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诚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_个人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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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与实施环境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个人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要求具有相应的、保障其有效实施的基础和环境,更必须具有一系列具体的运行机制。个人信用制度的实施环境,主要包括发达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消费法律体系、规范的金融环境、便捷的信息网络化系统。而这些正是个人信用消费得以健全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则包括:个人信用登记机制、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个人信用风险机制。

1.个人信用登记机制

个人信用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在西方国家,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或私营企业主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借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例如美国的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其拥有的信息十分完备,可以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消费者的信用种类及贷款余额、以往使用情况、偿还历史等各种信息。通过涵盖全国每个企业、每个成人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各种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历史的和全面的资料。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由两个部分组成:(1)取得与借款有关的信用资料。个人资信档案中的信息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在银行所要求填写的贷款申请表上反映出的关于其在就业、收入、居住和婚姻状况、资产拥有及未偿债务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一些信用管理机构还可以提供与借款人信用历史有关的资料,包括未偿债务的清单、按时付款的记录等。(2)在获得资信材料后应该对其进行调查和核实,如通过借款人的雇主了解其收入情况;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资产进行法律调查,以确定有没有人在此前曾根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资产提出过所有权要求,或对提供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估价等。

2.个人资信评估机制

个人资信评估机制是对资信档案登记机制的进一步延续和深化。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受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消费信贷的评估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即判断分析法和信贷统计评分法。

(1)判断分析法。分析的关键是具体地确定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资金渠道。借款人的工资收入通常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这就要求银行对借款人目前工作的稳定性、债务负担以及基本的生活费用等情况有一个基本的评估。一般银行都规定,借款人的债务与收入的比率不能超过40%。如果涉及到大笔金额的信用额度贷款,借款人的毛收入必须相当于银行向其提供的信用额度的两倍或两倍以上,判断分析主要依赖银行信贷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判断事物的能力,以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做出准确评估。

(2)信贷统计评分法。这种方法是把贷款申请人在每一个信用特征上获得的分值全部加总,然后与银行事先设定的分数线进行比较,凡是总分低于分数线的申请人将不能获得贷款。

3.个人信用风险机制

个人信用风险机制包括更具体一些的内容: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个人信用风险转嫁机制。

(1)个人信用风险预警。 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之后,预警机制的构建将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一步,如果预防风险得当,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难度。风险预警措施具体为严格实行贷后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

(2)个人信用风险管理。 各大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制订相关法规和契约,依法约束信用借款人的行为;二是,加强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措施,其遵循的基本方针是“系统管理”。三是,运用尖端技术防范风险,这一点在防止信用卡的伪造和冒用方面尤其突出。

(3)个人信用风险转嫁。 具体措施是利用抵押贷款担保、信贷保险和个人信用保险来转嫁部分风险。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

当前国际上在个人信用体制方面,主要有三种比较成熟的模式:1、市场化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推动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强制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将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化形式贡献出来,向社会开放。2、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种模式以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为代表。这种体系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征信管理体系。信贷登记系统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其特点表现于,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银行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3、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消费者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会员银行共享信息。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而在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收费,以保持中心的发展,但这种收费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与之并存的还有一些商业征信公司作为有益的补充,如帝国数据银行等。

(一)美国模式:征信公司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

1.基本的制度安排

(1)专门的信用机构

美国的信用报告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消费信贷报告机构(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及调查性信贷报告公司(Investigative Credit Reporting Companies)。消费信贷信用报告机构拥有独立的计算机资料库,涵盖整个北美洲近1000万个信贷消费者的档案,保存着6亿个以上的账目,资料库有近10亿字节的资料,每天约有200万份信用报告产生,约有1万次消费者查询。这样的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三家:益百利公司信息服务公司(Experian-Information Services-Trans)、环联公司(Trans Union)及Equifax公司(Equifax Inc.)。调查性的信用内容主要提供包括消费者性格、声誉、生活方式及其他个人特征的调查性的信用报告,其资料通常来自于访谈调查和其他传统方式的调查。

信用报告机构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它专门负责收集、保存、提供信贷申请人的有关信用资料,以此营利。它维护着一个以自然人为单位的信用历史与其他信息的数据库。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授信机构利用这些数据和信息来更好地做出是否对信贷申请人提供信用的决策。信用报告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其成员,作为成员的银行等授信机构按期向其提供关于消费者个人基本账户状况的信息,由其将这些信息与征税破产、诉讼等公开信息一起储存进相应的个人数据库中。当某人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信用时,信用报告机构就会给成员银行提供一份能够全面反映该消费者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报告,使成员银行能够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做出贷或不贷、贷多贷少的信贷决策。

信用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①账户资料。美国金融体系完善的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为信用报告机构提供了全面完整的个人账户资料。这些资料记录每一笔交易的资金往来情况,包括账户名、账号、类型、个人/合伙账户、信用额度、月支付额、余额、当前状态(流动/拖欠)、拖欠时间以及长达24个月的跟踪记录。

②人口统计资料(Demographic Information)。 包括消费者现有和以前的住址、社会保障号码、生日、赡(抚)养他人的人数以及拥有还是租用现有住房。

③就业资料。包括消费者的工作职位、收入、工作年限及其雇主名称。

④公共记录(Public Record Information)。这是可以从政府、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获得的资料。信用报告机构通常会定期核对这些公共记录以确定与消费者信用历史相关的信息,因为一般而言,破产申请、拖欠债务以及因未付税款而使不动产遭致留置等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还债能力。

⑤信贷机构查询记录(Credit Bureau Inquiries)。是指债权人或其他机构要求查询消费者档案的记录。通过查询,信贷发放者可以了解到消费者最近有关信用申请的情况。一般而言,如果一个消费者的档案中有过太多的查询记录,则表明他可能在滥用信用,这一种记录对他的信用历史则极为不利。

美国信用报告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在不断创新,信用报告的内容也不断地在完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用报告机构开发了许多新品种以满足信贷发放者的需要,如采用记分制(point scoring systems)来预测账户拖欠及破产的可能性,建立模拟资料库以抵制非法行为;指出账户的不连续性和反常的信用行为,以警告信贷发放者作进一步的调查等。其他一些在信贷报告业中正在迅速发展的业务包括:自动化的信用申请程序业务及记分卡监管(score card monitoring products)业务,即信用报告机构收集、分析、记分及评估所有与信用申请相关的资料,然后将资料传送给信贷发放者,并向其提供是否同意或拒绝发放信贷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建议。信用申请表可由申请者在信用处理中心填写,是否发放信贷的决定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就可以做出。

(2)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目前美国金融机构普遍运用“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和“消费者信贷电脑审批系统”,来对申请贷款者的个人信用状况做出评定。商业银行通常在24小时之内答复贷款申请人的申请,而某些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则能够在1小时内做出答复。在美国,每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其所有经济活动都要用到社会保障号码。国家专门设置有联网电脑记录这些资料,每个人的收入、纳税情况,特别是与银行的交往记录都可以通过电脑查寻到。美国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数字化的理论基础实际是“5C”原则: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环境(condition of business)。

(3)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颁布了多部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基本可以被分为两个部类,一个部类的专业法律旨在规范信用管理中介机构的操作,以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另一部类的专业法律,旨在指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向市场投放信用和发放信用工具做出限制,同时维护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美国跟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有17项,其中一项被称之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的法律在20世纪80年代被终止使用。其他16项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规定消费者个人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不得因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因素做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信用结账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他任何开放终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诚实租借法(Truth in Lending Act):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使其充分了解内容和效果,并可与其他信用条款比较;信用卡发行法(Credit Card Issuance Act):禁止信用卡机构不经本人许可即发卡以及规定了信用卡失盗所产生损失的最多负担即50美元;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要求信用卡或赊购卡的发卡公司,在发给潜客户的申请书和邮寄的广告传单上必须注明使用卡的信用条款,包括在电话促销活动中的广告;电子资金转账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对通过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的要求,给受款人进行安全保障,并包括惩罚条例;储蓄机构违规和现金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规范所有信贷业务的操作方法;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 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特许商业银行从事承销有价证券之业务;房屋抵押公开法(The 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存款机构必须对其所服务的社区详细地说明有关抵押贷款的具体手续和要求;房屋贷款人保护法(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初期,金融机构必须对消费者揭示更广泛的信息。此外,还有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Recovery,and 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

(4)规范的市场环境

美国有规范的个人基本账户制度。居民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基本账户的同时,允许在其他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拥有分账户,并且分账户的收支信息在基本账户中充分体现,并得以汇总反映。这一制度确保了信用报告机构能够获得完整的个人账户信息。

美国有便捷的信用信息网络化系统。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实现了金融体系的网络化运作,各金融机构与信用报告机构实现了信息共享,这一点为信用报告的大批量制作以及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创造了条件,并进而使银行等授信人能高效获取低成本的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从而有效提高了信贷效率,降低了信用风险。

纵观美国个人信用市场发展史可以发现,信息技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100多年时间中,美国的个人信用市场发展缓慢,进入70年代之后,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个人信用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大信用局纷纷建立起庞大的全球个人信用数据库,开始完善其全球服务网络。通常个人信用档案的内容从第一次消费开始以后的每一次贷款、透支及还贷情况等都将被输入电脑系统,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由每个成员的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等信息构成的电子信息系统随时为各金融机构或功能开发提供全面的历史资料。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成立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来完成的。二战后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在线答复时间不超过几秒钟。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加强了个人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大大改变了个人信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降低了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为一体化的个人信用市场的形成提供了载体。通过网络可以及时跟踪个人信用,惩罚不守信者。

2.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特征

总体而言,由个人信用制度及其具体运行机制所构成的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大致有以下方面的特征:(1)尊重经济规律,突出市场的主导作用。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因就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居民贷款消费基础上产生的巨大信用消费需求。(2)逐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的范围之中。(3)联邦政府对信用服务业建立了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个人征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4)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以信用交易发展为基础,并满足了信用服务企业的要求。(5)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措施有:把交易双方中的失信者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之间的矛盾,从而对失信者产生了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美国环联公司于1970年开发了信用报告网络运用系统(Credit Reporting On-Line Net-work Utility System,简称CRONUS),这个系统是第一个为补充信贷发放者的自动化体系而设立的网络信息储存及资料恢复处理系统。通过CRONUS,信贷发放者可迅速地获得准确的消费者信用资料。

(二)欧洲模式:以公共机构为主导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

在欧洲,公共信用征信管理模式具体表现为:由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欧洲模式的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建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也称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世界银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设有这类机构。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法国的同类机构产生于1946年。比较起来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模式与私营信用调查机构的模式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1992年10月,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将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义为: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

总体来看,欧洲的公共信用管理模式在具体运行方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特征:

1.政府建立全国数据库

欧洲的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中央银行负责运行管理,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国家行政部门的权力资源,以较低成本获取信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征信数据库。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放的超过50万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

2.信息来源和使用范围有所限制.

在欧洲,公共信用登记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征信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决策。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收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欧洲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在使用基本上不是商业化的,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收取费用,其标准也很低。

3.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欧洲的公共征信机构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主要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因此,对征信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制订并执行。

(三)日本模式:以银行协会会员制机构与商业性机构共同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

日本模式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以银行协会为主导,商业征信公司运作为辅,二者相互补充协调。目前,日本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CIC信用信息体系三类。相应的行业协会分别是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各信息体系均要求会员定期向信息中心输送客户信息。由于信息只在会员之间共享,保密度较高,会员向信息中心传输的信息也较为详细。

日本三大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征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做法有如下方面:

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规定:会员向中心提交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贷款、活期存款交易、保证、信用卡交易等四个方面,例如,个人姓名、出生年月、邮政编码、居住地址、贷款日期、贷款金额、约定偿还日、拖欠日期、最终偿还日等。相关信息在记录保留期限届满后会自动删除。

日本信贷业联合会主办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采集的信息范围与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相似,中心要求会员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1)个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居住地址、住宅电话、工作单位及其电话等;(2)贷款合同的信息,即与贷款合同有关的所有信息,如借款日、借款金额等等;(3)借款偿还情况的信息,如还款日、借款剩余金额、还款预定日、还款完毕日、以及拖延还款时限的信息等。对相关信息的保留期限也有明确规定,如不能超过还款后的5年。

CIC信用信息中心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以下方面:(1)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等;(2)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信息,如合同的种类、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合同额度、支付次数、商品名称、发生年月日、月支付的记录、存款余额等;(3)由CIC独立收集的公共资料,如政府官方发布破产公告、失踪公告、扣押财产公告等内容;(4)其他资料,如从消费者个人处直接收集的本人信息。

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察的需求。日本银行业协会建立非营利性的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付费,在提供信息时要收费,以保持中心发展,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会员银行必须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同时可以共享其中的信息,其实质是建立一种信息互换机制。

与会员制征信机构并存的是一些社会化的商业征信企业,日本最大的征信公司是帝国征信公司(Teikoku Data Bank Ltd.),又称帝国数据银行。该公司在日本有83处营业所,雇员数超过4000人。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企业征信和信用管理等服务,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它占有70%以上的日本征信市场,近年的产值约折合人民币30亿元。它是典型的商业经营,目前拥有日本最大的信用数据库。

日本政府为防止消费者超出支付能力进行恶意透支购买而制定了有关法规。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风险控制外,金融机构还依法与借款人订立严密的借款契约。金融机构凭该契约对借款者的各类消费、经营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约现象便可以及时停止并收回信用贷款,必要时甚至还可以诉诸法律。日本法律中关于信用的立法是于1961年颁布的《分期付款销售法》,该部法律涵盖面比较宽,是一“大部头”的法典式法律,在内容覆盖上相当于美国2至5部法律的内容。该法调整分期付款的消费者和销售业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规定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法,并在1980年进行了大幅度修改。1988年12月,日本还颁布了《行政机关信息部门掌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用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促进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合法运用。2000年出台的《消费者合同法》是一部确认不公平合同无效的法律,从另一个角度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规范信用市场的运作。

(四)美国、欧洲、日本三种模式的比较

比较而言,美国模式、欧洲模式、日本模式三者各具特色,分别适合于不同的国情。就美国模式而言,其特点是效率高,但纯粹市场化运作所要求的市场环境极高,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又需要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电子化网络系统在全国的普及程度也是保证市场化个人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就欧洲模式而言,其特点是有利于个人信息的高效集中,但政府直接进行操作则有悖于市场原则,留下了较大的寻租空间,且政府操作所需要的财政开支较大,容易导致国家财政赤字;就日本模式而言,其特点是中介组织与商业组织合作,有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但其收集的信息分散且覆盖面较小,无法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全面性与完整性,无法确保个人信用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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