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_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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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谓私立学校,是与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所立,并由其相应教育机关或部门主办的学校相对而言的,主要指由私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团体通过投资、集资等方式所创办和维持,并在其运行及内部管理方面享有较大自主权的学校。尽管从法律角度讲,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私立学校及其有关问题的教育政策法规,但从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与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看,私立学校无疑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一部分,党和国家对此一直是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因此,随着政治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私立学校得到了较大发展,对公立学校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还缺乏必要的规范化管理,私立学校自身的许多弱点还难于克服,其发展状况还显得有些混乱。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私立学校的问题和对策。

一 我国私立学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私立学校教育的问题是其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办学所必备的基本条件方面存在不少缺陷

由于私立学校在我国的再现还只有几年时间,加上我国当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政府包办教育的格局并无明显的改变,民办和私立学校在生源、师资和办学经费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目前从事基础教育的私立学校,可分两类:一是人们所说的那种“贵族学校”,由于其收取超常的高额学费,其服务对象仅限于极少数“大款”,一般工薪阶层根本不敢问津,更不用说普通社会居民。另一类被人们称之为“平民学校”的私学。或是办在城镇,以无城镇常住户口及进城经商的工人和农民的子女为主要服务对象;或是办在农村公办小学服务半径以外的边远地区,名为学校,实为教学点。由此可以看出,这两类学校都远离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居民,创办伊始就存在着生源问题。特别是“贵族学校”的服务对象的问题更大,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非议。

又如目前私立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生的学费和不稳定的社会捐助,一般都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难于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甚至有些私立学校开办几年至今,仍蛰居于租借的校舍之中,而无属于自己的教育场所。

再者,师资问题也是目前私立学校面临的一大难题。私立学校的教师目前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招聘退休教师和校长,这部分人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但年龄偏大。二是刚毕业就应聘的青年教师,这部分人有热情,但经验不足,加之面临着评职称和住房、医疗保险、退休金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往往呆不长久。三是以高薪聘请的公立大学教师(教授或副教授),或从其他公立学校“挖”来的骨干教师,这二部分人具有比较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但往往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当面对私立学校的学生在智力、能力、知识水平和生活背景等方面参差不齐的问题时,他们原来在公办高校或中小学中所形成的那一套划一的教育教学方法,就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了。总之,目前私立学校不但缺乏稳定的师资队伍,而且其现有师资在年龄结构等方面也极不合理。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学校发展的后劲及其预期的办学水准。

2 一些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不正确

首先应当肯定地是,在私立学校举办者中,并不乏置名利于度外,而甘心献身于教育事业的人士。但是,与此同时又应看到,借办学捞钱者也确有人在。如据报载:广东省的一些高价学校,为了争夺生源而搞欺骗宣传,有的说其可把学生直接送到加拿大深造;有的称其有80%的高考升学率;有的鼓吹其英语和计算机水平保证能达到大学生程度等。但实际上这些轻率的许诺很难兑现,有的私立学校甚至还将向学生集资或收取的巨额学费直接用于非教育性营业或者装进举办者的腰包。“至今广东省各高价学校收取的教育储备金总共不少于12亿元”[1],除用于建校外,“至少有一半多已投入市场运作”[2],而且,何止广东如此,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和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因此,“培养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都必须坚持的办学方向。但是,部分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却有悖于此。例如,对极少数私立学校,尤其“贵族学校”来说,究竟谁能享有受教育权,完全取决于金钱的力量。正象人们所评论的那样:“校门八字开,无钱莫进来。”又如在教学内容方面许多私立学校往往片面强调热门科目,而对诸如政治、道德、历史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关的科目和内容相当轻视,甚至根本就不开设;再如在培养目标上,有些私立学校口头上称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人才,而实际上却是以非常奢侈的生活和学习条件造就着一批“小贵族”。

3 许多私立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

如有的私立学校校长和教师的职责与义务不明,缺乏必要的制度管理;又如有的私立学校没有应设的董事会组织,其党、团和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也不健全等。

二 正确引导我国私立教育健康发展的对策设想

如上所述,私立学校在我国的再现还只有几年的时间,无论其在自身内部或是所处外部环境方面,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尚待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思路,无疑应当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准绳,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对社会力量办学(包括私学教育)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其具体对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正确看待私立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位置

众所周知,由于我们过去对“什么叫社会主义”的理解不够正确,人们往往谈“私”色变。因此,一般对于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觉得还可接受,而对私人办学的出现,则往往在思想上一时难于转过弯来。实际上,正如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所说,我们不应该被那种抽象的有关姓“资”姓“社”的问题争论所束缚。为了多快好省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应当按照党和国家关于“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的方针,使私立学校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私立教育与公立教育并举,是当今世界各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走向。例如法国的私立中学,在70年代就占同类学校的20%;韩国80年代的初中、高中、大专私立学校所占同类学校的比例,分别为38.8%、59.4%和85.9%[3]。再说,我国长期也有“两条腿走路”办学的优良传统。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立与私立学校并举,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当然,关于究竟应该如何看待私学教育的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绝不可盲目发展,一哄而起。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建成了比较完整的、以公立学校为主体的国民教育体系。虽然这一体系在某些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和问题,但这只能通过改革加以解决,而决不能成为否定应以公立学校为主体的借口。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国民教育系统中,既应有私立学校的位置,使其成为公立学校的必要补充;但同时又必须坚持以公立学校为主体。这是由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同时又存在多种经济成份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

2 私立学校应当端正办学方向,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相比,办学主体虽有不同,但是办学方向必须一致。这已为我国《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确认。但正如前文指出的,近年来出现的“贵族学校”和“赢利学校”,无疑都是与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相背离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中国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本来就已令人忧虑,如果再对家庭物质生活条件很优裕的儿童在培养目标方面进行误导,其后果不堪设想。对于这些泡在蜜罐里的儿童,特别应该注重对其进行价值观、责任感和自身能力方面的再植与重塑。陶行知先生曾经指出:办一所学校同办家工厂不同,工厂的产品不合规格只会危害一代人;而学校的产品(人才)如果不合规格则将危害几代人。因此,对于办学方向的问题决不可掉以轻心。可喜的是,目前有些私立学校已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如北京私立光亚学校比较注重使学生德、智、体等几方面全面发展,该校在让学生坚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还对学生进行军训,加强组织纪律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定期组织社会活动日,对学生进行国情教育;还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培养其健康的心智等[4]。

(2)应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首位,办出特色。私立学校能否在社会主义教育园地站稳脚跟,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关键之一在于教育质量。私立学校一般都收费较高,这种高额学费必须与社会、家长的高期望值成正比。办学者如果只顾收取高额学费,而不在提高教育质量、办学特色方面下真功夫,则只能是自掘陷阱、自套枷锁。事实上,目前一些赢得社会信誉的私立学校,如私立华南女子学院就是注意瞄准市场需求,专业开设几乎与市场变化保持同步,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从而赢得所谓“华南的女儿不愁嫁”的美誉。[5]又如成都科艺中学坚持培养能力、发展特长、办出特色的办学目标,除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各科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处,还大力强化外语和计算机的教学,增开《书法》和《国际礼仪》等课程,使通才教育与英才教育相结合,努力把培养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合格人才的任务落到实处,从而令求学者趋之若鹜的[6]。

要保证较高的教育质量,必须有高质量的师资作证。私立学校应当争取早日建立起一支在年龄和知识结构方面均比较合理的教师队伍。但这仅靠采取高工资、高待遇的措施是乏力的,即使有不少中青年教师因慕高薪而来,但也不能就保证其热心教育事业,而且还难摆脱诸如评职称、住房、医疗保险、退休金等一系列后顾之忧方面的问题。因此私立学校应当争取教育主管部门在政策上使私立学校教师能与公立学校教师享有同样平等的条件。例如可让私立学校在贯彻执行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上,面向社会招聘合格教师。只要私立学校教师达到了教师任职条件要求,教育管理部门同样应承认其教师资格;又如可让私立学校申请选派的公立学校教师仍保留其公立学校教师的身份;再如私立学校教师在政治和业务进修以及评优等方面,应与公立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3)必须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学校和教育机构都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国外也大都规定私立学校必须坚持办学的公益性原则,而反对以赢利为目的。如日本《私立学校法》明确规定:“鉴于私立学校的特征,通过尊重其自主性,提高其公益性,而谋求其健康发展。”韩国《私立学校法》也规定:“本法依据私立学校所具有的特点,以确保其自主性,发挥其公益性,保障私立学校的健康为目的。”

私立学校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私立学校作为一种谋求公共利益的社会机构,其创办人或主要投资者虽可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学校管理,但却不得将其视为私有财产。其二,私立学校的根本性质是学校,应以传播文化知识、提高人的素质、促进社会进步为根本宗旨,而不能通过收取高额学费或其它集资方式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就是说,学校是公益事业的这一基本性质决定其收费标准决不宜过高。在国外,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最高的也只不过是公立学校的两三倍左右。例如,日本私立高中学生的教育费约为56万日元,仅为公立高中26万日元的2.1倍。美国私立大学学费平均每年8000美元左右,也仅为州立大学平均4000美元的两倍[7]。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都还不富裕,因此,更不应超出上述发达国家的收费水平,对于那些动辄就收取高达数万、甚至数十万元学费的私立学校,除了国家应当制订有关政策加以限制外,其自身更应当建立起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以确保私立学校的公益性。

(4)规范和完善私立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私立学校自身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系统地推行规范化管理,努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a.建立学校董事会,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私立学校大多是由若干办学人员所组成的校务委员会任命校长主持校内日常工作,这种管理体制是不够健全的。因为私立学校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缺乏直接的隶属关系,自主权过大,因此常常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造成重大失误。国外的私立学校通常设立校董(理)事会作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学校重大事宜并做出相应决策,然后交由校长执行。董事会审议的问题包括:资金的预算与决算,借入资金及资产的取得、处理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变更,学校的合并和撤销,校长和教员的任命,以及经营收益事业的有关问题等等。这些均可作为我国私立学校设立董事会的借鉴和参考。为了使学校各有关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董事会成员的组成除投资者外,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社会有关人士都应列入其中。除董事会之外,还应设置两名以上监事作为学校最高领导机构成员,其职责是负责监督学校工作的运营及董事会方面的常务工作。此外,为了使董(理)事会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还应建立任命董(理)事及监事的亲属回避制度,以及处理好有关人员的兼职问题。在这方面,国外有些经验同样可供参考。如韩国的《私立学校法》规定:董(理)事会成员之间或监事之间,不能有近亲血缘关系;董(理)事长不能兼任私立学校校长,监事不能兼任理事长或理事;监事必须有一人具有会计师资格,以确保对专业性强的财务工作能实行有效的监督。

b.建立严格的会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私立学校办学资金 的筹集和使用都有非常大的灵活性,董事会及校长对财务的管理完全自主,产生滥用资金乃至贪污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私立学校会计制度的规范化问题。如日本文部省就制定有《日本学校法人会计基准》6章38条,对学校资金收支、消费收支及资金借贷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并明令各私立学校的设置者必须按照这一规定处理会计业务,编制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只有严格按规范、标准的会计制度办事,才有利于上级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也才能对学生家长有明白的交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定期对私立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监督与指导。

c.设立家长委员会,使其参与学校管理。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是保证学生及其家庭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便于家长与学校管理者直接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学生及其家长们所关心的问题,可以形成一致意见反映给校方,并能从校方获得反馈意见。学校领导应尊重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了解权和参与权,定期将学校的工作计划、经营状况及财务收支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如实地向家长汇报,以求得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设置家长委员会,是现代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一个重要标志。7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都日益重视发挥其作用,甚至将其与董事会等量其观。这一点是很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

上述有关私立学校应端正办学方向和重视自身建设方面的一些设想,对于办好私立学校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还应该依据我国《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我国私立学校管理条例,对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课程设置、收费标准,及其申办条件、审批机关、业务督导与考评、师资队伍建设,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划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促使私立学校健康发展。

注释:

[1] 参阅戴自更:《高价学校需监督》,见《光明日报》1995年4月10日。

[2] 参阅戴自更:《高价学校需监督》,见《光明日报》1995年4月10日。

[3] 转引自夏欣:《私立学校景观》,见《光明日报》1993年4月6日。

[4] 参阅蓝冰:《正面效应——私立学校透视之二》,见《中国青年报》1993年8月14日。

[5] 参阅周大平:《奇女八十犹办学》,载《瞭望》1991年第2期。

[6] 参阅顾美玲:《私立学校与市场经济》,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1期。

[7] 转引自李守福:《私立学校制度初探》,载《比较教育研究》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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