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族父权制存在形式初探_京族论文

京族宗法制存在形态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京族论文,宗法论文,形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广西京族在近代亦存在宗法制度并在其社会发展中产生了重大影响,翁村制度是京族的基层政治组织:嘎古集团是京族宗法统治的主体;由个体家庭、各姓家家族组合而成的京族宗族,是京族特殊的宗法组织结构;哈亭是京族宗法制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婚姻形态、宗族共财制、财产继承制等方面,京族也表现出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宗法性。

关键词 京族;哈亭;翁村;嘎古;宗法;合同生

京族,是我们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据1982年统计,我国京族人中共有9800多人,主要聚居在广西防城各族自治县完人的尾、巫头、山心、潭吉等地。我们通过对京族社会历史的调查,发现在近代京族社会中亦存在着宗法制度,并在京族社会历史发展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用。探究京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中宗法制度的存在形态,不仅有利于我们更深入剖析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文化习俗,而且对于我们今天的民族工作,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拟就近代京族宗法制存在形态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京族内部的宗法组织结构

京族宗法制存在的形态,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宗法制度的共同特性;另一方面,因为历史、文化背影的不同,京族的宗法制存在的形态又与汉民族或其他少数民族不尽相同,有着其独特的存在形式。

“宗法制度,这是一种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宗族、家族制度。”①守宗合族,是封建宗法制的核心和目的,而实面这一目的,则必需要有较固定的家族宗法组织,对整个宗族起到领导、凝聚的作用。由于京族特殊的历史来源及社会环境,京族内部形成了诸如“翁村”、“嘎古集团”等社会组织,它们构成京族的上层,领导和支配着整个宗族的发展。但京族宗法制存在形态中,又很大程度体现出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的遗迹,从而形成了原始的民主与封建宗法形态相混杂、二者共同出现的情况。

(一)“翁村”制度:宗族其层政治组织。

解放前,京族内部一直存在着一种以“翁村”为首的社会组织。这是京族宗族中的基层领导组织。“翁村”,京语为“乡正”,即正式村长,他是管理村中事务的老人。“翁村”的职责是处理村内发生的一切事端,监督执行村约、负责对外交际、主持“唱哈”祭祀仪式、召集会议、筹备村中修桥补路的公益事项等。

在“翁村”之下,设有几个专职的人物——翁宽、翁记、翁模等。“翁宽”②,是专门看管山林的人,由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乡约、防止偷伐林木。“翁记”(京语即文书),协助“翁村”工作,负责宗教活动及收、支帐目。“翁模”,专门管理“哈亭”的烧香。做“翁模”之人必须人财两旺,子孙满堂,妻媳齐全。以上几种人均由村民在高等级人中公选出来,如果在任职期间有办事不公道或贪污违约行为,群众可以随时罢免另选他人。“翁村”等在处理重大事务的时候,必须事先召集村中德高望重的“嘎古”(京语,即长老)高议决定,不得个人独断专行。

由以上情况来看,在京族社会内部还保留着相当程度的原始民主制色彩。“翁村”,“很可能就是就族由原始社会自然领袖衍变而来,还保留有某些原始社会痕迹的制度。”③作为京族内部基层行政首领,“翁村”对整个村落、宗族的日常运转起到了领导、管理的作用。然而,当我们再更进一步探究京族宗族的上层——“嘎古集团”以及“翁村”组织与“嘎古集团”两者之间的关系,那么,我们就会发现,“翁村”为首的这一京族社会基层政治组织,就其本质而言,仅仅是宗族上层——“嘎古集团”意志的执行者。表面的原始民主制遗存,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京族宗法制外在的表现。封建宗法制与原始民主制相结合,共同构成京族内部的宗族统治。这是京族宗法制存在的特殊表现形式。

(二)从“嘎古集团”到“翁村制度”:京族宗法统治的主体。

“嘎古”,京语意为长老。京族中的“嘎古集团”,由村内有名望的老人组成。“嘎古集团”在经济上颇有势力,他们手中掌握着全村所有公有财产。例如,“解放前,巫头有全村公有的14亩水田,11亩坡地,几所渔箔以及岛上所有山林,都是归嘎古集团掌握处理的。”④在政治上,“嘎古集团”也同样拥有极高的权力,村中一切事情均要先由他们商讨决定,然后才交给“翁村”执行。“翁村”在日常事务中遇到解决不了的事情,也必须移交给“嘎古集团”处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京族中的“嘎古集团”,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都起到了宗族族长的作用。“嘎古集团”才是真正的京族宗族的首脑。

1.“翁村”的选举由“嘎古集团”左右。

担任“翁村”的人,不一定很有钱有势,“一般来说,他要具有说话能力,为人公正,有点文化知识,并为群众所爱戴的人。”⑤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翁村”候选人。首先,“翁村”“翁记”(文书)、“翁宽”(总管山人)等人,均应属于京族内部高等级阶层⑥,而京族中的每一个等级,都要用钱来买,并且,所谓的“知书识礼”,也非劳苦大众所能达到。这就决定了真正的贫苦人民是不可能成为“翁村”——形式上的宗族首领。所以,担任“翁村”等职务的人,至少应是与“嘎古集团”有着相近的经济地位;其次,“翁村”是由“嘎古”们先推选出来,再交群众公选而出。那么,被“嘎古”所推选出来的“翁村”侯选人,必定在思想上与“嘎古集团”有着很大的一致性,是为“嘎古”认可,能充分体现和执行他们意志的人。“翁村”的产生,是与宗族上层——“嘎古集团”紧密相联的。

2.“翁村”的经济利益掌握于“嘎古集团”。

以“翁村”为首的京族社会其层政治组织,在他们任职期间,都将获得一定的的经济利益。例如,巫头的“翁村”在任职期间,可以享有一所公有的箔地。在山心,任职的“翁模”,可以占有神庙的旱地6亩和一棵果树。“翁村”等获得的这些经济利益,都是由掌握着宗族共同财产的“嘎古集团”来决定。这种经济上的依附性,势必影响到“翁村”政治上对“嘎古集团”的认同。

综上所述,京族宗法形态的存在,有着其独特的形式。以原始民主制遗存形式出现的“翁村”组织,实质上只是宗族首领——“嘎古集团”意志的代言人与执行者。“嘎古集团”与“翁村”组织,构成了京族宗法统治的主体。这种原始民主制与封建宗法形态并存的现象,是京族特殊的历史渊源、特殊的宗族组合所造成的。

(三)特殊的宗族组合。

与汉民族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不同,京族因其独特的历史形成过程,造成了特殊的宗族组合形式——不同血缘的异姓家族的地域组合。

京族的祖先,是从15世纪开始因生活所迫,陆续从越南的涂山等地迁来,至今已有400多年的历史。根据京族老人追述,京族祖先刚迁来之时,“岛上全无田地,大家都以捕鱼为生,岁月十分艰苦。但在涂山时更苦,因而大家都愿意迁到这里来。”⑦

从京族祖先初到中国的情形,我们可以发现:第一,迁来的京族大多是生活无着的贫苦渔民,缺乏足够的生活、生产资料;第二,当时的创业环境极为艰苦。正是由于这两种情形,使得迁来的各姓渔民不得不依靠集体的力量生存下去。出海捕鱼是京族主要的生产活动渔业生产需要大量人力合作,而各姓家族成员飘洋过海的移居,是不可能将整个同姓宗族全部迁移过来的。因此,由生产活动造成的人手不足、生产资料缺乏的现实,迫使京族各姓抛弃原来的血缘家族观念,而建立起一个更宽广的宗族概念——对所有同源移民的宗族认同。这样一个非血缘关系的、各异姓家族组合而成的京族宗族便形成了。各姓家族一方面依照血缘关系保留了某些原来宗族的特性,如各家中保留了自己祖先牌位的供奉,各姓间仍有自己的班辈排列等;另一方面,又将整个家族并入这个身在异地的京族大宗族之内,从而导致了后来京族融神庙、宗祠为一体的“哈亭”中,各姓祖先牌位共存,各姓共同祭祀情形的出现。

艰苦的生存环境,迫使京族个体聚集在一个非血缘性的大宗族中,以共同对抗自然,也共同对抗外族的侵扰,而这个大宗族的族长——“嘎古集团”,便在这种特殊的宗族组合基础上形成。

由于聚居的京族并非依照一氏一姓定居,因此,要管理这个异姓家族组成的集合体,也必须照顾到各姓家族的利益。由各姓上层老人所组成的“嘎古集团”因此应运而生。他们对宗族的共同财产具有支配权,决定着宗族内部的大小事宜,并把握宗族的发展,成为实质上的族长。

总之,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京族内部产生了特殊的非血缘异姓宗族组合,其族权掌握在各姓上层老人组成的“嘎古集团”手中,“翁村”只是形式上的宗族领导,实质上是执行“嘎古集团”意志的为族人信得过的基层行政官员。

二、京族宗法制的外在表现形式

宗族组织的存在,其核心便是维护宗族利益,保证宗族的发展稳定性,增强宗族的凝聚力。对共同祖先的认同感,是宗族团结、稳定的精神基础。同一宗族内共同的宗庙建筑,共同的祖先祭祀制度,则成为宗法制家族存在的重要标志,也是“从精神上维持尊祖敬宗、尊卑等级的思想和秩序的重要手段”⑧,京族中的“哈亭”与“唱哈”活动,就是起着聚宗合族作用的宗法制重要表现形式。

(一)哈亭:京族尊祖敬宗的物质表现。

京族每一村都建有一座哈亭。“在哈亭的正堂内,供奉着多种神位和村中各姓祖先的灵位”⑨京族人民最隆重热烈的民族节日——“唱哈节”,便是以哈亭为固定场所。哈亭既是京族人民的神庙,更是各姓宗族的宗祠。

早年的哈亭是京族按血缘聚居建立的宗族的祠堂。随着京族迁移,哈亭作为京族的核心,也被搬移到京族居住区。但由于初期京族祖先形成的异姓杂居和当时艰难的生活条件限制,迁来的京族不可能按照血缘聚居时的习俗,各姓都分别建造自己的哈亭,而只能在京族相对聚集的一地,由各姓共同出资修建。这亦是与京族非血缘性的异姓宗族组织相适应的宗庙结构。久而久之,哈亭便成为固定的京族各姓供奉祖先的地方,并且对京族宗族的稳定与凝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哈亭在宗族中体现出以下几种功能:

第一,哈亭是唤起各姓间宗族认同感的物质形式。

由于哈亭内供奉着宗族各姓祖先的牌位,各姓同在一所哈亭里祭祀自己的祖先,易于培养起各姓成员间的宗族认同感。每年一度在哈亭内举行的唱哈活动,使得哈亭更成为全族聚集的场所,“同源同宗,一脉相传”观念大大加深,从思想上对宗族起到了凝聚作用。

第二,哈亭是宗族的“议事中心”。

在日常生活中,哈亭是宗族的“议事中心”。每逢有重大事情,“嘎古”、“翁村”们便会聚集在哈亭中,共同商讨。因此,在京族许多乡规条约的开头,都出现:“约本村会议在亭中……”,“约本村共议在亭中……”等字样。之所以成为中心,一则哈亭是全村各姓共同的宗祠在哈亭中议定村约,以示各姓间的平等;二则哈亭内供奉着各姓家族祖先,在亭中决定的规约,也可以说是为各姓祖先所认可,族权与神权相结合,更具有权威性。

第三,哈亭是村众等级的管理机关。

京族中每个人的社会地位,是由他在哈亭中的等级所决定的。哈亭的等级计分:高、中、低、白丁、伕力五等,高级之上还有特级。每一名京族男子到一定年龄,就必须登记“入席”,依照其捐钱情况,来编排等级。这种“入席”制度,一方面使宗族首领能通过哈亭对族中人口(男丁)进行核实管理,另外,亦能通过哈亭中对每人等级的划分,严格封建等级秩序,加强宗族族权统治。

综一所述,哈亭是京族宗族中各异姓家族共同的祠堂,它的建立,亦是对京族非血缘性异姓宗族组织的适应,是京族尊祖敬宗的物质表现。

(二)唱哈:聚宗合族的重要手段。

“唱哈节”是京族最隆重的民族节日。“唱哈”,京语即唱歌之意。

京族的“唱哈节”,融合了宗族、宗教、娱乐三种重要活动,其核心是尊祖敬宗,祭祀各姓祖先和神灵。“唱哈节”是京族聚宗合族的一项重要手段。

1.“唱哈节”的核心内容——“尊祖敬宗”,将整个宗族紧密结合在一起。

“唱哈节”中对本村信奉神灵及各姓祖先的祭祀,在形式和内涵意义上都将各姓祖先认可为全宗族的共同祖先。在“唱哈节”上对他姓祖先的认可,也京意味着对异姓同族的认可。共同的祖先崇拜将彼此不同血缘、不同姓氏的人紧密结合起来,可以加深京族各姓家族间的同源意识,从而使得这种非血缘的异姓宗法组织变得更为牢固。

2.“唱哈节”中的“入席”制度,将全体宗族成年男丁编入一个宗法制的等级序列中。

按京族习惯规定,“唱哈节”祭神后,凡是本宗族的男子,到了一定的年龄便有资格“入席”,参加唱哈。在哈亭正堂两侧筑有三级顺次高低的地台(或地板),入席的男子便按照自己在哈亭中的等级和年龄长幼在其中就坐。因此,每逢唱哈节,就是京族宗族成员卑贱尊贵的地位的大排列,“是京族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一次大检阅。”⑩

京族成年男丁在宗族中的等级地位,便是依照其在哈亭的地位而定,而所有这些座的高低都是以修建哈亭和筹备唱哈时各人捐献的物质和钱款的多寡而定。一般来说,在哈亭座位中,坐最高级的都是宗族各姓中有钱有势的人。“翁村”、“嘎古”等人,手中掌握着整个宗族的经济与政治大权,所以他们不仅可以利用金钱和权势进入最高等级就坐,就是他们的儿子,“即使尚未达到入席年龄,也可预先登记在等级位置,并向别人购买等级位置。”(11)而宗族中穷苦的劳动人民,因为无力出钱交纳祭祀费用,便只好坐在最低等级中,或者连自己最低的位置也得抵押或出卖给他人,以至无权入座听唱哈,而且还要为哈亭扫地、挑水、烧饭、抬香案,担负种种劳役。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京族宗族中的“唱哈”祭祖活动,其实也是一次宗族中封建等级制度的大体现,亦是京族宗法形态存在的重要表现:首先,参加“唱哈”的人,均为宗族中的男丁,妇女则无权参与,这种以男子为中心依据的唱哈,充分体现出了京族家族组织中夫权的存在;其次,宗族的上层阶级,如“嘎古”、“翁村”等人,利用其经济、政治势力,一方面自己占据了哈亭中的高等级位置,另一方面也将自己的儿子等嫡系宗亲纳入高等级,从而使得这种等级制中尊卑关系愈加稳固,并世代沿续下去。这也是京族宗族上层族权的集中体现。

3.“唱哈”起着维系族体的作用。

唱哈中的等级制及唱哈中本身的制度,都起到了维系族体的作用。

对于京族青少年来说,只有够格参加唱哈,才能被确认为真正的宗族成员。“凡年满十六岁的京族男子,则要备办鸡、酒、糯饭、槟榔等祭品到哈亭祭拜,才算‘入众’(类似‘成丁礼’),才能参加渔业生产,才被允许参加唱哈节的入席。”(12)这种将族丁的宗族成员权力与“哈亭”、“唱哈节”紧密相联的习惯制度,使每一名京族少年自小就感受到了京族的整体感,从而让他们从一开始就纳入宗族的族权管理中。而对于京族已“入席”的成年男子,“唱哈节”也是绝不容忽视的大事。凡是已登记“入席”的男子,每年唱哈时都要参加祭祀大典。如果有谁无故缺席,则交由“翁村”处理,由群众讨论后定出开除出席或罚款的处分。所以,唱哈是关系到每个宗族成员权的大事,为京族人民高度重视,而由于这种宗族成员的认可,直接影响到每个家庭生产及社会关系,故唱哈对于维系宗族族体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宗族共财制——宗族存在和活动的基础。

祭祖敬宗,是维系宗族存在的最重要活动,京族中的“哈亭”、“唱哈”便担当起了这一神圣而重要的使命。为了保证这些聚宗合族活动能够世代延续,就必须要有宗族共同的财产来作为经济基础。

在京族居住区,每一个村寨中都保留有作为宗族共有财产,这些财产用来建造哈亭、筹备唱哈等宗族共同活动。

京族的生产方式,主要以渔业生产为主,一般每个村寨都有一定数量的渔箔、渔网等生产工具作为宗族的公有财产,这些渔具通常由“嘎古集团”拿去出租、典当和出卖。逐渐地,公有的族产便为宗族上层阶级慢慢变为其私有利益的来源。

京族公有财产的另外用途,便是用作维持宗族的日常管理体系以及宗族祭祀活动的开支。

作为宗族形式上的基层管理人员,如“翁村”、“翁宽”等人,他们在任职期间,都可以从宗族公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自己的酬劳。像专门负责观音庙烧香的“翁得”,在任职期间就可以分得2亩公田作为自己的报酬。宗族共财的存在,是京族日常行政和管理体系运转的基础。

在京族的公共财产中,山林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京族称这种全村所有的山林为“龙格箩”。“龙”,即山的意思,“格箩”是大家的意思,合在一起就是大家的山林,即“众山”。所有山林均归全体宗族所共有,除了用作修建哈亭外,不允许任何人随便砍伐。

为保护山林这一宗族公共财产,除专门设置人员管理山林,如翁宽(总管山人)外,在京族的许多乡规条约中都明文规定了严禁破坏山林。凡违例的人均受处罚:“折生枯木树、木根等项,……捉回本村,定罚铜钱三千六百及猪首一只……。”(13)

之所以对山林树林如此关注,是与京族居住区的地理环境密切相关的。京族人民居住的尾、巫头、山心三岛及邻近一些滨海地区,多是由海水冲积而成,海拔不到10公尺,常常遭到台风袭击。所以,要保持水土,防止台风破坏,就必须注重植树造林,保护山林。于是,作为关系宗族生计民存的山林,便被列为宗族公共财产的重要部分。

宗族共财制是京族内部凝聚力的经济基础。它既为维持宗族日常管理体系运转提供了经济保障,又成为修建哈亭、唱哈等宗族大型活动的物质基础,对于加强全体成员间的同宗同祖观念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京族宗法制的其他外在表现。

在京族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吸收了当地汉族的文化与传统。汉族文化对京族的影响,在其宗法制形态中亦有所体现。

京族的历史,缺乏文字资料,所以,像汉族宗法形态中极重要的族谱(京族亦称之为“流水部”),在京族中就很难发现。但据京族老人追溯,京族最初取名不分班辈,男子都以一个“文”字来冠首,后受汉族影响,才按班辈取名。像山心刘姓家族中的班辈依次为:锦、文、廷、光、辉、有、振、扬、维、生;尾苏姓的班辈依次为:福、贵、廷、光、辉、善、权、维、世等等。班辈世系的存在,使宗族中的长幼秩序得以严格,从而使整个宗族能够在一种有序的宗亲关系中稳定发展,也是京族宗法存在形态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

由于京族宗族是特殊的非血缘性异姓家族组合,所以,京族的族规不是单独存在于一姓一家之中,而是由各姓家族的“嘎古集团”与具体执行者“公村”等人共同商议决定,有的成为明文规定的乡规村约,有的则成为不成文的习惯法。这些法涉及宗族生活的各个层面,像我们前文提及的“男子到一定年龄的入席制”、“严禁偷伐破坏山林”等,都属于京族宗族法规的范围。宗族法规的存在,对宗族成员的日常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将整个宗族纳入统一的管理范围,从而加强了宗族的整体感。

总之,正是由于京族内部宗法组织的存在,使得京族的宗族整体能够不断稳定发展。而令这种宗法形态沿续下来的基础,则是京族宗法制下的婚姻形态与财产继承制度。

三、京族婚姻形态与财产继承制中的宗法性

婚姻形态的表现,亦是宗法存在形式中重要的一种。近代京族的婚姻形态反映出了京族社会中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特性,其特征主要有:

(一)童养媳风俗普遍

京族的婚姻基本是一夫一妻制,童养媳风俗十分盛行。许多家庭由于缺少劳动力料理家务,便花钱在本地或外地买进一个六七岁的女孩,专门在家烧火、做饭、料理家务,等长到十七八岁就给儿子成婚。京族称这种结婚为“圆房”。

童养媳式的婚姻,其实质是反映出妇女在父权制家庭中作为财产的宗法特性。妇女在家庭宗族中只是生儿育女的工具,她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沿续宗族的血统,维护宗族在人口及财产上的发展。

(二)封建迷信色彩严重。宗法制中神权的力量,对京族婚姻产生了很大影响。

京族男女在订婚之前,首先要拿男女双方的年庚去算命,如果命合,男方则将女方的年庚存起,否则就交给媒人退回女方,称之为“合同生”。留下年庚之后,还要将年庚放在祖公神案上去检验吉凶,叫做“定彩头”。在检验期间,如有家畜伤亡或碗碟打破,则认为是不吉利,便将年庚退回女方;若安然无事,则认为吉祥,可以成婚。

京族的婚姻中,无论是“合同生”还是“定彩头”,都是以男子为中心,由男方掌握婚姻的主动权。婚姻的决定,主要是由父权(所谓“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夫权、神权三者结合而定的。

(三)严禁姑表婚。

在许多少数民族以及汉族几千年的历史中,姑表婚是相当普遍的,而京族却极不相同。京族严禁姑表通婚,如有人违反,则必定受到“翁村”父老罚款,并要摆酒宴请村中父老说情才能了事。同姓亦不能通婚。通婚的范围,一般均是本村异姓家族或外村京族。究其原因,估计是由于京族初迁来时,多为血缘关系极接近的家庭居在一起,而京族长年从事的海上渔业生产,又必须要求后代具备强健的体魄,所以禁止姑表婚,也禁止同姓婚姻。

(四)同族通婚普遍。

京族的通婚范围以本族内婚姻为主,与汉族通婚较少。一方面是为了保持宗族血统的单一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汉族与京族长期对立的历史原因而造成的。

在封建宗法社会中,婚姻的目的最主要是沿续宗族家庭,因此,婚姻形态也与宗族的财产继承制紧密相联。血统的沿续、财产的沿续,是宗族发展的两个关键。京族的财产继承制主要包括几方面内容:

首先,以男子为中心的继承制。京族中的则产继承,一切以男子为中心。尽管妇女在家庭生产、生活中起了很大作用,但却没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

其次,兄弟平均分配家庭财产。京族家庭中,当兄弟分炊时,“按照田地、屋宇、生产工具、浮财的多少平均分配,父母愿意跟谁生活就跟谁,但要多分一份父母的养老田,父母去世时,由兄弟共同办理丧事,事后按父母财产多少,根据兄弟对丧事费用的负担照比例分配。”(15)

再次,尽管京族在政治权方面没有确定的继承制,但宗族内的上层阶层利用其权势,可以预先为儿子在“哈亭”内购买一个高等级的位置,从而将自己的政治地位也相应地沿续给子孙后代。京族妇女虽然在家中地位比不上男子,没有财产继承权,但家中一些重要事情,却仍是交给妇女掌握、处理。京族妇女除抚养婴孩、料理家务外,还主持买卖。一般来说在圩上卖东西所得的钱,都由妇女保管,过年过节家中买什么东西,亦由妇女决定。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京族男子长年在海上飘流,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所以家中的日常事务不得不交给妇女管理;二是受越南习俗的影响。越南社会中,从母系制向父系制的转变经历了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直到15世纪,越南还遗存着众多母系社会的残余,“在家庭和社会方面,许多现象表明妇女在某些重要方面仍有作主权,许多财产是由妇女作主的。妇女像男子一样有财产——特别是土地——所有权。这与封建制度所规定的妇女必须附属于丈夫和男家长是完全相反的。”(16)由于京族是从越南迁移而来,势必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在京族宗族社会中,尽管妇女地位低下,但仍然较其他民族的妇女为好,在家庭的许多事情上仍有着一定的决定权。

综上所述,在京族社会中存在着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相似的宗法制形态,而京族又保留了自己的民族特性,有自己独特的宗祠建筑,独特的祭祖敬宗形式。在近4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京族接受了当地汉族文化的影响,形成为一个独具特色的民族。研究京族宗法制的存在形态,对于丰富我国少数民族宗法制研究、探究京族社会历史,有着重大的意义。但由于历史上有关京族的文字资料的缺乏,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待于更多的专家学者进一步开拓。

注释:

①⑧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8页。

②亦有称“土宽”。“土”即公有山林之意,“宽”即“款”,就是罚款之意。故“土宽”就是管理山林罚款的人。参见《广西京族社会历史调查》,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③(12)《京族简史》,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10、59页。

④⑤⑦(11)(14)(15)《广西京族社会历史调查》,第26、26、4、48、45、91页。

⑥京族的等级制与“唱哈”紧密相联,等级的高低以修建哈亭和筹备唱哈时各人捐献的物质和钱款的多寡而定。“翁村”等人均因其经济、政治势力而排于高等级阶层。

⑨宗贤:《京族中的“哈节”》,《民族团结》,1980年第10期,第48页。

⑩韩肇明:《关于京族历史中的若干问题》,《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第37页。

(13)转引自陈凤贤《京族的乡约与林木保护》,《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第25页。

(16)黎氏壬雪:《越南妇女》(第一集),越南外文出版社1972年版,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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