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妇女就业研究_社会性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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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38(2010)02-0055-08

一、美国妇女就业现状

19世纪~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美国妇女的就业状况和就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得到一定改善,她们纷纷走出家庭,进入劳务市场,女性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从客观上讲,工业革命、两次世界大战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妇女就业创造了机会。从主观上讲,第一次和第二次女权运动使越来越多的女性认识到了自立和自主的重要性。

(一)美国妇女就业的基本情况

根据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2008年统计数据,2008年美国约有1.56亿妇女,占总人口的50.9%。16岁以上美国妇女人口1.21亿,其中妇女劳动力7200万,占16岁以上美国妇女人口的59.5%,妇女劳动力占美国劳动力总量的46.5%,预计至2016年将增至49%。2008年6800万美国妇女就业,其中75%从事全职工作,25%从事兼职工作。就业妇女中所占比例最大的职业是管理和专业技术以及相关职位,约为39.5%;33.1%的妇女从事销售和办公室工作;20.6%的在服务行业;5.9%的从事生产、运输和物流等行业工作;0.9%的从事自然资源、建设和维修等行业工作。

亚裔和白人就业妇女中所占比例最大的职业是专业技术和管理以及相关职位,分别为46.0%和40.6%;在黑人妇女中就业比例最大的是专业技术和管理职位,为31.3%,从事销售和办公室职位的为31.9%;西班牙裔妇女偏爱销售和办公室职业,占32.9%。

据2009年7月30日《今日美国》报道,2009年6月份,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整体失业率急剧上升,有些已经超过历史最高纪录。但是从分性别统计的角度看,除25岁~54岁以上西班牙裔女性失业率高于男性0.7个百分点以外,每个分类中的妇女失业率普遍低于男性失业率(如表1)。整体失业率高于美国劳工局妇女部提供的2008年失业率。2008年妇女失业率为5.4%,男性为6.1%;在性别与种族分组中,亚裔妇女处于最低失业率,为3.7%,白人妇女为4.9%,西班牙裔妇女为7.7%,黑人妇女为8.9%[1]。

2009年,美国妇女从事的最高平均周工资职业前10位是:1.药剂师,1647美元;2.行政主管,1603美元;3.律师,1509美元;4.计算机软件工程师,1351美元;5.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1260美元;6.医生和外科医生,1230美元;7.管理公司的分析师,1139美元;8.人力资源经理,1137美元;9.语言障碍病理医生,1124美元;10.计算机科学家和系统分析师,1082美元(USA TODAY,2A,2009-07-30)。

从就业领域来看,50.8%的妇女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以及相关职位,她们的人数远远超过男性。比如注册护士占91.7%;小学和中学教师占81.2%;保险承保人占80.3%;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占69.4%;社会和社区服务管理人员占68.1%;人力资源经理占66.3%;教育管理人员占65.1%;广告和宣传经理占62%;会计师和审计师占61.1%;公共关系经理占60.3%;预算分析师占57.1%;财务经理占54.8%;医学科学家占52.3%[1]。美国妇女开始进入一些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工作领域,如机械工程师、水下交通等。

美国妇女自主创业成绩喜人,现有51%的公司为妇女所有,美国妇女经营的企业收益率是全美国所有企业平均收益率的三倍。

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容易找工作,失业的可能性也越小。到2008年11月,全美女性失业率为5.5%[1]。在年龄为25岁以上的人口中,28.7%的妇女和30.4%的男性拥有学士或更高的学位;31.2%的妇女和31.1%的男性仅完成了高中教育,没有大学学历。25岁以上低于高中学历的人口中,只有33%的就业率;高中文凭没有大学学历的就业率为54%;有大学学历没有学位的就业率为66%;有副学士学位的就业率为71%;有学士学位或更高的就业率为73%。妇女25岁以上低于高中毕业文凭的失业率为9.4%;高中文凭、没有大学学历的失业率为5.3%;大学毕业,但未取得学位的失业率为4.5%;副学士学位的失业率为3.7%;学士学位或更高的失业率为2.7%[2]。

(二)美国妇女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男女收入仍然存在差异。美国妇女收入普遍低于男性。全职妇女平均每周工资收入为638美元,是全职男性的80%(男性为798美元)。在16岁至24岁的分性别收入的比较中,女性平均每周工资收入是男性的91%,女性为420美元,男性为461美元。妇女的平均收入低于男性,据美人口普查局2008年8月公布的统计数字,美国全职女性2007年的收入为35102美元,男性为45113美元,女性收入为男性的78%(参见http://www.census.gov.)。

二是隐性的就业歧视仍然存在。美国社会仍有一些男性用歧视的眼光看待女性。女性的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比男性少得多,职业隔离现象严重,大多数妇女仍然集中在办公辅助工作、销售员和一般技术人员等低收入职业。据美国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统计,2007年该委员会共收到基于性别方面的就业歧视的指控24826件,占总指控案件的30.1%(参见http://www.eeoc.gov.)。因为怀孕或者准备怀孕而受到雇主不公平待遇的妇女数量呈上升趋势(参见http://www.nydailynews.com.)。据统计,2007年美国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共收到有关性骚扰方面的指控12510件,其中84%是女性提出来的指控(参见http://www.eeoc.gov.)。据《今日美国》报道,2008年10月28日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派驻阿富汗和伊拉克的美国女兵中,大约每7个前往老兵事务中心就医的人中就有1人在服役时受到性侵害或性骚扰。在这些受侵害女兵中,半数以上患有创伤后精神障碍(参见http://global.factiva.com.)。

三是就职于政府机构或企业最高领导层或责任层的比例很低。2008年第110届美国国会中,女议员有88名,其中参议员16名,占16%;众议员72名,占16.6%。截止到2007年12月,在美国州一级行政办公室任职的女性有73人,占23.2%;在州议会中,女性占23.7%。截止到2008年7月,在全美最大的100个城市中只有11名女市长(参见http://www.cawp.rutgers.edu.)。

四是美国妇女依旧承担着大部分家务劳动。在这种家庭和社会的双重负荷下,女性的竞争力必然不及男性。

五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妇女的生育补偿程度低,因此美国妇女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承受着比男性更大的压力。

二、美国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法律政策及工作机制

(一)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法律法规

美国宪法中至今没有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的条款,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条款体现在一些具体的法律中。

《同酬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第一个反对性别歧视的法律,也是保障两性工作平等权的重要法律,颁布于1963年。《同酬法》确定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即凡在技术、难度、职责方面相同,而且是在类似的劳动条件下从事同样的工作,雇主必须对男女雇员按同样工资率支付报酬,禁止雇主对女性受雇者有性别歧视。

1960年代影响最大、涉及范围最广的是1964年的《民权法案》第七章。它禁止雇主因性别、种族、信仰等因素而拒绝雇佣、解雇,或在工资报酬、工作条件、工作待遇等雇佣条件上有任何歧视待遇的雇佣行为,并设立公平就业委员会(EEOC)负责该法的实施。

1965年发布的总统行政命令规定了与联邦政府有商业交往的任何私人企业,均不得在就业过程的各个阶段有任何性别歧视行为。对签订涉及金额5万美元或以上的合同的雇主,若拥有员工达50人以上,必须递交一份书面积极行动方案,以便采取具体步骤实现两性工作平等。否则,合同就有被取消的危险。这是联邦政府通过经济手段来制约私人雇主主动采取措施以便更加积极促进两性平等的有效途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女性就业可适当减少税收。

1978年的《怀孕歧视法》规定雇主因受雇者怀孕、分娩或其他相关医疗情况,而拒绝录用、晋升,拒绝给予津贴、医疗保险,甚至降职、解雇或强迫其自动离职等,均构成雇佣歧视。1980年代,美国鉴于工作场所性骚扰事件层出不穷,加大了对性骚扰的打击力度,以促进两性工作平等权的实现。1980年代初期,随着“可比较价值”理论的兴起,妇女团体提出了同值同酬取代同工同酬的主张。该主张已为联邦政府相关人事法规所采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对女性的晋升和女性保护问题加大了立法力度。1991年,美国制定了《玻璃天花板法》,成立了玻璃天花板委员会,借用政府公权力的介入来打破两性职业隔离,促进两性平等,以消除女性晋升的障碍。美国1993年制定的《家庭及医疗休假法》规定,雇佣工人数达50人以上的雇主,应对其正式员工提供每年12周的无薪休假,以使他们有时间去照顾自己的新生婴儿、患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雇主不得干涉员工的这种无薪休假权,更不得对其加以歧视或进行解雇。

(二)促进妇女就业的具体措施

美国妇女就业社会化支撑体系发达。一是联邦中小企业署、政府就业服务中心都有专门针对妇女就业、创业及相关培训的优惠政策和一条龙式服务。二是为了消除妇女职业隔离、扩大妇女就业,美国建立了职业银行,开展了资金扶助创业、政府担保贷款等工作,为妇女创业提供了来源广泛、数量庞大的启动资金。三是美国社会各界开展了妇女问题研究,妇女研究组织众多,有关妇女问题的网站有200多个,美国各大学开出的妇女专题至少有4658门,并有112项妇女研究计划,这些为解决妇女问题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提供了翔实的研究资料。

(三)维护妇女就业权的工作机制

执法过程中便捷的投诉、维权渠道,以及反馈应答系统和仲裁处理系统构成了美国完善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为制裁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创造了有利条件,有效地促进了妇女的平等就业。

1.政府组织。美国机会均等就业委员会(EEOC)成立于1965年7月,是负责实施有关促进性别、种族、年龄、残疾人等公平就业法律的政府行政机构,其高层管理人士,包括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5位委员都由总统直接任命。这些法律是美国公平就业委员会执法的准绳。根据这些法案,机会均等就业委员会认为,就业歧视包括:年龄歧视、残障歧视、收入歧视、国籍歧视、怀孕歧视、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性别歧视和性骚扰等。比如1967年颁布的《雇佣年龄歧视法》规定,禁止任何的年龄歧视,特别要保护40岁以上的求职者。1978年经国会修改后,该法案将年龄保护提高到70岁,对联邦政府雇员的年龄保护则没有设定上限。另外,国会还取消了大部分强制性退休。EEOC接受投诉、调查、调解合理的投诉。EEOC处理案件是根据《联邦机构平等就业机会申诉处理规则》进行的。它在全美下设50个地区办事处,负责实施《平等就业机会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雇佣年龄歧视法》、《公平就业机会法》、《工作场所安全健康法案》、《工资和工作时间法案》、《公平工资法》、《怀孕歧视法》和《残障人士法案》等。

联邦劳工部设妇女局,它是唯一一个联邦政府层面专门维护妇女权益的组织,其任务是系统地制定标准或政策,改善妇女工作条件,增加妇女工资福利,提高妇女的就业机会。

2009年3月11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一项行政命令,成立白宫妇女和女童委员会,其宗旨是确保每个机构在其负责起草的政策、支持的项目规划与立法中反映妇女和女童的需要。该委员会的成立将对金融危机情况下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此外,由于美国各州之间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有些州、郡、市政府(比如SANTA CALARA郡政府)中设置了妇女政策办公室,是郡议会中的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对郡政府所有影响妇女及女童事务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对出台的政策进行性别分析,调查并提倡妇女的平等参与与公正待遇。

2.非政府妇女组织。美国的非政府妇女组织发挥着维护妇女平等权益的社会监控作用。美国国家妇女组织是民间群体组织,下设350个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各州、社区,共有50万成员,每年成员上缴的约400万美元的会费为该组织的工作经费,该组织不申请政府拨款和接受任何实业的捐赠,租房办公。美国国家妇女组织总部共有30名工作人员,享有工薪待遇,而在这里做义工的女大学生们则分文不取。美国妇女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争取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工作之一是维护妇女劳动保障权益,积极争取解决女性就业难、同工不同酬、升迁难等问题。

此外,由于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设在美国,美国还是国际妇女理事会、国际大学妇女联合会等很多国际性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发起国和成员国,这些妇女非政府组织对于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就业等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3.严格的执法程序。美国的公平就业委员会(EEOC)虽然是政府部门,但它同时更是一个独立的准司法机构。凡是认为受到歧视的雇员都可以向EEOC当地的办事处提出申诉,申诉被受理后,就开始举证。EEOC会在掌握足够的证据后,先通过调解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调解失败,它有权直接起诉至法院。如果法院判定歧视成立,EEOC有权对判罚结果强制执行。EEOC每年要处理几万件就业歧视案件,它通过严格执法、违者重罚,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无论是企业、工厂还是政府部门,招聘广告上只能写有关职位的内容、报酬和福利,不能出现性别、年龄、种族、身体健康、宗教信仰、国籍、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要求,不仅在招聘广告里不能提,面试时更是绝对不能提,在对女性面试时如果问及其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及家庭方面的有关问题即属性别歧视。如果雇主这么做,就会被告上法庭。

三、影响美国妇女就业的政治文化背景

(一)性别平等已经成为美国社会不言而喻的“政治正确”问题

“政治正确”(Politically correct)是起源于美国19世纪的一个司法概念,主要是指司法语言中的“政治正确”,即“吻合司法规定”或“符合法律或宪法”。然而这一司法概念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却逐渐演变成为“与占压倒性优势的舆论或习俗相吻合的语言”。在美国,“政治正确”代表的是公民社会的共识,而不是国家政治权力意志。“政治正确”是一种有关公共行为的道德习惯,同时具有“道德自律”和“害怕惩罚”这两种约束因素。这里的“惩罚”还包括不名誉。“政治正确”的道义标准是向弱势和易受伤害群体倾斜的。因此,“政治正确”的积极社会作用是重视保护弱者,而歧视女性就被视为严重的政治不正确行为,如果谁有这种严重的政治不正确行为,那他可能会受到社会的谴责、丢掉工作或受到经济和法律上的制裁。实际上,存在不平等现象是客观现实,社会、尤其是公民本人如何看待并处置这种不平等,制度本身能否为公民提供维护自身平等权利的顺畅渠道才是关键,如果把不平等当成一种习惯,自然地去接受,并且使公民感觉申诉无门、无从依靠,这样的社会意识与社会制度本身就需要改进。美国的人人平等虽不是绝对的,各种歧视案例尤其是性别歧视案例时有发生,但是许多方面还是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社会性别意识已被纳入决策主流

社会性别平等(gender equality)是指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做出选择。社会性别平等意味着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行为、期望和需求均能得到同等考虑、评价和照顾。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变成完全一样,而是说他们的权利、责任和机遇,并不由他们的生理性别来决定。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一致定义,即“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把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

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美国的举措包括以下4个方面:

1.最高领导层表达其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政治意愿和承诺。现任总统奥巴马在成立白宫妇女和女童委员会时强调:“要确保每个部门在他们所起草的政策草案、项目规划和他们所支持的法律法规中能够考虑妇女与女童的需要。”他说,妇女今天面临的问题,“不只是妇女的问题。当女性与男性做同样的工作,收入却比男性低时,就会危害那些收入减少的家庭,他们就不得不更加艰辛地度日。如果一项工作不提供家庭休假,也会伤害了那些想照料新生儿或是患病父母的男性。如果无力支付照料儿童的费用,就会让孩子受到低等的照料,或者在电视机前独自度过一个个下午。”他说,政府的真正目的是“确保在美国任何事情对任何人皆有可能”。前国务卿马德琳·奥尔布赖特(Madeleine Albright)也曾经说过,在政府中“提高妇女地位的责任不是单独一个部门的工作,它是所有部门的工作”。

2.加强机构设置。为了有效地将社会性别问题纳入决策主流,美国联邦及州、郡、市都在政府体制内加强了性别平等部门建设。从新近成立的白宫妇女及女童委员会的设置来看,其成员是联邦政府每个部门的负责人和白宫办公室主任,以使大家共同分担促进性别平等的责任。委员会由Valerie Jarrett和Tina Tchen担任执行主任。通过在白宫设置该委员会,不仅可以强调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并且奠定了促进性别平等与政府总体目标协调、合作的基础。

3.不断完善妇女就业政策。美国的妇女就业政策分为4个阶段:即完全放任性别歧视的自由主义政策阶段、开始关注妇女就业问题的政策过渡阶段、加强立法全面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权利扩展阶段、在保持政策的连贯性基础上从多角度寻求消除隐性歧视问题的政策延伸阶段,目前美国正处于第4个阶段。

4.注重分性别的统计数据。美国联邦政府重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计划和项目中进行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统计,以突出产生社会性别不平等的领域,并能够在计划和实施中做出回应。

(三)美国妇女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强

美国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较强,其育成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点:

1.自由平等的价值观。美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整个形成过程无一不反映了美国特有的西方文化和价值观——崇尚个人自由和人人平等的价值观,这也是美国妇女运动推行的重要内容。如果说古希腊、罗马是自由民主思想的发源地,英国是自由思想的策源地,那么美国则是自由思想有效的实践地。自由主义作为西方国家的主流政治思想,是西方政治文化中的重要内容和统治方略的理论基础,自由主义在其200多年的公民教育中始终是最为重要的哲学基础。

2.私法中重视人文关怀与弱者保护。私法是与公法相对的概念,主要指民法和商法。私法作为一种制度实体,并非是强加于社会的,而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其根须牢固扎在人文精神的土壤里。法的价值包含着人类关于法律问题的良好价值追求,它所追求的平等、正义等都是人类善良愿望和美好追求的集中反映。自由、平等是美国私法的基石,而以自由、平等为思想底蕴的私法又总是把人置于中心位置,以个人自由和社会的平等作为崇高的价值目标。美国私法的这一理想目标与西方人文精神极力张扬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思想是完全一致的。自由、平等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保护弱者利益是美国私法人文关怀的体现。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原则,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这种例外的产生并在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反映,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结果。保护弱者原则在美国私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包括:保护劳动者(雇员)的立法(在企业主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造成了经济地位上的强者对经济上的弱者在实质上的支配);保护妇女、子女和被扶养人的立法(在家庭关系中,妇女相对丈夫在许多情况下在体能上、经济上是弱者;子女相对于父母在体能上、经济上、经验上是弱者;而被扶养人更是在经济上、生活上依赖于扶养人);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相对于加害人,侵权中受害人是弱者)。因此,妇女就业权在美国受到不言而喻的、倾斜性的特殊法律保护。

3.美国妇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较强。美国是法治社会,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培养从中学教育就开始了。其具体做法是:(1)到法庭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并讨论、模拟法庭,让学生以法官身份作出判决;(2)自制法规,让学生根据校园情况写一份学校治安法规,或对社会问题提出防范措施等;(3)诊断法规,通过分析讨论,寻找法规漏洞,增补删除。通过辩论、口头报告、模拟法庭等形式,训练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同时也使学生从小熟悉了立法及司法程序,培养了依法办事的能力。

4.美国妇女重视维护就业权。随着妇女就业人数的增加,她们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她们不仅仅是为了生存、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而工作,更是为了充实自己、为了实现自身价值而劳动。无论是从事复杂的高层次技术性工作,还是从事参政议政之类的政府管理工作,妇女越来越得到公众的认可,人们对妇女就业的看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业使妇女找到了自尊、自信,劳动使妇女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妇女就业既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扩大了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影响力,也增强了她们在更高层次上继续追求自强、自立和平等的信心。正因如此,美国妇女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就业权利。

四、美国妇女就业现状带给我们的启示

由于和美国国情不同,社会制度、政治体制、历史文化、意识形态也不同于美国,决定了我国促进妇女发展与妇女就业的状况与美国有着根本区别,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可比性。从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来看,我国有明显的优势:一是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并在我国宪法中始终都有体现,与宪法相适应,我国其他法律也都就男女平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92年颁布、200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更加全面有效地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是目前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对妇女就业的行业和岗位都有明确的界定。二是有机构健全、纵横贯穿、党中央直接领导、经费得到保障的妇联组织。三是在政府内设有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四是在人大内务司法委设有妇女儿童工作小组。这些有利条件是美国所不具备的。借鉴美国妇女工作的有益经验,主要是借鉴那些能够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东西。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前提下,注意鉴别和借鉴美国妇女就业工作和理念中的合理成份,对于促进我国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将大有裨益。现结合笔者在美国的学习体会,提出以下促进妇女就业创业、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利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体现性别平等的就业管理体系

就业是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形式,是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评价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应当进一步制定有关保护女性平等就业和促进女性创业的政策,构建管理体系,从源头上为促进女性就业提供保证。一是制定没有性别歧视的平等用工制度,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特殊行业外,录用女性必须有适当的比例。二是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有计划地发展有利于促进女性就业的产业,为妇女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三是在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设立独立妇女就业处,负责妇女就业的宏观管理、妇女就业状况的统计分析及有关妇女就业法规的制定实施,提出妇女就业建议,实施妇女就业宏观战略,解决亟待解决的问题,促进妇女就业。四是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的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合作力度,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妇女发展纲要》的各项目标,积极推动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五是建立分性别的性别统计制度,根据我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监测分析妇女就业发展状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加强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维权机构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是很重要的利益群体,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根据我国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就业存在着没有签订包括女职工在内的集体劳动合同、故意延长劳动时间、用工性别歧视等现象,对照美国在司法系统及劳工部之外还设有独立的行政部门(EEOC)保障平等就业机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做法,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建立由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统计、人事、民政、物价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组成的就业工作联席会制度,定期研究就业工作,协调处理就业中的重大问题,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二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女性就业情况,并列入其主要职责之一;行业管理部门应对本行业各单位的用人问题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中严重歧视女性、侵害女性就业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查处,并责成其改进。三是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会和妇联依法代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实施女性就业权益保障情况监督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促进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政策

促进妇女就业政策的完善和法律的建立,将为我国解决妇女就业问题提供长效的、稳定的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在男女平等原则的指导下,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性增强,女性平等就业权受到了很大的威胁,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严重。两性就业机会不均等、竞争不公平是女性就业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最主要问题,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更是凸显了这一点。除此之外,女性在就业市场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还体现在职业隔离、收入、升迁和职业培训等方面。法律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重要手段之一。虽然就业中存在如此多的性别歧视现象,受害者却难以从法律途径得到充分的救济。迄今为止,我国从未出现过一例性别歧视诉讼成功的案例,究其根源就在于社会历史文化造成的社会性别分工和偏见,以及在新形势下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性别歧视做出严格的定义,更没有界定间接歧视,法律对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促进,宣言性强,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很不健全。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和学习美国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制度,以国际劳工标准为基础,结合中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用社会性别的观点审视现行的法律政策,对法律中的空白、法律的实施、司法程序、现实生活中对女性的不平等实行补救措施,建立一个完善的两性平等就业法律制度的立法框架,明确执法主体、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从法律上保障男女两性在就业和职业过程中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但是现实中违宪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应借鉴美国“中等审查标准”对公权力性别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审查,同时主张对后两种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宪法进行有效性审查。通过全面地审查歧视行为的方式来保障受歧视之害的妇女的就业权利。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推动包括就业平等在内的性别平等的实现,乃至完整的宪法平等权在现实中的全面落实。从法律上规制就业歧视行为,不仅仅在立法方面要完善,更要建立解决纠纷的机制。首先要赋予公民以更广泛的诉讼权并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其次在诉讼中要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全部手段,只有合理地组合和使用其他社会和政策手段,才能最终控制就业歧视行为,并把其危害降到最小。因此,还应注重运用行政、税收等政策措施,确保将妇女的就业权益纳入公共政策的制定,保证妇女就业公共政策的内容体现平等意识,让妇女得到充分全面的政策保障。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全民普及宣传学习和教育,尤其是加强对广大妇女、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人事干部的男女平等就业权宣传,增强其法制观念,为促进妇女就业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对妇女就业创业的服务引导

针对下岗女工存在着年龄偏大、技能单一、观念陈旧、信息闭塞、找工作难、工作不稳定等问题,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系列化服务和引导。一是强化宣传教育。通过树立典型,使广大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摒弃等、靠、要思想,根据就业形势和自身特点确定自身职业定位,通过自谋职业和其他方式实现再就业。二是广泛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和再就业培训基地,广泛开展女性就业培训,针对性地开展实用知识技能培训,力求使每一位受训妇女掌握一门技能,取得一项从业资格,找到一个就业岗位。三是通过各种方式为广大妇女提供就业信息。

(五)加大对妇女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

女性就业创业的难度大于男性,美国为妇女提供资金支持的机构很多。其联邦小企业管理局主要服务于小企业,它的妇女企业中心可为妇女创办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民间的私人基金数量更多,为妇女创业提供了资金保障。我们应加大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政策。一是建立奖罚机制,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吸纳女性。二是鼓励女性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有关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免费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三是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组织优势、工作优势,给予妇联组织一定的政策和手段,使其能够带动妇女创业,帮助妇女就业。

收稿日期: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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