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管理秩序与制度创新_制度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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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我国外贸经营权的下放和经营范围的放开,使一批企业能更直接地走向国际市场,增强了企业的开放意识和竞争意识。但由于外贸进出口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显现出明显的滞后,从而引发了不少问题。本文分析了产生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等的原因,阐明了发挥宏观协调与管理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的重要性。本文认为,要实现由“乱”到“治”的目标,在一定宏观环境配合下的企业制度创新显得非常重要。本文还提出了目前应采取的措施所包括的一些内容。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外贸经营基本上是由为数不多的几个专业公司来进行的,外贸计划从中央到地方“一竿子插到底”,而且这个计划“上下一样粗”,地方专业公司只是计划的执行者而没有任何机动的余地,同时工业生产与外贸经营又是全然分割的。这样一种没有竞争、没有激励的“超稳定结构”显然不能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和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然而以何种方式赋予外贸企业经营权,并如何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对众多企业的外贸经营予以调控,则是当前需要加以正视的一个紧迫课题。

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的外贸经营权一直集中在若干个专业外贸公司,其分工比较明确,经营也比较规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外贸放开经营,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经营外贸的积极性。

我国外贸经营的“放开”所包含的内容有下放外贸经营权,放宽经营范围的限制以及创造条件,尽量让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其中外贸经营权的下放和经营范围的放开对外贸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最大,给外贸领域所带来的变化也最为明显。首先是使一大批企业更直接地走向国际市场,增强了企业的开放意识和竞争意识。其次,一大批工业与科技型企业冲破了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走上了按照国际市场需求进行产品生产之路。据统计,全国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已达8600多家,加上已开业并从事进出口的三资企业,共有10 万余家〔1〕。第三,外贸专业公司经营范围扩大,有利于企业在经营中综合运筹、调剂盈亏,从而增强了对市场的应变能力。第四,外贸企业的竞争还有利于企业努力降低各项费用开支,进一步挖掘内部潜力,并在企业制度的变革上不断作出探索。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如此众多的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外贸进出口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却显现出明显的滞后并由此而引发了不少问题。外贸经营秩序得不到保障,使我国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的同时也痛失一些海外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内抬价抢购,对外低价竞销 如此众多的企业在国内争先收购货源,对国内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使主要出口货源的价格猛涨。几年来先后出现了若干大宗货源的“收购大战”,严重干扰了外贸企业的正常经营。对外则相互拆台,低价竞销,既减少了外汇收入,又把自己的市场搞乱。据测算,每年因为这一“内”一“外”而造成的损失就有数十亿美元〔2〕。近两年因多头对外成交, 自相竞争而造成售价大幅度下跌的出口产品就有鲜蜂王浆、党参、氯霉素、芝麻、大蒜、硫化锑、丝绸等等,下降幅度大都在30%—40%以上〔3〕。 外贸出口的市场环境空前恶化。

2.被控倾销的产品日益增多,一些传统市场正在逐步丧失 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日益蔓延固然是我出口产品屡遭倾销指控的原因之一,但国内企业间在国际市场上的自相竞争、相互拆台也是重要原因。其结果是不仅北美和欧共体市场频频对我发起反倾销诉讼,而且就连墨西哥、智利、巴西、尼日利亚等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了措施或开始进行调查。这使我国产品进入上述市场所遇到的阻力越来越大;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对同一市场的自相降价竞销还使进口国商人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害,动摇了继续经营中国货的信心。如一些企业在西欧市场上竞相削价,同一种商品的价格混乱,不少西欧商人几乎已经不敢经营中国货〔4〕。除此之外,在诸如出口配额招标、出口退税等方面出现的许多无序现象(如招标中出现的传统出口企业得不到配额而失去市场以及“出口骗税”等),都说明在放开经营的同时,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外贸宏观协调机制未能同步发展与完善。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但粗略分析一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长期习惯于严格的计划管理,在外贸逐步放开经营之后,管理方法和手段的调整跟不上去 特别是在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节方面,更显得力不从心。早在80年代中期,国内理论界就曾对建立外贸经济调节体系作过一番比较深入的探讨。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又先后对价格、税收和汇制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改革。但尽管如此,我们面对市场经济中成千上万对外经贸企业的经营活动,仍感觉管理的难度很大,对“外贸间接管理”既不熟悉,也未能建立起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有效调控机制。

2.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短期行为现象严重 实行承包制以后,表面上企业拥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实际上在产品价格的形成方面受行政性因素和双轨制的影响仍比较大。特别是在放开过程中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未能相应地形成,政企不分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因而极易产生为完成数量指标而引发的非经济性行为——短期行为、抬价抢购、低价竞销。而且目前的企业经营机制还决定了这样一种状况:即使是外贸部门根据国际市场流行趋势提供出样品,生产企业也往往不感兴趣。

3.外贸产业政策不但一直未能取得相应的重要地位,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还经常出现与之相反的情况 即某些出口产品不是向精、深加工和提高附加价值的方向发展,而是“就低不就高”。如纺织品,有时出口坯布的效益往往比出口深加工产品的效益还要好,这也是造成低价外销、扰乱出口秩序的原因之一。

4.在“联合统一对外”这一方针长期未能真正得以贯彻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摆脱原有出口渠道 “另辟蹊径”是造成出口报价混乱和企业自相削价竞争的重要原因。这些企业中,既有供货企业转而向其他口岸供货,也有“自营企业”并不自营而是将货源转移。这种做法实际上使一些传统出口商品的出口渠道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外商面对陌生的外贸公司和新的价格而不敢进货。

由以上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我们在处理诸如放开经营与宏观协调的有机结合问题上仍不太成熟,说到底就是还不太善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而认为“放开”就是可以放任自流。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同时还指出“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5〕所以说, 在外贸经营方面发挥宏观协调与管理这只“有形的手”的作用极为重要,而澄清对市场经济的一些模糊认识,也有助于使外贸经营秩序早日改观。

首先,放开经营不等于无序化经营 放开经营的本意是要纠正以往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偏差,充分调动各方面经营外贸的积极性。但这种放开必须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游戏规则”来运行,而绝非任意地“犯规”。就是在一些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企业也是要严格按照规则来运行的。德、日等国出口企业众多,但对外报价却基本一致,这种经验值得借鉴。

其次,外贸体制改革不简单等同于经营权的下放 面临复关,把外贸经营权这一“天赋权利”交还给企业是情理之中。但如果由此而将放权理解为外贸体制改革的全部内容则是有失偏颇的。据笔者了解,有些出口生产企业的决策人就明确表示对出口权不感兴趣,认为目前自己的出口渠道和方式都很好。由于在下放出口权的同时其他相关政策未予配套致使像上海正章纺织厂这样的企业出口大减的事例则令人痛心,但并不鲜见〔6〕。所以说,应否放权,还应本着“生产力标准”, 注重实效。自营与否,主要应看自营后的出口能否有较大发展,特别是要为自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三,低价竞销不等于开拓市场 与此相反,低价竞销行为恰恰是在拆自家的台,砸自己的牌子。时至今日还有不少人认为只要产品出去了就是成绩。殊不知互相压价、倒卖配额以及所谓“买单出口”都无益于出口商品档次和附加价值的提高,而只能是冲击市场、引发倾销指控乃至失去市场。

第四,外贸经营不等于孤军作战 我们常说对外贸易是一个“系统工程”。的确,单就外贸的商品结构来说,其改善与提高就要求有一个不断调整与升级的产业群体作为后盾,舍此则很难有明显的改善。此外像外贸生产和经营企业的机制变革所牵扯的面就更广了。外贸经营企业的资金问题也决非企业自身所能解决。因而在实施“大经贸战略”目标的今天,外贸部门更迫切地需要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紧密配合,以求得支持。

形成一个良好的外贸经营秩序,既是我国迎接21世纪的挑战、更积极地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并提高外贸经济效益的需要。而要实现由“乱”到“治”的目标,在一定宏观环境配合下的企业制度创新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近几年来,我们已经对汇率、税收、价格等进行了较大改革,尽管在退税、配额招标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但外贸经营的宏观环境,还是在向趋于合理化的方向转变的。目前,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一)改善经营秩序的宏观措施

1.强化进出口商会的职能和作用,对低价出口行为(出口价格低于其成本价或商会协调价)予以曝光、罚款、扣减配额乃至取消其出口经营权。目前,低价出口现象仍比较严重,如我出口到西欧的音响器材,其售价仅及当地同类产品的1/5〔7〕。这样的价格, 即使真是由于成本低而形成的,进出口商会也应有权出面将售价予以适当提高并统一起来,以获取更好的外贸经济效益,避免倾销指控。为有效监督企业出口行为,商会与银行、海关、商检等部门应有机结合,组成专门对出口商品价格进行监控的机构。一旦发现问题,即予以严肃处理。《处罚低价出口规定》的早日出台也有助于外贸出口秩序的改善。

2.对目前低价出口、扰乱外销市场的企业予以分类清理,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对这些企业,应从行业类型、产品类型以及所有制的类型等几个方面进行考察,找出共性的东西,以便采取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措施。经过分析就可以看出哪些产品常常被控倾销,哪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常常不顾效益地进行恶性竞争和毁灭性压价出口。摸清这一底数,将有助于政府部门调整有关政策,对违规企业作出处理。

(二)改善经营秩序与企业制度的创新

企业是经济生活中的“细胞”。只有这众多的微观经济单位真正活起来,宏观经济政策才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1995年是中国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年。随着国内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成熟和完善以及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趋势的增强,深化外贸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并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的任务就显得尤为迫切。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外贸企业的改革与创新:

1.转变经营机制,强化科学管理。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原则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与改革。应扩大在外经贸企业中的试点范围,让更多的外贸企业产生经营机制变革的紧迫感(目前在天津市106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 具备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仅有5家)。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力度也要予以加强, 形成一个优化组合、能上能下、分配上向贡献突出者明显倾斜的竞争局面。企业经营机制真正转变了,才有可能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减少和避免那种非经济性的行为。

2.进行外贸股份制改革,通过股份制改革筹集部分资金并实现资产重组,理顺企业的内外部关系和管理体制,由董事会任命积极进取、事业心强的人来负责企业经营。股份制企业的建立可通过集资、参股、收购等方式来进行,特别应当鼓励优势企业对自营比较困难或长时期内难以形成气候的企业收购或控股,以期逐步形成规模。

3.让已经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有意识地向综合商社的方向发展。以日、韩两国为代表的综合商社式的经营方式,其长处是有目共睹的。资料显示,80年代初期日本共有中小企业623万家, 而且可以自行开展出口业务。但选择自营出口方式的只占企业总数的5.5%。这是因为, 选择间接出口方式(即将产品交由综合商社负责外销)费用较低,而且可以免去海外促销、广告等的费用。同时企业还可以集中精力从事生产而毋需另行配备外贸人员〔8〕。现在看来企业的这一选择是十分明智的。在我国前500家大型外贸企业中挑选具备条件的企业, 扩大综合商社试点,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因为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意识到,专业分工是不可避免的,外贸公司可能在经营成本、外销渠道、对外信誉和货款回收等方面更具优势,而综合商社型的企业则更能为众多企业提供这样的外销服务。

4.打破条块分割的界限,允许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之间在发挥优势的基础上实行兼并与联合,形成规模。其好处在于提高企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降低经营成本。这种兼并与联合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实力较强的大型生产企业迫切需要充实外贸力量,原有的某一外贸企业成为其组成部分;另一种情况是外贸企业在实业化过程中实力不断壮大,因生产需要而兼并其他一些生产企业。这两种情况都会产生出一批融生产与经营为一体的综合经营型的外贸企业。其对市场价格的影响举足轻重,因此在外贸秩序的管理上处于“龙头”位置。

5.让现有的一大批外贸专业公司保持其相对独立的“商行”地位并在稳定出口价格、维护出口秩序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的专业分工将越来越细,外贸专业公司的优势也很难在短期内被取代。应对这些企业予以必要扶持,并分别在各自商会的监督之下从事外贸经营,配合商会维护外贸秩序。

总之,形成一个良好的出口秩序,既需要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与调控,也需要企业经营机制的变革来加以响应,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任何把宏观调控与放开经营截然对立起来的观念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注释:

〔1〕孙振宇:我国对外经贸面临的挑战,《国际贸易论坛》, 1995年第1期,P.14。

〔2〕孙振宇:我国对外经贸面临的挑战,《国际贸易论坛》, 1995年第1期,P.14。

〔3〕参见《中华工商时报》,1994年1月6日; 曾锐成:我纺服出口为何陷入困境,《海外市场报》1995年6月12日。

〔4〕详见《中国青年报》,1993年8月24日:“中国:小心丢了西欧市场”一文。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P.373,278页。

〔6〕胡喜盈等:出口权为何不管用,《中国贸易报》,1995年3月20日。

〔7〕《战场变商场,中国怎么办?》《嘹望》新闻周刊月末扩大版,1995年第1期,P.4。

〔8〕阳釜:《日本中小企业及其出口方式》, 《国际市场》, 198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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