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电工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的生命周期模型--“支付系统”的系统论证_电器论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生命周期模型——对“付费制度体系”的系统论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命周期论文,电子产品论文,模型论文,体系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前言

2004年,笔者在《关于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之“付费制度体系”研究》[1]一文中提出了在法律框架内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付费制度体系”初步构想。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正式公布。本文旨在通过全面分析电器电子产品生命周期内流转环节的传统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在阐述构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付费制度体系”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论述构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付费制度体系”生命周期模型,并就其运转方式和重要意义进行了讨论。

2 流转环节的传统模式与存在问题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付费制度体系”的建立应从分析电器电子产品生命周期内流转环节的传统模式[3](见图1)入手,才能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在传统模式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存在一系列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回收责任制度缺失问题。制造商在无环保要求及回收处理责任要求的情况下,往往选择使用成本低廉但环境污染严重或回收处理困难的材料,既不利于国家环境保护战略的实施,又不利于技术进步和缩小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的差距,并易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阻击而不利于产品出口。②不能完全回收问题。由于各类主体间相互脱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率和回收利用率非常低,导致资源被严重浪费,特别是部分电器电子产品中所含稀有贵金属等国家短缺资源的浪费。③不规范回收问题。由于缺乏监管与跟踪,一些体积小、价值低的电器电子产品往往不能按照规范要求回收而被随便丢弃,夹杂在生活垃圾中被焚烧、填埋或散落于土壤和水体之中,易造成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等对大气、水体(包括饮用水源)和土壤等的严重污染。④不按时回收问题。由于我国人民崇尚节俭美德,在缺乏有效手段监督强制报废的情况下,大量超过报废标准时限的电器电子产品仍在超期服役。随着相关器件的磨损和老化,各类漏电、触电、爆炸及火灾等大小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⑤不规范处理问题。由于缺乏对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跟踪监督管理,各类处理机构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和处理目的不尽相同,导致其中可利用的资源得不到利用,或被不安全焚烧和填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这些问题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构成了极大挑战,对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新时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必须得到彻底有效的改革。

图1 电器电子产品生命周期内流转环节的传统模式

3 “付费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涉及产品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消费者、回收处理机构等多个环节,且往往产品的使用寿命长短不一,品种多、总量大,流通过程复杂。笔者认为,构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付费制度体系”必须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以明确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为依据,以制造商责任制[4]、消费者义务制[5]和全过程管理[6]等为基本原则,做到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环节中使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消费者、回收处理机构等在回收处理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环环相扣、传承有序。

其基本原则为:①必须以明确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为依据。目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虽然出台了《部分标准通则》和《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7],但并非强制报废标准,大量早该强制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仍在超期服役,这已成为制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主要障碍之一。②必须以“制造商责任制”为原则。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观点认为,决定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是制造商[8]。因此,欧美各国均实行制造商责任制[9],规定应由制造商承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费用和相应工作。在我国,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配套,制造商责任制一直不能得到落实。③必须以“消费者义务制”为原则。长期以来,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领域,对消费者义务的约束多停留在道德范畴,缺乏法律形式的硬性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违背道德标准不需付出任何直接成本或代价,从而直接导致了电器电子产品超期服役或随便丢弃。因此,消费者主动协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的义务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④必须以“全过程管理”为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管机构能对电器电子产品在生产、流通(进口)、使用、再流通、回收处理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变更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建立电器电子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转让直到回收处理所有环节在内的每台(个)产品身份及状态数据库,从而使电器电子产品在自其“诞生”之日起至其回收处理为止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处于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并保证在其报废到期之时能够准确追踪到当时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和电器电子产品本身,确保回收处理过程的完结。

4 “付费制度体系”生命周期模型及其运转方式

通过对电器电子产品生命周期内流转环节的传统模式分析,以及对构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付费制度体系”基本原则的论述,我们可构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付费制度体系”生命周期模型[10],见图2。

注:表示实物由主体A转移到主体B;表示实物在主体A与主体B之间的双向转移;表示主体A对主体B应承担的某种职责或义务;表示主体A和主体B之间相互应承担的某种职责或义务。

图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付费制度体系”生命周期模型

该模型的核心内容和运转方式为:①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监督管理中心(简称“废电产品监管中心”)。废电产品监管中心隶属于国家环保部,由其建立全面的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数据库,征收和返还价内回收处理费和价外回收保证金,统一负责全国范围内电器电子产品本身及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各环节问流转状态信息的登记、变更工作,并保证所有已售产品在生命周期内随时可以追踪到位,且在报废期限到期后一定时期内(如3个月)完成回收处理工作。废电产品监管中心作为国家环保部下属的执法部门,有权要求电器电子产品流转环节中的所有相关主体对其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予以全力配合。废电产品监管中心应根据需要在国家环保部的批准下分设各地派驻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以方便履行职责,减少地方政府部门的干扰。②在废电产品监管中心之下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废电产品基金”),基金资金由废电产品监管中心征收的价内回收处理费、价外回收保证金和按规定罚没的收入组成。价内回收处理费是指由废电产品监管中心根据不同电器电子产品的资源消耗率、回收处理难度和资源回收利用价值等因素核定的向国内电器电子产成品制造商和电器电子产成品进口商征收的税费,包括回收费、处理费和环保公益金。回收费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机构而言,因缺乏回收收益而造成的回收成本的补贴费用。处理费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机构而言,因缺乏处理收益而造成的处理成本的补贴费用。环保公益金是指对因实物资源消耗和环保资源消耗而需要承担的社会公共资源成本的补偿金。价外回收保证金是指由废电产品监管中心根据不同电器电子产品的零售价格及回收利用价值的一定比例(如零售价格的5%—10%)核定的由消费者在购买电器电子产品时缴纳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进行回收后退还的保证金,用以保证绝大多数消费者能在报废期限内主动回收电器电子产品。废电产品监管中心有权根据公众举报和监管检查等渠道,对不按规定主动回收电器电子产品的消费者和违反规定冒领盗占、弄虚作假的回收处理机构等进行处罚,罚没所得用于补充废电产品基金。为防止基金收入被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以外的用途,应规定基金收入仅可用于支付对应的回收费、处理费和价外回收保证金,剩余部分定期结算确认后用于经国家环保部批准的各类环保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对优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机构及行业组织的补贴或奖励等。废电产品监管中心和废电产品基金的工作人员按公用事业单位性质参照公务员薪酬待遇予以全额拨款,从而避免基金收入通过灰色渠道挪作他用的可能。③从国内电器电子产成品制造商和电器电子产成品进口商共同指向废电产品监管中心的①号箭头是指:国内电器电子产成品制造商和电器电子产成品进口商有义务根据废电产品监管中心的统一格式要求编制出厂电器电子产品的信息编码,并及时上报废电产品监管中心建立统一的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数据库。每台(个)电器电子产品必须拥有统一的格式,以数字和字母组成的唯一的身份号码,并对相关标签以防伪技术进行处理后置于产品的多个部位。身份号码字段可由电器电子产品类别、生产厂家、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报废日期等信息组成,任何厂家出厂的任何产品之间均不得重复。随产品销售时,生产厂家应配发由废电产品监管中心和生产厂家盖章确认的经过防伪处理的身份证书和维修卡。身份证书应预留终端零售机构及消费者信息登记格式空页及转让、回收及处理信息登记格式空页。身份号码、身份证书信息等与废电产品监管中心的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一一对应,用作返还回收费、处理费和价外回收保证金的主要证明材料。④从国内电器电子产成品制造商和电器电子产成品进口商共同指向废电产品基金的②号箭头是指:国内电器电子产成品制造商和电器电子产成品进口商有义务根据废电产品监管中心核定的标准向废电产品基金缴纳价内回收处理费,包括前述回收费、处理费和环保公益金三项费用。⑤从消费者1和消费者2指向各类终端零售机构的③号箭头是指:消费者1和消费者2有义务根据废电产品监管中心核定的标准在向各类终端零售机构支付购买产品费用的同时缴纳相应的价外回收保证金,各类终端零售机构则需向消费者开具由废电产品监管中心专门提供的代收凭证,用作日后返还价外回收保证金的凭据之一。⑥从各类终端零售机构指向废电产品监管中心的④号箭头是指:各类终端零售机构有义务根据废电产品监管中心的统一格式要求填制终端零售机构信息及消费者详细信息并报送废电产品监管中心,用以建立电器电子产品信息数据库,并同时在产品身份证书上进行详细登记签章。终端零售机构信息可由终端零售机构的名称、工商注册号或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组成。消费者信息可由消费者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组成。⑦从各类终端零售机构指向废电产品基金的⑤号箭头是指:各类终端零售机构须将代收的价外回收保证金定期结转给废电产品基金。⑧位于二手货回收交易机构与废电产品监管中心之间的⑥号双向箭头是指:电器电子产品实现首次销售后在生命周期终结前的可由二手货回收交易机构回收后再次销售;二手货回收交易机构在将其自身信息和消费者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和上报并得到实时确认后,须如位于消费者1或消费者2与“二手货”回收交易机构之间的⑧号双向箭头所示,受让方向转出方支付转出方此前已缴纳的价外回收保证金和“二手货”剩余价值;消费者私下达成交易的,也必须到废电产品监管中心核准的二手货回收交易机构进行消费者信息变更登记和上报确认,然后在“二手货”回收交易机构的指导下支付价外回收保证金和“二手货”剩余价值(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⑨从各类废弃品回收机构指向消费者1、消费者2和“二手货”回收交易机构的⑧号箭头是指:各类废弃品回收机构通过与废电产品监管中心实时交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信息数据并得到确认后(如位于各类废弃品回收机构与废电产品监管中心之间的⑦号双向箭头所示),有义务向消费者或“二手货”回收交易机构预先代为返还价外回收保证金和支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剩余价值(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⑩从各类废弃品处理机构指向各类废弃品回收机构的⑩号箭头是指:各类废弃品处理机构通过与废电产品监管中心实时交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信息数据并得到确认后(如位于各类废弃品处理机构与废电产品监管中心之间的⑨号双向箭头所示),有义务向各类废弃品回收机构预先代为返还价外回收保证金和废电产品监管中心在相应产品销售前核定的回收费,并支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剩余价值(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11)从废电产品基金指向各类废弃品处理机构的第(11)号箭头是指:废电产品基金在得到废电产品监管中心的核准指令后向各类废弃品处理机构返还价外回收保证金和废电产品监管中心在相应产品销售前核定的回收费与处理费。

5 付费制度体系生命周期模型的重要意义

由上述生命周期模型和对运转方式的详细说明不难发现,构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付费制度体系对有效解决传统电器电子产品流转模式下存在的诸多问题具有显著意义。主要表现在:①通过设立废电产品监管中心和废电产品基金,建立电子电器产品信息数据库,可将全过程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做到对电子电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流转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可更加有效、彻底地解决不完全、不规范和不按时回收的问题,真正做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环环相扣、严密无缝。这也正是生命周期模型的核心价值所在。②通过价外回收保证金设置,可将由道德规范约束的消费者义务落实到法制框架中来,是消费者义务制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法律体现,可有效解决不完全、不规范和不按时回收的问题。价外回收保证金制度的运用,将直接增加消费者违反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规定的成本,从而通过经济杠杆作用达到为社会管理服务的目的。③通过价内回收处理费的设置,制造商责任制可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中得到有效实现,解决回收责任制度缺失的问题,使制造商或进口商为自己制造或进口的产品对资源占用和回收的费用买单,既可避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因回收处理成本高于回收处理收益而导致的回收率低的问题,又能促使制造商进行技术革新,降低单位资源消耗和回收处理难度,以增强产品的竞争力。④在实际运转过程中,将价内回收处理费拆分为回收费、处理费和环保公益金,并将回收费和处理费的返还安排在最后环节兑现,有效保证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沿着规定的回收处理路线进入废电产品监管中心核准的各类废弃品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从而避免不合格处理机构的非法盈利和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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