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私经济发展缘何不如人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论文,人意论文,经济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十五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应该说,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得很快,但是,与十五大和市八次党代会提出的调整所有制结构的任务相比,与全国以及许多兄弟省市相比,仍然存在不少差距,与首都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仍然需要进一步放手。
这些差距主要反映在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经济中所占份额还比较小,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大,在全国各省市之间排位也较低。从北京市国民经济各类所有制所占份额看,1999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国有、集体投资占到91.6%,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投资数量很少。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集体工业产值占到48.2%,接近一半,私营工业产值只有1.7%。在建筑业总产值中,国有、集体产值占到74.4%,私营企业的产值只占0.8%。在市工商局统计的企业注册资本中,非公经济企业的注册资本所占比重只有10%左右,其中个体、私营经济所占比重更低。这些数字说明,在首都经济的发展中提高私营经济的份额还有很大的潜力。
从首都经济发展的需求看,经济发展需要有更多的企业参与首都建设,但我们目前企业总量、规模都还很小。(据有关资料反映,西班牙有3900万人口,有370万个企业,平均10个人一个企业;美国有2.68亿人口,有2200多万个企业,平均12人一个企业;欧盟有3.7亿人口,有1800多万个企业,平均20人一个企业。与这些国家、地区相比,北京有1099万常住人口,统计局统计的全部法人单位仅有9.37万个。)北京有高新技术的人才优势,但科技、智力、人才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投资创业兴办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还不多;城市就业压力很大,但新增就业人口中到私营企业就业的还为数不多,下岗再就业的职工办个体和私企的也很少;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大量的各类投资,但民间投资、私人投资几乎没有;即使是个体私营比较集中的第三产业,国有集体的比重也不低。
从与全国各兄弟省市的比较看,在国家工商局公布的1998年31个省市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地区排列中,北京市私营企业的户数排第28位,从业人员排第28位,注册资金排第30位,产值排第29位,消费品零售额排第29位。诸多指标仅略高于宁夏、青海、西藏三个地区(这些数据可能因为口径上的问题,不能准确地反映北京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情况,但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余地还是很大的)。
存在这些差距的主要原因:
第一,人们对非公经济仍然存有不同程度的偏见
党的十五大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从理论上阐述清楚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现实生活中,长期以来社会上对非公经济的偏见,特别是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偏见仍然束缚着一些同志。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认识上的偏差。
一是看不起个体私营经济。有些同志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与实践的长期影响,仍然以所有制的性质和公有化程度论企业优劣,对待非公经济往往不能一视同仁,觉得为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献计出力是名正言顺,而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则难免有所顾虑。一些部门、干部和群众因为非公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所有制层次低而看不起,因为其规模不大而看不上,因为它地位不高而认为它无足轻重,甚至认为有它不多,无它不少,发展不发展无足轻重。有些个体、私营企业自己也存有自卑感。有的下岗职工宁肯待业,也不愿去个体私营企业再就业。
二是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仍存有疑虑。许多同志对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长期性认识不一。有些人认为,非公经济虽然得到法律承认,但这种承认具有暂时性,是权宜之计,是为了利用私有经济为公有制服务。许多同志认为在初级阶段要发展非公经济,在经济不发达,还比较贫穷落后的时候应当发展非公经济,但经济发展起来后,富起来之后是否还需要发展非公经济则有疑问。实际工作中,有些同志担心为个私经济服务“说不清”。还有些人担心非公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重组转制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许多私人企业主因为心存疑虑,有的不敢大胆放开手脚投资经营,总担心有一天资产、人身会遭遇不测;有的则以银行贷款为主,赚了自己有份,政策变了大部分也是银行的钱,自己不会有损失;甚至还有的采取购买绿卡或将资本外存的方法求得自保。
三是社会上仍存在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观念。如有些同志存在着对非公经济“管理”可以接受,“服务”则心里不平衡的思想。也有些同志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说认识很重要,讲工作可要可不要,办实事宁可不要。有些同志仍然自觉不自觉地把非公经济与违法经营、偷税漏税划等号,认为非公经济是造假之地,腐败之源。往往是哪里出了问题,自觉不自觉地先拿个体私营经济问罪。
第二,管理与服务不适应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理顺政府对非公经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非公经济的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是推动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这方面需要研究解决的矛盾:
一是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还未完全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对个体私营经济在管理上,目前的状况是工商部门负责行政管理,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日常的联系协调工作,一些重大的问题靠政府联席会的方式来解决。对其发展问题,因为现行管理体制关系,有的部门管不了,有的部门管不着,有的部门不愿管。据统计,全市有十几个部门从不同侧面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执法检查,但缺乏从宏观上综合考虑非公经济发展的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目前,政府与非公经济之间的沟通主要靠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但由于受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性质的限制,政府与个体私营企业之间的沟通存在一定的障碍。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规划建设项目中,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沟通不够,对于由此而造成的种种不便,企业意见很大。如有的企业反映,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够透明,造成一家投资近200万元新建的饭店,未营业一天就被推为平地,伤害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二是管理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歧视现象。受传统管理体制与观念的影响,我们在行政审批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不能一视同仁。据市工商局反映,目前市场准入的许多方面仍延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老标准,禁止和限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共71项,包括劳保用品、木材、水泥、纸袋、旧金属、音像制品等。金融、汽车、石油等行业,外资已可以进入,却仍不允许私营企业涉足。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承包、租赁国有中小企业也存在种种限制。
三是各级管理部门的服务还不规范。在具体工作中,有些基层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为非公企业服务的意识比较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此外,对非公经济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虽早已引起重视,但久治不绝,问题仍很严重。如强制性的报纸期刊费、各部门的培训费、治安联防费、绿化费、周边卫生费、年检各种证照费以及企业改制收取的高额手续费等。这些费用不仅名目繁多,而且随意性大,极易造成不良影响。个别掌握审批职权的部门设立咨询机构,依靠职权收取费用,企业很有意见。
第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还很不完善
外部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虽然比起改革开放之初,外部环境已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目前仍然在许多方面存在着问题,主要有:
1、政策环境方面
个体私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经营场所没有保障。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扩大场地,盖厂房。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征用土地方面困难很大,即使是能征用,也手续繁杂,费用高,使个体、私营企业难以提高档次,扩大规模。如海淀区芳雪药店一直是租用民房,10年搬了4次家,长期“居无定所”。由于场地限制,现在药店的经营规模与5年前相比没有丝毫改变。医药行业激烈的竞争,使药店业主感到已面临生存危机。近年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环境治理,使大量的个体工商户丧失了经营场地。退路进厅,让路于民的政策虽好,但一些基层单位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却出现种种偏差,或者只管拆,不管建,或者拆得快,建得慢,造成拆建不同步。比如有的地区,在环境整治过程中,拆除了5个马路市场,但至今一个都未建起来,使许多个体工商户失去了就业场所,甚至失去了经济来源,形成“二次失业”。由于失去了原有的经营场所而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导致全市个体工商户数量下降,由1995年的29万余户降至目前的25万余户。调查中,一些个体经营者迫切希望政府重视这一问题。
二是缺乏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由于商业银行尚处于转轨过程中,为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不完备,加之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管理水平低,财务报表不真实,缺乏可供抵押的不动产,而现在银行又推行贷款“零风险”政策,这就使个体私营经济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据有关调查,北京在银行贷款的私营企业只占私营企业数量的5%。北京虽然设立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但申请难度很大。
2、法律环境方面
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市先后颁布了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而北京市至今尚未出台这方面的保护条例。缺少法律保障,使许多私营企业的财产屡遭侵害。如,对私营企业内部人员纠纷到底由哪级、哪类司法机关受理,对犯罪如何处罚,规定不十分明确。对私营企业的财产保护法规以及这些法的宣传力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出《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后,沿海各省市皆大张旗鼓地给私营企业摘“红帽子”,有的省份一次“摘帽”就达几千家之多。在各地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地方法规纷纷出台后,越来越多的被侵权的个体、私营企业家讨回了公道。而在北京,此类“摘帽”纠纷案件中至今还无一人胜诉。
3、社会环境方面
这方面主要表现在私营企业在户口、招聘人才、员工培训、评定职称、出国政审等方面存在一些障碍。特别是许多外地的私营企业家反映愿意到北京投资,希望企业做到一定规模后能取得一个北京户口。上海市已出台了有关户口“蓝卡”的政策,而北京至今尚没有相应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个体、私营企业因无法解决外地大学生的户口,而招聘不到急需的人才。另外,随着市场扩大和发展的需要,个体、私营企业家出国学习、洽谈业务的活动不断增多,按规定,出国人员的政审要由上级部门主管,但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出国政审由谁管却没有规定,给许多企业造成不便。此外,个体、私营企业在员工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这些社会环境方面的缺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大力发展个私经济,我市不妨从如下几个方面为其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经济的认识
现阶段,个体、私营经济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有利于更加广泛地调动广大群众从事生产的积极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重要战略思想。我们要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既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又要注意克服它的消极影响;既要积极鼓励支持,又要依法监督管理;既要促进其上规模快发展,又要帮助它提高素质、上水平。当前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党的十五大关于所有制问题的重要论述,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依据,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破除限制观念,树立发展观念;破除歧视观念,树立平等观念;破除干预观念,树立服务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有利于非公经济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我们认为:当前,一是抓住群众储蓄资金较充裕的机遇,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通过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把群众的储蓄变成首都经济的投资。二是按照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的要求,加大所有制结构调整的力度。特别是要采取措施更多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首都经济建设,调动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首都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地调整首都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三是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大国有经济在一些行业、地区的调整力度。逐步使国有经济从没有必要参与竞争的领域中和一些地区退出来,提高“有所为”的行业、地区中国有经济的实力。建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这样几条原则:第一,国有资产逐步从中小企业中退出,在个体和私营经济中放手发展中小企业,使民间投资成为中小企业的主体。第二,在一般性竞争行业,如商业、饮食、服务业,原则不再搞国有独资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逐步使国有资产从这些领域中转移出来。第三,区县属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成份应当更大一些,区县经济原则上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重点。区县国有经济应当发挥导向作用,引导新的投资领域,完善区域经济格局。国有资产主要投资于区县负责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第四,一些公共事业,如水、电、气、热和基础设施等,也应采取特许经营权等方式,逐步使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参与这些领域的建设和发展。第五,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的合作,支持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整体收购国有中小企业。总之,要进一步放手发展非公经济,真正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发展首都经济的积极性。
第二,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实践证明,环境是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快与慢的决定性因素。今后一段时期,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能否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关键是要有一个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此,要进一步改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环境,消除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性规定,使其在市场准入、税收、土地使用、银行贷款、股票上市、进出口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真正做到对个体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1、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体现了十五大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同时,还应结合北京市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律,以立法形式解决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保护私有财产、承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等等,使个体私营经济在企业设立、税费标准、融资信贷、市场准入、对外交往、中介服务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保护财产合法权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享有平等的地位,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还要以修改后的宪法为根本依据,抓紧清理、修订有关部门的法规和政策,凡不符合新宪法精神的都要及时依法修订或废止。
2、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领域。要进一步放开产业限制,对目前仍未放开的产业领域要进行清理,适合放开的,要抓紧放开,引导其健康发展;暂不具备条件一下子放开的,可先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我国加入WTO后逐渐向外资开放的领域也要向非公企业开放,要允许非公企业进入公共部门,即政府对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部分社会事业项目不再进行投资,而将这部分投资空间留给民营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核发行业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采取同一标准。要改革企业注册方式,简化前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对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削减和重新确认。这方面的工作目前在海淀区已经进行了试点,要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3、改善对个私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的融资体系。一是支持银行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针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个体、私营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理。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支持区、县或行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手成立的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三是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政府要在外部环境上提供帮助,基金的运作应以市场为基础,避免政府直接干预。四是拓宽融资渠道。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探索个体、私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首都经济发展要求并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允许其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五是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建立起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有关部门要提供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档案库,为个体、私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
4、改善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条件。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应当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发展的场地问题。建议,一是各区县对所属国有场地资源在不改变使用权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合理配置。对长期闲置、使用率不高或效益很差的场地,采取市场的办法,用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高这部分资源的使用效益。二是应当通过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保障在城市拆迁中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到拆迁问题的,要提前一段时间通知有关的个体、私营业主,使其能够提早准备,避免或减少损失。三是加强对市场建设的管理力度。违章建设的市场必须拆除,规划中应有的市场也必须要建。对市场的拆迁要拆建结合,有拆有建。同时,鼓励个体、私营业主集资建立街道、社区便民市场。对一些有特色、影响大的市场,如雅宝路市场、秀水街市场、古玩旧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纳入首都城市的规划。
5、培育和完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可以考虑成立专门服务于个体、私营企业的机构,为其提供政策、投资、信息、人才交流、培训等方面的帮助。通过引导,帮助其进行观念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服务,切实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找准产品、找准市场,提高个体、私营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6、设立民营经济小区,吸引全国的私营企业在北京发展。上海、浙江等地的经验证明,个私经济小区的建立,对于发展非公经济,振兴当地经济有积极的作用。建议:积极利用首都的地域优势,在各区县现有开发区的基础上,建立若干具有专业性质和区域特点的民营经济小区,吸引本市和全国的个体私营经济的资金、技术、人才。制定鼓励外省民间资本来京投资的政策措施,并在提供生产经营条件、解决城市户口、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周到的安排和服务。
7、治乱减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决取消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凡必不可少的收费项目,要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所有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地方财政。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界定,减少或免除个体、私营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中的费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取消借助其它中介机构形式转移收取的费用。对非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要加强引导,加强监管。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要进行监控,使个体、私营企业的各项费用负担下降到合理水平。
第三,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首都经济要求的方向发展
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产业导向,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非公经济参与首都经济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首都的实际和比较优势,应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以下几个重点领域发展:一是鼓励非公经济发展首都服务业。除鼓励发展传统的商业、饮食业、修理业外,应重点鼓励的行业是信息咨询业为代表的中介服务业,具有北京特色和优势的教育、文化、卫生行业,方便居民生活的社区服务业。二是大力支持非公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16条政策,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首都的科技智力优势,鼓励民营资本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民营企业要逐步充当起主力军的作用。要鼓励有能力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高校教授、科研院所的研究员、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并以智力、专利、技术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三是引导非公经济广泛开辟能够更多地吸纳劳动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多吸纳职工就业,帮助非公经济开辟能吸纳就业的新领域。四是鼓励非公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非公企业与外商的合作经营,通过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放开对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各种限制,集中力量巩固和发展一批出口创汇大户,把非公经济发展融于世界经济的大潮。对私营企业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要逐步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要鼓励民营企业从事跨国投资。
第四,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体制。一是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检查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综合经济部门要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计划部门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规划和计划时,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其中,统计部门要尽快完善统计渠道,规范统计口径,随时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将个体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政策的制定上,要鼓励非公经济在首都经济中进行长期投资,取消对非公经济的不合理限制,政策要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避免非公经济发展中的短期行为。
二是要逐步理顺对非公经济的管理体制,对非公经济的发展应当纳入中小企业管理范围,统一管理。建议由市政府中小企业的主管机构代表政府负责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改变对个体、私营经济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局面。要加强个体、私营经济中党组织、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建设,明确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并积极探索切合实际的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个私经济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在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要从非公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出发,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政府有关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行政,公开办事程序,改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对全社会管理,并不断规范管理行为。各执法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约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2、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信息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向个体、私营经济发布政策和有关经济信息制度。通过政府部门的信息发布,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按照首都经济的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健康有序发展。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在投资方向、产品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导,避免和减少投资与生产经营中的盲目性。要有计划地组织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教育和培训,帮助其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3、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在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哪个部门审批的,就要由哪个部门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要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改变目前监管工作时紧时松的不合理状况,做到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通过深入的思想教育和有效的管理监督,帮助个体、私营企业树立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思想,引导和督促其照章纳税,守法经营。要强化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对经营者的信用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直至在法定期限内实施经营者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