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_农业保险论文

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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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1999 )04—0074—06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矛盾及其成因

(一)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淡薄,保险市场主体偏少,缺乏适度竞争,保险市场体系仍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都较低,保险业还处于刚起步阶段,未能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和公众生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因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财富的大量增加使风险的载体增多;大量的科学技术成果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各领域,既增加了财产的内含价值又使新的风险不断显现,可保风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公众的风险及保险意识并没有相应提高,如最近在北京的一次社会调查显示:北京有八成以上的人不了解保险(见1997 年1月21日《中国保险报》),从而形成了社会风险总量增加与消费者保险意识滞后的矛盾。

从目前的保险市场主体看,参加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数量太少,虽然我国保险公司的总数已达20多家,但是只有中保集团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许多城市和地区至今只有两三家(甚至只有中保集团一家)保险公司。中保集团仍控制着70%的份额,其它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很小,说明保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缺乏适度竞争。同时这与我国人口状况不相适应。如美国人口为2亿,保险公司6000家, 香港人口与广州大致相当,但香港有229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口8000 人左右,而我国人口12亿多,仅有保险公司20余家。这种状况的弊端是难以给保险市场的竞争者带来真正的压力,也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因此,我国的保险市场还需要培育一定的市场主体。

(二)保险业发展总体水平落后,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险种结构单一,适应性不强,新险种开发缓慢。

我国保险业务总量仍然偏低,总体发展水平还很落后。1995年我国保险费收入为615.7亿元人民币,约合74亿美元,不及美国的1%。表明我国的保险服务特别是寿险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保险业务结构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一是产险业务比重大,寿险业务增幅快。二是产险和寿险业务结构不合理,产险中企财险和机动车辆险位居一、二位,各公司对航意险的争夺激烈;寿险中团体险占较大比重,短期险发展缓慢。三是城乡保险业务比例失调,城市保险发展明显快于农村,农业保险占产险业务的比重不足1%,呈萎缩发展的态势。

研制和开发新险种是适应保险竞争的需要,产寿险分业经营后,加速险种的更新换代显得尤为迫切。眼下正在市场上运行的险种有400 多种,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险种并不多。其中,寿险险种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差,其投资功能难以体现,造成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寿险业发展的“瓶颈”。部分新近推出的寿险险种保费高昂,不适合中低收入家庭(他们的占比在90%以上)。产险市场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各保险公司险种雷同者甚多,个别险种“克隆”现象严重。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见1998年6月16日《中国保险报》)。这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使各保险公司无法建造自身的险种优势,造成财产风险种类繁多与险种单一老化的矛盾,并导致各保险公司在个别险种(如车险)上过度竞争,而其它险种如责任险和信用险等发展滞后。1997年,中保财险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只有14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3.6%,这种局面有待扭转。

(三)保险法制不健全,市场竞争条件不平等,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我国的保险法制还不健全,只有一部《保险法》和一些管理条例,还缺乏与之配套使用的其它法规,这给不规范的保险经营造成了可乘之机,并造成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另外,国家对保险业实行差别税率,对平保和太保统一征收33%的税,而对中保集团征收55%的税,并且中保集团税后利润由调节税再划出一部分,基本上是将利润的80%左右上交国家,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享受15%的优惠税率。税率低费率必然低,在保险竞争中会形成明显的价格优势,这就造成我国几类不同性质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四)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运用范围过窄,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保险赔付水平过低,保险经济补偿作用有待提高。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资金运用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增强其经营稳定性的功能日益突出,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资金的收益状况。寿险资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可以为各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但是,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单一,投资规模与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投资收益率极低,加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保险基金不能保值增值。尤其是寿险基金面临几十年后巨额的累积责任,确保寿险投资有较高的收益率直接关系到寿险公司的生死存亡和对被保险人的保障问题。自1996年以来国家连续下调银行利率,1997年10月再次降息,国债发行年利率也由14.5%下降到7—8%,据测算,中保系统于1997年因降息就损失近50亿元,我国大部分寿险企业也出现了严重的利差倒挂现象,偿付能力明显不足,形成了很大的风险,寿险经营面临困境。为此,放松对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资金运用的限制,扩大保险资金运作空间,是保证我国保险业顺利发展的现实选择。

我国保险投资不畅是造成保险业赔付率过低的重要原因。我国财产险的赔付率一直维持在5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赔付水平。90年代英国保险业的赔付率在80%以上,近年美国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率曾高达108.3%左右。在这么高的赔付水平下, 西方国家保险业仍能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其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广泛,盈利甚高,充分实现了以保险投资业务的收益补偿保险业务(主营业务)的亏损,这已成为国际保险界的发展方向。但与此相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提高利润的主要途径仍然是努力降低保险赔付率,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误区。从长远来看,这种“低保费、低保障、低赔付”的经营策略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育,特别是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咄咄逼人的攻势,国内保险公司将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五)保险经营性风险日趋积聚,保险业面临风险的考验。

主要表现为:部分保险机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存款不合理,贷款质量不高,风险增大;部分险种责任过大;险种结构不合理,风险集中在少数险种上,不能作到风险的分散化;自留风险的责任过大;寿险业务预定利率过高,预定费用率偏低,潜伏着较大风险;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上存在较大漏洞;寿险投资渠道受阻,又因利率下调和通胀因素的影响,远期风险增加;承保的业务质量不高,保险标的风险增大;保险公司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明显不足,偿付能力极其有限,抗风险能力不强,特别是抗巨灾的能力更是令人担忧。1997年4 月25日,具有百年经营历史的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就是保险风险积聚所致。

(六)保险业务迅猛发展与人才匮乏形成尖锐矛盾。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展业、精算、承保、理赔、查勘和投资等环节人才的需求。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我国保险业务停办20年之久所带来的最严重后果是保险人才培养的断层,导致目前保险从业人员总体水平偏低,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总人数的30%。 许多保险公司在招收了没有任何保险知识的人员后仅仅对其进行2周到4周左右的培训后即上岗推销保险。 这些代理人经常出现答非所问、误导陈述、保费回扣和恶意招揽业务等违规现象,极大地败坏了保险声誉。近年国内一批高等院校开设了保险专业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我们相信中国保险业将后继有人。

二、解决我国保险业面临问题的措施

(一)加大保险宣传力度,重视保险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保险市场的培育工作应从宣传入手,制定一个符合市场规律的宣传策略,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识程度,这是每个保险从业人员的责任,也是提高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实现良性发展的根本保证。

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初创阶段,保险机构数量不足,需要加强保险机构建设。因为没有相当数量的机构就无法实现保险业的规模经营,目前对设立新的保险公司限制过严增加了新公司经营的难度和风险。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这方面应有所突破,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基础上以“质量优先”作为机构发展的原则,对经营管理好的公司应采取鼓励和扶持政策,以确保我国保险业的适度竞争。

应加强保险业的内控管理,虽然各保险公司制定了各种内控制度,但往往执行不严,有章不循,有禁不止。有的先赔后保,有的通融赔付,有的把各种费用计入赔案,有的不提准备金而盈报利润,有的施欠赔款降低赔付率,对重大业务决策缺少审慎论证等。同时,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由于我国还缺乏管理中介机构的经验,各地不是管得过死就是放得太开。为此,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针对保险市场现状研究制定保险中介人管理制度及配套措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应注意积极引导。针对保险监管体系的缺陷,对保险业进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既可以对内资和外资保险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又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稽核体系有效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更重要的是通过内部协调保证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沿着各自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开发新险种,增强市场竞争力。

1、加强领导,增强新险种开发的组织协调能力。 现行的险种管理体系是“大一统”的模式,险种开发方式是由业务部门自行设计条款,报保险主管部门审批,但因其它工作量很大,难以对险种的开发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和必要的试验推广,致使开发滞后推广迟缓,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为此必须从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上加大对新险种开发和管理力度,设立“新险种开发和推广部”,它具体负责:(1 )保险市场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和预测及制度的制订和组织实施。(2 )新条款的设计和报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确保条款的严密性和科学性。(3)新险种的试验推广工作。(4)负责信息反馈,对险种性能和效益进行考核并制定奖惩办法。

2、险种开发要坚持多层次、系列化的原则。 一是对原有险种按新的市场需求进行加工调整,增加新内涵,推陈出新,将老险种改造成新险种;二是引进国外的一些险种,结合中国的民风民俗进行嫁接和加工处理,洋为中用;三是在发展常规保险的基础上必须有自己的险种专长和特色,提高险种的专业化程度,逐步形成自身的主导险种和经营特色,创立拳头险种和优质品牌,即“三位一体”的险种开发战略。

3、结合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搞好配套险种的开发, 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险险种的开发力度,这是新的业务增长点。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入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到来,寿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寿险公司应牢牢把握。老龄人口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强烈需求。关于医疗保险的发展问题,首先商业医疗保险应该为社会医疗保险提供补充服务,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险,这是医疗保险中需求最强烈但管理难度最大的一个险种,关键是要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开支。其次要解决社会医疗保险中未被覆盖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障所覆盖的人群有限,1997年国家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及大病统筹所覆盖的人数仅占总人口的27%,参加商业医疗保险者占2.7%,即70 %以上的人无任何医疗保障,如何为其提供保障将成为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最大契机,商业医疗保险需从多角度多层次推出适应需要的险种,可以包括基本保障型、补贴型、单一疾病或大病型、储蓄型和少儿医疗型等种类。另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1996年我国人均年医疗费用支出217.82元,占年总消费支出的3.8%,由此可见年人均保费在200—300元之间商业医疗险种具有广阔的市场。

(三)改革税收体制,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创造适合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国家应对内资保险公司实行较低的和大致相当的税率,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对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及个人寿险、养老保险业务应予扶持,其中较为理想的办法是实行差别税收政策。一是采取超额累进制,视保险公司规模,采用15—25%的不等所得税率,适当调节过高收入,扶持保险公司的发展,其优点是为各保险公司创造了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便于打破垄断局面。二是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公司,包括外资公司统一征收略高的所得税。另外,应建立与国际贯例相吻合的市场环境。

(四)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实现保险投资特别是寿险投资的多元化。

1、调整对资本市场的政策, 要重点发展包括寿险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这样既可以为资本市场注入大量资金,解决经济发展的巨额资金需要,也可以作为稳定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从而带动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

2、赋予保险公司独立运用资金的自主权。 为使我国刚刚起步的保险业摆脱困境,除了保险业自身采取相应对策外,国家理应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允许保险公司在保证偿付能力的前提下,更充分更自由地进行资金运用,对产寿险应区别对待,逐步放宽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等业务,以便有效地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能力,提高保险赔付水平。

3、树立正确的保险投资观念,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 收益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管理,制定可行的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权,责任到人,并对资金运用的各环节实施严密的程序和规范的管理,全面强化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

(五)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自律功能。

目前保险事业组织可以完成以下工作:(1 )规范和协调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2)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 如组织分保和共同承担巨额风险等。中国民族保险业还比较脆弱,国内同行之间要竞争与合作并重。(3 )促进保险公司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及保险信息的交流。如定期公布损失率、参考费率和标准保单等信息资料。保险市场通过建立和健全行业工会等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建立自我约束和协调机制,这样,既能弥补国家宏观管理的不足,又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

(六)增强保险经营的风险意识,科学控制预定利率风险和巨灾风险。

当前保险运营缺乏必要的风险意义,给保险业的稳健经营留下很大隐患。从理论上讲,保险业经营的对象就是风险,并依据“大数法则”确定保险费率。由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一旦实际发生的损失超出预定水平,就会给保险经营带来风险,甚至使保险公司倒闭。我国保险经营重点防范四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保险公司本身经营所造成的风险。二是操作风险,如利用电脑进行犯罪。三是预定利率风险。目前我国寿险业的预定利率在9%左右,据联合国亚太经社委员预测, “九·五”期间我国经济增长率为8.7%,预计到2000年, 我国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到7%,形成严重的利差倒挂。四是巨灾风险。我们以1996 年的保险金额15万亿元计算,如果理论损失率为3‰,则有450亿元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意外巨灾,损失率达到6‰,则可能有900亿元的赔偿责任,已超过了各保险公司当年保费收入总额及可变现资产的总和。这使我们对巨灾风险问题有了新的警觉和反思。

(七)要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并逐步开放保险市场。

中国是在经济全球化、竞争白热化和联系网络化的背景下开始发展民族保险业的。因此,中国保险业从现在开始就不得不注重保险业的国际化经营,也面临逐步开放国内的保险市场的问题。其中,建立与国际惯例一致的保险制度和市场环境就显得十分重要。结合“十五大”精神和保险市场现状,保险业对外开放应坚持循序渐进、区域平衡、合资优先的原则。具体步骤分三个阶段:一是国家扶持阶段。如目前规定外资产险公司不允许搞三资企业业务,外资寿险公司只允许做个人业务,对其业务经营区域也有限制。民族保险业在几年时间里利用国家的保护政策,积累经验,加强合作,为有能力与外资公司抗衡打下基础。二是在国内平等竞争阶段。经过几年时间,民族保险业在各方面已达到一定水准,届时,国家的保护措施相对减少,外资公司数量进一步增加,国内保险公司从幼稚逐渐走向成熟,初步具备了与外资公司抗衡的能力。三是参与国际竞争阶段。中国保险业在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后将达到比较发达的阶段,随着中国经济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大,政府对保险市场全面自由开放,中国保险业将到海外寻求发展机遇。届时,中国保险业务收入将跻身国际前列,在国际保险界发挥重要作用。

三、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前景

(一)保险业的发展规律。

世界经济发展历程表明: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1 )人均保费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而稳定增长,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动力。(2 )保险深度即保费占国民收入的比例也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但有一定的波动。(3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寿险业务的比例将会超过非寿险。这说明经济越发达,人们就越关心人的自身价值;而在不发达国家人们更多地关心手中已有的物质财富,因而财产保险业务收入占很大比重。(4 )我国东部和沿海地区保险业将会快速发展。因这些地区经济有了高度的发展,为保险业的深层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二)中国是人口大国,要努力发展有特色的人寿保险业务。

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是举世公认的,尤以寿险市场的发展最为可观。1996年中国人口已经超过12亿,在人口总量增加的同时出现了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同年,中国65岁以上人口所占的比重已接近7%,“九·五”期间离退休人员将进入高峰期。 又因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公众保险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保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会有更高的要求,需要强化民族意识,从民风民俗上挖掘寿险潜力。因此,发展特色人寿保险业务是我国寿险业的当务之急。

(三)中国是农业大国,发展农业保险至关重要。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农业经济始终是第一位的,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一点是不会改变的。国内保险企业要在开放中求生存并保护其个性,就非在农业保险上下功夫不可。近年来关于农险发展问题已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为此应采取的措施是:(1 )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这是发展农业险的远期策略。它负责制定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2)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和扶持力度。(3)尽快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的管理机制, 应由各级政府直接参与,建立起以全社会对农业风险的投入和农民互助为基础的合作保险机制。(4)从国情出发,对农业保险应实行半强制保险的形式, 即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其余部分采取自愿方式。(5 )近期的农业保险工作仍需要由中保财险公司负责。 原人民保险公司自1982年开办农险业务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6)尽快出台一套农业保险法规及培养一批农业保险专业人才。

收稿日期:19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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