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外汇管理体制运行分析_外汇论文

我国新外汇管理体制运行分析_外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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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章从总结实施新外汇管理体制的成效入手,分析了运行过程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完善银行结、售汇制,允许外贸企业在结汇之前预留部分外汇用于还贷及支付运保佣等从属费;健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取消外汇市场“双轨制”;实行内外统一的价格制度等。

关键词:外汇管理体制 汇率 银行结、售汇制 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

一、实行新外汇管理体制的成效

1.调动了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外贸企业出口创汇。国家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取消人民币汇率“双轨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使人民币汇价不再高估(目前1美元约兑8.50元人民币)。此举使外贸企业出口创汇能够换取更多的人民币,换汇成本大大降低,提高了外贸企业出口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实行银行结汇制。外贸企业将所创外汇结售给银行后,就能按当日国家公布的牌价全额拿到人民币,大大加快了外贸企业资金周转速度,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三是实行银行售汇制。即对外贸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银行设立台帐,只要企业持有效凭证到外汇银行用人民币就可以直接购汇,不必再层层审批。上述措施的实行,极大的调动了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出口创汇能力明显提高。据海关统计,去年1~12月份我国出口总值达1210亿美元(内含三资企业出口347.1亿美元),比上一年同期(下同)增长31.9%,进口1157亿美元,增长11.2%,对外贸易由上一年逆差122亿美元,变为顺差53亿美元,一举扭转了近两年我国出口增长乏力、进口增长过猛的被动局面,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了更多的外汇资金。

2.初步建立起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加快了银行和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依照国际惯例,外汇交易市场的主体应该是外汇银行,而多年来我国外汇银行一直是处于次要地位,其主体地位和作用完全被外汇调剂中心所取代。也就是说,中央银行(人民银行)通过辖属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外汇交易业务。外汇银行的职能仅仅是待外汇交易成交后,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通知,办理划帐拨付手续,根本无权参与外汇交易活动。这次新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主张,改变了这一长期不合理现象,恢复了外汇银行在外汇交易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去年4月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正式成立,并于4月4日开始营业。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统计,目前该中心已与全国23个城市联网,会员单位达303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非金融机构214个,外资金融机构89个。截至去年12月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已成交385亿美元,183.5亿港元,折合成交美元407.7亿美元。这大大地加快了银行和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并使外汇资金达到了有效配置,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同时也统一了我国外汇交易市场价格,改进了汇率形成机制,有利于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更好地协调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关系。

3.人民币汇率趋于合理,有利于吸引外商来华投资。一国汇率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制约着该国吸引外商投资的规模和速度。这次新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并轨后的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使人民币汇率基本趋于合理,较为真实地反映了人民币与国际自由兑换货币的比值,调动了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据国家对外经贸部提供的数字,去年1~9月份,全国共新批外商投资企业3.46万家,协议外资金额570.81亿美元,实际投入金额227亿美元,比前年同期增长49%,创历史同期最高纪录。同时,由于人民币汇率趋于合理,有利可图,也吸引了世界上许多跨国公司和知名大公司纷纷来华投资,使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4.明确了外汇所有权,增加了国家外汇储备。多年来我国的外汇储备,即国家现汇结存,并不是由国家完全买断外汇,而是由出口创汇企业按牌价汇率结汇后由国家统一管理的外汇,其中一半左右是企业和地方的外汇留成额度。由于企业保留了用汇的权利,一旦企业和地方用汇,那部分属于他们的外汇就会从国家外汇储备中分离出来。正是这种情况,使国家外汇储备在1993年12月底仅维持在支付两个半月进口付汇的水平上,已快跌落到警戒线之下。现在由于取消了外汇留成和上缴,国家采用结汇的方式将企业创汇完全结汇,并按有关规定和渠道办理外汇移存进入国家外汇储备,这不仅使外汇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一清二楚,而且使国家外汇储备显著增长。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截至去年12月底,国家外汇结存额达516亿美元,比年初增加304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的迅速增长,为我国平衡国际收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对外支付以及调控外汇交易市场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5.向国际规范进一步迈进,减轻了我国“复关”的难度。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不合理,尤其是汇率“双轨制”的存在,很不利于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改善和发展。近年来,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对此多次提出质疑。这次新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废除了一些不符合国际规范的政策规章,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不仅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要求,反映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向国际规范迈进了一大步,更加符合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对成员国和缔约方关于汇兑安排规定,减轻了我国“复关”谈判的难度,有利于我国参加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及在其他国际经济组织中开展活动。

二、新外汇管理体制运行中的问题

1.银行结、售汇制尚不健全,不利于结、售汇制的合理运行。一是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外贸企业出口收汇必须全部结汇,还贷以及支付保费、佣金等从属费用须再到银行办理售汇,这样,外贸企业将承担汇率风险、买卖差价和手续费等损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经济效益。对此,外贸企业反映强烈。二是外汇银行可能重复售汇,导致外汇流失。根据规定,用汇企业只要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就可以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而外汇指定银行仅审核企业提供的商业单据和凭证。这样容易使企业利用一套单证分别到几家银行购汇,造成重复售汇,导致外汇流失。目前这种情况在个别地方已有发现。三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结、售汇制,外汇调剂缓慢,不利于其资金周转。由于目前各地外汇调剂中心未能形成一定的规模,自身并无人民币资金收购或卖出,有时很难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成交。如果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调剂到外地,即使每道环节都不耽误,通常情况下企业最快收到人民币资金也需要7~10天。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对此深感不安。四是外汇银行结汇的人民币资金明显不足,出现较为紧张的局面。据报道,去年1~6月份,外汇银行结汇的人民币占款高达1825.27亿元。目前银行结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基本上是由外汇银行自行解决的,这一点无疑增加了自有资金本来就很少的基层银行的压力,影响了结汇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开展。

2.人民币汇率仍以国家直接调控为主,不完全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我国废除汇率“双轨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使我国汇率政策更符合国际规范要求。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目前的人民币汇率似乎仍以国家直接调控为主,上下波动幅度有限,未能真正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现在人民币汇率并没有同国内物价指数挂钩,仍然高估。由于国内物价增长较快,外贸企业换汇成本越来越高,现在全国平均换汇成本与人民币汇率已相当接近,部分地区和个别商品甚至超过汇率水平,对于外贸企业来说,汇率并轨后产生的好处已经基本消失,外贸企业的压力仍然较大。现国家仍以直接调控手段干预人民币汇率,也极容易被某些西方大国歪曲为“人为操纵汇率”,成为他们阻碍中国“复关”和参加新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借口。

3.外汇市场“双轨制”等问题的存在,不利于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一是外汇市场存在“双轨制”,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即目前在我国存在着两个平行的外汇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外汇调剂中心。这两个外汇市场一个是设在外汇银行,一个是设在外汇管理部门,业务上基本不发生关联。由于外汇调剂中心的存在,势必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导致出现双重外汇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全国外汇供求状况。同时,属于行政性管理的外汇调剂中心,因运作乏力,环节众多,并不能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耽误企业资金周转的现象屡有发生。所以国家保留外汇调剂中心,不仅割裂了整个外汇交易市场的联系,而且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资金周转,使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一方面反而难以享受到外汇体制改革的实惠。二是外汇市场“网络”体系不够宽大,不利于基层外汇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开展。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虽然已与全国22个城市联网,会员单位达303个,但这仅局限于专业银行总行和省分行两级,基层外汇银行被排除在“网络”之外。由于目前银行结、售汇业务基本上是采取垂直清算方式,基层外汇银行将企业结汇美元上划上级行进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并网平仓后,均不能在当日得到相应的人民币,这样不但影响了企业结汇资金的及时到位,加大了基层外汇银行配套人民币资金的压力,而且难以达到真正建立符合国际规范要求的外汇市场的目的。三是外汇交易币种较少,增大了企业汇率风险。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只能办理人民币对美元及人民币对港元的买卖。从我国对外贸易较多的使用美元和港元结算来看,首先开办人民币对这两种外币的交易是应该的。但从实际需要及发展来看,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也大量存在日元、马克等币种进行的结算方式。比如一项使用日元计价结算的贸易,要套期保值,就得进行货币的多次兑换,使企业遭受日元对美元汇率变动和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双重汇率风险,增大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四是外汇交易方式过于单调,不利于企业避免汇率风险和外汇交易方式的国际化。近年来,国际外汇交易市场上的汇率波动较为频繁,为了减少汇率风险,各种新创的外汇交易方式不断出现。在现汇买卖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更多使用的是期汇买卖、套期保值和期权买卖等交易方式。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只办理现汇买卖(即期外汇交易),缺乏防范汇率风险的有效手段。既然我国实行的是浮动汇率制,人民币对外币汇价的波动必然给企业带来汇率风险。加上实行结、售汇制,企业更有必要固定购汇成本和对未来外汇收益进行保值,但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却无法做到这一点。

4.国内一些服务性行业实行内外有别的双重价格,降低了人民币的信誉。自去年初国家宣布在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以来,许多地方的服务性行业实行了内外有别的双重价格,这种情况在旅游行业、中国民航、保险公司、电话公司、宾馆、饭店和其它一些部门反映突出。外国人或企业用人民币支付时,由最初加价30%发展到加价50%以上,而且随意变动。这不仅使外国公民或企业感到自己“国民待遇”的经济权利受到侵害,而且降低了人民币的信誉。当然,这种现象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但在去年直至目前却表现得更加突出,且有愈演愈烈的势头。目前许多外国人或企业对国内服务性行业实行的双重价格很有看法,要求中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杜绝这种现象,以确保他们在华的经济利益。

5.外汇管理法规尚不完善,不利于新外汇管理体制的运行。自去年新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由于时过境迁,一些法规条例已有许多不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违反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等,明显存在多处与新外汇管理体制做法相互矛盾、相互抵触的地方。另外,对于新汇率制度、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建设等方面,国家也没能及时出台新法规制度,导致某些方面出现法规“真空”,增大了运行的难度。

三、政策建议

为了保证我国新外汇管理体制顺利运行,以及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要求,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制。一是国家应改变要求外贸企业收汇全额结汇的做法,允许外贸企业在结汇之前预留部分外汇用于还贷以及支付运保佣等从属费。即外贸企业在结汇前,可向外汇指定银行提出预留外汇的书面申请,外汇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要求保留一部分外汇不结汇,以供企业使用。这样可以使企业避免结、售汇制所带来的汇率风险、买卖差价和手续费的损失,有利于提高外贸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二是加强对购汇单据和凭证的连续性审查,售汇银行应在已售汇的单据和凭证的正本上加盖“已售汇”的字样,使其它银行不会发生重复售汇的现象。尤为重要的是,要尽快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把进口付汇核销和售汇挂钩,以加强对银行售汇的监管,防止国家外汇无谓流失。三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也纳入结、售汇制范围内。具体设想是:根据志愿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可以通过银行结汇、售汇,单独设帐,单独统计,自我平衡。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既可保留现汇,也可到银行结汇,银行逐笔登记、统计,定期报送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外商投资企业用汇时,首先使用其现汇帐户外汇,余额不足或没有现汇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向外汇银行买汇。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购汇数额较大,亦可通过当地外汇银行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买进。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活动,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

2.进一步健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一是取消外汇市场“双轨制”,实行单一的外汇市场制度。即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外汇调剂中心,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银行实现在外汇交易中心的外汇买卖。实现这一目的基础,须先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现行的银行结、售汇制范围。当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时,外汇指定银行可单独为其设立台帐,台帐部分内的用汇可直接向银行购买。超过台帐部分用汇,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可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使外汇市场更真实地反外汇供求情况,汇率水平的形成更趋合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周围速度,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方便我国“复关”和参加新的世界贸易组织。二是扩大外汇交易市场“网络”体系,方便基层外汇银行入“市”交易。鉴于目前基层外汇银行被排除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之外,不利于轧平外汇头寸,国家应允许地市级外汇银行加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络”,直接进入交易网进行外汇头寸买卖,使其能及时地运筹外汇和人民币资金,保证结、售汇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三是增加外汇交易币种,减少企业汇率风险。即将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只能办理人民币对美元和港元的买卖,扩大到日元、马克和法朗等国际自由兑换货币的买卖,允许企业通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直接买卖各种国际自由兑换货币,减少汇率风险。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应考虑开办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进一步为企业提供服务。四是扩大外汇交易方式,向国际通行的交易方式转轨。为企业提供多种外汇交易方式,有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在我国外汇市场开展远期交易、择期远期交易、调期交易、期权交易等。由于远期交易要求以实质性交易为基础,到期交割,故不易助长投机。当然,开办远期交易业务,需要中央银行承担人民币汇率风险。因为当人民币汇率处于跌势时,出口企业不会向银行卖出远期外汇,而此时当进口企业向外汇银行购买支付货币的远期外汇时,就会导致各家银行远期人民币多头,此时中央银行必向外汇银行买入远期人民币,供应远期外币,最后将外汇银行的汇率风险承担下来,维持汇率稳定。尽管如此,但从企业和外汇市场发展方面看,也是值得的。不过,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各种有效货币政策,稳定汇率,稳定社会预期心理,有效地避免人民币汇率风险。

3.实行内外统一的价格制度。为了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外国人及外国企业在华的经济利益,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国家应切实规定禁止国内任何行业和企业实行内外有别的双重价格,同时禁止向外国人或企业加价出售商品。一经发现查实,应坚决惩处。对于旅游公司、中国民航、保险公司、电话公司、宾馆、饭店等同外国人或企业接触频繁的服务部门,更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4.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这主要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清理原有的外汇管理法规。对至今仍然有用的法规予以保留;对有些法规的内容不完全适用的可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以便继续使用;对于那些完全过时不适用的法规条例则应及时废除。二是制定新的外汇管理法规。针对这次新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如《外汇银行法》、《外汇交易法》、《外汇市场管理法》等。当然,目前也要出台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和《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总之,国家应通过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把新外汇管理体制的要求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把外汇监管、外汇交易等行为都纳入法制轨道,使管汇机关对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证新外汇管理体制正常运行以及不断完善,为我国最终实现人民币国际自由兑换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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