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电力改革及其成效分析_电力论文

印度电力改革及其成效分析_电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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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16.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03(2003)03-0032-03

电力是国家重要基础实施,电力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增长速度的快慢。印度1902年就成立了水利发电公司,1910年制订了《电力法》,1948年制定了《电力(供给)法》。印度电力管理机构主要有中央、5个地区电力局和18个邦电力局三级,印度电力部于1992年7月成立,中央电力局成立于1951年,1975年成为独立机构。地区电力局主要负责电网的运行,不参与电力项目建设,邦电力局负责邦的发电、送配电。中央电力企业由国家热电公司、国家水电公司、核电力公司和印度高压电网有限公司组成。

从一五计划到七五计划期间,印度电力业有了显著进步。但印度电力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如电力设施陈旧,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增长速度缓慢,人均消耗量过低,发电设备利用率低,送配电损失大,电力结构不合理,装机容量得不到充分利用,电力资源管理水平低,电费回收困难,电力企业普遍亏损严重,电力供给无法满足电力需求,电力十分缺乏等,电力状况严重制约了印度经济的发展。

一、改革中的印度电力

为解决电力瓶颈问题,提高电力业效率,自1991年以来,印度电力工业部门加快了改革步伐,采取了如下改革举措:

1.完善电力法规。1991年9月修订1910年《电力法》和1938年《电力(供给)法》,出台1991年《电力(修订)法》。1998年再次对《电力法》进行修改。根据1998年《电力法》中《电力管制委员会法》条款,印度中央政府成立了中央电力管制委员会(CERC)制定电力收费基准,18个邦相应成立邦电力管制委员会。2001年通过了《2001电力法案》,规定中央政府制定全国性电力政策须与邦政府协商;简化了中央电力局审批程序,可对私人投资输电领域发放许可证,除水电项目外,投资发电厂实行免许可证;赋予邦电力部门更大权力,邦电力局可征收附加费,并逐步取消补贴。2001电力法案没有规定各邦应如何进行电力改革的模式,给予邦政府更加灵活的权力选择适应它们情况的改革模式。为有效使用能源和储备能源,2001年10月通过《能源储备法》,于2002年3月生效,并成立了有效利用能源机构(BEE)。

2.重视水电开发。鉴于最佳电力结构是水电与火电的比例为40∶60,印度为制止水电份额不断下滑之势,开发北部和西北部巨大的水力发电潜力,1997年印度水利电力委员会提出了水电开放的政策建议,1998年8月印度宣布了水电开发政策,强调发展小水电,增加私人投资;简化中央电力局对水电项目审批程序;对水电站设备利用率奖励标准从90%降至85%;通过中央与邦财政预算及电力财务公司增加水电开发资金;征收电力消费税来设立电力发展基金,其基金2/3用于邦政府促进电力开发,1/3用于推动水电开发;允许水电部门在用电高峰时采用不同的价格政策,以吸引对水电项目的投资;为降低因不同地域产生的风险提供制度保障机制;简化从邦政府向中央国营企业、邦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转移结算程序;将装机容量25MW的小水电项目开发管理从电力部转移到非常规能源部,并为小水电开发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依据此法,中央电力企业在2004-2005年度前应新增水电容量4095MW。印度还把总装机容量107000MW的399个水电项目列入优先发展项目。

3.启动加速电力发展与改革计划。由于最近几年印度送配电损失率不断攀升,1998-1999年度高达26.45%,为了在今后3-5年时间内,加强二级送配电网络,重组分配区(CIRCLE)利益,将总的技术与商业损失减少到15%,印度于2001年2月启动了全国性“加速电力发展与改革计划”(APDP),包括旧火电与水电厂的革新、实现现代化与更新,更新与加强低于33KV或66KV的二级送配电网络,推动邦电力部门电力改革与发展等方案,在2000-2001年度印度政府为执行这些改革方案给各邦拨付了100亿卢比APDP基金,2001-2002年度又划拨了42.6亿卢比APDP基金。当然,各邦并不是无条件得到这些基金,须满足以下3个最低标准;邦已经成立邦电力管制委员会;电力管制委员会已制定初步定价表;邦电力局应至少比上一年度降低现金损失。

4.重视大型电力项目建设。为发挥规模经济效应,降低成本,印度制定了大型电力项目政策,鼓励私人部门与公营部门投资大型电站建设,尤其是大型水电,为解决私人部门工程电力销售多个邦带来的结算风险问题,印度建立了由印度高速电网有限公司、国家水电公司、电力财务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参股组成的电力贸易公司(PTC),电力贸易公司购买私人部门电力项目电力,卖给各邦电力局,电力贸易公司的支付安全由提供信用证和中央给邦计划拨款来保证。这样大型工程的私人投资者只需与一个买主谈判,而不必与多个金融状况极差的邦电力局打交道,降低了投资方的支付风险。

5.一次性解决邦电力局债务方案。因大多数邦电力局处于金融崩溃的边缘,无力支付电款,各邦电力局所欠中央电力部门企业总债务上升到4100亿卢比,这种状况严重阻碍电力部门改革,为扭转局面,推进改革,印度专门成立了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提出了一次性解决过去债务方案,建议由各邦政府通过发行15年期的免税债券,所欠债务实行证券化,免除50%各邦所欠债务以刺激各邦采纳证券化解决方案。

6.开展全国性培训行动计划。2001年2月印度电力部成立了培训与发展代表委员会,制订了电力部门全国性培训行动计划。该计划要求每个员工每年至少要培训一周,每个电力公司都需制定综合培训计划,电力部门改革培训应提供给所有股东,培训经费应视为投资,人力资源应视为公司资产。每年不少于工资预算的1.5%用于培训,为引入事故管理培训与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应开发水电、送配电与非常规电力培训基础设施。

7.启动农村电力化行动计划。印度制定了农村电力化行动计划,到2007年将达到62000个村庄,2012年前18000个偏远乡村将运用再生能源实现电力化的目标。制定全国性高压电网计划。为了确保跨地区输电能力从现在的4850MW增加到2012年的30000MW,在现在5个地区高压电网基础上,形成全国性高压电网。

8.鼓励私人投资与外国投资。印度1991年电力部门开始向私人投资开放,私营企业可投资发电厂与旧电厂与输电领域,对进口设备给予关税优惠,对项目融资提供支持,为吸引私人投资水电站,公布了水电站两部分费率,对私人投资旧电厂的革新、现代化与更新给予各种优惠,为降低私人资本投资电力部门的风险,印度政府还对涉及8个快车道私人项目,邦政府向邦电力局支付给发电公司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以增强私人投资者的信心,刺激私人投资涌向电力部门。进一步开放电力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除核电厂外,如投资于发电领域外资100%股权、送配电领域的外资股份参与不超过150亿卢比的外国投资均可获得自动批准,电力部门的外国独资企业与合资企业可享受第一个五年期内100%免税,第二个五年期内30%免税,电厂设备自由折旧与减免关税等优惠。

9.邦电力局进行改革与重组。除一小部分私人公司分配电力外,邦电力局负责将电力分配给所有最终用户,发电厂绝大部分电力卖给邦电力局,因此,邦电力局的改革至关重要。奥萨里、纳哈拉、安得拉、上旁遮普、德里与拉贾兰等邦与直辖区的电力改革法已生效,马德亚·旁遮普邦也通过了电力改革方案,古吉拉特邦也起草了改革方案。奥萨里是第一个实行电力改革的邦,《1995奥萨里改革法》于1995年4月1日生效。根据改革计划,在世界银行提供3.5亿美元贷款的帮助下,结束了邦电力局具有发电、送配电等电力经营垄断地位,由奥萨里高压输电网公司、奥萨里水电公司、奥萨里发电公司取代其功能,新成立的邦电力管制委员会只管理定价与发放许可证,逐步对公营电力企业实行私有化,对电力分配进行分区管理,共有4个区,每个电力分配区的经营权在竟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私有化。安得拉邦1998年制定了《安得拉·旁遮普电力改革法》,此法已于1999年2月1日生效,将邦电力局改组为发电有限公司与输电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各自经营发电与送配电业务,邦政府拥有这两个公司100%股权。奥萨里、马拉若斯塔、安得拉、上旁遮普、哈亚拉、古吉拉特与拉贾兰的电力管制委员会都已制定价目表。

10.健全机构。印度还组成电力研究与开发委员会,起草了15年研究与开发计划。新成立了电力融资委员会。为加强监督机制,设立电力项目监督委员会,确认项目并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此外,还成立了电力协调委员会。

二、印度电力改革取得的成效

印度电力部门自1991年以来,经过不断改革,取得了新的发展。总装机容量从1990-1991年度的74700MW增至2003年2月底的107643MW,2002-2003年度计划新增装机容量4109MW。发电量从1990-1991年度的2894亿kWh增加到2001-2002年度的5152亿kWh,2002-2003年度的目标为5455亿kWh,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已完成4325亿kWh。电力紧缺现象有所缓解,电力短缺率从1996-1997年度的11.5~18%降至2001-2002年度的7.3~12.5%。负荷系数(PLF)是反映火电厂营运效率的重要指标,全印度火电厂平均负荷系数从1992-1993年度的57.1%提高到2001-2002年度的69.9%,其中,中央电力部门由62.7%增加到74.3%,邦电力系统从54.1%上升到67%,2002年4月至2003年2月全印度负荷系数目标是75.6%,实际达到74.2%,负荷系数增大体现了整个火电部门运营效率有所提高。400KV输电线路长度从六五计划期间(1980-1985)的6029KM增加到九五计划(1992-1997)的49378CKM,220KV输电线从六五的46005KM升至九五的96994KM。农村电力化村庄数从1990年3月底的470838个增至2002年12月底的509724个。总耗电量从1990年3月底的175419GWh增加到1998-1999年度的309734GWh。九五期间人均耗电量从1992年3月底的238MW增加到334MW。电力消费类型有了明显改变,1990-1991度家庭、商业、工业、交通、农业与其它部门用电占总用电的比例分别为16.8%、5.87%、44.24%、2.16%、26.44%与4.49%,1999-2000年度相应为22.2%、6.3%、34.8%、2.6%、29.2%和4.9%,工业用电比例下降7.4%,家庭与农业用电比例上升。

印度电力改革尽管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是,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电力供给不足,电力结构不合理,水电比例太低,火电厂营运效率低,电力投资的资金缺口较大,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印度电力工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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