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年金论文,思路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年金定位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建立了企业(职业)年金制度,作为老年收入的一个补充来源,它已经成为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与政府主办的公共年金计划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一般以企业为主体单独举办,只覆盖本企业的员工。早在公共年金计划建立之前,在很多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就已存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定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企业年金制度不属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无法通过政府命令强制管理,但企业年金又不是纯市场的商业人寿保险,凭借完全的市场规则运作。由于企业年金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府也不可能对这一制度完全放任,这种情况决定了企业年金制度需要实施有限制的市场运作和适度的政府调控。这些特点需要深入探索并且体现在企业年金的各项管理政策之中。
二、在经济关系上,一方面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的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税收关系,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依法享受政府减免税优惠政策。政府通过税收金融手段引导和调节企业年金。另一方面,企业发展企业年金必须同时有利于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利益,不能有利于其中一方或两方,损害另外一方或两方。
三、企业年金资金的运营与资本市场是一种市场关系,政府是通过金融政策调节企业年金的运行而非政府命令。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是通过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信托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机构的资格检验、准入加以管理。在企业年金的管理上,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金融、税收、审计、监管手段来调控企业年金,为企业年金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企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记载每个职工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以及投资收益、利息等全部资产。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所不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全部资产归职工个人所有,除本人外,不能调剂使用。
五、在经济上,政府除承担优惠税收义务外,在企业年金上不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
由于企业年金的这些性质及其定位,必须对目前已经进入企业年金管理与运作的相关机构进行清理与界定,改造与规范,使其更好地适应企业年金管理规范的要求。
企业年金管理体制
我国企业年金现行管理体制是按照1995年原劳动部制定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的规定运行的,大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也有少部分由企业自办、商业保险公司或工会经办。经过10余年的运转实践,这种管理体制亟待调整,逐步走上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和管理轨道。
一、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已介入企业年金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限定时间或是脱离原系统通过相应的资格审查、履行必要的登记注册手续,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或是将所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转移给符合资格规范的管理机构。
我国社会保障机构管理企业年金是一种特殊条件下的现象,目前我国社保机构本身已不堪社会保险改革的重负,它们不应再继续同时承担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职能。但考虑到目前各地社保机构办理的企业年金计划已达总计划的74.2%,目前又没有适合的机构进行原有业务的接管,可考虑对现行年金管理机构进行改造,先将他们按照有关年金法规独立注册为非营利性年金事务管理机构,以后再视年金市场的情况逐步过渡到营利性年金专门管理机构,或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合并。这样既可以保证现有年金业务的接续,又能使年金业务的运行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原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行业组织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鉴于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以行业为主,并且在管理机构、专业人员都具一定规模的情况下,其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可通过整顿、改造、规范,逐步达到符合国家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审查条件,实现规范化管理的目标。
三、金融、保险机构
关于银行、寿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保险机构从其性质说具备经营企业年金的专业条件,但也应当通过必要的清理和资质检验后,按监管权限分别申请兼、专营企业年金管理经营活动,担当企业年金运营中各自的角色。
四、工会互助保险组织
关于工会组织举办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从其性质说具有企业年金性质,因此,其管理经办机构也应当与工会脱钩,按照我国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应的资格申请,走规范化管理之路。
政府促进企业年金的方法与手段
政府在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中,不承担直接养老金待遇责任,这是国外的通行作法。我国政府也应坚持这一作法。但政府对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却具有重要责任,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必要的手段促进其发展。
政府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方法与手段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研究和解决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税收优惠或豁免政策是政府对企业举办企业年金最重要、最主要的支持、鼓励手段。国外大部分国家在税法中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的条款,对发展企业年金实施免税鼓励政策。
政府在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涉及三大方面:
1.筹资中的税收政策
在企业年金的筹资方面,国家对举办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实行筹资方面的优惠政策。2000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已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和试点。
2.企业年金基金运行中的税收政策
在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这是政府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可给予的重要支持手段。在国外,大部分国家对此都是有优惠政策的。也有一些国家如德国、意大利对企业年金运营收益实行征税,但实践后果不好。
从企业年金的发展总趋势看,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是要走市场化的道路。靠市场机制与市场竞争发展,但在制度建立之初,还应当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体现对企业年金的发展给予鼓励与引导。
3.受益人享受企业年金时的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还没有有关企业年金的单独税收法案,在企业年金待遇给付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金、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列入免税范围,由此可以理解为对职工所得企业年金亦应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在企业年金法中对个人缴纳企业年金,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等的税收政策都加以明确。
2000年12月我国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举办企业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免税,但对基金运营中的税收政策和个人在参加企业年金时,缴费在多少百分比率内可以享受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没有规定,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关于税收优惠的限制问题。从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实际情况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同时要有一定限制,优惠政策过宽,有可能导致一些国有企业借机会大幅度增加员工福利,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也会因此造成企业间员工福利差距过大。
二、运用立法规范企业年金
政府宏观调控和规范企业年金的重要手段是法律手段。在企业年金发展的起步阶段,政府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筹资。从立法角度确定企业年金的筹资方式、方法及筹资比例的限制。
二是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经办机构,对相关的管理、经办机构的资格进行审定和监管。
三是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与运营,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投资范围,运营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控。最大限度地控制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风险。
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协调
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在制定政策、宏观调控、运营监督等多方面涉及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政府在企业年金的管理调控中,应避免权力重叠,各有侧重,相互制约。
政策研究制定与管理应由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协调,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
金融工具与金融市场相关内容应由政府金融部门负责规范金融市场,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管,与社会保障部门一起制定企业年金管理的会计、财务、审计、统计等制度。
企业年金的监管工作应由政府企业年金管理部门和政府金融部门共同确定监管机构和监管分工,对企业年金进行监管。
除此之外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进行社会性监督。
发挥行业组织在企业年金中的作用
从历史考察看,早期的企业内部职工互助互济性质的制度,就是从行业的雇员互助活动开始的。行业在举办企业福利方面具有久远的历史。
一、行业组织在发展企业年金中的特殊作用
在我国,在劳动力流动性较高的行业,如建筑业、铁路等,通过行业作用可以使企业年金的转移支付更为方便。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可以有条件在更广泛的企业与企业之间联合的基础上,通过行业机构经办管理,以降低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的企业的生产管理、劳动力管理更具有条件,有利于这一行业内部各企业的企业年金管理、协调,从而提高企业年金制度的效率。
二、在我国,行业的企业年金发展已初具规模,据2000年底统计,行业经办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已有237家,专业工作人员约有1800人。因此,给行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发挥行业在举办企业年金中的作用,有利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起步与发展。
三、明确行业组织与政府社会保障机构在举办企业年金方面的关系十分必要。行业组织在建立企业年金时应当与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备案。行业组织在企业年金业务管理上,除实行规范管理外必须接受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定期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沟通情况,取得指导。
地方社会保障机构有责任定期对所辖内行业的有关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监管,保障制度的规范运行,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
我国企业年金的特点
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全新的探索,在创办制度的初期不能不带有很大的探索性,实现规范管理也是一个过程与目标。这种情况决定了我国企业年金的专有特点和特殊性。
一、制度的创建必须从建立相关概念为起点
由于建立企业年金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在制度建立之初必须从创造并使用与“企业年金”本身相符的、尽可能准确明了的相关概念为起点。使我国企业年金在概念上尽可能地不产生歧意,误导或含混,在主要的概念上应审慎确定、选择并加以定义。考虑到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与国际接轨问题,应当尽可能地借鉴国际权威机构所使用的概念,使之尽可能相对应。
二、妥善处理好借鉴国外经验与尊重中国国情的关系问题
中国过去没有企业年金制度,这些客观现实使得中国不能不参照、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是中国发展企业年金的经济、社会状况与国外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又决定了中国不能不加任何修改地照搬国外的作法。使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行与管理尽快走上规范和高效率的轨道。
三、妥善处理好规范性与过渡时期特殊性的关系
依照法律、法规运行与管理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方向,但是中国在创办这一制度初期无法回避的现实是:法律体系不完备,缺乏基本经验,缺乏大批有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同时,也缺乏规范的金融市场与金融政策、金融工具。因此,在发展企业年金初期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事实,使企业年金相关管理办法能在重要的环节、大的方向性上规范,而在具体操作中考虑到现实情况与规范性之间的距离,逐步实现规范目标。
四、关于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接轨问题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是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年金的国际惯例问题,对诸如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权益方面,不同经济形式雇员平等享受有参加权问题、不同的性别以及不同年龄的雇员参加企业年金的平等权力,都要考虑与国际接轨问题,不能产生不同经济形式的身份歧视、性别歧视以及年龄歧视等基本权益的不平等问题。二是采用国际管理规范进行管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不长时间内,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知名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都将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企业年金相关管理机构必须适应这种国际性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