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共治理范式下的环境保护责任机制&以滇池治理中的社会参与机制为例_环境保护论文

构建公共治理范式下的环境保护责任机制&以滇池治理中的社会参与机制为例_环境保护论文

建构公共治理范式下的环境保护责任机制——滇池治理中的社会参与机制个案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范式论文,个案论文,环境保护论文,滇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滇池水系是我国13个重点保护水系之一,其流域面积达2920平方公里。1998年滇池流域内的农业总产值及工业总产值分别占昆明市的79.8%和82.2%,而昆明市的工农业总产值及工业总产值又分别占云南省的32%和44%。可见滇池水系的保护对昆明乃至云南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重要性。近30年来,随着昆明市区域经济的发展,滇池及周围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滇池湖面缩小,蓄水量减少,沼泽化速度加快,水体富营养化加剧,良性水生植物几乎绝迹。滇池草海水质已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Ⅴ类标准,外海水质也已超Ⅳ类标准。

建构公众和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既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

一、建构滇池环境保护社会参与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般来说,政府、企业、公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分别表现为公共政策过程、市场竞争过程和文化自觉过程,这3种过程因其主体的差异,它们各自价值表达的手段和目的亦不一样。面对环境保护问题,出现了“政府失败”、“市场失灵”、“环保道德丧失”等现象,自然环境作为“公共用地”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自然环境作为政府施政、企业发展、公民生活的共同基础,问题的解决需要这3个领域的主体之间的协作和努力。

有学者认为,当代的生态环境问题基本上是政府制定的发展政策导致的结果。因此,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所以社会参与环境保护成为国家环境保护体系的重要补充,甚至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着行政体制设计缺陷、社会发育程度低、相关法律支持系统弱等因素的制约。

二、滇池环境保护的社会参与模式分析

(一)滇池环境保护社会参与的主体构成

按滇池环境保护社会参与主体的环保约束机制的来源不同,可将其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类。前者包括环保社团组织、环保志愿者、环保主义者、环保觉醒者等,它们的环保参与行为源于其内化的环保道德和内在的环保信念。后者包括不具有环保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被规制的社会团体或个体等,它们的环保参与行为源于外在的环保政策、法规或舆论的约束。当然,这二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相互转化的,环保社会参与是促成后者向前者转化的有效方式。与环境保护有一定关系的、经昆明市民政局登记的社团有:昆明滇池研究会、昆明市生物学会、昆明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学生环保社团。

(二)滇池环境保护社会参与的途径、方式和行为模式

社会参与并不旨在影响政治;社会参与不是为了私域的活动过程;社会参与的主体不是政治主体或市场主体。根据滇池环境保护社会参与的可能渠道,可以把滇池环境保护社会参与的途径归纳为:影响滇池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促成滇池环境保护的公共项目、参与滇池清污活动和滇池环境保护宣教等环保活动。按照上述滇池环境保护社会参与的途径,滇池环境保护社会参与的方式可以选择:通过单位组织的形式参与、通过加入社团的方式参与、以结伴或个人的方式参与。

根据滇池环境保护的社会参与的途径和方式,我们可以分析这些途径和方式背后的行为模式。可假设的行为模式是基于个体的气质差异、组织的文化模式以及它们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建构的。就滇池的状况以及与之发生联系的社会主体来说,滇池环境保护的社会参与的行为模式可以假设为:组织型行为模式和个体型行为模式。前者可分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组织义务性参与、社会团体参与等几种行为模式;后者可分为环保觉醒者、环岸居民、旅游过往者等几种行为模式。

(三)滇池环境保护社会参与的效果分析

滇池的污染源可分为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两大类。点源污染主要是来自环岸企业,而面源污染则包括农业生产、生活垃圾、旅游业等。对这两类污染源的控制措施各不相同。对企业主要是按照环保生产责任体系进行要求,而对面源污染来说,目前还未找到较为理想的控制方式。一般的垃圾管理,往往通过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环卫基础设施的方式来控制,但对洗涤等环岸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面源污染则显得无能为力。目前推广的“无磷”生产和生活方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使之成为人们的自觉选择还需时日。特别是在目前大量使用化肥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对滇池的污染就更明显。面对这种复杂的滇池环保治理局面,从公共治理范式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会显得更长远一些。

三、滇池环境保护社会参与与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阐释

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基本方面:国家的正式约束、社会的非正式约束和实现约束的机制。国家的正式约束如法律、规章、政策等;社会的非正式约束如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行业行规等;约束机制则是保证上述约束得以实现的体制保障。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都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才逐渐完善的,而国外这方面的努力就显得较早且成熟。在社会的非正式约束方面,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国,有较为丰富的与大自然相处的经验,然而在建国后的国家政策导向上的误区却使社会形成了与“大自然斗”的狭隘经验主义。现在国家正通过“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来规范社会主体的政策和项目,国家还通过各种途径来重塑我国的环保公德。

这里要单独把环境教育问题提出来论述,因为通过有效的环境教育来塑造社会个体乃至社会组织的社会参与环保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的环境教育塑造公众环保意识方面有三点值得思考:一是环境教育在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中的可能性及其地位;二是环境教育对学生来说不应是简单的理论灌输或环保考试,而是通过环保实践活动强化未来公民在选择环保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背后的动机,环保教育应是行动课而不是灌输课。环境教育应因地制宜,因材施教,选择环保教育资料应注重地缘属性。一个昆明的学生只有先感性地接受了滇池环境保护的价值,进而了解“黄河、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才会理性地接受国家政策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青少年时期是道德观、世界观养成的重要时期,有效的环保教育能促进全社会生态环境道德的形成。就国家教育体系之外的环保教育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养成环保公民文化,例如,政府及时提供环保信息,尊重环保知情权;为公益性环保社团、环保期刊提供生存空间和公共服务;通过制度安排来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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