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法医临床学鉴定论文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法医临床学鉴定论文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法医临床学鉴定

程亦斌,刘宁国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摘 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最近几年兴起的“四大类”鉴定,关乎国计民生。既往,此类鉴定主要集中在对空气、土壤、水质等环境物质的布点、采样、检测检验等方面,由环保、农业、国土、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实施多头管理。现阶段,尽管理论上收归司法部统一管理,但属传统意义上“三大类”之内的法医,无论是法医病理学专业还是法医临床学专业都尚未被纳入此专业鉴定人体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最终应该落实到对人体造成的影响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躯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等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等。对法医临床学鉴定人而言,单纯对所谓的损害后果进行评定,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而因果关系的评定才是问题的关键和难点。合理、灵活、恰当地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对于保护受害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法医学鉴定人来说是完成相当部分疑难案件的一种保障和支撑。

关键词: 法医学鉴定;环境损害;人身损害;因果关系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2014年10月制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对环境损害的定义为: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对人身损害的定义为:指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或精神状态的可观察的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依据溯源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球首次专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通[2015] 117号);2015年12月21日,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通 [2015] 118号);2016年10月12日,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司法通[2016] 101号)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 29号);2017年4月24日,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7号);2018年7月6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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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译加注释旨在向读者介绍原语文化,从而加深对原文的理解,从而实现直译的这些语义空缺。比如在书中译者首先将“稳如泰山”直译成“as stable as Mount Tai”,从而能够理解文化内涵。但是对于许多英语读者来说,他们不了解泰山,所以很难理解这个词的内涵信息。因此,译者需要在译本中加上泰山的详细注释。泰山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山,一直被认为是中国最坚固的山。因此,译者用“the most solid mountain in China”作为注释,帮助译文读者理解外延和内涵信息。

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其取证相当困难,往往难以证明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中,除了运用一般人体损伤鉴定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和方法外,还需要采用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事实推定以至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对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判定。

当前,尽管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归司法部管辖,但司法部的鉴定重点主要落在“三大类”,其中又以法医临床学鉴定人数量为最多,而鲜有关于土壤、空气、水质类检测的人员。由司法部和环保部联合举办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所涉专业主要是空气、土壤、水质污染,而未涉及有关人身损害方面的内容。

2.5.2 安全性评价 记录所有患者治疗前后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等实验室指标,并观察其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3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内容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污染物各项指标的检测检验结果,最终都应该落实到对人体会造成什么不良影响,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躯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等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这些实际上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医学鉴定。

在教学内容不能大而全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就变得格外重要。传统在进行教学内容的甄别上,有一定的专业标准进行参考,大学生创新培养教育目前没有经验可以依循,更多是源于教学团队和教学的自行判断。而大数据的数据驱动方案能够找出与大学生创新能力相关度比较高的课程,从而确定最合适的教学内容。魏梓轩(2017)所在的课题组发现选修创业课程并在毕业后从事创业活动的16名同学中,12名同学选修了“个人理财”课程。为验证相关性,课题组在教学内容中加大了理财相关知识,跟踪发现创业意向大幅提高。在这里,教学内容的优化直接来源于大数据的相关性分析。

对于一名资深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人而言,单纯对所谓的损害后果进行评定,无论是涉及刑事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还是涉及民事赔偿诉讼的残疾等级鉴定,都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真正困难的是因果关系的评定,即如何明确所谓的“损害后果”与被指控的所谓“环境损害(污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什么类型的因果关系及其作用力(或称为原因力)的大小,也是问题的关键、难点。

4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1 不同污染源造成人身伤害特征的界定

4.1.1 人体靶器官的指向性

正当高潮身心倍感煎熬的时候,一支熟悉的旋律蓦地回荡在车厢里。高潮忍不住望向车厢上部的移动电视,看到电视里正在播放那首《有没有人告诉你》的MV。画面上,灯光柔和温馨,一束追光灯刷地打开,罩住舞台角落里那怀抱吉他的歌手。镜头慢慢摇了过去,歌手在画面里越来越大,终于,歌手的面部特写占据了整个荧屏。高潮一看,惊讶得嘴张得老大,半天没有合拢。是他,是那个在地铁站口卖唱的流浪歌手。经过录音处理的歌曲显得更为完美,高潮身边的一个建筑工模样的青年大叫起来:他妈的翻唱得真不错,简直赶上陈楚生的原唱了。

污染物持续或反复多次损害人体,吸收速度/或总量超过机体代谢、转化、排泄的速度或总量,在人体内发生蓄积现象,造成机体持续性损害。

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暴露于同一污染环境中的不同个体可能产生不同的健康影响效应,有的(大部分)可能仅出现生理负荷增加,有的可能出现生理代偿性改变,有的(少数)可能进一步出现生理异常反应,还有的(极少数)可能出现极端症状(患病,甚至死亡)。

4.2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分类甄别

所谓大局,是指整个局面和整个形势,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长远利益。具备团结合作的大局观念是党政领导干部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思潮和波云诡谲的政治形势,党的领导干部要善于从全局的高度、以长远的眼光,观察形势,分析问题,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长远利益,认识和把握大局,团结协作,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

污染物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具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和特征,即引起机体特异性的症状、体征、生理、病理改变等。

4.2.2 非特异性损害

在“名庄酒市场的今天和明天”的论坛上,来自法国、意大利、智利等国家的名庄庄主纷纷发表了自己对名庄酒市场的看法。最后中粮名庄荟总经理李士袆做了总结发言,他说,未来中国的名庄酒市场会变成世界的名庄酒市场,将由各国的名庄酒和品评家来到中国,带动中国的名庄市场成为国际化的名庄市场,携手各大经销商一同挖掘全球的美酒,为中国的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中国进口酒产业链整合创新平台。

4.2.1 特异性损害

4.2.3 蓄积效应

4.1.2 人体健康效应指标的确认

污染物对人体造成的损害不具有典型的临床表现和特征,仅表现为生理功能、免疫功能、抵抗能力、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的下降,对污染物的敏感性增加,某些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或死亡率增高等。

4.3 个体伤害和群体伤害的确认

4.3.1 个人伤害

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现往往是从造成损害后果最严重的个体开始发酵的。污染物不同的毒性、剂量、强度、作用时间、作用频次等,以及个人易感性、耐受性、健康状况不同,造成的损害后果亦不尽相同。

4.3.2 群体伤害

不同的污染源、污染物指向人体的不同靶器官、系统,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例如,大气污染可致人体呼吸系统、造血系统损害,长期接触并蓄积还可致癌。噪音污染、光污染,可对人体内分泌、消化系统造成损害,能引起女性性机能紊乱,还可以造成人体精神状态发生异常改变。水污染,致病菌、病毒、其他微生物等可以造成人体不同部位的感染,水中重金属物的摄入则可损害人体肝、肾、心、肺和神经系统等。土壤污染,通过生物链和食物链的迁移途径,转化为大气污染或水污染,造成人体的各种急慢性损害。鉴定人需要对此有充分了解,从而使鉴定更具针对性。

对多个个体伤害结果明确后,根据群体共同暴露史、相似的健康损害结果等,通过流行病学方法,对群体伤害予以确认。

4.4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既往,涉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部门分别由环保、农业、国土、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管理[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也主要集中在对空气、土壤、水质等环境物质的布点、采样、检测检验,将检测到的污染物指标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比对,作出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结论。现有已发表论文、召开的学术会议、包括首批国家级司法鉴定人专家库成员、首批发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鉴定人,主要集中在分析化学领域,而传统意义上的法医,无论是法医病理学专业还是法医临床学专业的鉴定人都尚未被纳入。

5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5.1 急性有毒气体中毒的法医学鉴定

20多年前,某化工厂发生一起氯气(废气)泄漏事故,造成顺风向居民小区内数百人吸入氯气,130多人出现不适就诊,最终因赔偿问题引发集体诉讼,法院对其中13例症状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委托进行法医学鉴定。对于这种突发、急性、一过性、低浓度的刺激性气体对人体呼吸道造成的损害进行鉴定,因果关系比较明确,损害后果也相对轻微,把病因学、症状学、治疗学相关问题阐述清晰,问题迎刃而解。这起案件,所有被鉴定人都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仅仅涉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确定,因果关系全部判定为直接因果关系,属完全外因。

8年前的11月15日,某地一高层公寓发生火灾,造成58人遇难,71人受伤。一年后有关部门委托本院对伤者进行法医学鉴定。鉴于伤者中有相当部分是退休老人,在鉴定中我们除了对伤者进行常规的伤残等级评定+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判定外,还需要对下列问题分别进行专门性的分析、阐述:(1)火灾烟尘对呼吸道造成的损害,与老人自身原有COPD(慢性阻塞性肺病)进行鉴别,并区分两者对肺功能造成的影响及其原因力大小;(2)火灾现场缺氧及居民在快速撤离过程中的剧烈运动、情绪紧张对老人自身原有腔隙性脑梗死、房颤、二尖瓣关闭不全及反流、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症的影响,包括有无加重及其程度。这是对医学及法医学知识的一次全面综合运用,技术难度相对较高,社会影响非常大,鉴定人承受的心理压力亦非常巨大。

5.2 慢性中毒的法医学鉴定

某大型连锁超市美工,自述半年多时间在狭小空间内接触高挥发浓度的油漆及各种染料、涂料,因身体不适就医,临床诊断为:非何杰金氏淋巴瘤,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民事赔偿。当事人入职时体检正常。人民法院委托本院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对于此类慢性中毒,鉴定人一方面要求委托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诉事实进行确认,包括环境污染物确认,污染物浓度确认,当事人在污染环境中所处时间确认,等等。从法医学鉴定技术角度,我们分析了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病因学:宿主因素和环境因素。其中,环境因素又包括:大剂量或长时间辐射;长期口服苯妥英钠等药物;职业,麻醉师接触氯乙烯者,橡胶生产或石油提炼工人,二甲苯、砷、苯氧乙酸和氯酚接触者等;感染慢性淋巴系统刺激疾病;饮食过量,还和牛肉蛋白质消耗量、饮水中有机化合物污染以及铅和镉的含量相关联。就现有材料,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在环境因素中除了当事人诉称的原因外,还有上述其他原因存在,即若经委托人确证其工作环境因素中确实存在高浓度易挥发油漆及各种染料等,则可以与宿主因素一起作为疾病的致病原因。

通过引发学生观念上的冲突来创设问题情境,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如学生初学“质量守恒定律”时,知道任何化学反应都遵守该定律,紧接着教师演示:验证碳酸钠与稀盐酸反应前后的质量,结果质量不守恒。教师进一步提出问题:该反应不遵守质量守恒定律吗?原因是什么?如何改进实验以符合质量守恒定律?又如,在教学“金属的化学性质”时,教师设置问题情境:钠与硫酸铜溶液反应会生成什么?学生几乎异口同声地回答:“生成铜和硫酸钠。”接着教师让学生观察演示实验:将适量钠投入硫酸铜溶液中。结果实验现象与学生实验前的答案形成认知冲突,学生迫不及待地想探个究竟。

众所周知,居里夫人从事“镭”的研究,长期接触放射性物体,最终罹患白血病;“两弹一星元勋”邓稼先因工作中遭受一次大剂量核辐射,也罹患癌症。前一阶段多有报道,三大电信运营商在居民小区安装信号基站,因居民担忧电磁辐射问题遭遇抵制,甚至引发冲突。部分从事IT工作的人员,工作环境四周密布电脑,“不孕不育”比率上升,原因是长期或反复遭到电磁辐射照射,哪怕是低强度的,也会对精子的数量、活率、活力造成影响,可导致胎儿畸形或孕妇自然流产等。石化厂职工肿瘤患病率、流产率、畸胎率等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与空气、土壤、水质污染存在一定关系。

这一类“慢性中毒”,一旦发生集体诉讼,申请司法鉴定,将面临严峻的技术考验。

6 高度盖然性学说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运用

在英美国家,涉及中毒性民事侵权案件,法院多采用数理统计和社会流行病学的统计方法,即概率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y)——对于发生损害的“可能性”进行证明:如果发生损伤的可能性超过50%,即“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more likely than not),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2]。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从上文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在环境损害的法医学鉴定中,鉴于医学的自然科学属性,各种不良后果的发生,有些是多因一果,有些是机理不清、原因不明,要做到完全排他、无合理怀疑,是有相当困难,甚至不可能的。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的因果关系理论或者证明方式,克服了传统侵权行为法对于受害人的专业知识、掌握资料等要求过高的缺点,对于保护受害人特别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受害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合理、灵活、恰当地运用这个规则,对于我们法医学鉴定人来说是相当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完成相当部分疑难案件的一种保障和支撑。

参考文献:

[1] 王旭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J] .中国司法鉴定,2016(1):2-8.

[2] 朱广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J] .中国司法鉴定,2004(S):3-8.

中图分类号: DF795.4; D918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9.02.013

文章编号: 1671-2072-(2019)02-0074-04

收稿日期: 2018-11-23

基金项目: 上海市科委技术标准专项项目(17DZ2200700)

作者简介: 程亦斌(1966—),男,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科研、教学和鉴定工作。 Email:chengyb@ssfjd.cn。

(本文编辑:夏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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