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合理性思考论文_张擎宇

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合理性思考论文_张擎宇

天台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经营者承诺制度始于美国,其后相继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得到实践,至2007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出台,经营者承诺制度已然经过历史的检验,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占有重大地位。一个制度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传播与适用,其本身必定具有实施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以顺应不同的人文环境以及不断发展的社会现状。

一、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定义

根据现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焦海涛教授对经营者承诺制度有一个较为合理且全面的定义,它是指在反垄断执法调查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如果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消极后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在经营者承诺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从而结束执法程序的垄断行为处理方式。

二、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1、经营者承诺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深远渊源

众所周知,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从古至今“和为贵”、“仁义”、“德治”的思想理念深入人心。“和”的核心思想是强调和谐的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遇到冲突时要用平和的态度去应对,无论遇事还是遇人都应始终坚持“以和为贵”。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强调适用过程中的非强制性,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和解而非给予相对人以制裁的方式处理垄断问题,正是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和”的体现。该制度的适用过程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是切合的。同时,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过程也是“仁义”、“德治”的体现。执法机关以相对人承诺改过为中止调查的前提条件,以实施承诺为免裁的基础,通过“仁”的执法手段来治理社会,减少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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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法律发展为经营者承诺制度奠定基础

中国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律逐渐从刚性向柔性发展,由严厉向温和转变,构建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法治现状。因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近年来不断修订完善。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以来“简政放权”的思想理念深入人心,许多由公权力机关管理的领域,也逐渐交给了社会,市场主体享有越来越多的自主决定权与管理权。反垄断法中的承诺制度是非强制性执法的主要形式之一,该制度重视程序、强调参与、强调非压迫性的法律治理类型,符合我国当前法律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构建这种执法制度有其合理正当的法律基础。

3、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提供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推动了社会改革。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改革之风盛行。在经济方面,我们正通过改革发展经济,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调整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社会总体方面,要调整各社会阶层、各地区以及城乡之间的关系;在政府治理方面,要平衡公权力机关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构建更好的政府治理模式。与此同时,承诺制度强调执法机关与相对人、第三人乃至更多的利害关系人参与程序,参与协商与交流,减少矛盾突发,有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改善,营造有序的社会环境,是符合社会转型时期要求的。

4、国际化潮流推动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出台

经营者承诺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21世纪以来,随着各国交流的加强,英国、日本、韩国、欧盟等许多国家或地区也将该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移植和借鉴,在对反垄断法律制度做了大规模修订的基础上,将该制度加入立法。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逐渐出现了同化趋势,但在内容选取上,都和其本国现行执法体制相切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这种国际发展趋势下,中国在借鉴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引进该制度,正是顺应国际潮流的体现。鉴于此,我国《反垄断法》将经营者承诺制度纳入到执法机构的调查程序中。

三、结语

经营者承诺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执行和解,因而也被称为反垄断的执行和解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执法手段,其地位也发生巨大改变,该制度的经济性与效率性价值得到了较大的体现。认识并合理运用经营者承诺制度,有利于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焦海涛.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与完善[J].当代法学,2012(2).

[2]王炳.反垄断非强制性执法制度与实践分析[M].法学出版社,2011:67.

论文作者:张擎宇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9年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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