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农产品贸易保护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产品论文,贸易保护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二次战后,国际农产品贸易的作用日益增大,结构日益多样化,竞争也日益加剧。与此同时,农产品贸易中的保护主义,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长期盛行。尽管1993年11月原欧共体和美国达成了《布莱尔大厦协议》,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结束,各国都表示要降低农产品关税和开放农产品市场,但是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规定的市场开放度仅为3~5%,也就是说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关税保护和卫生与植物检疫的高标准等保护措施,国际农产品市场的贸易保护主义依然严重。
一、当代农产品贸易保护的模式
近年来,为了加强对本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保护,许多国家都制订了保护目标和相应的措施。这些保护综合起来可分为两类: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保护模式和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保护模式。
(一)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模式
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保护的目标一般为:保证农业收入的稳定性,减缓农业部门的人口向城市转移,使工业剩余人口回流农业,反哺农业;扩大农产品贸易尤其是扩大农产品的出口,以解决国内农产品的剩余,减轻政府压力;保证食品安全,以减少国际粮食市场不确定性的威胁;对国内消费进行补贴,以扶持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等。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发达国家一般对农产品贸易采取如下一些保护措施:
1.农产品的国境政策
所谓国境政策即以国境为界限,对进出口农产品进行价格和数量干预。这类政策措施包括:(1)可变的进口税即原欧共体的差价税。即当原欧共体内的农产品的内部价格高于同类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农产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区内生产和区内市场,按区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来征收的关税。这种税收需要根据区内外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而随时调整,所以又称滑动关税;(2)出口补贴。即为了推销大量过剩积压且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的农产品,政府通过补贴的形式,对出口农产品进行差价补贴。差价越大,政府补贴的数额就越大;(3)利用原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进口限制免除条款(如GATT的第二条和第十一条)所允许的进口数量限制,控制外国农产品的进入。这类措施往往是通过向某类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国施加压力的形式出现的,所以常常表现为对方国家的“自动”出口限额并且总辅之以非常严厉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签订,发达国家对高关税和高补贴的运用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而对原关贸总协定“灰色区域”条款的应用则有可能加强。
2.影响农产品贸易的国内政策
这类政策包括:(1)采用支持性的金融政策。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农产品信贷公司,该公司长期以低于一般商业贷款的利率向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无追偿贷款”。这类贷款是指在向生产者贷款的同时还要计算出每单位农产品的支持价格。在收成出售时,如果国际市场价低于支持价格,则生产者可以物抵债不还现金,若高于支持价格,则可自己出售;(2)生产配额制度。即赋予农民按某种保护价格出售一定数量的农作物的权力。只要农民的产量不超额,即可按支持价格全额出售给政府,而不必冒低价出售的风险,超额部分则价格风险自负。发达国家中最常见的生产配额措施为土地播种面积的限制、休耕制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方面的立法;(3)建立稳定农产品价格的缓冲存货方案,即对某些农产品规定上位价、下位价及标准价。当价格低于标准价时,政府的国营贸易机构就进行收购,当价格高于上位价时,政府就将收购的农产品抛出。这样就可使价格稳定在一定的范围内;(4)利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中的特殊条款进行保护。目前,欧盟各国正在积极利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中的特殊对待和区别对待方面的所有与产量脱钩的补贴不在削减之列的规定也即“绿匣子”规定,大量进行与产量不挂钩的直接补贴。例如法国拨出专款用于发展长期不受重视的生物农业和农产品的非食品开发,内阁还通过财政援助的方法来组建大农场。据估算,乌拉圭回合后,欧盟保护价的降低将被这些直接补偿所弥补。
发达国家农产品贸易保护的措施有很多,上述措施仅为一些常见的代表性措施。从结果来看,绝大多数措施的作用无非就是把收入从消费者和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农民和土地所有者手中,并鼓励农民低效地使用投入物,同时引导生产者使用过多的生产资源生产过剩的农产品。这样,发达国家就陷入了农产品保护越多,剩余越多,剩余越多越需要保护的恶性循环,至今仍找不出很好的解决办法,这不仅牺牲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出口,也使得整个世界的农业总利益下降。
(二)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模式
在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实施高度保护的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对其农产品贸易实施各类保护。联合国粮农组织在80年代初对38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表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目标可概括为:保证消费者的食品有稳定而趋于下降的价格;保证食品供应的持续稳定,确保粮食安全;稳定生产者价格,扩大生产;扩大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增加生产者和政府的收入以及为工业化提供资源与积累等。
为实现这一系列目标,发展中国家对农产品贸易采取了如下一些主要保护措施:
1.市场稳定的措施
在单边方面:对基本粮食等农产品实行固定的或最低限度的生产者价格,通过国营或半国营的收购部门收购,把价格控制在最低限度水平,或使市场价格趋向政府目标水平,并为政府库存或粮食供应计划提供物资保证。在多边方面:签订各类农产品国际商品协定,如糖协定(1953年签订)、咖啡协定(1962年签订)、小麦协定(1949年签订)、可可协定(1979年签订)、天然橡胶协定(1979年签订)等。所谓国际商品协定就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为了稳定该项商品的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的多边协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要在农产品方面签订一系列的国际商品协定,是希望稳定和维持农产品的合理价格并保证这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现在的矛盾是发达国家不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
2.消费者补贴措施
即对大米、面粉、食糖等主要食品直接或间接地提供消费者价格补贴或干脆对国营粮食部门进行补贴。具体的补贴方法既可采用明补也可采用暗补。例如,用政府开支缩小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差距是明补,把生产者价格压低到低于市场价格水平是对消费者的暗补。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研究表明,90%以上的发展中国家都对消费者实行过某种形式的食品补贴。
3.生产者补贴
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压低生产者价格,保证对消费者实行低价供应,但同时又为农业生产刺激水平下降而引起的生产滑坡而苦恼,故转而又向生产者提供补贴。这类补贴主要是通过对投入物如化肥、农业灌溉、农业机械、农业信贷和其它现代投入物的补贴进行的。有的国家,如南朝鲜和印尼,以提高某类农产品的价格的形式进行生产者补贴,效果不错。
发展中国家对农产品进行贸易保护的措施还有许多,这类保护措施的共同点是:保护的对象侧重于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宏观经济政策与各类保护措施的目标指向不一致,如在给农业生产者以价格或生产投入补贴的同时,又用各种宏观政策将这些收益用税征走;保护措施与自给自足的农业发展方向相矛盾等。所以,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实践在根本上也阻碍了农业的发展,更恶化了国际市场形势,给国际农业贸易体制改革和国际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推进增添了许多困难。
二、农产品贸易保护程度的衡量
从当今世界农产品贸易市场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已经签署,但世界许多国家至今仍对农产品贸易实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和保护,保护的程度与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各类指标有关,贸易理论上最常用的指标有:
名义保护指数(Nominal protection coefficent)简称NPC,用公式表示为:
NPC=农民销售所得的价格/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
如果NPC<1,农民的所得就低于国际市场价格,表明政府通过价格干预或市场分割对本国农民直接或变相地征税,没有实行保护政策。如果NPC>1,表明政府通过价格干预保护了本国农民,使本国农民能在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条件下销售自己的产品。不同的名义保护率表明了国内贸易政策对生产的扭曲程度及对国内消费的扭曲方向。
生产者补贴等值(Producer subsidy equivalent,简称PSE)或者生产者补贴等值指数(PSE coefficient)的衡量方法,用公式表示为:PSE coefficien=生产者所得到的每单位农产品补贴等值+该产品国际价格/该产品的国际价格
这里,生产者所得到的每单位农产品补贴等值不仅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价格补贴,还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收入补贴以及政府通过其他方面政策给农民的支持,当然也包含负补贴如对农民征收税赋或费用。所以在PSE coefficient当中,每单位农产品的净补贴相当重要。如果单位农产品的净补贴小于零,整个比率就会小于1,说明没有保护;反之,如果每单位农产品的净补贴大于零,整个比率就会大于1,说明存在保护。应该说与NPC相比较,PSE coefficient更全面,更科学。PSE最早用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成员国农业政策和农业贸易的分析报告,随着这一衡量方法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被政治决策者们广泛接受,这一指标正在不断受到重视并在不断完善。
但至今为止,衡量农业保护的所有指标都以简化的小国假设为其前提条件并且不考虑贸易政策在国内经济中的总体均衡效应,而只着眼于单个产品或单个部门的局部均衡效应。从理论上讲,完善的度量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引进“大国”的概念,同时还要考虑政策的总体效应,这样做才能充分评价贸易政策的全部影响。但这样做必须超越纯粹的统计分析,要有在对反应弹性的全面假设的基础上的总体均衡模型的分析。但这样就无疑增加了分析的复杂性和指标度量方法的不易操作性,所以一般不采用。
三、对当代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几点思考
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是当代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而又难以在短期内彻底解决的问题,也是造成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旷日持久的重要原因之一。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实践,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当前世界各国仍然对农产品贸易实施不同程度的保护是因为这些国家认识到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为了保证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应该竭尽全力保护这一具有强大后向关联效应的产业。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内外部的经济环境都表明:我国政府也应对农业的发展实施某种程度的扶植和支持。首先,从国内农业本身的状况来看,近年来纯粹的农业生产部门的收入增加远远慢于国内的其它行业,与乡镇工业及工业出口部门相比,差距更大,所以许多农民纷纷弃农经商、弃农打工,剩下的农民也无心种粮,致使粮食生产减产,农业出现危机信号。这种情况需要政府对农业进行较有力度的扶植。其次,8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一直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1980年,我国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额约为88.16亿美元,到1990年达到219.49亿美元,增长约130%。外向型农业的发展又给我国的农业带来了新的生机。然而,要使我国的外向农业能在贸易保护主义长期盛行的国际市场上不断壮大和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二)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对我国农业和农产品的支持和扶植应注意符合国际规范,不能走传统的破坏经济均衡和社会福利的老路,而应着眼于长远,以培养我国农产品自身的潜在竞争优势。为此,笔者建议:(1)在管理体制上,应更多地采用国际通行的新的多边贸易体制所允许的做法。例如,对农业的补贴可采用间接的形式如研究开发补贴、环保补贴、职工就业培训补贴、出口退税、优惠信贷等;对国内农产品市场的适当干预和保护可以采用关税、反倾销等特别保障条款;通过完善立法和健全法制推动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等;(2)在经营体制上,为了解决我国农业的小生产与大市场,小队伍与大流通的矛盾,应以实力较强的企业为龙头,实行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的一条龙,使贸工农三者紧密结合,以取得农产品的规模经济效益。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培育综合性的农工商集团,实行农产品的跨国经营,以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3)在其它方面,譬如建立出口农产品市场的风险基金,发展培育各类农贸市场,如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等;对进出口的农产品征收适当的符合国际规范要求的关税,以调节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