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实现跨世纪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报告_中华职业教育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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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17日)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制定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不久前国家又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在这样的时刻,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贯彻《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我国跨世纪发展职业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是非常必要的。我相信,这次会议对推动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促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我就职业教育工作的现状及今后的任务讲一些意见。

一、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工作的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绩。

职业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在十年动乱中,我国职业教育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恢复和发展了3000多所中等专业学校和4000多所技工学校,并从无到有创办了9000多所职业中学。到1995年,我国已建成中等职业学校1.7万所,比1980年增加了7500所;其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已达369万和939万人,分别为1980年的3.5倍和4.2倍;其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在高中阶段教育所占的比例已达57.4%和56.8%,分别比1980年提高了36.1和37.9个百分点。我国还设有就业训练中心2000多所,职工培训中心、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和各种社会培训机构40多万所。每年在各类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接受职业培训的人数达数千万人次。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局面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初等、高等职业教育也有了一定规模,职业教育体系初步形成。职业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教育改革日益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逐步加强,行业企业办学、各方面联合办学有了较大发展,各种形式的民办职业教育呈现可喜发展势头;农村和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成绩显著,一百家大中型企业正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教育制度,“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促进了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产教结合,校办企业迅速发展,增强了学校与企业的联系;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绩;教学改革和实验逐步扩大和深入;我国已在一些地区开始了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改革实验。

职业教育办学水平逐步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加强校舍、实验实习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逐步改善了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形成了70余万人的教师队伍,全国已建设1964所省部级重点学校和675所国家级重点学校,职业教育的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从1980年到1995年,我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累计向社会输送毕业生2260万人,各种职业培训机构和学校实施培训累计数亿人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加快。中央和各地相继建立了一批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全国已编辑出版的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有上万种,初步建立了教材发行网络;全国已有11所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并在部分普通高校建立了一批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校长岗位培训工作正在有计划的开展;职业教育的法规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国家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各地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为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教育发展路子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回顾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的十七年,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最好的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经验是:必须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对职业教育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把调整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摆到突出位置;必须实行政府统筹、大家来办,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职业教育的局面;必须坚持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实行产教结合;必须根据社会需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层次、多形式地确定职业教育的发展模式;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内部改革和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职业教育成绩和经验的取得,是与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和广大职教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国家教委向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工作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发展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做出了贡献的广大教师、干部和其他职教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在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社会上轻视职业教育的观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对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还缺乏足够的认识;职业教育的层次、规模、水平总体上还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办学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职业教育的整体基础相对薄弱,经费渠道不稳定,专业师资不足且水平亟待提高,实验实习设施需要充实和更新,服务体系亟待完善,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还不完善,我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各产业之间的职业教育发展很不平衡,面向农业和艰苦行业的职业教育还有很大困难等。对于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力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需要一批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的职教工作者知难而进,拚搏进取,谱写我国职业教育事业更加灿烂的新篇章。

二、跨世纪发展职业教育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

从现在起到2010年的十五年,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而艰苦奋斗的重要时期。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和《职业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本世纪末到下世纪初,我国职业教育的主要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是:

1.进一步调整职业教育结构,推进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到2000年,使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占高中阶段学生数的比例全国平均达到60%左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城市可达到70%,不能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在从业前普遍受到不同形式的职业培训。高等职业教育得到较大发展,因地制宜地发展初等职业教育,普通中学普遍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使大多数新增劳动力上岗前和转业、转岗前都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到2010年,使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规模与水平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的结构更加合理,体系进一步健全。

2.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要依法落实政府、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各部门对职业教育的管理职责分工,建立起稳定的、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体系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学生收费制度,建立和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3.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内部建设和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办出职业教育特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到2000年,中心城市的各个大的行业及每个县都要建设一两所骨干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努力巩固并提高已建国家和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中专学校的教师要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教师要有60%以上达到任职资格标准。到2010年,进一步发展职教特色明显、能起示范骨干作用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的数量,并进一步提高质量;各类职业学校教师都要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使我国职业教育的水平登上一个新的台阶。

为了实现上述奋斗目标,我们必须遵循大力发展,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水平,分类指导,依法治教的指导方针。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实施《职业教育法》,正确处理好发展、改革与提高的关系。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强化政府统筹,鼓励全社会兴办职业教育。各级政府要在切实抓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真正把调整教育结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摆在突出位置。

——坚持按需施教,办学形式灵活多样。坚持职前和职后沟通,学校教育和培训结合,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结合,发展多层次、多规格的职业教育。

——坚持产教结合,扶持校办产业。在实施职业教育的过程中,要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加强生产实习、职业技能训练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实行分区规划,特别重视农业和艰苦行业以及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探索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办出职业教育特色。

三、加快发展步伐与结构调整,健全职业教育体系

为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必须高度重视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步伐,调整结构,完善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应与社会多方面的人才需求相适应,要坚持多层次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教育分流。(1)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应在九年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之内,通过发展“三加一”、初二分流、四年制初中等多种形式,发展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普通中学和小学高年级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并可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地区可适量举办职业初中,做为实施义务教育的一种形式。初中阶段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既可以就业也可以升学。(2)要以初中后分流为主,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还很薄弱的省市和地区,要继续调整中等教育结构,改办或兴办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数量已经比较多的省市和地区,要着力于调整布局结构,扩大学校招生规模,走内涵发展的路子。到本世纪末,要努力达到中等专业学校校均在校生1000人以上,技工学校500人以上,职业高中600人以上。国家要研究和采取一些具体办法,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有继续深造的机会。(3)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尚处在起步阶段,为适应科技进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面向基层、办出特色、积极试点、逐步规范的原则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培养高中后接受两年左右学校教育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优先满足基层第一线和农村地区对高等实用人才的需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与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主要通过现有职业大学、部分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改革办学模式、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来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别要积极鼓励专科办高职的探索与试点。在仍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批准可利用少数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重点中专举办高职班或转制等方式作为补充。今后,国家每年新增的高校招生计划指标将主要用于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国家教委将部署在几个省市就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对象、办学形式、培养方式等方面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4)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开发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要大力加强各种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并依靠各类职业学校、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以大面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应与国家产业政策相适应,要重视办好面向农业和艰苦行业的职业教育。中央已经确定的产业政策是“大力加强第一产业,调整提高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这应该成为确定职业教育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在一个地区,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应力求能适应和促进当地产业结构的调整,重点保证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需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实施科教兴农是解决我国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因此,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必须把办好农业职业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目前,在一些地区农业类专业办学遇到较大困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推进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一方面,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增加对农业职业教育的投入,引导毕业生从事农业生产和开发;另一方面,学校要坚定为农业服务的方向,深化教育改革,与农民致富紧密结合,办出特色和水平,培养具有创业精神和解决农业实际技术问题能力的人才。艰苦行业一般分布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中。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在资金、设备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在招生、收费、就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在社会舆论导向上予以鼓励,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办好面向这些行业的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的布局结构应符合中央关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的方针,努力加快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步伐。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布局和专业布局在地、市范围内统筹规划,力求优化配置教育资源,避免分散和重复办学,个别专业也可以跨省区招生。要更加重视支持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发展中西部地区的职业教育,一要本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高认识,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发展步伐;二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确定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和发展模式,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三要加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联系,结成对子,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在校长、师资培养培训、实验实习设备和教学与管理经验等方面给中西部地区以支持和帮助;四要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必要的倾斜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

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以及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的关键。

改革办学体制。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世界各国的经验,特别是结合我国的国情,职业教育不可能也不应当由政府包揽,而要依靠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各方面力量来办。要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举办骨干和示范性职业学校,并对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的职业教育给予指导和扶持;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不仅应当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举办职业教育,还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范围的职业教育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我们还应积极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兴办、支持和赞助职业教育;欢迎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同境内有关组织和机构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

要大力倡导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联办各方共同承担办学经费、师资、设施等义务,同时享有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优先录用毕业生等权利。部门、行业在地方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应通过与地方联办或共建,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扩大服务面向,在保证部门、行业人才需要的同时,培养地方所需人才。

对民办职业教育,各地应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并采取有力的政策予以扶持。一方面,政府应在建校场所、师资设备、就业安排、需求信息、教学经验等方面给予帮助,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办学方向、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督导评估。兴办职业教育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多年来,全国总工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职教学会等社会团体,在举办和支持职业教育、开展职工培训、进行职教理论研究和宣传、提供政策建议与咨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改革管理体制。职业教育的管理既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当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要明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工。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劳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各自分管的职业教育工作。各部门之间既要明确分工,更要加强协作,以保证职业教育各项政策的统一和协调。一个好的办学体制,还要靠好的管理体制去配合。国家教委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配合,共同搞好职业教育工作。(2)要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由地方政府统筹制定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及其相关政策,统筹组织各方面力量力学,统筹配置教育资源,统筹安排招生、就业工作等。这里要特别强调,发挥县级人民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的统筹作用。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地方政府的统筹。(3)各部门和行业组织除管理所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并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外,还要积极参与各专业教学计划、大纲的制定,在实习实验、教师进修、设备配备、教材编写、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4)要搞好教育部门内各职能机构间的分工与协作。在现行体制下,实施职业教育涉及到教育内部许多职能机构,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教育内部的各职能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紧密配合,保证职业教育的顺利发展。(5)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依法自主开展教学和生产等各项活动,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初、中等职业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高等职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推进教师聘任制、目标责任制等,加强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促进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为此,要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使学校逐步做到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行调整招生规模。毕业生就业,逐步由国家计划分配转到面向社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的轨道。部门、地方和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定向奖学金、承担培养费用等与学校及学生签订培养合同,学生毕业后按合同到指定单位完成规定服务年限。为帮助学生就业和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学校和社会有关机构应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做好就业咨询和推荐工作。要逐步规范三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制,除特殊专业和工种外,一般不再招收高中毕业生。

实行学生缴费上学制度。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属于非义务教育,应普遍实行缴费上学制度。收费标准,要根据培养成本和当地群众承受能力,适当放开。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要进一步扩大中专招生收费并轨的试点范围,加快中专招生收费并轨步伐,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具备招生收费并轨条件的其他试点地区1997年要实行并轨。“九五”期间所有中等专业学校全部实现并轨。对实现并轨的学校,属国家办学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安排资金对面向农业和艰苦行业的专业予以重点支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残疾学生酌情减免学费;属企业办学的,由企业承担上述责任。对委托定向培养学生,由委托单位承担。与此同时,逐步通过多种途径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加强职业教育内部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职业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办学质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核心问题是要探求职业教育的办学规律和特点,产教结合,理论同实际密切结合,培养较强的动手能力与直接上岗能力。总之,要真正建立起职业教育的质量观,而决不是照搬普通教育的模式。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在积极扩大办学规模的同时,以提高受教育者岗位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大力加强内部改革和建设,全面提高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还要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明的职业纪律观念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各类职业学校都要认真上好职业道德课。要结合不同专业、工种的实际,细化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形成可操作的方案。要重视引导职业学校学生参加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向工人、农民和普通劳动者学习。学校还应采取一些切实可行方式,坚持开展学习全国和本行业英模人物的活动,拓宽职业教育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实效。

深化教学改革。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为地方经济、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按照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深化教学领域的改革。(1)要适应社会需要,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方向,使之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劳动力流向一致,从总体上保证培养的人才“适需对路”。(2)要调整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就业后就能直接上岗。要注意及时把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引入教学内容。(3)学习和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同认真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相结合,手中有“典型”,持之以恒地深入进行教学改革实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4)要逐步推行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使职业教育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需要,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当前,影响职业教育质量最突出的问题是专业师资不足、高水平师资太少。因此,充实、提高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关键所在。各地要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职业教育法》的要求,把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尽快改变当前的被动局面。(1)要明确责任,建立稳定的师资来源渠道。除了发挥现有的职业师范学院的作用外,主要应依靠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培养职教师资。各省要在每年的高校招生计划中划出培养职教师资的专项指标,并落实承担任务的学校,保证相应的经费。(2)采取特殊措施,加快在职教师培训步伐。各省要指定有关高校建立职教在职教师的培训基地。还要通过电视大学等成人高校招生和自学考试等方式,鼓励在职教师进修提高,分批分期达到合格师资标准。(3)实行专兼结合,积极聘用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作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各地要制定鼓励政策,对兼职教师待遇从优。(4)采取相应措施,改善职业教育教师待遇。有关部门可以在教师职务评审时,针对职教特点,单独设置职业高中教师学科(专业)评审组。对到职业学校从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实行“两制”,既参加教师职务评聘,又可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级政府在解决教师住房、工资福利等生活待遇方面,对职业教育教师要一视同仁,并对从事艰苦、特殊专业的职业教育的教师予以优先照顾。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单独或依托高校建立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职业教育理论、政策和教学的研究。教育报刊及新闻单位要加强职业教育的总结交流和宣传舆论工作。切实加强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建立中央和省两级规划、两级审定的制度,逐步健全教材品种,提高教材质量。同时,要建设教材编辑、出版和发行的基地。现有为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服务的机构,也应充分挖掘潜力,积极为职业教育提供服务。

进一步加强骨干学校建设。办好一批骨干学校,是职教法明确的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一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做为振兴当地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加强统筹,发挥各部门的作用,集中力量办好一两所综合性的骨干示范学校,克服分散办学和重复办学带来的资源浪费。骨干示范性学校要发挥多种功能,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在大城市和需求量大的专业,创造条件积极试行二部制。办学条件的改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六、大力推进依法治教,为发展职业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职业教育进入法制轨道。职教法确定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明确了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确立了职业教育的体系,规定了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措施。认真学习贯彻职教法,大力推进依法治教,是今后我国职业教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

深入学习宣传职教法,增强职教战线及全社会依法治教的意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取得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职业教育法》纳入全民普法系列,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在全面领会法律原意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学习重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策者和组织者,学习的重点是把握职教法的立法宗旨,深刻了解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意义,掌握好国家关于职业教育的大政方针,提高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是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参与者,要了解职教法的基本内容,明确自身在贯彻实施职教法中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职责,提高依法促教的责任感。教育战线更要系统学、带头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同志,要把《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同《教育法》的学习结合起来,处理好各级各类教育的关系,把职业教育摆到应有的位置,掌握职业教育管理的基本规范,明确自身及各内设机构的执法职责。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应全面了解职教法规定的教育原则、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明确如何依法治校、依法施教,并逐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解落实职教法规定的职责,推进依法行政。首先,要层层分解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其次,要分解和落实各级政府中经贸、劳动、教育以及计划、人事、财政、税务等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三,要分解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计划、财务、人事、师资、政策法规等综合机构及基础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等业务机构的法定职责。这些机构都应对照职教法,明确自己的职责,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第四,分解落实行业、企业的职责。在分解、落实政府、部门法定职责的方式上,可以借鉴各地贯彻《教育法》和《教师法》过程中已有的一些好的经验作法。

依法保障发展职业教育的经费条件,认真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当前最主要的是依法促进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改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条件。《职业教育法》确定了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原则,规定了多项筹集的途径,需要地方制定具体办法逐一加以落实。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说,当前需要立即着手的主要是:(1)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2)安排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并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3)要按照《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保证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4)按照《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企业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费用的具体办法;(5)制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的政策。这些工作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决定,希望到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负责同志按照《职业教育法》规定,予以协调落实。

同志们,我们在迈入“九五”计划的开始之时,在《职业教育法》刚刚颁布之际,召开这样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同志在一起总结工作,研究贯彻实施职教法的措施,共商发展职业教育的大计,意义十分重大。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的职业教育工作一定会出现一个新的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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