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金融信托业发展的思考_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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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信托投资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信托投资机构兴建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金融市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现有信托投资公司244家, 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元,涉及的领域日益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信托机构与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十多年来信托业在企业改组、资产评估、收购包装、产权交易、资产托管等方面开拓业务,拥有广泛的活动领域,显示出一定的金融能力与资本运作技巧。信托业可以广泛地介入各行各业,拥有资本运作的专门人才和专业能力,具有金融创新和直接融资的方法和手段。

二、我国信托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信托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尽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信托业从其诞生之际就陷入了一个误区,而且在这十几年的发展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存在不少问题。

1.自有资金先天不足 从目前统计资料来看,信托机构的自有资本金仅占正常的营运资金的8%左右。工行系统的信托机构, 按规定自有资本金应该是44.4亿元,而实际仅有20.4亿元,仅为应有资本金的46%。资本金的不足将直接影响着业务经营范围和种类的拓宽,不利于信托业发展与壮大。信托机构为了自身业务的发展,为了扩大资金实力,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便采取各种手段,与专业银行争存款、争资金,去吸收“规定”之外的资金。如吸收企事业单位的结算资金、预算外建设资金,甚至通过委托方式去挖银行墙角。不少信托投资公司靠着这些不合规经营方式,勉强渡日。然而,伴随着国家对预算外资金清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和金融业分业管理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信托业原有的资金来源将会受到限制,而国家尚未在政策上为信托业明确新的资金来源,使之难以健康发展。

2.业务不明确,经营自流化 顾名思义,信托投资业务是指信托机构为获得未来的收益,预先垫付一定数量的资金,以投资者身份直接向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平等合理地参与所投资企业或项目的收益分配,并承担风险。在我国由于信托知识普及不够,信托业被一些同志甚至某些金融机构的领导同志误认为是银行业的延伸,是弥补银行信用不足的一种信用形式,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办理那些银行信贷不能办和不便办的业务。限于这种思维方式,我国的信托业很难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经营活动总是在融资上动脑筋,在货币业务上绕圈子,对一些银行业务拖住不放,难以割舍。这种认识的偏差,导致了信托业与银行业的雷同,加上约束机制不健全,使信托业的营运严重自流化,形成了中国金融信托业的严重风险。

3.发展方向不明确,地位不稳定 1980年7 月国务院为了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要求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9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仅指出在大中城市行试办委托放款、委托投资、投资性贷款、出租保管箱等四种业务。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行政管理司,对信托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委托、代理、租赁、咨询”这八个字,这实际上就已不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也脱离了信托业已经开办的业务内容。为了加强对信托业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1986年4 月公布了《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对信托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信托投资公司,对其设置、报批、经营范围作了规定,对信托业初步进行了规范。从1986年到1996年十年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上述管理规定未作修改,也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因此,现实当中,信托业迫切需要一部适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信托法》,制定一些基本的行业规范和业务准则,使信托业有一个切合实际的定位。

4.机构过剩,行政干预严重,体制自身存在着问题 在近年的整改中,把4家国有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撤并了, 政府系列的信托投资公司丝毫没有触动,这显然改变不了这个行业的机构过剩问题。在行政体制保护下,此类机构各服务于自己的主管部门。没有有效的市场竞争,难以通过市场途径来重新整合。银行与所属信托公司避免不了资金往来,政府部门对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也避免不了行政与权力的干预。

5.资金来源与运用潜在风险较高 信托投资公司按国家规定是不能吸收储蓄存款,1994年人民银行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吸收100 万元以上、期限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存款。尽管人民银行要求信托公司在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时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但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都是高成本负债。因为信托投资公司没有商业银行的网络,在服务上不能与商业银行相比,不是人们习惯的“正规军”,所以信托投资公司只得进行高成本负债,往往是以定期存单加额外补偿的方式吸收企业存款。运用这种方式吸收的存款只有取得更高的回报才能使投资公司得以生存,这样就使得资金运用单位要承担比银行等渠道筹资更高的成本,其不能偿还的风险就更大。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保证支付,就可能陷入“高进高出”的恶性循环之中。在这种情形之下,出现投资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其净资产50%、甚至超过净资产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投资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信用资金转为投资,严重降低了投资公司的流动比率,使其支付风险升高。

三、我国金融信托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思路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信托业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提高管理水平,把我国的信托业办成真正的信托业。为此,笔者认为今后金融信托业的发展和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立法先行,早日出台《信托法》 防范和控制信托业风险首先要立法先行,应尽快制定出《信托法》,以明确信托业发展方向、信托经营方针和业务范围、信托机构设置条件和手续,信托机构权利和义务。解决长期以来因地位与发展方向不明确而造成的信托业各种问题。同时要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出配套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加以规定。针对目前存在的具体问题,如逾期贷款、有问题资产的确认与合理估价及外汇交易损失等要制定统一的标准,使经营者和管理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用法律来保障合法经营者权益,约束违法经营者不正当行为。

2.拓宽筹资领域,壮大资金实力,增强资金平衡力 首先,要确保信托机构应吸收的五类资金不被分流。信托机构吸收的五类资金应严格按规定办事,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挤占,保证信托存款的来源。其次,信托投资公司要彻底转换经营机制,将独资经营转变为股份合资、合作经营,通过国家、集体、个人参股的方式,筹集资本金。与此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要从以银行存款方式吸取信托资金来源,转为以吸收信托存款方式吸收资金来源。信托行为必须签订契约,明确信托目的,明确信托人、委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权益。信托机构的收入也应从过去以存贷利差为主转为以所收手续费为主上来。其三,要扩大资金来源渠道,通过发行信托受益证券,出售基金证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3.立足信托特色,健全完善信托业的经营机制 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方向,坚持信托特色。要发挥信托业的基本职能,为社会理财和提供灵活多样的信用服务。在具体的业务中,要着重办好委托代理业务,使其在整体业务中占相当比例。此外,信托业经营机制的改革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国家和人民银行的政策法规,严格内部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并配合国家产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把资金投放到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中。

(2)严格分业经营,努力开辟新业务领域。 信托机构要积极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业务和信托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严禁从事一般银行业务。要充分发挥信托的多种职能,调整资金结构,把国家适度从紧的金融政策同企业经营的灵活性结合起来,积极开展金融投资、房地产投资、融资租赁、信托咨询、有价证券交易和抵押担保业务、国际信托业务等,扩大融资渠道、实现业务品种多样化。针对我国目前的形势,信托投资公司要抓住机遇,实现自身的定位。 第一, 国有企业改革是1997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目前国有企业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为此信托业可以通过大力开办动产信托以及发行公司债信托业务,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第二,我国“九五”规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把住宅产业确定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培育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信托业可以举办住宅贷款债权信托、不动产信托等业务。第三,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传统的社会福利将走向社会化,信托业应抓住机遇开办养老金信托、医疗卫生保健信托等业务。为保证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信托业可以推出各种公益信托业务。

4.成立国家信托投资管理局强化信托业的归口管理 银行业、信托投资业和保险业被称为现代金融三大支柱,现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和保险业除了有中央银行的统一领导之外,各国有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又自成垂直领导体系,这在国家金融监督上无疑是必要的。但对信托业来讲,机构的设立比银行业、保险业复杂得多,既有银行经营的,也有中央政府部门经营和地方政府经营的。这种状况必然造成领导多门、管理困难、政策不好统一等问题。从另一方面讲,尽管它们依附于不同部门,但其业务性质和业务方式则有共同之处,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领导机构来实施归口管理。目前信托归口管理的领导机构在人民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管理司。实践证明这种管理体制是乏力、软弱的,理论上也与“三大支柱”不对称。所以建议在中央银行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国家信托投资管理局,与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保险公司一样,对信托投资公司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统一政策、加强领导,从而使我国信托业走上稳定、规范的发展道路。

5.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信托业的抗风险能力 包括防范风险和化解风险两方面。

(1)防范风险: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信托业的监管机关不能仅局限于原先的合规性稽核监管,而应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对金融信托业进行以防范风险为主的监管。首先,要严格市场准入,“九五”期间不再批设新的信托机构。其次,要严格贯彻分业经营原则,使信托投资公司由单一的融资功能向财产管理功能和金融功能有机统一的方向转变,从靠资金利差为主要收入向靠收取手续费为主要收入的方向转变。再次,既有对资本进行充足性和流动性监控,又通过灵活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金融信托机构的经营进行评价,督促金融信托业制定出控制风险和损失的措施办法,以最大限度控制风险的发生。

(2)化解风险:在这一方面我们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 首先制定风险评级标准,在评级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情况制订不同的风险化解办法。

第一种方法:实施最后贷款人职能。即对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偿付能力但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信托投资公司,人民银行可实施最后贷款人职能进行直接贷款援助,帮助这些遇到暂时困难的信托投资公司走出困境。

第二种方法:实施接管或限制业务开展。即对那些经营管理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信托投资公司,人民银行可对其进行接管财产或限制部分或全部业务开展。

第三种方法:实施兼并和破产。当一个信托投资公司陷入财务危机,若对陷入破产境地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挽救的费用大于破产后的损失费,则在鼓励其他公司对其进行兼并的同时应允许其破产,使有问题而无法解决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法退出市场。

第四种方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置由财政部为主注入资金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各大金融机构认缴部分资本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直属国务院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利用强制方式对凡在我国境内吸收存款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在建立统一的金融评级标准制度前暂时实行统一的保险费率,可随情况变化而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若投保金融机构发生破产,存款保险机构可采用存款赔偿、鼓励购买、投保存款转移(将投保存款转移到另一稳健金融机构)等方式来化解风险。

6.努力提高信托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信托业是一个新兴行业。由于几起几落,人员流动性大,稳定性差,加之没有专门的培养渠道,造成信托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因此加强我国信托队伍的建设,培育信托专业人才,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当前,我国信托业已经历了起步阶段,数量扩张阶段,正向规范化、高质量、有特色方向发展。随着我国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信托业这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金融百货公司”将会得到更长足的发展。为此,建议金融高校开设信托专业,一方面培育新的专业型人才。同时,对现有的从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信托人员的整体素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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