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也获得了长足发展,工程项目的规模在扩大,很多工程在施工中存在监管问题,导致安全事故产生。工程的施工周期非常长,而且耗资多,管理起来难度非常大。所以,在进行工程监管中要完善安全责任分析。
关键词: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现在,我国安全监管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监管队伍对安全问题认识不足。所以,要提升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在监理中采取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使他们具有法律意识。
一、建立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的要求
(一)建立监管安全责任制度
如今,我国的建设规模非常大,工程的难度也在提升。尽管我国的安全水平在不断提升,但是其提升的速度还有限。在工程中常出现高空坠落、土方塌陷和触电等问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很大的损失。所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为了促进安全施工,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制度。
(二)法律的强制要求
我国的《建筑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者和生产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当监理单位发生存在安全隐患,应该及时提出,严重情况下可以停工,并且告知相关部门。
二、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
(一)产生机制
工程监理指的是在建立工程师或者工作人员作出的一些对权利和义务关系产生影响的事件,监理行为可以分成很多种,有监理单位发出的行为,也有监理工程师的个人行为。工程监理环节中,常常会产生一定的约束,所以在监理中应该按照委托合同内的内容进行。在合同中,相关的内容与安全责任联系紧密。
(二)工程监理的行为约束体系
在工程项目建设环节中,监理单位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充分理解工程监理行为的约束体系。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中相关的内容,监理单位要明确的界定。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对安全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在具体的施工中,会发生一定的扩充和改变,合同原有的内容会受到影响。
三、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安全责任非常重大
业主和监理人员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二者互相监督。然而,目前监理人员承担的责任更多,业主的责任意识却没有很大的提升,当出现问题后,甚至有业主会推诿。随着工程难度的提升,很多监理单位不愿意去承担过多的责任,导致在施工中安全监管存在问题,业主和监理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二)工程监管相应太慢
监理单位发现问题后,应该立刻在施工现场纠正施工人员,但是有些监理单位的监管权形同虚设,工程施工人员不能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施工,缺乏权威性。
四、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完善措施
(一)相关部门树立安全意识
业主和监理单位都不愿意安全事故产生,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应该明确自身的职责,与施工各个环节的管理人员做好沟通工作,确保他们在安全管理中也能负起责任。监理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之间的关系,当安全事故产生后,不论是业主或者监理单位要承担责任,势必会降低施工质量和效率。监理人员在明确自身职责的基础上,要与施工管理人员有效的沟通,使各方都树立安全施工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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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三方参与机制
在进行安全监理环节中,常常出现职责不明的问题,监理单位承担过多的责任。所以,监理方应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使业主、施工方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从而防止事故发生时不能落实责任方。很多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责任非常多,尽管在各方的协调下,沟通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工作者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利用和职能,监理安全协作机制,对工程项目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分析,当出现问题时要及时的将问题上报上级人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三)完善对监理的法律保护
当前工程监理中面临很多问题,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中承担的责任过多,但是其收取的服务费用很低,这就导致了监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所以,国家和地方应该通过法律和法规的方式,对监理单位的责任进行明确,并且完善收费标准。在工程施工中,明确责任界定。
五、安全监理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安全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差别
在工程建设中,常见的法律是《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二者都明确规定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建筑法》中,明确规定施工单位要进行安全生产观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企业的责任。施工如果是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应该全权负责安全管理。分包单位在施工环节中,应该严格履行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安全施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中规定施工单位要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施工行为,要提升施工的安全性,要保护施工者。这两部重要的法律都没有明确的指出监理单位具有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只是提供服务和咨询的单位,不是主要的经营单位,在安全管理中并不是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监理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在施工前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检查,并且按照监理规划开展监理工作,业主不要过多的参与到监理工作中。
(二)安全监理与安全中介机构工作存在差异
建设单位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施工单位或者设备制作企业一般会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确保施工安全,二者存在根本的不同。尽管都是想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但是在工程建设中,二者的服务对象存在本质差别。安全中介机构是完善安全评价、认证和监测工作,确保委托方在良好的施工环境下施工,确保设备的性能达标,设备是按照规定生产。安全监理单位主要是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其行为要严格的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确保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遵纪守法。
(三)安全监理与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存在差别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具有法律效力,针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进行行政审批,通过核准、认可和注册等方式,进行各项执法操作,完善施工的监督检查,也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理单位的工作是企业实体,是独立的法人,安全监理要按照施工承包合同上的内容进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果不能遵循安全生产的原则,可以进行经济罚款,但是监理单位不具备公权力,不能降低施工单位的资质,只能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上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工作是一类重要的方式,可以借助国家安全行政监管部门的公权力,提升自身的监理的效果。
结语
在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应该采用科学的方法,熟悉相关的法律和文件,在施工的各个环节中,发挥监理的效果,提升施工的安全性。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存在不健全的情况,导致工程监理发展迎来机遇和挑战。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增强自身的服务意识,不断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实现全过程建立,借助现代化的建立手段,为施工单位提供全过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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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左剑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18
标签:责任论文; 监理单位论文; 工程监理论文; 工程论文; 安全管理论文; 施工单位论文; 人员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3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