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利益分析_伦理学论文

道德利益分析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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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起

当代中国正处在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面对这一意义深远的重大社会变革,作为导引人们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道德,必须介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生成和运作过程,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功能,这已成为广大伦理学工作者的共识,并日渐成为他们的自觉行动。然而,另一个不容忽视而又确实易于为人们忽视的事实是:虽然人们对道德介入现实生活必要性的认识可以说达到了一种理性自觉,但对于这种介入实际效果如何却缺乏应有的考察和思索。换言之,社会所设定的道德价值目标和道德规范在何种程度上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并未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和关注。由之,伦理学对道德价值目标与社会生活之内在关联的实证研究严重不足。具体论之:其一,源于而又高于市场经济的道德价值目标尚未得以科学的定位。伦理学研究领域道德价值标准上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生产力标准和人的全面发展标准之争就说明了这一点。其二,对“实然”——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和整个社会道德风貌的把握失准。伦理学界乃至全社会的“道德爬坡论”和“道德滑坡论”之争再清楚不过地显示了这一状况。其三,对社会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和原则规范如何转化为伦理主体的自觉行动和内在需要尚无深入的研究,尚未能在方法论和工具性层面上研究这种转化的现实途径。其四,尚未建立一套考察道德价值目标转化为道德实际效果的价值评估体系。从“形而上”的意义上讲,道德实现自身使命的过程,就是在分析“现有”的基础上设定“应有”,并积极促使这种“应有”转化为新的“现有”的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道德的价值目标通过道德原则、规范等中介取得实际效果或实效的过程。道德的终极意义和价值就在于这种转换顺利而完满的实现。如果这种转换受阻或者完全失却现实的可能性,其内在的逻辑结果就是全社会的道德危机和伦理学自身的危机,从而道德介入社会生活也就陷入空谈。鉴于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时下人们关于“道德无用论”的议论以及对道德作用的诘难,实际上反映了道德介入现实生活的状况不符合人们既有的价值期待,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议论和诘难从反面表达了人们对道德实效的呼唤。

道德必须关注其价值目标到实际效果的转换,不仅来自于现实的呼唤,而且是有其历史学的根据的。在中国,伦理学被认为是一门知行合一的学科。以儒家道德为主体的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不仅具有一种积极入世的品格,而且十分注重道德介入现实生活的效果。传统道德不仅有其明确的价值目标,即以维护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制和政治上皇权统治以及社会宗法等级制为依归,而且十分注重这种价值目标的现实化和具体化,这体现在它尤为注重通过外在的教化激励道德个体的自省,进而转化为主体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这正是中国社会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的理论极为发达的伦理价值基础。在道德实施的过程中,中国社会还十分注重道德目标和实效之间的相互校正和相互适应,这突出体现为儒家伦理思想根据历史的发展不断调整改造自身,并最终臻于精致、完备的地步。通过上述努力,传统伦理道德较好地实现了服务于社会的使命,与之相适应社会对传统道德的认同接纳又强化了其生命力。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得以延绵二千多年,传统道德应该就是功不可没的;同样,以儒家道德为主体的伦理道德之所以在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切合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现实,形成了伦理体系与社会宏观系统之间相互协调,彼此促进的互动机制。

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上,道德被称为“实践理性”,从而十分注重对实践的参与以及这种参与的质量。二十世纪上半叶,在批判“自然主义谬误”的声浪中元伦理学的勃兴,到由于元伦理学的衰微而向规范伦理学的回归,与其说是各种伦理学流派相互交替、彼此消长的过程,莫若说是西方伦理学者们探索道德实施的实际效果不悖伦理学的初衷并且达到尽可能一致的过程,是追求道德效益最大化的过程。

基于我国伦理学界仅仅自觉到道德必须介入现实生活而对这种介入的实际效果缺乏应有感悟的现实,同时也是在中西伦理学非常注重道德贯彻的实际状况和价值目标的契合这一历史经验的启示下,本文认为有必要提出道德效益这一概念并进行必要的分析,从而使道德不辱时代的使命,以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道德的价值和功能得到应有的升华。

二、道德效益的概念和结构

中西伦理思想发展的历史和当代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种道德介入社会生活的逻辑进程,总是体现为人们从现实经济关系和伦理道德状况(“实然”)出发,抽象出一系列引导和激励人们追求应该存在(“应然”)的道德状况的行为准则,并使这种道德行为准则调整的实际状态和结果符合社会的道德理想,从而达到事先所设定的社会伦理目标的过程。这一逻辑进程实际上就是道德不断追求并实现自身效益的进程。因之,所谓道德的效益,一般来说,就是指道德调整社会生活的实际状态和结果与社会道德理想之间的重合程度。也就是说,道德效益指的是道德在现实生活的作用结果中合乎目的有效部分,它反映了道德效益之研究成为必要的内在根据。我们知道,社会制定道德原则规范的目的是希望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取得预想的结果,即期望道德实施的结果与制定道德的总体目的相一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复杂多变,人的情感、动机、行为及社会发展的某些不可控性,加上道德作用的客体及实施诸多因素的影响,使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作用与其总体目标往往发生某种偏离乃至相悖,从而表现为道德的实际价值与其应然价值的不尽吻合甚至背离。所以,考察一个社会的道德效益如何,主要观察其发挥作用的实际状态和结果与道德社会目的之间的重合程度。如果道德实施的结果基本反映或体现了道德的社会目的,那末,我们就可以说道德的效益高或比较高;反之,如果道德调整的结果与道德的目的相背离,则道德的效益就低或比较低。在这里,道德调整的状态和结果,实际上指的道德的实效:它表明道德原则规范被遵守或执行的基本状况;而道德的目的则意味着制定或颁布道德时所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前者构成了道德效益的实证基础,后者构成了道德效益的价值基础;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道德效益是实证性(即道德调节的结果)与价值性(道德的社会目的)的有机统一。从而,道德效益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它体现了道德的实效与道德目的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体现了道德的实证性和价值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它体现了一个国家道德建设的性质和整体水平,体现了一个社会的道德风貌,构成了评估一个国家的国民伦理水平的指标体系。理解这一概念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客观全面地把握社会伦理秩序的现实状况,这是研究道德效益这一概念的实证基础。伦理秩序是道德通过自身的调控、教育、激励等功能的发挥而将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动方案的结果,是道德的目的、原则和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通过伦理道德体系和有效运作而实现的社会关系的协调和耦合状态。一定社会人们现存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行为以及该社会伦理秩序,是道德效益的实证要素,属于现有的范畴,又是设定应有的根据和走向应有的起点。因之,道德效益的研究必须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定社会人们的道德水准和伦理秩序进行客观的描述和科学的整理,以利于为道德效益的实证研究提供丰富的经验材料,从而将道德效益的研究奠定在现实的实证基础之上。

其二,深刻把握、正确设定道德的目的。道德的目的是社会主体希望通过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导向实现的社会伦理理想,属于伦理道德应有的范畴,是道德效益的价值基础。因之,道德效益的探讨离不开对道德目的的探讨。从伦理社会学的角度而论,道德目的乃一定社会经济结构所内蕴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在道德中的体现,它充分体现了社会对道德的功能期待,从而是道德内在的精神或灵魂。因此,研究道德的目的必须首先深入探讨和深刻领会社会经济结构所内蕴的伦理文化底蕴,在道德文化学或道德社会学的研究中提炼道德的目的。

其三,整体把握道德效益的概念。如前所述,道德效益体现的是道德的实效或秩序与道德目的之间的重合程度,是伦理道德的应有状态转化为现实伦理秩序的过程,即实现道德目的的过程。由于主客体的变化以及外在的制约道德目的实现的伦理环境的变化,道德目的的实现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也就是说,这两者的完全重合是不可能的。因而,它是一个关系性的、比较性的范畴。同时,道德效益的高低又是一定社会伦理环境和道德运行机制共同作用、协同运作的结果,是道德行为的主客体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体现了一定社会的伦理文化的整体素质和国民道德水准,因之,它又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所以,道德效益的研究,必须从整体上把握道德运行的社会情境,具体探讨在社会变迁的客观背景下各道德要素和环节及其整合机制,以利于我们对道德效益的整体把握。

道德效益的结构是关于道德效益的整体性范畴,它是指决定和影响道德效益的各种社会文化因素按特定的方式所构成的有机的综合体。它可以分为道德效益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道德效益的内部结构是指道德效益各构成要素的总和。它是决定和影响道德效益的内部原因体系,是道德效益内在规定性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是对全部道德系统内部各要素各环节在道德效益的实现过程中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的整体把握。道德效益内部结构有四个要素构成,即道德的目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道德秩序和社会成员的道德风貌。道德效益的外部结构是指影响道德效益的社会文化体系结构,帕森斯指出:“把组织看作是一个更大社会系统中的功能分化子系统。因此,组织是更大系统的子系统。这个更大的系统构成组织在其中运行的情境或环境”。“这种情境将构成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在组织与它所在的更大子系统的其他专门化的子系统之间达成的”。〔1〕因之, 道德效益的结构研究离不开道德建设的社会情境的结构分析。这种对道德效益的外在制约的要素由表及里可以分为物质生产和生活条件、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社会现存的伦理价值取向、伦理文化传统和社会成员的心理等等。这些对于道德效益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当然,上述要素对道德效益的影响并不是平行并列的,而是有主有次,各有特色的。而且,这种影响也没有它们对法律效益的影响那样直接和迅速。这种差别,当然是源于道德和法律这两种规范内在机制的差别。

三、道德效益的评价标准

所谓道德效益的评价是人们对社会道德现象是否或者在什么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对道德的功能期待的基本估价和主观判断。而要对道德效益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关键是确立科学的道德评价指标。由于道德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既具有其调整的社会价值目标,同时又具有其特殊的工具要求;道德效益既具有其价值基础,又要体现其特殊的形式特质。因之,对社会道德现象的实现效益的评价也要考虑其实现道德理想的状况,又要考察其是否符合道德的形式合理化要求。因而我们认为,道德效益的评价标准也必然包含两个方面的指标体系,即道德的价值标准或实质标准和道德的实证标准或形式标准的有机统一。

所谓道德效益的价值标准是指有关判断道德调整结果是否符合道德调整的价值理想,或道德调整的结果与其社会理想的重合程序的标准体系,它蕴含于道德理想目的之中,集中体现了时代伦理精神的精华。具体而论,道德效益评价的价值标准包蕴了下列四个方面的具体标准,第一,社会发展标准,即通过社会伦理系统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否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发展的标准;第二,社会正义标准,即道德系统的运行和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正义理想的实现,在什么程度上推动了社会主义的正义事业的标准;第三,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标准。这是指用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以及人际关系的和谐状况的实现作为衡量道德实现效益的标尺;第四,人格全面发展的标准,也就是从道德实现是否有效推动了社会主体人格的全面、健康、自由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塑造社会主体的理想人格来评价道德效益的标准等等。

而道德效益的实证标准是指,从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调整体系的形式或工具合理性的角度所确立的评价道德效益的标准体系。形式合理性或工具合理性是现代社会调整体系形式主义运动的体现和结晶。道德作为塑造人的心灵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调整体系也具有其独特的工具性要求,这种工具性内在特质所决定的合理化要求就构成了对道德效益评价的现实基础。基于我们对道德工具系统应有特征的把握,我们认为评价道德效益的形式标准或实证标准至少涵盖下列具体指标:1、 社会道德调整目标是否与社会道德的功能期待相适应,是否符合道德的应有理想的标准;2、社会伦理原则、道德规范是否系统完整, 能否完成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全面调整的标准;3、 社会伦理系统内部各构成要素和谐一致、协同运作,共同发展的标准;4、 社会伦理规范是否明确具体、规整完备,具有较强的可实现性的标准等等。

上述道德效益的价值标准和实证标准是两个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评价标准体系,它们共同构成对道德效益进行科学评价的有机的标准体系。其中,价值标准是评价道德效益的价值基础系统,体现了现代道德发展的实质合理性或工具合理性的必然要求。因之,我们在评价具体社会的道德效益时应当坚持这两种标准的统一,从而有利于对道德效益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系统的评价。

四、研究道德效益的意义

道德效益的研究对于当前我国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它对于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在传统的伦理学体系中,道德效益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未占据应有的地位。伦理学只是从社会本位或者说个体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个体“应该”如何的要求,至于这种“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能转变为现实,道德实施的结果是否和其目标相符合,传统的伦理学体系并未给予应有的注意,从而决定了其体系的不完善性。因之,在道德建设中确立效益意识,不仅有助于道德自身价值的实现,而且无疑对于完善我国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我们看来,在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下建构新的内蕴强烈效益意识的伦理学体系特别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解决好道德价值目标的定位问题,应把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类全面发展作为道德建设的总体目标。二是具体制定旨在将这一道德目标落到实处的带有某种可操作性的行为准则体系。三是建立一整套评估道德实施的结果和目标是否吻合的指标体系,以使得两者的生命度趋于最大值。

研究道德效益的实践意义首先在于,运用道德效益的观点,对不同的道德原则规范进行分析,可以深化我们对其实施结果的认识和比较,从而对这些原则规范进行必要的取舍。这种经过取舍的道德原则规范对于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它必将更有效地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我们通过对道德效益的深入分析、研究和应用,就能够使我们确定影响道德效益的关键因素和具体环节,以便我们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控制和调整,达到对道德规范实施结果与道德目的的相互校正。一方面,人们在道德的实施过程中根据目的尺度衡量道德实施的进展,校正实施结果对于目的的偏离,制止实施结果违背目的的趋向。另一方面,道德原则规范实施结果作为现实的既成的事实,反过来对道德目的确立也有检验作用,这种检验如果表明制定道德原则规范的目的不完善有片面性或是不现实的,乃至错误的,人们就会对原有的目的加以调整或改变,从而体现结果对于目的的校正。这种相互校正的逻辑结果,必然是道德效益的最大化。从而,道德有效地介入社会现实生活,伦理学这一学科以及广大的伦理工作者无愧于我们伟大的时代就不是一句空话。其三,道德效益的研究还为社会科学的其它学科提供了方法论的启示:在确立了本学科符合时代精神的价值目标之后,必须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向这一目标的切近,在追求实施效果和所设定的价值目标趋于一致的进程中实现时代赋予自身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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