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的制度分析_政治论文

腐败的制度分析_政治论文

腐败的制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腐败是人类社会健康肌体上的毒瘤,也是困扰世界各国政府的一大难题。尽管我国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并取得明显成效,但腐败现象仍然严重存在,并呈现滋生蔓延的趋势,已成为妨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稳定的公害。过去,我们在分析产生腐败的原因时,往往习惯于从腐败者个人的品质上找原因,有意无意地回避对深层次的制度层面的探讨,或虽涉及到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的问题,也多是从行为生成和控制的外部环境去认识,而不是从制度供给本身去认识,因而不能真正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政治上层建筑又对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有着直接的影响。正如恩格斯所说:“一切历史现象都可以用最简单的方法来说明,而每一个历史时期的观念和思想,也同样可以极其简单地由这一时期的生活的经济条件以及由这些条件决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来说明。”因此党和政府里出现的一系列腐败现象与党的领导制度、工作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端是有直接联系的。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后来,他在谈到如何铲除党内腐败现象时,又多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一些。”“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够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这充分说明邓小平同志是十分重视从制度层面来治理腐败的。

制度,是规范化、定型化了的正式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它受到一定权力机构的强力保障,具有管束、支配和调节作用。政府通过制定与实施一定的法律、制度来调控社会,使全社会成员在宪法、法律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活动,使社会生活有序化。对个人而言,一个公正的制度,会使人良知清醒,选择公正,少犯错误,多做好事;使坏人不能肆无忌惮,为所欲为。对社会而言,制度公正既是一种现实秩序,又是一种社会理想和社会意识,可以使公民平等、自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实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所谓制度供给,就是给变革中的社会提供一种基本合理、公正、健全的制度体系,使社会确立一种基本的交往关系范型及行为规范体系,使社会成员在这种生活范型中,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他们在改变自己社会生活环境的同时,也改变着自身。制度供给的这种社会规范与引导作用的机理,就在于这种制度本身是基本公正的,是善的,能够给公民带来现实利益,具有存在的合法性,从而使社会成员产生一种强烈的敬重感、责任感,具有一种自觉遵从的内在冲动,并转化为现实行为,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制度供给的作用,在社会的转型期就更为突出。正如恩格斯所说,生活本身产生的需要,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推进社会进步。当社会产生了对新社会制度的普遍要求时,它就不仅仅是囿于少数精英范围的“奢侈品”,而成为社会大众的“必需品”,就会呼之欲出。一旦客观条件具备,它就会变成现实。从这个意义上“制度欲求”成了制度供给的合理前提基础。反之,如果制度供给不公正或者有严重缺陷,即出现制度性失范或制度性腐败,生活于其中的人或大层面上的社会成员就会身不由己地趋于隋落与腐败,因为这种制度机制给人的预期受益的信息是:在这个社会制度中,奉公守法者寒酸,贪赃枉法者富甲;弄虚作假者升迁,据真禀实者遭贬;吹须溜拍者受宠,犯颜直谏者被整;走前门正道者被拒,闯歪门邪道者得逞……。那么,这个社会制度、体制就会制造出更多的流氓、无赖与腐败政客,这种流氓、无赖与腐败政客是这种社会制度、体制的复制品,只要这种制度、体制存在,这种人就会被源源不断地再制造出来。因此,对于制度性、体制性腐败,只有从制度、体制本身的变革中才能找到医治的良法。这说明,只有公正合理的制度、体制,才能公正规范社会行为,塑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

制度建设是执政党的根本建设。执政的本质就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反映一个执政党的执政水平,主要标志是各级政权机关的决策水平;反映一级政权机关决策水平的主要标志,是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程度;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根本保证是有一套严密、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制度。决策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提高执政党的执政水平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具有长期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后,我们又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致使我们在决策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重人治轻法治、重经验轻科学的现象。在决策时往往主要依靠领导者的个人素质,而较少靠集中民主智慧的机制;主要靠领导者的工作经验,而不注意借助“外脑”的作用,充分利用研究机构、现代科学手段进行论证,因而导致屡屡出现决策失误,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制度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战斗性的保证。党取得执政地位后,一方面党员的数量大量增加,容易使一些欲从执政党地位捞取好处的人混入党内;另一方面一些党员和干部也比较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过去,我们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较多地习惯于从意识形态上来调整,而忽视从制度、体制上制衡,以致一度发展成无休止的思想改造和突击性的政治运动。实践证明,这些办法并未能解决党内少数人的腐败问题,结果正相反,大规模的政治运动之后,腐败现象非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以致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到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所以,要保持执政党的先进性、战斗性,必须注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制度约束和监督。

制度建设是党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律的结合。一定的上层建筑必须同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并为之服务。执政党的建设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走靠改革、靠制度建设的新路子。党的领导工作要与市场经济的特点相适应,必须依法实行领导,同时也要求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制度体系来规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者的领导活动。党的组织设置、党员管理、组织生活等都要适应这一特点加以改进,使党员在“自主”的经济活动中,时时受到党性和党的纪律的约束,始终保持先进性。要从严治党,建立健全一整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对党员队伍的侵蚀。

当前,一些地区和单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究其原因,一是制度不完善,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原则性制度多,操作性的制度少;工作内容性制度多,工作程序性制度少;要求性制度多,惩罚性制度少;工作性制度多,监督性制度少。于是在客观上为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者提供了条件。二是执制、执纪不严,有些违制、违纪者得不到及时、严肃的惩处,使制度、纪律失去了严肃性、权威性,缺乏约束力。我们常说“老鼠怕猫”,就是因为猫吃老鼠。如果猫从来不吃老鼠,老鼠则决然不会怕猫。违制、违纪者得不到及时严惩而消遥法外,必然助长了腐败的滋生蔓延。严格执制、执纪是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

(三)

中国正处在急剧的现代化变革中,需要有一个具有极大合法性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民族和历史赋予的。中国人民之所以拥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除了她的历史功绩之外,主要是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看到了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中国共产党人能够同广大人民群众同甘共苦,把自己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特别是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史无前例的巨大成就,人民得到了实际利益,过去了小康生活,从而大大增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社会各阶层出现了利益的不平衡性,呈现出贫富两极分化,特别是在党和政府的官员中出现的严重腐败现象,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使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降至最低点,正在吞噬着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社会转型期的腐败主要表现为权力的腐败,尤其是吏治的腐败和司法的腐败。江泽民同志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诸如在干部任用上,搞任人唯亲,以我划线,从而演出一幕幕买官、卖官、跑官、骗官的丑剧。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上,有些地方和单位书记成了事实上的“行政首长”,但又权在个人,责在集体,使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在干部的管理体制上,用人权与管理权分离,管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管人。在权力监督机制上,监督权不能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而存在,在执行监督时,必然受到权力内部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制约,从而使监督力度软化、钝化……等等。在司法方面,实行“司法独立”的历程艰难曲折,甚至把它同“三权分立”一样当作禁区。在体制上,司法机关的财权仍隶属于行政系统,依靠行政供给;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也掌握在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从而使司法工作常常受行政的掣肘。在司法官制与内部管理体制上行政化,法官被视同一般行政人员,其选拔、任用、晋级、管理等多仿效行政人事制度,法官无终身制与高薪制作为其职业保障,常受内部管理体制的掣肘,而难以放心大胆地公正执法。在审判管理上,常是由院长、庭长层层“把关”,实际上形成审判员服从庭长,庭长服从院长,最后院长说了算的行政首长专断制。在不同审级的法院关系上,也常常发生下一审级法院向上一审级法院“请示”判案,上一审级法院下达“指示”如何判案,破坏了下一审级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自主性,超越了审判监督程序,导致“未审先定”,使两审终审制度实际上变为一审终审。有的地方党委出于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甚至擅用“人事调动权”,对本该由人大任免的法官、检察官,擅自由地方党委加以调职或免职,致使一些司法干部慑于外来权威的压力,不是认真地“只服从法律”,而是违心、违法地执行地方党委的“指示”,以致造成枉法裁判。而且县以上党委都设有政法委员会,政法委书记一般由党委副书记或常委担任,重大案件均需报他审批,从而使司法依附于本地权威势力,不能保证司法的独立性……等等。所有这些都反映了制度、体制上的缺陷。由于权力制衡的失范和缺位,助长了权力行使的非理性扩张,滋生权力腐败,一方面动摇了党和国家的权力合法性,导致人们对“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的论断产生怀疑;另一方面,严重影响到人们的价值观念,冷漠、颓废、唯权力金钱是从,坑蒙拐骗及各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增加了政治不稳定因素。因此,政治结构的科学分化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制度的重新安排与创新已迫在眉捷。

(四)

权力腐败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从当前查处的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看,权力腐败都与体制和制度上的弊端有着直接关系。因此,从制度上、体制上建立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机制,是当前反腐败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首先,要改革执政党的执政方式。主要是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和参政机关(政协)的作用,使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对人大负责,使政协及其所容纳的各民主党派真正成为监督执政党的参政力量。要充分运用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权力,如对行政机关的调查权、质询权、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权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及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对执政党的某些组织、干部及政府官员中的违宪行为,通过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予以追究;建立人大对其所选出的政府官员的评议制度、弹劾制度、罢免程序以及不信任投票制度等;要加快制定人大监督法,使人大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有法可依,真正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执政党、人大、政府、政协四者之间的责任体系和权力制衡机制。

第二,要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我国目前产生的腐败现象大都是由于两种体制转换中的缺陷、缝隙和结合部产生的。因此必须在体制改革上下大功夫。首先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消除滋生腐败的经济土壤和体制土壤。要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由过去的微观统管转为宏观调控,大幅度地减少审批项目,使资源尽快地从权力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交由市场去配置。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要实现权力体制民主化,完善干部任用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保证权力运作忠于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防止公共机关和公职人员由“公仆”变成“老爷”。关键是要选好人、用好人,进一步扩大民主,保证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对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制定严格的权力行为规范、权力行使标准、权力运作程序等,用法制、规章这个“紧箍咒”来引导、规范、约束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为。

第三,要加快法治建设,加大腐败行为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有收益必须有成本,收益是由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组合而成。目前我国社会上腐败行为的成本太低,而且常常出现反腐败的“呆账”,腐败者都有“侥幸心理”,放心大胆地去贪。加之受惩处者政治处罚多、经济处罚轻,或用政治处罚代替经济处罚,使违法及腐败成本低廉。再加之监督力度不够、不全,在反腐制度和法典建设上还有许多空白,增加了腐败的概率,客观上助长了腐败行为。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使经济罚和资格罚成为最主要的处罚手段之一,用物质力量打击腐败者在物质上的贪欲,剥夺腐败者在经济上所得到的好处及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用制度机制和法典加大腐败和犯罪的成本。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受到严惩,以至倾家荡产;在政治上、精神上付出沉重代价,身败名裂。

第四,建立强大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一是继续积极推进人民监督机制建设。其中最关键的是要从制度上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利用各种手段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特别是能通过舆论监督使党和政府及时全面地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呼声和需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二是加强不同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创造出强大的监督合力。要提高专门监督机关的独立性,从体制上将现行的双重领导,改变为既在保持受上级专门监督机关直接领导的同时,将现行的受同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改为间接领导,以保证在反腐肃贪中排除干扰,依法实施监督,特别是增强对同级党委政府和主要领导的监督力度。要扩大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权限,例如给予一定的司法侦察手段、有限的起诉权等,以树立专门机关的权威,提高它们的监督效率。要把监督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一方面制订严格的权力运作规范准则;另一方面对监督工作本身也要制订相应的规范,如监督职能、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手段、处罚办法等,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随意性。监督客体不仅要自觉接受监督,而且要与监督主体一起积极营造有利的监督条件,如推行办事公开制度,逐步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透明度,使监督主体及时全面地了解监督客体的有关信息。

最后,承认政府官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以薪养廉。政府官员是一个特别群体,他们承担着管理国家的重任,付出了辛勤劳动,必须得到承认和尊重。国家应按照按劳取酬的原则,保证他们有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合法收入,使其能够养活家小,并过上体面的生活。鉴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实行“高薪养廉”也许不够现实,但做到“以薪养廉”并不困难。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政府官员的荣誉感、责任感,鞭策他们努力工作;另一方面,改变了政府官员成本收益核算模式,使之违法犯罪活动被发现后的损失加大,有利于预防腐败。对比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曾就公职人员的薪金问题指出:“应该根据市场的做法,建立一个诚实、公开、可以辩护及行的通的制度,如果放掉这个做法,就会变成贪污或是虚伪”(《李光耀40年政论》第483页)。世界银行报告《东亚奇迹:经济增长与公共政策》中指出:“官吏制度就和几乎其他所有东西一样,你付出什么就得到什么。”而且“一般而言,公共服务的整体酬劳越比私人界的酬劳好,官吏制度的素质就越好。”他们的这些见解,对我们是颇有启迪的。

(五)

任何社会制度都是由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两个层面构成。基本制度决定具体制度,具体制度服从基本制度。我国当前发生的腐败现象是社会转型期在某些具体制度上、体制上存在着缺陷、弊端造成的,而不是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腐败。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说是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产物。”社会主义公有制,消除了少数剥削多数人的剥削制度,将铲除滋生腐败的经济根源;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特征的意识形态,为遏制和消除腐败提供了思想条件;党的性质、宗旨同腐败是根本不相容的,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党和人民是坚决反对腐败的。党的领导是新时期反腐败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一定能够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经过长期复杂艰巨的斗争,解决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

标签:;  ;  ;  ;  ;  ;  ;  ;  ;  

腐败的制度分析_政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