构监管的模式进行配置,进而导致监管规则的竞争和冲突,各类问题丛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实现。为解决前述困境,针对各类纷繁复杂的理财产品、私募基金、集合性质的民间融资形态等,我国应当导入抽象概括化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和规制体系,最大限度地把游离于法律法规及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处于灰色地带的新金融产品纳入规制。集合投资计划为现代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金融法律所认可的成熟概念,并且表现出高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以功能监管为导向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法所普遍采纳。集合投资计划也为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认可,并制定了系列针对集合投资计划监管报告,涉及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主要方面。本文借鉴主要发达国家集合投资计划的监管经验,并以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系统为视角,对集合投资计划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从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及分类出发,探求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主张统合规制与分类监管相结合,围绕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的监管、集合投资计划运营者的监管、集合投资计划信息披露的监管、集合投资计划运作的监管等构建完备的集合投资计划监管体系。本文共分十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逻辑和主要研究问题。第一章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性质。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的界定,以比较法的视角研究了美国、英国、我国香港地区、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在立法上多于集合投资计划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归纳出集合投资计划一些共性的方面。第二节,在前述比较的基础上,概括集合投资计划的特征,进而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第叁节,基于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特征,就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性质,认定为以集合投资为目的,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内在支撑,具有独立财产的新型法律主体。第二章集合投资计划的分类。本章从立法、学理以及实践叁个层面对于集合投资计划的分类进行研究。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在立法层面的分类,以比较法的视角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所设定的集合投资计划的分类。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在法理层面的分类,从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以及募集方式等层面对于集合投资计划进行分类,集合投资计划在学理层面的分类既是对于立法所设定集合投资计划类别的抽象和概括,又在一定程度上指引立法和监管的演进和完善。第叁节,集合投资计划在实践层面的分类,集合投资计划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叁个最重要的业务领域,这既是立法和监管规范的作用的结果,也将进一步影响到未来监管制度的更新和完善。第叁章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目标与原则。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目标的设定将直接影响的监管具体制度的设计,监管体系设计是以实现其目标为导向的;而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则是构成监管体系的框架,决定了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完备性。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目标,保护投资者权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以及减少系统风险构成了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叁大目标。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原则,系统性的阐述了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设定的集合投资计划和对冲基金监管的原则。第四章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方法。集合投资计划的监管方法,既是功能监管,也是与风险程度和投资者保护必要性程度相匹配的监管,是统合规制和分类监管的结合。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的统合规制,集合投资计划的多元和多样化,以及混业经营,需要功能监管和统合规制。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的分类监管,集合投资计划区分为公募集合投资计划和私募集合投资计划,私募集合投资计划进一步区分为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分类监管。第五章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的监管。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的典型结构,主要介绍,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模式和受托人为核心的治理模式两种典型结构。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的共性方面,主要从投资者、投资顾问/管理人、独立监督机构(董事会、托管人、保管人、受托人、独立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等)主体权利义务配置以及监督制衡之框架阐述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的共性方面。第六章集合投资计划运营者的监管。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财务顾问/管理人的准入条件,介绍集合投资计划财务顾问/管理人的注册监管和准入条件。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运营者的运营规范,介绍集合投资运营者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第七章集合投资计划信息披露的监管。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介绍集合投资计划信息披露如同其他证券品种的一般要求。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有效信息披露要求,介绍有效信息披露理论及要求。第叁节,销售时点信息披露,介绍销售时点信息披露界定与原则。第八章集合投资计划运作的监管。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的估值,主要介绍公募集合投资计划估值的原则和对冲基金估值的原则。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的申购与赎回,介绍申购与赎回的一般要求,以及暂停赎回应遵循的原则。结语。集合投资计划是典型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其监管研究可以为其他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监管提供借鉴。推进证券法的现代化是我们当下最迫切的任务,我们应当思考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法规制的方式和路径,以适应金融发展的实践和金融创新的挑战,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并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刘骁宁[7]2008年在《关于稳定发展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开放式基金作为一种汇集资金、分散投资的金融制度安排,是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创新。开放式基金凭借其较低的初始投资规模限制、便利的申购一赎回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不同期限、不同数量的投资机会选择,最大程度地吸收社会闲置资金,促进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同时,开放式基金专业的投资能力和成熟的投资理念、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投资策略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为中小投资者创造财富并规避风险,让大众享有经济发展、金融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在国外成熟市场,开放式基金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些发达国家,开放式基金业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越传统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国外开放式基金业上百年的历史相比,中国的开放式基金业发展才刚刚步入第七个年头。虽然在政府监管部门的扶持下,中国的开放式基金业经历了一段“超常规”的快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开放式基金发行数量、开放式基金管理基金资产规模都有了一个呈几何级数的爆炸式增长,但我国仍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开放式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制度,它的发展必然也要遵循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开放式基金的发展与整个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发展程度、法律法规等配套措施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忽视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制度演进逻辑,一味地追求数量式的发展是难以为继的,甚至可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如同中国前几年的证券市场,正是由于行业发展不规范,再加上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落后,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效率低下,结果导致多家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破产,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普通投资者遭受严重损失。尤其是在2006年、2007年两年造就的股票市场大牛市中,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凭借着股票市场的景气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很多问题就可能被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所掩盖。中国的基金业存在的问题不是依靠股票市场一段时间的景气就能够解决的,整个基金行业在制度上还存在着很多痼疾,同时,基金业良好运行的法制环境、金融市场环境都还有待巩固和建设,如何推进我们开放式基金稳步发展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将就以上问题展开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论,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主要对关于开放式基金的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包括现代投资理论、产权制度理论和金融中介发展理论。第叁章,对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历史回顾。首先回顾开放式基金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然后介绍了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发展的轨迹和取得的成绩,最后以美国的共同基金业的发展为代表和我国的情况作一个比较分析。第四章,对我国开放式基金业当前的发展现状进行描述,介绍了我国开放式基金最新发展情况。第五章,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对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表现的形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后面如何解决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脉络,便于对症下药。第六章,本章针对第五章提出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重点研究如何推动我国开放式基金业稳步发展的各项具体措施,提出了开放式基金业与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的观点。通过以上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几个政策建议:一、加强开放式基金内部治理。主要措施有改进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继续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二、推动开放式基金外部治理。主要措施包括强化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和重视发挥独立中介机构在基金治理中的作用。叁、促进开放式基金与金融市场协调发展。具体包括大力发展债券市场,推动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发展;通过金融创新,在证券交易制度上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在金融避险工具方面推出股指期货业务;向开放式基金开放养老基金市场,在政策上扶持开放式基金业的发展。

王普[8]2003年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868年,世界上第一只证券投资基金在英国设立。130多年来,无论是在基金的个数、规模,还是在基金的种类、组织形式等方面,世界证券投资基金都有很大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1991年开始起步,中间经过初期阶段的盲目发展、1993年开始的清理整顿,至1995-1997年陷入低潮。随着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从早期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到2001年开始出现的开放式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政策背景下获得快速发展。从1998年算起,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只有5年多的规范发展时间,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其加以研究。本文研究目的在于:积累理论,弄清问题,提出自己的对策及发展思路,以期对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的实践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文研究内容包括理论研究、实证考察及对策思路叁个部分。一、 理论研究本文以当代金融理论为基础,围绕两个方面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金融市场理论、现代投资理论、投资管理理论,以及当前理论界对证券投资基金研究的最新成果。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分类、成本和费用、收入、利润、税收及其业绩评价等;(2)证券投资基金与其他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与社会保障基金和保险资金的关系。二、 实证考察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对世界范围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作了实证考察。首先对世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现状、发展趋势等作了总结,研究视野覆及美国、欧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然后考察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诞生和发展,着重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风险与监管,并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了剖析。叁、 对策思路在上面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联系我国加入WTO这一里程碑式事件,表明了作者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未来发展的对策思路方面的观点,提出七条具体建议:(1) 加强市场基础建设以提高市场效率;(2) 加强信息披露以强化外部监管;(3) 加强独立董事制度以改善内部治理结构;<WP=7>(4)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5) 加强基金品种的开发与创新;(6)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打击市场操纵行为;(7)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钱利哲[9]2003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和改革思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投资基金是将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委托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和操作,所得收益按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分享的一种金融制度。作为证券市场融资工具之一的投资基金,是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渠道。基金业的规范化发展,将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推动中国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并将对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起步于1991年,就基金规模整体而言,中国基金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虽然中国基金发展迅猛,但与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基金业发展尚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通过比较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成熟基金业与日本的基金制度,可以发现投资基金只有在市场主导自然演进下,才能充分地发挥其功能优势。我国发展投资基金的方向应是逐步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投资基金将成为证券市场的主流资金。中国的投资基金流动形态上应逐步从封闭型走向开放型,同时逐步发展公司型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种类应走向专一型,货币市场基金与资本市场基金需均衡发展。 我们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优势及有利条件,发展我国基金业。针对现存的主要问题,改革中国基金业的主要措施应包括:确立法律基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及培养基金管理专业人士等。

刘超[10]2009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中国引入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并获得快速发展,成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为拓宽中小投资者投资渠道、优化金融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完善金融与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重要积极作用。但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也存在着监管不力、利益输送、功能异化等消极因素。这些积极与消极因素产生的根本原因来自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这方面的研究还是空白,因此,本文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本文采用数理分析、制度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制度非线性模型为切入点,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求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非线性复杂动力系统,然后从制度变迁和政策设计角度循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结构、制度变迁与效率这条主线结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国际比较分析,研究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环境、宏观管理制度、微观制度安排和制度建设。深入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这一非线性系统的演进机制及其缺陷,从而揭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系统提出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文章的创新和探索主要表现在:运用非线性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分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这一非线性系统的制度与发展问题。由于非线性动力学理论相对于传统的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理性人假设前提下的线性金融理论来说,更能准确真实的探知金融市场的演化和运作机制;提出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非线性动力学模型,采用分形检验、R/S检验、关联维检验、相空间重构与李雅普诺夫指数等方法检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非线性关系;构建了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模型,并对中国证券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制度变迁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非线性系统,其本质是一种集合投资信托制度,并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建设提出若干建议。

参考文献:

[1].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及其跨国活动法律监管研究[D]. 吴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金融体系中的开放式基金[D]. 李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3]. 两岸共同基金市场发展比较研究[D]. 汪志远. 南开大学. 2012

[4]. 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及管理研究[D]. 路志刚. 暨南大学. 2005

[5]. 中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比较研究[D]. 武彪.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06

[6]. 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研究[D]. 杨志春.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7]. 关于稳定发展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D]. 刘骁宁. 西南大学. 2008

[8].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论和实证研究[D]. 王普. 复旦大学. 2003

[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和改革思路[D]. 钱利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10].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系统制度研究[D]. 刘超. 天津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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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系中的开放式基金——美国共同基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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