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的分析方法把握劳动价值论的拓展性和科学性——兼对某些相关争论问题的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价值论论文,科学性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4)10-0075-08 一、引言:在比较不同价值论是非的基础上研究和发展劳动价值论 一百五十多年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国内外始终是学界进行讨论和争论的理论问题。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肯定和否定劳动价值论之争;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学者内部在理解、把握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方面的讨论与争鸣。我们是主张肯定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肯定它,是因为它比一般效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供求价值论、要素价值论等更科学与符合实际。商品价值的构成是c+v+m,对资方来说,其中c+v是成本,m是新增价值。对简单商品经济来说,c是成本,是转移的旧价值,v+m是新价值。讨论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要弄清资方的新增剩余价值和小商品生产者的新增价值从何处来,其源泉是什么?供求价值论和一般效用价值论连成本都不顾了,成本是既定的,不是当商品卖出时才由效用或供求决定其已支出的成本价格。新增价值也不能由效用或供求来决定。无论供求怎样变化,一辆汽车的售价总大于一辆儿童车的售价;水对人的效用比钻戒要大,但前者贱而后者贵。边际效用价值论,更凸显其唯心主义观点。对饱汉说吃饱后的剩余的馒头无效用或负效用,无价值或负价值;但对饿汉效用大,而饿汉又并不会因此而可以自由取得馒头。要素价值论也难成立,可用两方面的事实否定它:其一,农业生产中的非劳动要素比工商业、金融业中都多,除劳动者的劳动外,土地、农具、阳光、水分、肥料……都是不可缺失的生产要素,如果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经营农业的收入应比工商业、金融业更多。但实际情况是,从国内外来看,农业收入都较低,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对农业有补贴,中国取消了农业税并按耕作亩数予以补贴,农业收入也低于外出打工的收入,否则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数量不会逐年增加。 其二,马克思所讲的单位商品的价值,与部门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从历史和现实看,确实存在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运动反向变化的事实。例如,英国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劳动,劳动生产力大幅提高,棉纱的使用价值量迅速扩大,但棉纱的价值则大幅降低。1786年,每磅棉纱的售价为38先令,以后不断下降,1800年,降到9.5先令,1830年,降到了3先令。再如,中国的汽车、电脑、彩电、手机等产品,数量不断增多,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售价在不断降低,生产中的非劳动要素质量在提高,数量未必减少,即使有所减少,也不是与售价降低同步,一般小于后者。使用价值与价值逆向变动的事实不支持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的观点。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从抽象到具体的不断拓展过程 在前几年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有的学者只从《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断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简单劳动、体力劳动创造价值,排除管理劳动、科技劳动创造价值,还说什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讲供求关系,“没有货币居间”,只适用于原始物物交换。其实,《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就分析了价值形式的发展,怎样从原始物物交换的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最后发展到货币形式。需要掌握《资本论》中的由抽象到具体的分析方法的两个层面:一是《资本论》三卷整体层面的分析方法;二是每个具体层面的分析方法。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总体上说,是假定供求关系一致,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是统一的,对商品市场关系中的具体运行状况没有作具体分析。而在第三卷中,则对市场供求关系的多种状况、竞争状况,以及价值决定与价值实现的各种组合状况进行了具体而深入的阐述。其实,在第一卷第三章讲货币的流通手段时,也涉及到供求关系与价格和价值的偏离问题:“即使某种劳动,例如我们这位织麻布者的劳动,是社会分工的特许的一部分,这也决不能恰好使他的20码麻布的使用价值得到了保证。社会对麻布的需要是有限度的,如果他的竞争者已经满足了这种需要,我们的这位朋友的产品就会成为多余的、过剩的。”①就是说,《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也附带地提到了可能出现供求关系不一致、价格偏离价值的情况。 具体层面的由抽象到具体的分析方法,从价值形态的发展论述可以看出来,在简单价值形式中就可从等价形式的特点揭示出货币作为价值代表的特点。马克思说,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从来没有打算做的事情:指明这种货币形式的起源,就是说,探讨商品价值关系中包含的价值表现,怎样从最简单的最不显眼的样子一直发展到炫目的货币形式,这样,货币的谜就会随着消失”。②可以看出,不应将《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所论述的劳动价值论,当作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全部内容,不应忽视马克思的从抽象到具体的分析方法,将起始的抽象分析内容当作终结的说明。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劳动价值论也是在不断拓展和深化的。开始讲商品的社会价值由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是指活劳动时间即劳动者新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新的社会价值,没有提物化劳动与价值的关系。商品价值实际上由新价值和旧价值两部分组成,旧价值是物化劳动,新价值是新的抽象劳动的凝结。新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旧价值怎样计算呢?也应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指出:“如果资本家异想天开,要用金锭代替铁锭,那么在棉纱的价值中仍然只计算社会必要劳动,即生产铁锭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又说:“如果纺纱机在纺纱业中是社会上通用的劳动资料,那就不能让工人用手摇纺车,他所使用的棉花也应该是正常质量的棉花,而不应该是经常断头的坏棉花。否则,在这两种情况下,他生产一磅棉纱所耗的劳动时间就会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这些超过的时间,并不形成价值或货币。”③并且指出:“浪费了的材料或劳动资料是多耗费的对象化的劳动量,不能算数,不加入形成价值的产品中。”④马克思接着说明,生产资料旧价值的保存和新价值的增加是由劳动的二重性完成的。不同质的具体劳动转移不同的旧价值,同质的抽象劳动的量形成新价值。并且说明,生产资料的价值在生产中被保存下来,“是再现在产品的价值中,确切地说,不是再生产”。⑤而劳动力的价值,在资本家看来与预付生产资料的价值一样,都构成商品的成本,由新产品的出售价值补偿。但事实上工人出卖劳动力所获得的工资,已用于购买生活资料,需要用新投入的劳动再生产出相当于工资量的新价值来。在商品价值c+v+m中,只有c是转移的生产资料旧价值,而v+m则是创造的新价值。因此,v的价值部分是再生产而不是转移。“在这里,一个价值用另一个价值补偿是通过创造新价值来实现的。”⑥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章讲相对剩余价值概念时,提出了超额剩余价值概念。对简单商品经济来说就是超额价值,就是由于劳动生产力高于部门劳动生产力,从而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余额。试问超额价值或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是什么?有两种不同的解读,即转移论和自创论。有的学者认为,超额价值来源于落后企业价值的转移,就是说,落后企业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其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的差额,转移到先进企业,成为超额价值或超额剩余价值。另一种观点认为,超额价值来源于本企业的劳动,这也是我们的见解。我们认为,转移论既不符合《资本论》的说明,理论上也说不通,且不符合实际情况。马克思在说明超额剩余价值的来源时明确提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⑦并且用数字具体说明,超额剩余价值也是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的产物。超额剩余价值是一种特殊的相对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它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提高,随着生产力的降低而降低。”⑧ 价值转移论在理论上也说不通。商品价值是社会价值而不是个别价值,虽然说,在商品供求平衡的条件下,同一部门的个别价值总和与社会价值总和相一致,但不等于说,生产条件落后、劳动质量差、效率低的生产者,与生产条件先进、劳动质量好、效率高的生产者,同量个别劳动创造同量的社会价值。《资本论》中指出,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而手工织布仍需原来的劳动时间,这时手工织布一小时的个别劳动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其价值也降到他以前的一半。就是说,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个别劳动耗费并不形成价值。 从经济生活来看,说先进企业利润率高,落后企业利润率低,是因为落后企业创造的一部分价值转移到先进企业的结果,显然是悖理的。那样讲,等于说中国国有企业无论经营管理好坏、效率和利润率高低不同,对国家的贡献是一样的,应获得一样的对待,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二章提出了“总体工人”概念(译作“总体劳动者”更确切——引者)。“总体工人的各种职能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复杂,有的比较低级,有的比较高级,所有他的器官,即各个劳动力需要极不相同的教育程度。”⑨在第十四章又提出:“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协作性质本身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⑩这两段话中还没有明确说明总体工人包括哪些不同的成员。在原拟作为《资本论》一部分而后来未收入的《直接生产过程的结果》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在总体工人劳动过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11) 这里,马克思把从事脑力劳动的经理、工程师等也作为生产价值的生产劳动者,可见,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体力劳动和简单劳动创造价值,是一种误解和错解。只要从系统性、整体性上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不会产生这种背离原意的错解。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章,讲工资的国民差异时,提出了“国际价值”概念和理论。在世界市场上,商品的价值和价格怎样确定?不同的国家,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不同,各国的商品社会价值不同,在国际市场上,每个国家的商品的社会价值等于个别价值,要将各国的个别价值平均化为国际价值。国际价值是由国际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的国家,较少的国内价值会表现为更多的国际价值。反之,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其较多的国内价值会表现为较少的国际价值。马克思说:在世界市场上,“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从而表现为更多的货币”。(12)这里讲不同国家劳动强度的差别与国际价值的关系,实际上是讲与劳动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相联系的劳动强度。马克思当时所看到的实行大机器生产的劳动,流水作业,劳动的间隙小,比手工劳动强度大。在国际市场上,价值规律在更大范围起着作用。“价值规律在其国际范围的应用,还会由于下述情况而发生更大的变化: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13)可以看出,这里将劳动强度与生产效率在价值决定上具有等作用看待,高生产率可以当作高劳动强度计量价值。 在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的关系上,需要分清三方面的关系:(1)部门劳动生产力与单位商品的价值成反比变化;(2)企业劳动生产力与商品价值成正比变化,劳动生产力高于部门平均劳动生产力的企业,可获得超额价值;(3)在国际市场上,先进国家的劳动生产力高于国际平均劳动生产力,可获得超额国际价值,落后国家的较多的国内价值,只能被算作较少的国际价值。因此,要扩大世界市场份额,重在科技进步,提高国内生产的效率。 在《资本论》所讲的国际价值理论中,有一个问题人们感到费解:“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从而表现为不同的价格,即表现为按各自的国际价值而不同的货币额。所以,货币的相对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里,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太发达的国家会要少。”(14)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样的劳动时间比不发达国家形成的国际价值高,这容易理解。说发达国家的货币的相对价值比不发达国家要小,不太好理解。其实,这是指发达国家的货币所包含的实际劳动时间比不发达国家要少。假如,发达国家国内商品100件的价值为1000元,表现为1000元的货币(价格)。在世界市场上,100件的商品可以被计算1500元的国际价值,可售卖为1500元的货币。同量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表现为更多的货币,每元货币所包含的国内劳动时间减少,所以,相对价值要小。反之,不发达国家同量商品的国际价值小于国内价值,只能售卖为较少的货币,因而每元货币所包含的国内劳动相对增加,货币的相对价值较大。 《资本论》第一卷在确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理论时,假定供求一致。就是说,同一部门内生产条件有差别,个别劳动耗费多少不同的全部生产品都符合社会需要。这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部门内各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总和除以商品总量,因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由于在一般情况下,中等生产条件的产量占大的比例,因而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会与中等条件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重合。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可能优等条件或劣等条件的产量占更大比例,这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会接近于优等条件或劣等条件的个别劳动时间。在供求平衡和不平衡条件下的价值决定与实现的具体情况,在《资本论》第三卷中作了具体分析与说明。 三、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拓展和深化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拓宽了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在第十章《一般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中,对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价值规律、价格运动规律进行了具体而深入的研究和阐述。这里提出了“市场价值”“市场价格”等概念。市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内涵是一致的,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分析商品价值时,暂时撇开了市场机制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抽象分析,因而讲社会价值而未讲市场价值概念。在第三卷中,价值理论由抽象上升到具体,引入市场机制,将价值的决定与实现问题,与市场机制联系起来,因而提出市场价值概念。 如果只读《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价值理论,容易认为商品价值既然是人类劳动的凝结,是在生产中形成的,商品是带着固有的价值进入市场,供求关系只影响价格而不影响价值。从本质关系上说这样讲是可以的。但进入第三卷中的价值理论告诉我们,具体由哪种劳动时间作为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要与供求状况相联系。但又不能由此陷入供求价值论。 马克思指出:一切经济规律,“要当作一种趋势看待”。“但是我们在理论上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以纯粹的形式展开的。实际上,只存在着近似的情况。”(15)商品按照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进行交换的价值规律,也是一种趋势,但在抽象分析时,理论上假定它是纯粹形式展开的,这正是《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建立劳动价值论时所采用的方法。在第三卷中要按照实际情况丰富和拓展劳动价值理论。 《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中指出,要使商品交换的价格符合其价值,需要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商品交换不再是偶然的现象,而成为普遍的情况;二是按照社会需要的数量来生产;三是没有自然的和人为的垄断。 在进行抽象分析时,提出商品的社会价值是部门诸个别价值的平均价值。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存在多种组合情况。第三卷第十章有一段重要的拓展性论述:“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并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只有在特殊的组合下,那些在最坏条件下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才会调节市场价值。” 假定社会生产某种产品1000件,供给与需求相一致。总产品由同一部门的甲、乙、丙三类企业分别生产,甲类企业生产800件,每件劳动耗费10小时,个别价值10元;乙类企业生产100件,每件劳动耗费12小时,个别价值12元;丙类企业生产100件,每件劳动耗费13小时,个别价值13元。这种组合情况下,市场价值就不是中位价值,而是(800×10+100×12+100×13)÷1000=10.5。商品的市场价值接近于甲类企业的个别价值,如果反过来劣等生产条件丙类的产品为800件,甲、乙类各100件,商品的市场价值就接近丙类的个别价值。马克思又指出:“在特殊的组合下,那些最坏条件或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才会调节市场价值。”这就是劳动价值论的新拓展,事实上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地租理论,就是以劣等地产品的个别价值作为社会价值进行分析的。在农业中,劣等条件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决定市场价值曾是常态。因为土地特别是优等地和中等地是有限的,而工业生产中也可能出现类似情况,但不会是持续的长期的现象。因为工业中可以不断扩大投资,而且存在竞争。在同一章中继续指出:“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么,这种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会决定市场价值,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在工业生产中,如果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价格猛涨现象,价格由最坏条件的个别价值调节时,竞争会使企业争相扩大生产、增加产量,从而价格下跌,回到由平均条件决定价值的常态中。“不同的个别价值,必须平均化为一个社会价值,而上述的市场价值,为此就需要在同种商品的生产者之间有一种竞争。” 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商品的市场价值也可以由优等条件的个别价值来决定,假定某种商品产量为1000件,甲类企业生产500件,乙、丙类各生产250件,如果市场需求只有500件,那么乙、丙生产的500件将成为多余的。这时,商品的市场价值就等于甲类企业的个别价值,乙、丙类企业的个别价值则不参加市场价值决定,即不参加个别价值的平均化。但这时的商品价格会低于价值,因为存在供过于求的现实。 《资本论》第三卷中还提出了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第十章中有这样一段话:“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只包含生产它所需要的社会劳动……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16)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七章《导论》中进一步指出:“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价值规律本身进一步展开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如许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17)由于学界对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关系存在理解上的分歧,长期进行争论。究竟该怎样理解更符合原意,我们在后面将进行辨析。 还有一个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弄清。资本家如果自有自营,亲自管理企业,他的管理劳动是否生产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改革开放前,政治经济学和《资本论》的教学与研究是持绝对否定的观点的。认为资本家管理企业是为了剥削剩余价值。而且,人们会在《资本论》中找出一些似乎否定性的说明,资本家会说:“难道他自己没有劳动么?难道他没有从事监视和监督纺织工人的劳动吗?他的这种劳动不也形成价值吗?但是他的监工和经理耸肩膀了。”(18)但认真读一下这段话,并没有直接和明确否定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创造价值。而是说明,资本家已经把管理劳动交给监工和经理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分离了。面对资本家的辩解,“监工和经理耸肩膀了”,就是暗指:你资本家劳动什么?管理和监督工作都是由我们做了呢!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说明。马克思把管理劳动称作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指出凡存在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对立的地方,指挥劳动有二重性。“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凡是由许多人进行协作劳动,就需要有指挥劳动,“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另一方面,凡是存在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对立的地方,“也必然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起的作用也就越大。”(19)资本家指挥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管理,指挥、监督;另一方面,资本家从事指挥、监督,是为了剥削剩余价值。但马克思承认,管理社会化大生产的指挥劳动是生产劳动。马克思这里讲的生产劳动,就是指生产价值的劳动。有的学者不赞同资本家管理社会化生产的劳动也创造价值,认为他们的指挥劳动,就是监督工人进行剥削的劳动,还可以从《资本论》中找到自认为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语言,比如,《资本论》中也讲:不应“把从共同的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的、从而对抗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估。资本家所以是资本家,并不是因为他是工业的管理者,相反,他所以成为工业的司令官,因为他是资本家”。(20)但是,这里依然是讲管理劳动的二重性,是说明不应将这种有区别的二重性职能混为一谈,并没有否定其共同劳动过程的管理职能。马克思明确地讲过:“产业利润中,也包括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的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21)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合情合理,对中国过去进行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现阶段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外资经济,都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四、准确解读两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确立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理论。在第三卷中又提出另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照市场需求的商品总量应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关系。长期以来,学界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理解,有的学者主张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或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另有学者主张只有第一含义的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第二含义的劳动时间所涉及的是价值实现问题。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以下简称《概论》)对这个问题提出了正面说明,在教材编写组和咨询委员中形成共识。《概论》是这样讲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决定由第一种含义所决定的商品价值量的实现程度。……简单地说,第一种含义涉及价值决定,第二含义涉及价值实现。”我们认为,这种说明是科学的,符合《资本论》的原意。这里进一步做点论证: 第一,需要从系统性和整体性上把握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前面讲过,劳动价值论是由抽象到具体的不断拓展过程。《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论述的劳动价值论,是假定供求关系一致因而全部商品可按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出售。这种抽象分析所得出的是最本质的规定。以后拓展的具体规定,只是对本质规定的丰富和展开,而决不是对其否定。否则《资本论》第一卷确立的劳动价值论就失去其科学性。有人正是利用这种错解否定劳动价值论。 第二,离开第一含义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无法知晓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是多少。假定市场需要1000双皮鞋,必须先知道第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比如10小时,才能确定第二含义的时间是1000×10=10000小时。但也不能由此得出两种含义的必要时间共同决定商品价值,因为那样就成为劳动价值论与供求价值论的混合物了。 第三,如果由第二含义的劳动时间决定或两种含义的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就不存在价格与价值的背离问题了。马克思的价值和价格理论说明,当供求关系一致时,价格与价值相一致,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价格会低于或高于价值,这也是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资本论》第一卷中已指出了价格与价值的偏离情况。“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22)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书中明确指出:如果以为“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归根到底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那就完全错了。……供给和需求可以说明为什么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会涨到它的价值以上或降到它的价值以下,但决不能说明这个价值本身”。主张第二含义或两种含义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实际上是用供求关系“说明价值本身”。 第四,把供求关系拉入价值决定中来,会产生从理论和实践上说都悖理的情况。比如,社会需要皮鞋2000双,只生产了1600双,第一含义的劳动时间为10小时,价值10元,总劳动时间为16000小时,总价值为16000元,第二含义的劳动时间为20000小时,由于市场需求20000双,超过供给的16000双,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每双鞋涨为比如12.5元。若按第二含义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论,不是价格高于价值,而是商品价值由10元涨到12.5元了。等于说,商品没有内在价值,会随着供不应求程度而相应增长,实际10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随着需求大于供给而以少变多,这还是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么?在理论和实践上说得通么? 第五,在马克思的《资本论》和其他论著中,从来没有讲过第二含义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或两种含义的时间共同决定价值。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提及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的社会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括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有的学者将这段话作为第二含义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根据,这是误解。这里所讲的“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浪费掉了”,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小于实际劳动量,是指一部分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不能实现,等于劳动时间浪费了。请看马克思紧接在这段话的后面的说明:“因此,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接下来又说:“如果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要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那么这种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在同一章中,又指出:“如果商品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就必然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马克思在这里讲了三种情况:一是供过于求,即第一含义的社会劳动总量大于第二含义的劳动总量,则商品低于市场价值出售;二是如果供求平衡,从而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一致,则商品按价值出售;三是如果供不应求,即第一含义的劳动总量小于第二含义的总量,则商品高于其价值出售。都是讲是否按价值出售即价值实现问题,而非价值决定问题。 第六,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七章《导论》中提出:“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价值规律本身进一步展开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如许多的劳动时间是必要的。”不应将这段话解读为另一种含义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或是两种含义的必要劳动时间共有决定价值。如果把价值规律同价值决定画等号,把商品按价值交换排除于价值规律的要求之外,就容易把这段话理解为“另一种意义”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了。马克思明确指出:“如果这种分工是合乎比例的,那么,不同类产品就按照它们的价值(进一步说,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反之,如果按社会需要分配于不同部门的社会劳动量的比例发生破坏,那么,“这种比例的破坏使商品的价值,从而使其中包含的剩余价值不能实现”。这两段话依然是说明,如果投入一定部门的劳动量高于或低于社会需要量,其产品就不是按照价值出售,而只能按高于或低于价值的价格出售,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实现问题。 由此可见,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存在着辩证的联系: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决定由第一种含义的所决定的商品价值量的实现程度。由《资本论》第一卷所论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理论是科学的,不会因第三卷提出另一种含义的必要劳动时间而改变。前者属于价值决定理论,后者属于价值实现理论。 第七,马克思自己就通过图式演算清楚地说明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涉及商品价值实现问题。在作为《资本论》第四卷的《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也提出:“虽然所花费的劳动时间的每一部分都是创造总产品的相应部分所必要的,但是,一定生产部门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总量对社会所拥有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百分比,仍然可能低于或高于应有的比例。从这个观点来看,必要劳动时间就有了另外的意义。”假定社会需要4000码麻布,每码麻布价值2先令,总价值8000先令,但现在生产了6000码,“6000码的价值是12000先令,那末它们还会按8000先令出卖。每码的价格将是先令,而不是2先令,即比价值低1/3。”(23)这段话明确说明,如果某种商品的总供给量大于总需求量,价格会下降到其价值以下。每码麻布价值还是2先令,但价格降为先令,明确指的是价值实现即价格低于价值售出的问题,而不是价值决定问题。 在一般的政治经济学教材中,避开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及其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因为存在众多争论。但是,对这个问题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是关系到科学认识、坚持与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大理论问题,有必要弄清。 ①②《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27-128、62页。 ③④⑤⑥⑦⑧⑨⑩《资本论》第1卷,第220、228、228-229、241、242、370、371、405、58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0-101页。 (12)(13)(14)《资本论》第1卷,第645页。 (15)《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5页。 (16)(17)(19)《资本论》第3卷,第208、717、431页。 (18)(20)《资本论》第1卷,第225、386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651页。 (22)《资本论》第1卷,第123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234-235页。标签:劳动价值论论文; 资本论论文;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论文; 商品价值论文; 抽象劳动论文; 供求关系论文; 供求理论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商品货币论文; 科学性论文; 社会价值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