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的社会规则:基于“小鸟调解委员会”的调查与分析_法律规则论文

调解中的社会规则:基于“小鸟调解委员会”的调查与分析_法律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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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10)05-0020-11

1996年,一名普通北京外来务工者魏伟先生创办了“小小鸟”。①小小鸟成立之初是一条公益热线电话,活动内容包括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联谊,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种公益活动,为打工者免费提供招聘信息,帮助农民工讨要工资等等。其中,魏伟帮助农民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是以“调解纠纷”的名义进行。在长期的公益活动中,魏伟和媒体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许多知名媒体报道了小小鸟的事迹,而魏伟在帮农民工讨工资的丰富经验和高成功率也日渐闻名。

2004年,小小鸟接受国外某基金会资助,办公地点搬到了王府井,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辖区内。得知小小鸟在以调解方式解决农民工欠薪纠纷方面的名气后,东华门街道司法所找到了小小鸟热线,提出可以在司法所的指导下成立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东华门地区的涉农民工纠纷提供调解服务。对司法所伸出的橄榄枝,小小鸟欣然接受。“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4年9月份在小小鸟热线的办公室挂牌成立,司法所还专门为小小鸟的调解员制作了“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目前,调解是小小鸟公益热线的重要内容之一,小小鸟热线除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纠纷外,还有许多其他形式的公益活动,如提供法律咨询、免费给外来打工者介绍工作、组织志愿者开展环保、公益宣传等。

一、小小鸟的调解经验

小小鸟调解的纠纷最普遍的是农民工讨要工资,还有一些工伤索赔,总体上属于劳资纠纷。据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6月6日机构成立至2009年6月6日小小鸟成立十周年,共处理3,903件维权案件,涉及人数38,620人,累计帮助打工者讨要回被拖欠工钱1.003亿元。小小鸟调解委员会的核心人物有两位,一位是小小鸟的创始人魏伟,另一位是现任小小鸟调解委员会主任马阳。他们调解了小小鸟受理的90%以上的纠纷。马阳调解的案件数量要多于魏伟,这是因为魏伟是小小鸟热线的负责人,主要精力放在小小鸟热线的发展建设上,而马阳则专门负责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大部分精力放在调解上。

小小鸟调解劳资纠纷的一般程序是,打工者打热线电话求助,反映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他们一般是通过媒体或朋友介绍知道小小鸟。如果求助人在北京,接线人请他们来小小鸟的办公室面谈,并要求带上能证明事实的必要材料。也有些当事人直接找到小小鸟的办公室求助,在了解求助者反映的情况后,小小鸟的调解人先给对方打电话,核实情况,了解对方想法,说服对方及时支付工资,这是“电话调解”。如有必要,调解人会与小小鸟的志愿者(通常是律师)直接到现场找到资方调解,这被称为“出现场”。如果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标的较大,或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调解人还会与新闻媒体联系,一起出现场。如果还不能解决,就会指导求助者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通过访谈,我们总结出了小小鸟调解欠薪纠纷的一些经验。

(一)凸显官方身份

小小鸟调解员进行调解时,首先要自我介绍,表明身份和来意。通常,调解人都会介绍并强调自己是“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调解委员会的”。这种介绍力图表明调解人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官方”身份。②电话调解的经典开场白是:“喂,我们是北京东城区司法局调解委员会的,有农民工来反映你们拖欠工资,我们打个电话核实一下,跟你们了解下情况。”

“北京东华门司法所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身份给小小鸟的调解员以很大的便利。对身份问题的重要性,魏伟深有感触。他说,调解委员会成立之前,小小鸟的维权基本上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状态,“我们往往是和相熟的媒体记者一起去现场调解,但因为‘小小鸟热线’身份的局限,常常感到底气不足,效果也有限。”而以“调解委员会”甚至是“北京市司法局”的名义去调解,震慑力就大大增强。据魏伟介绍,“调解委员会”成立一年时间内,“小小鸟”就为1269名民工追回了1500多万元的欠薪,而此前四年讨回的欠薪总额还不到400万。

(魏伟)电话调解,第一次打电话非常关键。因为这是第一次跟对方接触,一定要先声夺人,把对方镇住。电话要讲究语言运用、口气、态度等等。我们介绍的时候,就直接说自己是司法所的,“小小鸟”很多时候就省略了,比如,“喂,我是北京市司法局调解委员会的,有人向我们反映你们拖欠农民工工资,我现在代表司法局找你了解下情况。啊?你欠人家工钱不给,人家找到政府,你这不是浪费政府资源吗?这事大家都在看着,劳动局也盯着,你呀,就别给咱政府添麻烦了,马上把问题解决了吧!”

出现场的时候,我们首先出示司法局的调解员证件。对方一般会另眼相看,这就是一个打心理战的过程。其实很多小老板也是农民工出身,见识也不多,唬一唬他也就怕了,有时候,来找我们的农民工一回去,对方就把工钱给付了,农民工转身就打电话感谢我们。

(二)以情动人

在小小鸟调解员看来,那些欠薪的老板也是普通人,并不都是丧尽天良的恶人,谋生也不易,所以如果能在调解时打动他们,也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魏伟)我也会跟老板套近乎,称兄道弟,主动要跟老板交个朋友。承诺帮老板找工人,介绍一些关系,提供一些生意信息。出来做生意的,多条朋友多条路,那些欠薪老板也不会不吃这一套。对那些拖欠工资的老板,有时候要引导他们的“善心”,恢复人的本性。其实他们很多也就是当年靠打工起家,当过打工仔,吃过苦,受过罪。人的本性都有善的一面,你要能引导出来了,问题就好解决了。“嗨,哥们,你看看,人家打工的多不容易,大家都是出来混口饭吃,出门在外,谁都有个难处,你看能给钱就给了吧。”

(三)旁敲侧击

调解欠薪纠纷时引述国家政策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要让老板知道,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是你个人的小事情,而是一个已经引起中央高度重视的、上升到和谐社会构建和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政治问题。

(魏伟)其实政府非常清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不是一个小问题。现在讲和谐社会,劳资纠纷一多,特别是受苦的都是弱势群体,社会怎么和谐?现在还讲新农村建设,一个农民工背后必然涉及一个农村的大家庭,而且通常是家里的顶梁柱,你说他们在城市打工不安心,拿不到钱,一家人也跟着受罪揪心,怎么建设新农村啊?所以,有时候也要旁敲侧击地讲中央政策,表明政府非常重视拖欠工资的问题。

讲政策一般适用于社会资源不多,层次不高的小老板,他们其实也没有见过多大的世面,虽然相对于农民工处于优势,但在社会阶层中还是处于中下层,说这些有用。不过,对于那些社会关系非常广泛的“大老板”,这种方法则要慎用。他们人际关系广泛,见多识广,和当地政府官员关系密切,跟他们讲政策不仅不能起到作用,反而会激发其反感心理,对调解人不以为然。

(四)借助派出所民警的力量

(魏伟)我们出现场,很善于利用110的力量,遇到难解决的事,就打电话报警。110来人了,我就上去很热情地打个招呼,“嘿,您来了,您看这事还得您出面。”显得很亲密,这就给老板压力了,暗示他们,我是代表政府来解决问题的,连警察都站在我们这边。他态度自然就软下去了。

有一次出现场,老板锁着门不出来,我就打110,警察来了,听了我们的介绍,当即踹门,硬把老板找出来。我会跟警察同志说,我们来调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了你们110的大力支持,才要回了工资,解决了社会矛盾,我们一定跟上级汇报,还会给公安局写表扬信。这警察也有虚荣心啊,而且我们有时候带上媒体记者,采访一下,报道一下,也能突出警察的英勇无私、公正执法的高大形象。

也遇到过欠薪老板和派出所关系很好的时候。警察来了,先跟老板打招呼,很亲热,这时候往往要坏事,咱们只能以司法所调解员的身份,与派出所的警察进行微妙的抗衡。我会说自己代表司法局,也是协助劳动局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在地位上就不低于你。另外,我们会跟警察强调,这事属于执行公务,办公事,派出所民警一般也不敢太过分,他也担心被追究责任。有时候我们还装模作样地盯着警察的警徽编号,暗示他如果偏袒可能会有麻烦。这时警察就不敢明目张胆地跟我们做对了,还会帮着我们这边说话,劝服老板赶紧把事情了结了。

(五)借助媒体和舆论的力量

(魏伟)我们小小鸟从创立起就跟媒体关系很好。我知道媒体也需要新闻热点,需要有人提供素材,我知道他们需要什么,所以有案子需要他们帮忙,我总能发现一些新闻价值和买点,通知他们,他们要是感兴趣,就赶过来了。比如我们刚调解的一个大案子,也巧,人民日报的记者来采访我们,我们正好要处理这个案子,因为涉及的工人比较多,记者来了兴趣,就跟着我们去了。对方一看傻了,没想到我们有这么大的能耐,把人民日报的记者都给请到了,赶紧把钱给了。

但我们也不轻易动用媒体的力量,除非确实有新闻价值。出现场的时候,我们也不会先暴露记者身份,如果是采访,就要用摄像机暗访,不能随便拍摄,否则很可能会激化矛盾。

(六)细节的重视

(马阳)调解出现场,一定要注意细节,包括说话和穿着。衣着要注意,所谓细节决定成败,着装要得体大方,人家一看就觉得是有来历的人,不能穿得破破烂烂的。有些人调解穿运动服,满脸稚气,人家一看就不愿意谈。

(七)调解人的能力与个性

分析小小鸟调解人的调解经验,要熟练应用以上调解技巧,需要调解人具备如下素质:

其一,善于沟通。与陌生人的沟通能力,是小小鸟调解员具备的首要素质。调解人要能掌握对方心理,投其所好,对症下药。调解人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熟谙人情世故,善于察言观色,能说会道,洞悉人心,随机应变。

(魏伟)现场氛围的把握非常重要,要学会镇住对方。敏感地把握现场气氛,发现对方的变化和漏洞,捕捉到细小的变化,调动各种资源加以运用,这些东西都很微秒,需要现场及时应对。正所谓方寸之地掌控局势。我们的志愿者很多,但在讨薪这一块,很多志愿者不行,没什么用,帮不上什么忙。特别是大学生,一到现场,可能就懵了,不知道跟人家说什么。人家看你一学生样,说话稚气,根本不跟你谈。调解是需要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的。

与魏伟访谈时,其自信豁达幽默和智慧,带有很强的感染力。我们这些初次见面的外来者很快能被魏伟的个人魅力所吸引,可以想见,当魏伟面对层次并不那么高的包工头和小老板时,其爽快和精明的形象能很快让对方产生信服感,自觉不自觉地被说服。

其二,个性与调解风格。个性也是影响调解方式的重要因素。魏伟的精干和率直非常鲜明,而马阳的忠厚和豪爽让人印象深刻。这种差异反映到调解策略上,魏伟侧重于旁敲侧击,震慑对方,对政府背景的强调和社会资源的应用更加频繁,嬉笑中让对方感受压力,而马阳则更多地采用以情动人,打动对方的方式。

魏伟强调,调解成功后不可恋战,要迅速离开,因为时间耗的越长,自己的底牌就越容易暴露。老板一旦知道小小鸟的真实情况,说不定就会后悔。而马阳则不然,他非常注意和资方的沟通,希望能通过调解和对方建立其比较长久的融洽关系,多交个朋友,这样也就不合适借助自身的官方身份频频给对方施加压力,造成一定程度的关系紧张。

其三,对公益事业的执著。访谈中,魏伟和马阳都提到,自己曾经有机会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但出于对小小鸟这份工作和公益事业的热爱,宁可固守清贫。

(魏伟)我这人的策划能力很强,敢想敢做,跟一般打工仔不一样。2003年我曾经有过一个高薪的机会。当时新加坡一个大公司的总裁,也是一个顶级富豪,看到了我给凤凰卫视一个栏目作的策划方案,知道了我的一些事情,对我很欣赏,要用年薪三十万来聘请我做他公司的亚洲区策划。我当时也有点年轻气盛,血气方刚,立马回绝了。我说:三十万能解决我一个打工者的问题,但帮助不了其他打工者,在小小鸟,我能帮助很多人,我还是愿意做我的小小鸟。

(马阳)我退伍回来后在一个娱乐城干过一段时间的保安经理,那时一个月能拿一万多,现在一个月就一两千块,没法比。不过我还是愿意干这个工作,很有意义,能帮到很多人,也能接触到很多人。

二、小小鸟调解经验的法理分析

(一)对社会规则的娴熟应用

观察小小鸟的调解经验,调解人频繁应用了社会规则。所谓社会规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信奉和自觉遵守的不成文的行为准则。社会规则不同于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法律是一种成文规则,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人们不一定会自觉服从既定的法律规则。道德规则是一种被倡导和推崇的理想与目标,生活中也并不一定被实际遵守。社会规则反映的是现实社会的真实逻辑,通常包含了“人情世故”,但范围更为广泛。社会规则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和时代性,扎根于民众的日常生活,无时不在发挥作用。不了解这些规则,就谈不上了解这个社会,而违反这些规则,尽管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却很容易招致不利后果。

社会规则类似于近年来流行的“潜规则”[1]471-472,都没有明确的外形,只能意会不能言传,但被人们信奉并实际遵循。“潜规则”一词把现实生活中诸多不能公开讨论,但又现实存在,为民众所遵守的规范凸显出来。潜规则通常与社会的阴暗面密切联系,既带有传统因素的痕迹,也是社会转型期各色思想激荡碰撞下的混杂物,因为其真实地反应了社会最为阴暗落后的一面,往往被斥为落后、庸俗甚至卑劣。与潜规则相比,社会规则更多地体现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当中,更容易被理解,可以被坦然讨论,人们也不惮于公开宣称自己对社会规则的遵守。

社会规则也不同于民间法或习惯法。民间法与历史传统息息相关,来自民间,寄身于习俗,是由乡民数百年生活劳作和交往中形成的具有现实性和地方色彩的规则。[2]128本文之所以不用民间法而用社会规则,是因为民间法往往栖身于市场经济滞后的乡土社会,存在于偏远的农村地区,而社会规则渗透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即使在首都,在“政治中心”的光晕下,社会规则的能量更为强大。

小小鸟调解过程中应用的社会规则很多,其中首要的一条是“民不与官斗”,即社会各主体对行政权力的恭敬乃至畏惧。行政权力通常以“执行法律”的名义运作,但法治语境下的“法律至上”与当下中国社会的“行政权崇拜”有着本质区别。“法律至上”强调政府权力受法律的严格控制,行政权不得逾越法律设定的界限,司法相对于行政,权威度更高,民众敬畏法律,在行政权力面前则更为自信。而当下的行政权力崇拜,是因为害怕行政权力可以随意超越法律界限,个别行政官员的意志能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对于法律则普遍缺乏信仰。人们常说中国有浓厚的“官本位”传统,反映的就是此种社会规则。

社会规则的第二条是“互惠互利,各取所需”。小小鸟调解需要获得外界资源的帮助,而外界力量之所以愿意提供资源,是因为能够满足其利益需求,这就形成一种大致平衡的交换。合作必须是各得其所,单方索取很快会导致合作的破裂。

小小鸟应用的社会规则还包含了为国人所熟悉的“讲人情”和“讲关系”。如开门做生意,多条朋友多条路,轻易别得罪人;做人不要太过分,钱要挣,人情也要讲;伸手不打笑脸人等等。

对社会规则的服膺和应用,是小小鸟调解员高调解成功率的法宝。如果没有外界的介入,对资方而言,拖欠民工工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表现。“拖一拖,赖一赖,说不定农民工就走了,这钱就是自己的了。”至于诚实信用抑或劳动法,如果没有现实的威胁,也就是可有可无了。而小小鸟调解者可以娴熟应用社会规则,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实现民工和资方的力量均衡,并促使资方主动履行义务。

分析小小鸟调动和重新配置社会资源的技巧是饶有趣味的。从本质上说,小小鸟调解员没钱没权没势,但他们确实能够吸收到政府媒体等资源来为我所用。那么,小小鸟是如何白手起家,空手套取社会资源的?换言之,司法局、派出所,媒体,志愿者律师等其他社会主体,为何会帮助小小鸟调解?

司法行政部门之所以支持小小鸟的调解工作并授牌给他们,是因为希望借助各种力量强化人民调解的纠纷化解功能。进入新世纪,我国人民调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种新型调解组织形式不断出现,作为人民调解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也在积极拓展人民调解的资源和空间,③小小鸟以调解方式化解劳资纠纷,与人民调解的宗旨高度一致,自然也有合作的基础。通过授牌和配发“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小小鸟调解人员实现了从民间人士到官方代表的转型。

对于媒体资源的应用,有投其所好的“交换”成分。当前媒体的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追求新闻报道的“眼球效应”就是利益所在。小小鸟很清楚,发掘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提供线索,是吸引媒体协助的最好方法。对媒体而言,在政府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社会公众也普遍同情农民工的情况下,如果能发现一些典型事件,突出农民工是如何的凄惨,欠薪老板是如何的嚣张,将是一个能吸引公众眼球的新闻题材。如果农民工一方人数众多,新闻“卖点”价值就更强了。媒体在报道这些事件时,还能塑造自身“正义之喉舌”的正面形象。媒体以公共舆论资源协助小小鸟的调解,而小小鸟的回报则是提供有价值的新闻线索。为了维持这种互易合作的稳定,小小鸟调解者对媒体的介入很谨慎,在充分考虑新闻价值的基础上才主动邀请媒体介入。长期合作形成良性循环,小小鸟与媒体关系很融洽,与很多记者和编辑建立了良好的私人关系。

身着制服的警察是更加强有力的行政权威。据魏伟分析,警察愿意协助调解的理由有三个,一是调解人代表司法行政部门,和警察是自己人,都会给个面子;第二,警察的职能就是服务市民,现在有人拖欠工资,侵犯工人权利,管一管,帮着说说话,解决问题,于情于理都是应该的;第三,警察也知道政府的政策导向是有利于民工的,因此协助调解,帮助讨要工资,也是执行政府政策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基于以上的现实考虑,警察才乐于“踹门”协助小小鸟调解。为了强化警察的协助意识,调解人会以各种方式提供回报。如给公安局写表扬信,有媒体参与时,警察会以正面形象出现在新闻报道中。

有了这些资源,小小鸟就有了资本促使资方履行义务。小小鸟调解员调解的第一步就是出示人民调解员证书,表明身份,并向对方解说强调中央的政策和北京市市政府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决心。这就给对方传达了一个信息:我来这里,不仅是帮人讨要工钱的,更是代表政府来解决纠纷的,而且,上级对我的工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此时,政府作为一种抽象但是具有强大能量的符号,成为小小鸟调解者身上的光环,发出的炫目光芒足以让资方不敢轻视。至于来者是哪个部门,也就不那么重要了。

(马阳)调解需要许多社会资源,这就要看调解者怎么用。比如,平时要多记一些政府官员的名字,调解的时候很自然地说出来,说认识某某局长,政协、人大的谁谁都很熟,昨天还刚跟政府的谁一起的吃饭。随口说出来,就让人家产生自己社会关系很广泛的印象。

调解人会以“不要给政府添麻烦”的措辞指出欠薪方的错误行为。这里并非指责对方拖欠工资“违法”,而是说,欠薪会让农民工四处上访讨要工资,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加重了政府的工作负担,给政府“惹了麻烦”。促使资方支付工资的压力在于担心得罪了政府,可能遭受打击和惩罚,不得已支付拖欠的工资。

另外,小小鸟调解人还通过对社会规则的娴熟应用,解决事实认定难题。社会规则场域中,确认争议事实主要是生活常识和经验,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这是相当灵活但高效可靠的方式。为弄清资方是否欠了工钱,调解员打电话核实情况,由于调解员是以政府履行公务的名义向资方核实情况,资方如果撒谎或抵赖,心理压力会很大。资方会权衡,如果政府真有什么证据,或者就是相信了农民工的话,认准自己欠了工钱,那么无论自己怎么辩解,在强势的政府面前,都可能被视为不老实,说了也不信,所以撒谎也没什么用。况且,如果最后真的被发现撒谎,欺骗政府的后果可能会很严重。因此,除非确实冤枉,资方否认欠薪事实的情况并不常见。通常是资方承认拖欠工资,紧接着会找理由说明为什么欠钱,比如农民工做的活质量不行、自己也没拿到钱、现在资金太紧张等等。

当然,很多老板并不会因为调解人的身份就如实承认事实。如果电话调解时对方矢口否认,而农民工又非常肯定,小小鸟调解者会到现场,找到对方面谈。如果资方一开始表现出不合作,调解人就要转变策略,主动笑脸待人,与资方套近乎,表达友善和热情,极力表现出自己是很懂“规矩”,很“世故”的人,让对方觉得,调解人来这不是找茬,也不是对抗,而是以朋友的姿态帮老板解决麻烦。调解人力图营造出一个完全生活化的场景和融洽氛围,老板的心态和每天日常待人接物没有区别,不会有“正式场合演戏”的感觉。“真人面前不说假话”,在调解者极力表达热情和友善的情况下,除非事情实在关系重大或者丧失了基本的廉耻心,熟悉社会规则的人通常不会否认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这其中的道理与中国人喜欢在“饭桌上谈事”是相通的。

在开会、谈判等正式场合,双方各为其主,各有私心,带有强烈的“做戏”心态,正襟危坐、字斟句酌乃至尔虞我诈是正常现象。等到曲终会散,大家簇拥到饭桌前时,气氛为之一变。饭局是中国人最生活化的场景,大可以轻轻松松,觥筹交错,你来我往,一团和气。会议桌上不能说的话,餐桌上酒杯一端就大可畅所欲言了,特别是酒酣脸热时,更是可以推心置腹,无话不说。这种场景恐怕绝大多数中国人都亲历过。在中国的社会规则中,正式场合讲大话官话,饭桌上讲笑话的人,会被视为豪爽、耿直、值得交往,若在饭桌上依然严肃谨慎,就会被认为是不懂人情世故的“怪人”。有人戏言,在中国,没有酒桌上摆不平的事,同样的道理,只要小小鸟调解者“懂规矩”、“会来事”,就不难让欠薪老板不撒谎。解决了事实争议难题,剩下的就是如何劝服老板“给钱了事”了。

如上分析,小小鸟通过对社会规则的熟练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成功维护了农民工的权利。问题是,小小鸟调解中,法律的地位在哪里?是否在“法律的阴影下”调解?

(二)对法律规则的拒斥

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往往被视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载体,这里借用社会学中的“场域”概念来描述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编制营造出的大环境。法律规则场域是指以法律规则为社会各主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判断标准,以律师为法律规则解说者,以诉讼为纠纷的权威解决方式,以法官为规则裁判者和执行者,以证据为必要资料的空间与环境。

法律规则场域包含诸多标志性要素:一是立法确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条;二是熟练掌握法律规则的专家——律师;三是法院和法官;四是作为法院裁判事实基础的证据。规则、律师、法院、法官和证据是法律规则场域特有的因素,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了这些要素,则或多或少地进入了法律规则场域。

在法律规则场域,纠纷不一定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之前进行谈判或者由第三人介入调解,也是常见的情形。法律规则场域中的调解,纠纷各方和调解人通过摆事实讲法律,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实现合意,这也就是所谓的“法律阴影下”[3]的调解。法律规则场域中的调解通常具有如下几种特征:第一,纠纷双方会主动讨论纠纷涉及的法律规则;第二,双方会从法律规则角度评估自己和对方的主张是否合理;第三,各方会积极预测可能的诉讼结果;第四,双方会考虑诉讼所需要支出的各种外在和潜在的成本;第五,双方本能上都会极力避免败诉风险;第六,双方都希望减少成本支出,实现收益和成本的最优化;第七,双方都会考虑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的可能性,并对此有所准备。

法律规则场域中进行的调解,尽管诉讼还没有实际出现,但预测诉讼后可能获得的收益和诉讼中支出的成本,始终是纠纷各方盘算权衡的内容。最常见的考虑是:如果打官司,我胜诉的几率多大,我会得到什么利益,会有什么损失,我要支出多少诉讼成本。而如果达成某种协议,使得我的成本和收益的比例更优,那我就会接受协议。第三方调解人的功能之一就是协助纠纷双方预测司法判决结果,评估诉讼成本和提供对双方都有利的参考方案。④

纠纷各方对法律规则的探讨,事实上是对法院裁判的重视。如果人们相信通过诉讼能实现实体法律规则,制裁违法,同时,诉讼成本能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那么纠纷各方就能根据法律规则和证据明确自己的利益所在。法院依法律规则裁判的公正程度越高,实现法律规则的力度越大,司法能力越强,纠纷当事人就越能准确地预测各自诉讼后的收益和损失所在。如果诉讼结果和支出成本能够比较明朗,谈判时各方的利益就趋于稳定,再结合纠纷当事人的理性和趋利避害的本能,也就更容易达成一致意见。[4]11-12司法公正程度与诉前和解成功率之间的正比关系已经是一种常识。英美法系国家审前令人惊异的高和解率,正是建立在司法结果高度可预测性的基础上。⑤

纯粹的法律规则场域中的调解,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常态。调解过程中,法律规则往往并非唯一的考虑因素,生活中的其他利益关系和需求也是权衡考量的对象。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加入了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与对方长期合作、给调解人面子等其他非法律规则的因素。这种现象,可以称为法律规则场域和社会规则场域的交叉与融合。

法律规则场域中的调解,被法学家们所极力推崇的纠纷解决方式,既能实现法律调整社会秩序的功能,又能减少诉讼成本,是一种理想状态。小小鸟对劳资纠纷的调解,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则场域的特征?是不是法律阴影下的调解?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则在小小鸟的调解中表现出了高度的排斥关系,小小鸟调解者会严格遵守社会规则,同时尽量防止法律规则场域的要素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证明这一论断的细节包括:

其一,律师的身份保密。小小鸟调解员出现场时,随同的基本上是律师志愿者,但调解时,律师身份会严格保密。对此的解释是,如果对方知道了有律师来,第一反应就是要跟他打官司,律师肯定是来收集证据的,于是会拒绝调解,不愿跟你谈了。

(魏伟)我们一般会带着律师志愿者出现场,律师不能单独出现场。但我们不会暴露律师的身份,一旦暴露身份,对方就会很排斥,不愿跟你谈下去。律师主要就是在谈的时候跟对方讲法律,这样从道理上我们能站住脚,要让对方知道自己理亏。其实大部分情况下没有讲法律的必要。讲法律只是一种方法,我本人是不懂法律的。

律师作为职业法律人士,是重要的法律规则场域的符号象征。对随行律师的身份保密,正是避免法律规则场域因素的第一步。

其二,避免谈及“打官司”。马阳和魏伟都强调,不能随便提出“去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你”以威胁对方。一旦跟对方提出要打官司,那谈判很可能马上破裂。“诉讼”作为法律规则场域标志性要素,调解人小心翼翼的避免其出现在调解过程中,这与法律规则场域中双方主动探讨“如果诉讼,结果会怎么样”不同。

不仅调解者不会主动提出打官司给对方压力,相反,如果对方提出要农民工去打官司,调解人的态度则是尽力缓和资方的情绪和转移话题,如再次重申自己根本不愿意打官司、非常希望继续谈的立场。

(马阳)有个老板说,你们去打官司啊!你们去告我啊!我厂里养着好几个律师,闲着也是闲着,不如让他们打打官司练练手。我当时就好言相劝,解释我们不是为打官司来的。

不过,调解者也会引出“打官司”的话题,但提出的角度与法律规则场域完全不同。法律规则场域中,当事人不得不考虑败诉的后果,也就是说,各方都关注是否会遭受法院的不利裁判。如果一方在法律上处于明显劣势,调解人会据此说服该方主动履行义务。但在小小鸟的调解言语中,并没有给资方施加“要是输了官司”的压力。调解者的劝说是:诉讼很“麻烦”、“耽误老板你赚钱的时间”。这里,调解人清楚地意识到,老板并不怕打官司败诉,所以不能用败诉风险来说服对方,而只能用诉讼给老板带来的时间精力损失为由,劝服对方履行义务,避免诉讼。

(马阳)我们会跟老板说,你看,工人要不到钱,实在没有办法了,那只好打官司,你说一打官司,你这边又要应付,多麻烦啊,还耽误你的时间精力,有这时间和精力,这点钱不早就赚回来了,给了算了,何必找那么多麻烦呢?

这里,调解人完全站在欠薪方的立场上,设身处地为他们的利益着想。在调解人的话语氛围中,资方感受到的不是败诉及司法制裁的压力,而是觉得调解人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着想。欠薪一方会觉得:我同意给工钱,不是我怕你去打官司,我是懒得花时间精力跟你耗,没这个必要。为了省事把钱给了算了。至于败诉胜诉,那不在我考虑范围之内。

其三,不签协议书。在小小鸟的500多份调解案卷中,只有两个调解成功的案件签订了规范的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了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调解协议书在法律规则场域中,是对调解结果的记载和确认,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出现。法律规则场域下的调解,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一旦一方反悔,另一方可以以协议为证据走出法律的阴影,进入光源处,寻求法院的支持。而社会规则下的调解,资方本能地不愿留下任何将来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书面证据资料,同意给钱就完了,即使后来反悔,也有回旋的余地。而调解人也只是希望资方能给钱,如果提出签协议,反而可能让对方反感乃至心生警惕,因此一般也就不主动要求。

其四,谨慎解说法律。小小鸟调解出现场,一般会带上律师,律师发挥作用的一种方式是在调解中讲解法律。不过,这种对法律的解说被应用得非常谨慎,否则很可能激化矛盾。即使把法律拿出来讲也是小心翼翼,唯恐气氛紧张起来。这种解说一般是在双方存在是非对错的争论,解说法律会作为谈判的一个砝码,用来证明农民工不是无理取闹,也说明对方于情于法都不占理。解说法律并非是要借助对法律条文的宣告和解读来指责对方违法或者缺乏法律意识。

(三)拒斥法律的原因分析

小小鸟调解的高成功率,一方面是基于对社会规则的准确把握和出色驾驭,另一方面则是始终避免法律规则对调解的渗透。小小鸟调解的过程中,为何法律规则场域与社会规则场域会产生如此剧烈的排斥效果?为何法律规则不能发挥促进调解的作用?为何一旦涉及法律规则场域的各种特征,即一说到律师、打官司、签协议,调解就会陷入僵局?

欠薪纠纷的特点是农民工与资方之间的不平衡地位。老板虽然并非个个有钱有势,但相对于农民工来说,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农民工为了改变这种力量对比,也尝试了很多方法,极端如跳楼、自残,以博取社会关注和同情,增加与资方对抗的资本。

假如当前的司法能够高效地帮助农民工维护权利,对拖欠工资者施加有效的制裁,那么司法就能实现劳资之间的利益均衡,在这种司法威慑力的前提下,欠薪方会考虑败诉的不利后果,出于担心被追究民事司法责任,将会倾向于主动履行义务,“依法调解”才有了保障。但是,如果司法并不能实现资方和农民工的力量平衡,无法发挥督促震慑欠薪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强制性功能,那么欠薪纠纷一旦进入了法律规则场域,资方与农民工的力量不平等状态就会延续甚至更加恶化。

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农民工通过正规途径(先仲裁后司法)维权所要付出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相对于资方是严重不平衡的。诉讼成本高、取证难和执行难是压在农民工当事人身上的三座大山。尽管国家也一直不遗余力地改善仲裁和诉讼机制,但暂时不可能有根本改观。执行难的问题此处不再赘述,此处仅分析农民工讨薪面临两大难点。

一方面,欠薪的数额一般很少。据统计,小小鸟受理的五百多件纠纷中农民工索要的工资数额平均只有一千多元。这表明农民工的诉讼收益很小。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行一裁两审制,⑥走完这些程序所需要的成本很容易超过预期收益。农民工是都市里最为弱势的一个群体,仲裁(诉讼)的支出除了可以预先估算的仲裁(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仲裁(诉讼)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对农民工也是沉重的负担。打官司不是一天两天,在都市里吃穿住行,这笔对城市居民尚有压力的开销,对绝大部分农民工而言是很重的经济负担。涉及多数人的欠薪纠纷往往是委托部分代表人,其他人或者回家,或者蜗居在城市最简陋的地方以减少开支,经常报道的“欠薪民工数天未进食”的“奇闻”并非个例。因此,分析劳资纠纷的成本和收益,这笔支出也是必须考虑在内的。⑦

另一方面,欠薪纠纷的事实难以认定。劳资纠纷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仲裁庭或者法院需要认定各种事实,这将是一项艰难的任务。要证明这些事实,最简单的是劳动合同,但当前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通常的凭据是工作任务表或者对账单之类形形色色的书证,由于这些资料一般都在包工头或者更高层的老板手中,农民工手中没有任何书面凭证也是常见现象。没有书证,证人就是最重要的证据了。知道情况的人当中,老板不会作证;被欠薪的工友往往也是原告,作证的资格受到限制;知道情况的工人,出于不敢得罪老板和不愿多事等可以理解的原因,拒绝作证也是情理之中。这样一来,在农民工看来千真万确的事实,却因为法律规则场域对证据的严格需求而变得模糊起来。最后就剩下资方的自认了。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可想而知。诉讼中,庭审的剧场化效果使人进入一个非生活化的场景,欠薪方“庄严”地否认自己最清楚不过的事实,就是“合格的表演”,并没有什么心理负担。尽管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确立了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缓解了举证难,但毕竟只是部分倒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以及具体劳动量依然是劳动者的责任。

在法律规则场域进行调解,前提是双方积极预测诉讼的后果和成本,在权衡利害得失的基础上达成于双方都有利的协议。但这种预测和利益权衡在劳资纠纷中却可能出现“反效果”。欠薪方会盘算:你一打工仔去打官司,一没合同二没证据三没关系,不一定能赢;就算赢了官司,法院判我给钱,也不一定能马上执行;就算执行了我能拖就拖;最后实在躲不过了,了不起把钱给了,反正这钱本来该给你的,我也不亏。不过,打官司那可是要花大钱的。我是被告,我可以什么都不做,你打工仔要打官司,就要找律师,找法院,出庭,取证,这些事哪样不花钱?你本来就穷,这样耗上一年半载,看你能撑得住?总之,怎么算我都不会亏,吃亏的总是你农民工,所以你要打官司,那你是自讨苦吃,我就等着看你怎么活受罪吧!调解?凭什么要跟你坐下来谈?我就等着你去法院呢!

实践中农民工通过正规途径讨要工资所历经的艰难险阻和巨大成本,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欠薪方的优势。司法在解决欠薪纠纷方面显示出了低效和无能,当这种力量不平衡现象成为一种“社会常识”,那么资方就敢于“态度嚣张”,不在乎败诉的威胁,法律规则场域中的调解自然很难顺利进行。这就是小小鸟调解者不愿意把调解中引入法律规则场域的根本原因。小小鸟调解者深知,自己真正能大有所为,能实际解决问题的空间是在社会规则场域,旁敲侧击,敲山震虎,察言观色,以情动人,可以无所不用。小小鸟调解员极力避免法律规则场域的特征在调解中的出现,也正是为了防止从社会规则场域转化到法律规则场域,在法律规则场域中丧失了与资方平等协商的机会,无法实现双方社会资源的平衡。诉讼被视为一种与调解谈判格格不入的方式,在法律缺乏足够威慑力的情况下,贸然谈诉讼反而会成为一种阻碍协商正常进行的反力量。

马阳给我们介绍了一个出现场调解的规矩:律师出现场,头三次不能说话,免得坏事。这种对法律职业人士近乎轻视的规矩,正是基于小小鸟调解者对调解场域的深刻理解。社会规则场域中的沟通和资源整合能力绝非靠书本获得,必须投身其中认真观摩体会,勤加练习。律师接受的法律训练,使他们在调解技能上显得迟钝和“无能”。律师接受的是对错分明的法律训练,养成了非黑即白的思维定式,面对谈判对象时习惯于对事实进行法律评判,动辄摆出一副摆事实讲法律的架势,以法律卫士的身份自居,不可避免带有道德上的优越感。一旦对方感受到这种居高临下的“法律权威”气息,第一反应并不是感到压力,恰恰相反,基于对法律和司法的认知,激发了“爱告就告,谁怕谁”的蔑视心理,往往会针锋相对,甚至出言不逊,谈判于是很快破裂。律师面对态度强横的谈判对手手足无措,只得长叹一声,得出“这老板素质低,蛮不讲理,没法谈”的鉴定结论,悻悻而归,忙活取证立案去了。律师的诉讼思维,使得调解往往还没开始就已经胎死腹中。当然,也有律师会意识到这个问题,不希望把气氛弄僵了,但谈判往往是一句话不投机,对方就要翻脸,所以缺乏足够实践经验的律师,做错事、说错话的机会还是很高的。

(魏伟)要说讨薪,律师不行。我们办十个案子,他可能一个都办不了。他们去了现场就喜欢给对方讲法律,讲道理,结果使激化矛盾。谈不成了就说,这事调解不成,一定要打官司。律师的整个思路就是激化矛盾,把事情往诉讼上引的。所以我们要在这些律师志愿者参加调解前培训他们,找经验丰富的人来传授技巧,讲述自己的亲身体会。他们开始会不以为然,觉得自己法律懂得多,但听了我们的培训,还是很感兴趣的。

律师要想调解成功,必须完成心态的转变,不能有那种把讨要工钱当成“诉讼案源”来处理的心态。还有很重要的,律师对现实情况需要深入的了解,那些打工者的生存环境其实非常糟糕,律师如果不了解这些情况,就不能站在打工者的立场上处理问题。有时候,律师出现场的时候,会跟老板套近乎,他们时刻把握着自己的利益,希望能当老板的公司法律顾问,一年有几万块的顾问费,还可以发掘一些案源。这个时候求助人当然会有想法。

总之,欠薪纠纷的一般特点是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小小鸟调解员能够在社会规则场域,灵活调动社会资源,实现欠薪方和农民工的力量平衡,促成欠薪方履行义务,维护农民工的权利。在法律规则场域,由于司法威慑违法行为的低效,资方处于绝对的优势,调解人无法发掘与资方相抗衡的资源,对劳资双方的不平等状况无能为力。

三、小小鸟调解经验的反思

基于对小小鸟调解欠薪纠纷的法理分析,我们能够对若干关于调解的主流观点进行一些反思。

(一)调解与实现正义

主流观点认为,司法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法律正义的权威方式,而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其正义性也依赖于“法律阴影”的庇护,人们接受调解仅仅是因为其节省诉讼成本的效率优势。在此观念下,“依法调解”成为当前我国发展调解一项不容置疑的原则。

如果说在欠薪纠纷中,农民工拿到属于自己的工钱意味着权利的维护和正义的实现,相对于诉讼,小小鸟的调解更加快捷有效,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诉讼成本过高,事实上断绝了农民工通过司法维权的机会。小小鸟的调解,尽管绝大部分农民工不能实现足额的权利,但从他们的千恩万谢中,不难理解,这已经是他们在真实世界能够获得的最好结果。这表明,当前,至少在某些领域,调解是更优于诉讼的维权方式。拒斥法律的调解比诉讼更能实现法律正义,这是对“调解是次等正义”的一个反讽。⑧

私力救济是近年来的学术热点,[5]其正当性也正因为司法维权的固有不足而得到承认,以法律不认可的途径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已经成为生活中的普遍现象。相对于私力救济,调解由于受人民调解的制度钳制,更为安全可靠,不至于沦入暴力胁迫的危险境地。

必须承认,与通过裁判和强制执行实现权利的“正统机制”相比,立足于社会规则的调解一定程度上更加固化了义务人对社会规则的信服以及对法律的蔑视——那些给了钱的老板会认为,自己愿意给钱并不是慑于法律威严,而是为了不得罪有政府背景的人,少一些麻烦,多交一些朋友。促使资方遵守履行义务的动机不是因为法律的威慑力,而是避免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这里作为社会共识的潜台词是:打官司并没有多大的强制功能,很多人其实不怕输官司,但诉讼实在是一个很耗费时间、金钱和精力的事情。法律在此扮演的角色令那些推崇法律的学者感到尴尬。如何评价小小鸟调解员服膺社会规则的调解策略?那些热心法治的人恐怕会不以为然。但是,如果以不符合法治原理为由贬低甚至抨击这种非正统的维权方式,这种否定是苍白甚至是残忍的。农民工的讨薪之路异常艰辛,设身处地想象一下,在一个陌生的大都市里,举目无亲的农民工为了找老板拿到数额不大的工钱,受人白眼不说,吃饭住宿等基本生活问题都无法解决,磨难恐怕是一般人难以想象的。如果能得到外界的帮助,尽快拿到钱,哪怕少一点,也是一件好事。农民工能尽快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尽管可能比应该拿到的要少,总归比分文没有强上百倍。司法解决劳资纠纷的低效是客观现象,在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之前,无论借助什么规则,只要不违法,就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应成为法治不健全的祭品。

从实用主义立场出发,不管借助何种规则,只要不违法,能够达到好的目的,就应当被认可。法律发挥作用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法治的质量固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在培育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借助一些社会危害不大的社会规则妥善化解纠纷,缓解诉讼压力,缓和民众对司法能力不足的不满,为中国司法权威的生成争取时间和空间,不失为明智之举。

(二)调解中的行政权威

小小鸟调解的首要经验是对行政权威的依仗。当前,行政权力介入调解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一方面表现为各地“大调解”的盛行,其共同点都是在地方党政领导直接指挥下整合行政资源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另一方面表现为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乡镇、街道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6]545-549行政权力强力支撑下的调解,很容易招致学者的抨击。事实上,政府为避免调解行政化的指责,也有意无意地把各种措施冠之以发展人民调解的名义,刻意模糊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界限。

在政府看来,搞好人民调解、妥善化解纠纷,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治意义,因此当政府权力涌入原本就资源匮乏甚至凋零破败的村庄、社区人民调解,自然会畅通无阻。如何对待这种现象?行政权威优于司法权威乃至法律权威,在当下中国是客观现象,行政资源介入调解的优势和成效显而易见,一旦政府下了决心,花大力气解决问题,几乎没有化解不了的纠纷。特别是帮助弱势群体维护权利这一方面,一旦政府力量有足够的决心展开行动,其表现出的高效足以令司法机质相形见绌。当“部门联合行动、会战、清理、整顿”等带有强烈行政色彩的名词频频闪耀在公众视野,并取得丰硕战果的时候,司法或许只能围绕着“集中解决执行难”问题做些无关痛痒的文章。事实上,对于欠薪纠纷,最好的途径既不是诉讼也不是调解,而是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积极行动,这些部门不管是劳动监察还是工商或者公安,并没有本质区别。温总理帮农妇讨薪的故事已经被演绎为一个传奇,暗含的政治意蕴就是行政权力的所向披靡。鉴于行政权力在解决欠薪纠纷的高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能找到执法部门出马当然好,如果因为政府资源有限或者其他原因,执法人员无法亲临现场时,如果有人能借政府的名义出现在现场,“挟天子以令诸侯”,也能取得相似的效果。

站在务实的立场,如果承认当前化解矛盾纠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那么,几乎无法拒绝行政资源对调解的支持。当前我国人民调解的发展,基本上是政府大力推动的结果,一旦缺乏政府的资金、人力和政策支持,彻底的回归“基层群众自治”,不难想见,基层人民调解马上会全面萎缩乃至消亡。

(三)人民调解发展的新形式

小小鸟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身份,这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即由司法行政机关授予民间组织以人民调解委员会资格,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种方式很好地结合了民间组织的热情与政府的权威。从服务对象看,我国目前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是基于村或社区的区域设立,一些专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基于行业或者特别地域设立,而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是根据服务对象设立,具有专门性的特点;从资源供给看,小小鸟不需要公共资源的支持,自己争取资源维持运作;从管理体制上看,小小鸟的调解工作基本上不受政府部门干预或者控制,保持了很高的灵活性与高效率。

小小鸟作为一个民间组织,调解是其公益活动的一部分,它的资金来源、生存技巧、与政府关系以及未来走向,对于当前中国NGO的发展也极具意义。限于篇幅和主题,本文无法展开,此处仅强调,中国在迈向法治的旅程中,那些游离于政府、法律和诉讼等正统机制之外的草根社团,其环境之艰难、生命力之顽强、活力之充沛、生存能力之高超,都值得我们去关注。小小鸟的每一次成功都意味着一位打工者绝境逢生的喜悦,意味着农村一个家庭久盼的快乐。调研中,我们时时萌发出对这群公益志愿者们的感动和尊重。作为安处书斋的研究者,无法回避民间疾苦,人间冷暖,必须尊重那些为正义事业默默添加一砖一瓦的人和事,即使他们的所作所为与经典理论格格不入。或许,他们才是中国法治与人权事业中最富有现实生命力的力量。

注释:

①关于小小鸟公益热线的情况参见网址http://www.xiaoxiaoniao.org.cn/index.htm.

②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理上并不具有官方身份,但是在实践中,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往往被民众视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从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金、调解人员组成、主管部门看,这种“误会”是有道理的。

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2年9月24日)中对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发展作出了方向性的规定:“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正是这种政策导向使得司法所愿意主动向小小鸟伸出橄榄枝。

④西方一般把调解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评估式调解,或称是非判断型调解,一种是协助式调解,或者利益发掘型调解,前种调解人的主要任务是以法律专家的身份帮助双方准确预测法院裁判结果。

⑤也有研究表明,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是促进和解达成的因素之一。但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越高,诉前达成合意的几率越高是一种普遍现象。

⑥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有限地采纳了一裁终裁,但效果如何还需时间检验。

⑦国务院2007年的诉讼费用新标准大大降低了诉讼费,但这仅仅是农民工讨薪成本的一小部分。

⑧需要强调,本文仅限于欠薪纠纷领域进行研究,并不能将之扩大其他类型的纠纷。对于大多数纠纷而言,法律和诉讼的潜在震慑作用不容忽视。另外,在民间人士调解维权与行政机关维权的效果方面,行政机关的效果更好。只是行政机关的资源有限,整体上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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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中的社会规则:基于“小鸟调解委员会”的调查与分析_法律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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