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法律思考_法律论文

公务员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法律思考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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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共中央同意并转发,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为国家立法项目。监察部就《财产收入申报法》调研起草工作已经开始进行。这是进一步加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继续深入、持久和更有成效的重大举措,它标志着我国廉政勤政法制建设将步入新的阶段。请看本刊专论

《财产收入申报法》是通过公开公职人员个人财产收入,预防、处置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一种有力手段。此项法律被人们称为“阳光法”,现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联合国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编写的《反对腐化实际措施手册》认为,此法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事先警告和预报,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与其收入相符,如不相符,即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对其进行监督观察;二是在明知公职人员有腐败行为但查不到证据的情况下,仍可就其来源不明的财产对其提起诉讼。

监察部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我国不同地区公职人员个人拥有财产的基本情况,基于我国国情,对财产收入申报法所涉及的一些重要的和基本的问题形成明确的思路和意见,通知陕西等八个省、市、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就起草《财产收入申报法》开展专题调研工作。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调查对象不仅对《财产收入申报法》不熟悉、不理解,而且有的人对《财产收入申报法》立法中所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和该法实施后所涉及的一些实际问题,产生有疑问和顾虑。例如有的被调查者提问,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什么《财产收入申报法》只规定国家公务人员申报个人财产?这种规定是否符合宪法?是否是对公务人员的一种不合理要求?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和“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现在要求一部分公务员申报并公开包括存款在内的个人财产,是否符合这些法律?是否侵犯了公职人员财产隐私权的问题,为了保证财产申报法的顺利出台和有效实施,对上述问题从法理上予以科学解释,并在法律的制定实施中予以妥善处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公务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应当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

一个人、一个组织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是由他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的。例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公民及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相对人一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即使同一个人,他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也会有不同的法律身份和不同的权利义务。例如作为公民的某个人和作为债务人的同一个人,他的法律身份和权利义务也会不同。因此,明确公务员的特定法律身份,是理解公务员是否应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这一义务的前提。

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公务人员实际上都具有双重的法律身份,他们既是公民,又是国家公务员。我国及许多国家的选举法都明文规定,只有具有该国公民身份的人,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有担任国家公务员的法律资格。这就是说,在依法定程序担任公务员之前,他已经是公民,因此,在进入公务员队伍之后,他既保留了公民的法律身份,但又新增加了一种法律身份,即国家公务员的法律身份,有了这种身份,才有资格依法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如参予人大的立法活动,或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司法审判权等。

在国家公务人员的双重法律身份中,公务员这一身份在实际上具有更根本的意义。这是因为,公民身份虽然是担任公务员的前提条件,但公务员身份的本质特征却不是公民,而是国家依法赋予他行使国家政治权力的特定权利,公务员身份区别于一般公民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此。

那么,财产申报法规定的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到底是针对公务员的哪一种法律身份所作出的?十分明显,它绝不是针对公务员双重身份中的公民身份作出的,而是针对他作为公务员的这一根本法律身份作出的规定。即然公务员不是以公民身份而是以公务员这一特定法律身份承担了申报财产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这一义务是否涉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问题。之所以会产生这一疑问,原因在于将公务员混同于一般公民。一个公民在担任公务员之前,法律不要求他申报财产;一个公务员在离开公务员队伍而成为普通公民后,他原先承担的申报财产义务也自然消失。不同的法律义务是由不同的法律身份决定的。

二、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的法理原则决定了公务员应当承担依法申报财产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的原则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法理原则和立法原则。广义的权利义务平衡原则是指,同一个法律赋予或设定不同对象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或均衡的,例如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服兵役、纳税的义务等,而不受民族、性别、职业、财产等限制,这就是不同的社会成员作为公民在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均衡原则。狭义的权利义务平衡原则是指,同一对象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之间应当是平衡的和相应的,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必须承担与权利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反之也是如此。

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对于立法,特别是法律规定某一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相应的法理原则,才能保证立法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正义性。如果一个法律赋予同一对象的权利多而义务少,甚至只享权利,不尽义务,或与此相反,某一对象义务多而权利少,甚至只尽义务没有权利,这一立法就是不合理的,违反公平性、正义性原则的。财产申报法规定国家公务员承担依法申报财产的义务,正是根据权利义务必须平衡的原则作出的,因而是合理、公平、正义的。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赋予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如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依法采取政治措施的权利,公务员执行公务时人身受法律特别保护的权利,以及公务员的培训、晋升、薪金、生活福利等权利,所有这些,都是一般公民不具有的权利。公务员既然享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他就理应承担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公务员比一般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接触并知晓国家机密或经济财政秘密,因此,对公务员的保密要求和泄密处罚自然应比普通公民更严。不少公务员有权直接支配、管理国家人、财、物、资源,因此,对他们在维护、保障国家资源方面的义务责任规定,对他们浪费、侵吞、盗窃国家资源的处罚,也应比普通公民更严。总之,公务员的义务责任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是由他们享有的权利不同于普通公民所决定的。公务员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就是他们不同于普通公民义务的一种。

三、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要求决定了公务员应当承担依法申报财产的义务

国家公务员依法申报财产的义务,是由其特定的法律身份决定,所谓特定法律身份,主要是指他们依法享有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如直接参与国家立法过程、行使行政管理权或司法审判权等。因此,研究国家权力的性质,对于深刻理解公务员为什么必须依法申报个人财产更有更根本的意义。

什么是国家权力,它的最根本的性质是什么?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及国家权力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公共权力”。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及私有制的出现,社会成员分裂为“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同时也就产生了“私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所谓国家,就是“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所以,国家权力是保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公共权力”。

那么,何谓“共同利益”和“公共权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公共权力所代表和维护的共同利益,首先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即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所以国家公共权力首先是而且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公共权力,统治阶级建立这一公共权力,既是为了镇压、制裁被统治阶级对自己共同利益的侵害,同时也制止、惩罚统治阶级中的个别成员为了自己“个人的、家庭的”狭隘私利而损害以至牺牲整个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其次,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代表和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如对社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社会公共安全、交通水利设施等等的维护、管理、兴建等,这些都是社会共同的生产、生活秩序所要求的,属于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此而言,国家公共权力也带有社会公共权力的涵义。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上升为统治阶级,国家公共权力也就成了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人民公共权力。人民公共权力论应当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核心。

所谓廉洁或廉洁政治,是指国家权力及行使权力的官吏能够代表和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不以自己个人的、家庭的、小集团的狭隘私利去损害、牺牲整个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所谓腐败,是指官吏为了追求自己的狭隘私利而侵害以至牺牲整个统治阶级的共同根本利益。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是人民公共权力,国家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和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赋予的,人民和国家赋予他们权力的唯一目的,他们行使权力的唯一准则,是代表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因此,凡是符合、遵循这一目的和准则的行为,就是廉洁政治行为,他们就有资格继续行使这一权力。相反,如果公务员假借人民公共权力,去谋取个人的、家庭的、小集团的私利,以至于侵害、破坏或牺牲了国家、人民的公共利益,就是腐败政治行为,也就失掉了继续行使这种权力的资格。总之,一切国家权力都是公共权力,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公共权力”性质,就必须实行廉洁政治,腐败政治行为是引起公共权力变质和政权崩溃的最直接的内在基本原因。

在当代世界各国的政治生活中,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家官员为了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谋求非法财产收入,而利用自己手中的公共权力进行非法的权钱交易,是导致政治腐败现象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因此,其个人财产中是否存在非法财产收入,个人财产是否因非法用权而反常增长变化,就成为了解、衡量国家公务员廉洁程度及是否存在腐败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直接标志。制定财产申报法,要求公务员依法申报、说明个人财产收入状况,正是为了提高公务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为有权监督的专门机构对公务员从政治的经济状况、财产收入进行审查提供可靠的依据,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

综上所述,公务员依法申报个人财产收入的法定义务,是由公务员的特定法律身份,由权利义务必须平衡的法理原则,特别是由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因而既是符合宪法的,也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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