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相关探讨论文_侯雪婷

关于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相关探讨论文_侯雪婷

侯雪婷

燕山大学里仁学院 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摘要: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本文以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为研究对象,对中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特色、与英美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联系和主要内容、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做了基本论述,对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做基本分析概述,针对制度存在的缺陷做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提出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民事证据;证据交换;庭前会议

一、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的概述

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主持下,将各自持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出示和交换,以确定争点、固定证据,为开庭审理做准备的诉讼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属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一部分,而民事审前程序的设立是“基于案件非经充分准备不进入法庭审理的构想”。如果开庭后再进行证据交换则法官对案件没有了解,当事人没有准备,庭审就不会有好的效果。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共四个条文对证据交换作了直接规定。从这个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关于我国民事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有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其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证据交换的案件须是“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又可称之为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定位,在笔者的眼里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尤为重要。这里把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列为如下几点:

第一,能明确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做好充分的开庭准备。在前面的概念中提到证据交换是使双方当事人彼此知道各自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为当事人有目的的收集证据提供可能,避免证据突袭,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确定自己的主张,明确诉讼争议焦点。

第二,促进诉讼模式的转换。我国的诉讼模式较为倾向于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而证据交换制度则强调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法官仅是作为中间主持者的立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的交换,并不过多的干涉当事人之间的主张。显然证据交换制度是有利于实现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的。

第三,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不强制被告答辩且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证据材料,证据交换能够确定证据,减少不必要的证据调查程序,证据交换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证据变更,在调查取证等方面减少了司法资源投入。

第四,证据交换制度对当事人双方的庭前调解工作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双方及时了解掌握证据,更加明确自己在诉讼中的优势和劣势,从而对诉讼结果产生更清晰可靠的预判,增加和解可能性。

二、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为提高诉讼的公平与效率有重要贡献,是民事审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制度,但该制度起步较晚,相应的规则也不够明确完善,有较大的研究价值和讨论空间。

在立法方面的现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证据交换制度真正被列入全国性的法律文件是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证据交换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领域,

在2012 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将证据交换规定在审前程序中,其主要依据仍为2001年《证据规定》中的四项内容。其原则性较强但较为粗糙,涉及范围太广没有明确的细致规定,仍是一个制度框架。

在司法实践方面的现状。在司法实践方面,在我国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须要进行证据交换,虽然我国证据交换是可以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方式开展,但是凡是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几乎都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而非当事人申请。极少的当事人会主动申请庭前的证据交换,降低了诉讼效率。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框架大、适用证据交换案件的范围不够清晰、理论性强、实践起来较困难,也没有明确界定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主持证据交换的主体太过笼统、模糊不清。对违反证据交换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交换制度进行落实。缺乏与证据交换制度相配合的其他证据制度。

三、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建议

明确适用证据交换制度案件的范围。案件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划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般案情较为复杂、疑点较多、争议较大,可适用案件证据交换。简易程序一般案情简单清晰,争议较少,故原则上可以不进行证据交换。案件在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与独任庭审理的案件划分。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般为较大的案件,独任庭审理的案件案情简单,证据不复杂,案件较小,不适用证据交换制度。

明确证据交换的方式。对实体证据材料的证据交换方式。实体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在证据交换时,应出示原件并同时将其复印件给对方留存。对证人证言的证据材料交换方式,证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出庭作证。在条件允许范围内也可由证人录制证言视频资料提交法院进行表述。

明确证据交换主持主体。证据交换制度作为一个庭审前的准备程序,也应设立专门的庭审前法官。审前准备法官不得成为其主持的审前准备程序案件的庭审法官。“预审法官”亦为法官,有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不同于书记员或助理法官。

明确违反证据交换的法律后果,为防止涉及案件人员对证据交换制度明知却违反的情况起到威慑和预防的作用,要落实证据交换制度必须设立对其相应的处罚措施。

设立与证据交换相配套的其他制度。完善我国证据收集制度。应对当事人和律师在收集证据方面提供规范程序和必要的手段权利,将法院的调查取证也列入规范的制度化程序中,使证据收集制度化、规范化。对滥用证据交换制度的防范。一类是法律规定证据交换的禁止事项,另一类是法院加强对证据交换的管理。这些制度均降低了当事人做无用功的几率,提高诉讼效率。

完善举证期限制度。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四、结语

我国从引进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以来做过很多改进,学界对该制度的讨论也愈演愈烈。关键点在于如何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对该制度做出改进,完善理论思想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积极去实践,充分发挥证据交换功能作用。笔者在本文中对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但如何使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和价值能够真正体现,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杨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实证研究[A].毕玉谦.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二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34.

论文作者:侯雪婷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8年第11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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