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功利主义:一种现代国家的政治规范论文

政治功利主义:一种现代国家的政治规范

卫知唤

摘 要: 政治功利主义集中体现了功利主义的现实主义面向,并在边沁基于英国经验的现代国家筹划方案中得到了集中的阐述。从规范权力的角度说,政治功利主义与契约论版本的国家哲学相比具有现实主义取向,是调节性而非构成性的规范。从正当性的实质基础上说,政治功利主义通过“大大扩展了平等的程度”,为英国的现代国家转型提供了实质性的正当性论证。政治功利主义为现代国家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西方契约论传统的国家规范。

关键词: 政治功利主义;边沁;现代国家

当代伦理学关于功利主义的讨论可谓汗牛充栋,而本文所处理的核心问题是:作为一种为当代自由主义所批判的伦理学,功利主义是如何为现代国家提供国家规范的。突出功利主义的政治哲学维度,就需要暂时将当代分析哲学对功利主义的讨论放在一边,回到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那里,借助法律规范这一中介,重点关注古典功利主义是如何为现代英国的国家建构提供政治规范(political norms)(1) 本文所使用的政治规范(political norms)源于当代伦理学、法哲学对于规范性(normativity)的讨论,最新的讨论如:Finlay,Stephen,“Recent Work on Normativity,”Analysis ,Vol.70,No.2,2010,pp.331-346。与讨论社会规范起源的法哲学不同,本文所使用的政治规范强调在封闭政治体(主权国家)内以政治权力为来源,可以制度化的一整套观念体系。的,从而在特定的国家社会结构中,呈现作为政治功利主义而非伦理功利主义的古典功利主义。与法律规范创制公民的权利义务不同,政治规范其主要任务是考虑国家权力运行与公民权利保障的规则设计。政治功利主义也就相应地需要解答两个问题:一方面,着眼于“公共权力—政治制度”的政治功利主义,如何为政治权力的运行进而为国家的运作提供一套规范体系;另一方面,除了在制度上规范权力运行之外,如何实质性地保障公民权利,进而为现代国家提供正当性的价值根据。

一、边沁与政治功利主义的诞生

当代哲学界高度重视功利主义的政治哲学面向,提出了许多与政治功利主义接近的概念。金里卡将功利主义划分为作为一种政治道德的“狭义功利主义”,即只适用于罗尔斯所说的基本社会机构,以及一种综合性或整全性的功利主义,后者可以为人类一般生活提供指导。(1) 参见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20页。 古丁也从这个角度对功利主义加以辩护,他理解的作为一种公共伦理的功利主义乃是一种“带有政治后果的伦理学说”,是进行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标准。(2) 参见Robert Goodin,Utilitarianism as a Public Philosoph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p.1-3.威廉斯则反对利用这一罗尔斯式的区分来为功利主义辩护,他认为,把两种类型的功利主义分开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如果一个社会倾向于作出功利主义的决定,那么它就可能赞同政府的功利主义决定。(3) 参见斯马特、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牟斌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31-134页。 在这里,无论是否赞同将功利主义划分为政治功利主义与整全的功利主义,他们都将政治哲学看作是整全性的道德学说或伦理学说的一个子集或应用。这种观点确实反映了功利主义诞生之后伦理学与政治哲学的现实关系,但这一认知模式无法突出政治哲学相对于伦理学的独特价值,也就有可能遮蔽在政治功利主义——在边沁那里诞生的那一时刻的功利主义——的独特意义。从文本上看,边沁确实将功利主义看作一种整全性原则,使其同时承担了道德原则与立法原则(政治原则)的职能。从历史上看,边沁并没有创造功利主义的理论体系,甚至其对功利主义的理论凭借和主要贡献都是面对英国现代国家转型的需要,是为了改造英国的法律体系。而在英国这样崇尚法治的政治环境中,边沁对法律体系特别是宪法体系的变革,就是政治制度改革的法律呈现,因此,可以将他在宪法和法律思想中的功利主义看作政治功利主义,将之与一般的伦理功利主义在研究中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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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筒工作段长2.6 m,横截面呈方形(带圆角),尺寸为0.6 m×0.6 m(见图1中的区域③)。收缩段长2.3 m,扩散段长4.1 m(分别见图1中的区域⑤和区域⑥)。蜂窝器长400 mm,横截面为正方形,导片厚度为1 mm,位于收缩段前端(见图1中的区域②),其三维模型见图2。导流片位于空泡水筒4个拐角处(见图1中的区域①)。轴流泵处于空泡水筒最底端(见图1中的区域④),以免桨叶旋转时产生空泡。图1中,坐标原点位于试验段进口轴中心线处。

本文所使用的政治功利主义概念,既不是如同古丁所说的关于公共领域中公共决策与分配的基本原则,也不是金里卡等认为的仅仅是功利原则在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应用。对于边沁而言,“政治功利主义”这一概念并不是如同罗尔斯那样刻意制造的“政治自由主义”那样,是功利主义在政治领域的运用。本文所阐释的政治功利主义的政治性,主要体现为其思想产生的政治环境与解决的政治问题:政治功利主义是在18世纪英国现代国家重构的过程中产生,由边沁的经典文本总结,并体现为现代国家制度文明成果的规范政治理论。政治规范的首要作用,乃是为权力运行和权利保障提供一套可供评判的标准,以衡量政治制度之短长、政治价值之体现、政治绩效之优劣。与“民主化程度”这样的定量分析相比,政治规范提供的是一整套的观念体系(例如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从方法论上提供可分析价值、改进制度的理论框架。政治功利主义既回答了国家哲学所必须回答的国家正当性基础、组织政治秩序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又在方法论上有别于那些试图一劳永逸解决问题的建构主义规范政治理论,提供了规范国家权力的“最终效果——功利判准”的过程主义视角。

二、如何规范权力:调节性的现实主义规范

政治功利主义是如何规范国家政治权力的?我们可以从其与洛克传统的契约主义国家规范的比较中展示其特征。简言之,边沁的功利主义为现代国家提供了一整套基于现实主义的调节性政治规范,其特征有二:一是现实主义取向;二是调节性而非构成性规范。

由于表格所限,政治结构的不平等在同一横行上的程度是不相等的;恰恰相反,同一横行内部比外部的差异还要大,从平等到不平等的排序是A>B>C>D,这也与我们的经验感觉相一致。在横行上,如果仅仅考虑政治权利的享有,那么A与D的地位是不用讨论的,但是B与C之间的不平等程度并不容易比较,因为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公民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的损害,而对于资产阶级共和国而言,特别是在民主化早期,其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并不一定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因此,平等地不平等与不平等地平等,是表1中最为重要的两组分析概念,必须结合历史情境分别加以考察。由于政治共同体的结构形式不同,在“城邦国家”“共和国”“帝国”和“封建国家”中,政治正当性的权力结构建立在城邦公民、共和国公民、帝国统治者和贵族对政治权力的分享之上,可以称之为“不平等地分配平等”。到了现代国家,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法权平等之外,其内核在于社会权力分配的实质性平等。虽然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对公民权利实现的关注有所不同,但都一致性地聚焦于如何突破古典社会对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分配。从霍布斯、洛克到边沁,恰恰反映了一个政治权力由一人享有、多人享有到全体享有的过程,集中体现为表1中从C到B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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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治功利主义承认现实中价值的多元性,并作出了妥协。边沁的功利主义将最大幸福具体化为生计、安全、富裕、平等四大目标,并且赋予生计与安全这两种价值优先性。这就与那些直接基于道德权利建构的政治哲学有很大不同。它允许人们对于价值进行比较、衡量和计算,从而更加符合真实生活。以契约论所主张的“天赋人权”为例,现实生活中人们以功利主义的理由对生命权进行交易和交换乃至功利计算,例如,突围战争中常采取的“声东击西”战术、灾害救援中的“先易后难”、药物试验中的“过敏反应”,都是某种程度上对于生命的估算和计算。医疗保险和医疗收费的取舍和判断、交通事故和其他灾害中对死亡的赔偿,则是直接将“生命权”与金钱联系起来。这些例子,恰恰说明了功利主义考虑到生命的多样性和多元性,而不仅仅是一个空头的权利而已。

第三,边沁的功利主义蕴含了算法的多样性,而没有沦为教条。我们只需要仔细阅读边沁对快乐和痛苦的规定,就会发现其内容不仅极为复杂,而且根本无法用简单的数量关系加总。边沁列举了14种快乐和12种痛苦,而每一种苦乐又要考虑4种属性,以及具体计算时的7种属性(1) 参见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87-90页。 ,那么在实际的功利计算中,按照某一定律或理念是不可能的。快乐与痛苦不可通约,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分辨其纯度、持久度等。例如,考虑“不要说谎”这样的道德准则时,就要考虑虔诚之乐的分量,并比较因此造成的匮乏之苦的分量,将二者加以权衡。运用功利主义讨论社会政治问题,就必须要有很强的现实感和实践推理的能力,而绝不仅仅是对抽象原则的考虑和思考。

其次,功利主义并不意味着马基雅维利式的政治现实主义。与现实主义相比,政治现实主义更加强调政治权力的自主性。它:A.强调通过权力与权力竞争模式来定义政治;B.强调政治思考(政治规范形成)的自主性;C.从而认为约束政治行为的规则不能够从政治以外的下述诸途径直接获得:考察行动者的个体生活、考察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问题以及考察社会问题。(2) 参见陈德中:《政治现实主义的逻辑:“自主性”与“封闭性”缘与由》,第270页。 根据这一定义,政治功利主义符合A和C,而不符合B,边沁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政治现实主义者。这意味着政治功利主义有着规范政治权力的独特路径。第一,虽然边沁没有明确讨论“权力竞争模式”,但考虑到他对主权的推崇、对于竞争性选举的肯定,以及对功利主义的反面(利益冲突)的可能性的充分估计,可以认定边沁是基于权力冲突的模型来思考政治的。政治功利主义并不是将一个理想的道德准则直接移用于政治领域。第二,边沁对权力和利益的界定和解释又不完全是基于这里所强调的“政治自主性”。政治功利主义并非像马基雅维利主义那样强调与一般道德规范截然对立的政治规范,功利主义作为政治规范,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和伦理规范是一致的。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学家边沁是以法律问题来体现其政治哲学观点的,其对权力的规范既不是如理想主义者那样,从道德命令和自然权利来设立政治权力规范,也不是如政治现实主义者那样,仅仅从权势结构对比上去限制和规范权力,而是借助法律这一中介,在承认政治权力的地位同时,规训和限制政治权力。第三,作为一种政治规范,边沁的政治功利主义是一种调节性的规范,它通过调节主权者设立的法律规范来组织和规范社会。根据拉兹的分析:“边沁正确地注意到,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均可表达为一种带有一大串例外、限制等等的反对实施任何行动的禁令。”(1) 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朱学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91页。 边沁的法律体系可以作如下归纳:它是一种以命令性规范为基石,以许可性和授权性规范为例外的规范性体系。(2) 我们有必要在这里引用边沁对法律所下的精准定义:“法律可以定义为,由一个国家内的主权者所创制的、或者所采纳的、用以宣示其意志(volition)的符号(signs)的集合。”更进一步,边沁指出了法律的渊源就是主权者:“首先讨论法律的渊源。在这个角度上,法律所表达的意志——正如定义所清楚说明的,必然被认为是某个国家内主权者的意志。我所说的主权者,是指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全体都被认为具有服从其意志之性情(disposition)的任何个人,或个人的集合体,并且该人的意志优先于其他任何人。”(边沁:《论一般法律》,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第23页) 功利主义在这里并不是直接成为社会规范,而是通过规范主权者的立法行为(创制法律规范)而间接规范社会政治生活。政治功利主义成为了判断法律的标准,这意味着立法者采取在利益冲突之外的、无偏倚的观察者的视角,乃至于上帝的视角,从总体上对社会功利总额加以审慎判断。这就必然将判断的责任转移到了立法者身上,而不是如普通法那样将规范的选择和使用权交给法官。如此,政治功利主义在实现职能的方式上,就更多可以归纳入拉兹所说的“调节性”的规范,而不是“构成性”的规范。(1) “调节性规则规定人们应当以一定的方式行为。构成性规则……它们类似于下定义。调节性规则调整(即要求或禁止)自然行为。构成性规则创设其所调整的新的行为模式、规范性行动。”(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第118页) 从这个角度理解政治功利主义,可以避免“用构成性规范的要求来衡量功利主义”的常见误解:它的作用对象不是普通公民,也并不创制公民义务,甚至也不能创制政治权利,其作用对象是以法律为载体的社会制度体系。

从功利主义的诞生过程看,政治功利主义追求一种使得最大幸福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和政治制度。边沁意识到,政治生活与法律规范在本质上并不是仅仅靠权力斗争或权力监督就能满足的。统治者制造的法律规范必然为共同体成员认可,才能具有实效。一个稳定的法治政体,其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必然不能是与道德规范截然对立的。诉诸具有普遍通约性的最大幸福,既是社会运行的真实写照,也为制度性规范权力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功利主义本质上是在讨论公共利益的构成及其权威性分配问题。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其前提是每一个利益代表群体能够充分并且自由地表达意见,影响公共决策,否则就会出现“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的情况。功利主义正是在这一点上,对18世纪英国君主和权贵垄断权力,将自己的私利凌驾于最大幸福原则之上,提出了最为有力和最为尖锐的批判。边沁的政治功利原则更多地是在“否定”意义上提出规范,作为国家立法与公共政策的标尺,不断鞭策统治者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服务。相比之下,基于“权利”的建构性规范注重于清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在公共事务中均衡地分配权利义务。政治功利主义以统治者制定的法律规范为中介,继而基于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现实后果的调节性规范这种“回溯”的形式,拷问权力行使的合理性乃至政治生活的正当性。

在一个注释中,边沁特别指出:“人们可以在与所有依赖法律的利益的关系中考虑平等。政治平等是一种政治权利的平等,民事平等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平等。就平等一词本身的使用来说,它通常被理解为指财产的分配。在本文中平等一词就是这样使用的。”(2) 边沁:《立法理论》,第121页注释1。 因此,作为政府目标的平等乃是分配意义上的平等,就是当代政治哲学中所讨论的狭义的“福利平等”。对于这里的福利平等而言,边沁采取了一种较为排斥的态度。他提出了政府追求平等价值的三个限制性条件:“不妨碍安全;不损害法律本身所产生的希望;不引起已经确立的秩序紊乱。”(3) 边沁:《立法理论》,第123页。 从两个方面分析,边沁认为平等价值可能会带来危险。如果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某一时段内所有财产的平等分割,那么必然导致没有财产可以分割。从功利原理考虑,由于从这种平等分割中得到好处的人要少于失去利益的人,这就不但缩小了社会总功利,而且带来了奖懒罚勤的机制,不利于财富的积累。而如果这里的平等指的是“一种完美的权利平等”,那么将使得法律变得不可能,因为法律本身就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加以调节的产物。社会现实是,对于特定的关系人,权利和义务确实是不平等的,例如,从父亲管教儿子的权利不能推导出儿子管教父亲的权利,因此,在权利义务关系意义上的平等也是不可欲的。

三、如何保障权利:“平等化”作为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基础

政治功利主义作为现代国家的一种政治规范,在回答“功利主义如何规范政治权力”的同时,还必须实质性地回答“如何保障公民权利”,进而为现代政治的运行提供价值基础,这一价值基础就是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基础。政治功利主义的独特思路是,不是依靠特定的政治价值和道德原则,从权利哲学的分析出发为政治共同体寻找价值保障,而是重点从政治结构(社会平等化的程度)重新审视政治正当性。

作者简要讨论了英语典故性成语的特点及其汉译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事实上,这样的英语典故性成语很多,掌握它们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恰好,有一些中文典故性成语,它们和英文具有相似的特点和功能,比如谚语“破釜沉舟”等成语典故。尽管中英两种语言有一些类似巧合,但是如果认为这两种语言以及他们的文化背景是一致的,那就错了。因此只要我们弄清楚两种语言典故性成语的起源及其特点,就不难发现它们的差异。

表1 关于平等的社会类型划分

最后,功利原则在从伦理原则转化为政治原则的过程中,逐渐具有了实体性含义。政治功利主义要回答“什么是社会政治领域的最大功利”“边沁所提倡的法律改革比现行的英国法律有哪些优势”这些问题,功利就必须转化为社会政治的价值目标。边沁在《民法典原理》里明确提出了功利原则下的四大次级目标。政府立法的四大目标是:提供生计(subsistence)、产生富裕(abundance)、促进平等(equality)和保证安全(secure)。(3) 边沁:《民法典原理》,载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丁露、王丽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0页。 这四大目标并不是平行的四种多元价值,而是具有内在关系的四个价值。“生计和安全一起处于一个更高水平;富裕和平等则显然只具有较低的重要性……在立法中,最重要的目的是安全。”(1) 边沁:《立法理论》,第122页。 显而易见,安全是生存的前提,生存则是富裕的应有之义。但是边沁的这一划分并不是在抽象地讨论四种价值的排序,而是从一个立法者的角度尽量清晰地设定政府应当努力实现而又界限分明的四个目标。因此,应对这四种价值作出狭义的理解。

第一,边沁版本的功利主义考虑到了事物的流变和价值多元。道德计算必须要考虑到事情的具体状况、道德的具体条件。怎样做才算功利最大化,功利计算涉及的行为体、功利本身的内涵、事态的长短,等等,都是需要认真思考并加以判断的。这里以功利主义最为困难的“电车难题”为例说明边沁功利主义版本的多元性。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抽取掉一般情境的思想实验,在极端环境下要求提出唯一伦理原则的做法,恰恰是一元论者提出的。他们总是要求一般性的理论能应对丰富的伦理世界,然后要求功利主义在此约束条件下作出一般回答。但这是不公平的,其本质是迫使功利主义者作出“十条性命的价值大于一条性命的价值”的结论,从而归谬出功利主义者不尊重生命权利的错误结论。实际上,“十条性命的价值大于一条性命的价值”并不能推出“生命权可以交换”,况且生命权的交换并不必然意味着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在这个思想实验中,功利主义者被迫作出的选择在道德上只有质的错误,没有量的区别。无论功利主义者如何选择,都要承担责任,而实际上这个责任根本不应该由功利主义承担。

在考虑政治功利主义的这一论证角度时,我们需要在已有的基于分析哲学传统的合法性讨论基础上,从现代国家成长这一历史社会学视野考察问题:之所以人们对待正当性产生了古今分野的立场分歧,归根结底,是与古今政治活动的根本方式,特别是现代国家的出现有着密切关系的。(1) 金里卡指出:“自由主义的兴起与其说源于基督教或罗马遗产,毋宁说源于现代国家的兴起。我相信自由主义民主的核心优点就在于:它既使得有益于其公民的高效和强大的现代国家的建构得以可能,又能够约束国家的权力并避免滥用这种权力而对公民形成伤害。”(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第5页) 对于福山而言,自由民主制度的根本优势在于,相比于其他制度,它更加符合“为承认而斗争”的原则,从而使得共同体成员获得“平等地承认”。(2) 参见福山:《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陈高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4-20页。 遵循福山等人的分析路径,可以将政治正当性的问题处理为“政治共同体规模、结构与成员获得广泛承认的基本机制”的问题。(1) 福山在《现代政治秩序的起源》中将现代国家的三个要素归纳为国家、法治和负责制政府,只不过是共同体成员平等地获得承认与平等参与政治的政治后果,并成为了检验现代政治秩序的指标。 也就是说,在共同体形成之后,成员之间的“等级—平等”的关系秩序及其证明,便成为了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就现代政治哲学而言,金里卡甚至认为:“每一种理论都可被视为是在对这个立论——政府要平等关照和尊重公民——的意义进行阐释。”(2) 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第二版《序》,第5页。 从真实的政治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平等的形式概念推理与相应的国家政体结构加以一一对应,形成表1。

1)煤矿安全状况评估打分系统(诊):根据综合数据库中在线收集的状态数据,应用安全评估专家知识库,对矿井或特定煤矿安全生产活动进行安全状况打分评估,反映煤矿安全现势和近期的状况。

首先,功利主义是一套现实主义而非理想主义的政治规范。关于“现实主义”的理论分析汗牛充栋,本文也无意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这里采用学者陈德中的概括:所谓现实主义,特别是伦理学和哲学上的现实主义,是区别于理想主义或理性主义而言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关注事物的流变与不确定性(偶然性);2.关注世俗生活中人类欲望的多样性与价值多元性;3.主张将杂多作为实在设定下来,成为考察实践生活的基本起点(不可用一条通用规则对不同的欲望与价值进行一劳永逸的排序)。(1) 参见陈德中:《政治现实主义的逻辑:“自主性”与“封闭性”缘与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268页。 我们可以以此为标准,一一对照加之分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对平等主义的重大贡献,在于从C到B的过程中“大大扩展了平等的程度”,进而为现代政体奠定了正当性根基。当代平等理论从根本上是围绕“关于什么的平等”这一问题展开的,试图解决福利国家的再分配问题。而对于边沁而言,理解其平等问题需要结合英国现代国家成长早期的问题:从封建国家下的“不平等地平等”转为自由主义的“平等地不平等”的平等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边沁特别重视起点的平等化,而对后果的平等化持一种非常谨慎的态度。根据平等化所涉及的对象不同,我们可以将边沁的平等理论归纳为感觉的平等、法律调节的平等以及作为政府目标的平等三个渐次递进的目标。

首先是感觉的平等。边沁强调心理学上的平等,是为了给法律面前的平等提供一个最为直接的“证明”。同样是论述“起点的平等”,相比于霍布斯“恐惧面前的平等”及其背后的死亡面前的平等、洛克“自然权利的平等”及其背后的上帝面前的平等,以及卢梭“自然的平等”及其背后的人性平等,边沁更加强调心理学上感觉的平等。这种平等首先建立在对“功利”概念的客观性理解上。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样一种性质:“它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词汇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这些词汇也含义相同)。”(1)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58页。 这也就是说,功利在边沁的理论体系中充当着判断正当与否,特别是政府行为正当与否的客观标准。虽然在1822年的注释中,边沁以“最大幸福”原理替代了“功利原理”,但他的解释非常清楚,他这样做的原因是,“功利一词不像幸福和福乐那么清晰地表示快乐和痛苦概念,它也不引导我们考虑受影响的利益的数目”,其目的是充当“人类行动的正确适当的目的,而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普遍期望的目的,是所有情况下人类行动,特别是行使政府权力的官员施政执法的唯一正确适当的目的”。(2)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57页注释a。边沁在1822年为了说明为何以“最大幸福原理”取代“功利原理”特意增加了如下的注释:“该名称后来已由‘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来补充或取代。这是为了简洁的缘故……在幸福和快乐概念与功利概念之间缺乏足够显著的联系:这一点我每每发觉如同障碍,非常严重地妨碍了这一在相反情况下会被接受的原理得到认可。”(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57页注释a) 因此,笔者并不赞同那种在边沁那里存在着两条功利原则,甚至这两条原则内容相反的说法。(3) 参见Bhikhu Parekh,“Bentham’s Theory of Equality,”Political Studies ,Vol.18,No.4,1970,p.478,no.1。他认为,苦乐原理强调的是快乐,而功利原理强调的是加总。由此,对边沁的所谓“多数暴政”的指责也可以得到部分的辩护,包括罗尔斯等人提出的功利主义的不平等问题,其现实政治含义是立宪民主社会中多数人通过民主手段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或者为了总体经济发展而忽略少数个体。这并不是边沁思考的主要问题,虽然他在后来的宪法设计中也有所涉及。边沁所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当时英国社会少数权贵对多数平民的剥削和压迫,进而考虑到了法律改革和宪制改革。(4) 参见Rosen,Frederick,“Majorities and Minorities:A Classical Utilitarian View,”Nomos ,Vol.32,MAJORITIES AND MINORITIES,1990,pp.24-43。面对工业革命初期社会因为竞争而造成的不平等之“累进效应”,边沁的功利主义依据的是这种不平等是否有助于经济总量的改善,也就是“帕累托原理”。从边沁的时代特征和其著作的字里行间,我们深刻感受到,边沁特别强调,功利原理乃是立法或法律改革的唯一依据,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判准。

其次,对功利平等的理论承诺,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边沁对各种不同状况的处理,也就是从一般原则到社会应用的跨越。如果仅仅提出抽象的功利原则,而又认可不同社会身份、道德地位决定了我们对苦乐的感知,那么必然会如同密尔那样,要求快乐存在“质的差别”,从而影响功利指标的客观性,进而影响到平等性。在这里,边沁发明了一种快乐主义的微积分。他一方面强调功利原则在心理层面上没有质的差别,在进行苦乐计算的时候,只考虑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丰度、纯度、广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复杂计算要素。但是,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边沁提出的苦乐计算公式完全是生理性的,而非社会性的。在理性法官面前,这套计算术使得人们完全处于无知之幕之下,乃是一种心理均等主义的主张。虽然边沁这一主张的可行性与可欲性是值得怀疑的(1) 边沁并没有清楚地告诉我们这些要素或指标的相对重要性以及如何赋值。而在可欲性方面,诺齐克的体验机器构成了对其重要的反驳。 ,但其直接的一个社会政治目标是改变那些明显不符合功利原理的法律与制度。另一方面,边沁设置了包含14种快乐与12种痛苦的明细表。在这个表中,他所说的快乐显然不像密尔所主张的那样没有质的差别,或者把人们降低为感觉的动物。例如,“荣誉之乐”“权势之乐”“新奇之乐”“虔诚之苦”“期望之苦”,其中内涵了丰富的人类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同样,这仍然是一个公正旁观者的视角,这些苦乐最终还是要进入边沁的计算公式进行统筹考量。

边沁的功利主义在“客观计算”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取向,在法律层面上就必然为法权的平等或权利的平等提供了某种直接证明。虽然边沁并没有如同密尔总结的那样说过“一个人只算作一个,并不能算作更多”之类的名言(2) Gerald J.Postema,“Bentham’s Equality-Sensitive Utilitarianism,”Utilitas ,Vol.10,No.2,1998,p.154.,但是他在《宪法典》中强调:“立法者必须在这一问题上和其他人一样,同等对待共同体每一位成员的快乐。”(1) Jeremy Bentham,First Principles Preparatory to Constitutional Code ,Schofield ed.,Oxford:Clarendon Press,1989,p.235.边沁主张立法者面前的平等,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而是强调法律的伦理基础是功利上的平等。更进一步,这一平等特别针对了当时特权阶层利用普通法导致的腐败问题。“最无助的穷人的快乐组成了总体快乐(universal happiness)的一大部分,如同富人一样。因此,最为贫苦人的快乐应当和富人的快乐一样,在立法者手头有着同样的地位。”(2) Jeremy Bentham,John Bowring eds.,The Works of Jeremy Bentham ,Vol.9,Edinburgh:William Tait,1843,p.107.

立法面前的平等,根据功利主义的解释,其背后的伦理学依据就是总体功利面前的平等。那么,这种平等是否会导致总体平等面前的个人不自由呢?这个问题本身就是站在了“分配”的角度上去考虑立法平等问题。政治功利主义在“平等和自由”之间的张力可以解释为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立法阶段,立法者应该平等地对待各个社会阶层(当时主要是平民与权贵),以社会总体福利作为立法判断的根本依据;而另一方面,从法律与共同体成员的关系上看,法律的执行与权威在公民面前应该是平等的,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这正是边沁针对当时英国社会普通法造成的混乱和不公提出的司法改革思想的伦理依托。

在表1中,横向的平等划分从个体出发考察公民权利的范围、程度和多寡,即后果的平等。它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包括从政治权利的平等到经济社会权利的平等,都是政体选择、社会发展程度等一系列真实社会条件的后果,而不是如同“天赋权利”论者那样,把权利当作建构政治共同体的理由。纵向的平等划分是从结构出发考察社会的分化(不平等)程度。在讨论“什么的平等”这类具有强烈分配正义取向的问题之前,一个更为核心的问题是共同体内部的平等问题,也就是政治共同体内部各阶层的分化和平等程度。四种情况中,最为可欲的是共产主义,而最不可欲的是毫无社会组织的皇帝专制的官僚帝国(即黑格尔所称的一人为主外所有人皆是奴隶的东方专制主义),居于中间的是城邦国家、等级代表的封建国家以及阶级代表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因此,纵向的划分比横向的划分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至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功利主义作为调节性的现实主义政治规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首先,与基于“权利”的或理念主义的政治规范不同,作为现实主义的政治规范,功利主义强调基于现实的利益关系来考察政治规范;其次,与典型的政治现实主义相比,边沁并没有提出独立于社会规范和伦理规范之外的政治规范,而是通过政治的实际效果来回溯性地建立规范;正是由于这一定位,在规范权力的理论路径上,如果说契约主义的政治规范是一种基于“原子理念——权利”的底线思维,那么功利主义的回溯性规范则是一种基于“最终效果——功利”的积极主张。就约束专制政治而言,这两种规范性方案都可以有效地制约专断性的权力,而我们往往只注意到了前者的重要性,而忽视了后者的可行性。

(1)对比两组患者的预后状况[10],包括住院时间、呼吸机使用时间、病死率等。(2)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血气指标,包括pH、PaO2、 PaCO2、 SaO2等。(3)对比两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使用我院自制护理满意度调查表,总分100分,分为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级,总满意率为前两者之和。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政府促进福利平等是可欲的呢?简言之,能够促进社会功利总额最大化时,政府才应该促进福利平等。这就需要分析功利变化与财富分配平等程度之间的关系。边沁将这一关系分为三种情况加以讨论:财产持续为所有者所占有的状态;正在脱离所有者的所有的状态;正在进入所有者的所有的状态。由于存在财富对于幸福指数的边际递减原理,即“对应于每一笔财富都有一种相应的幸福,而人的幸福的丰富程度小于他的财富的丰富程度”(1) 边沁:《立法理论》,第128页。 ,因此,从最终的财富分配效果来看,“实际的比例越接近平等,幸福的总量越大”(2) 边沁:《立法理论》,第129页。 。根据这一原理,边沁认为,对于新财富的分配,无论是在拥有同样多财产的分享者还是拥有不同财产的分享者中间,分配越是平等,幸福的总量也就越大。(3) 参见边沁:《立法理论》,第129页。 而从财富损失角度讲,同样由于边际效益递减因素的存在,分享损失的人数越多,幸福损失越小,这就是政府提供和鼓励保险行为的原理。而对于直接的再分配而言,“在拥有财产不等的情况下,由于某一给定财产损失而产生的幸福总量的减少将变得比较小,因为损失的分配倾向于造成一种精确的平等。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不考虑对安全的践踏所带来的缺点”(4) 边沁:《立法理论》,第132页。 。因此,就必须权衡财富转移带来的后果,如果财富是从穷人转移给富人或者在相对平均的两个人之间转移,那么,一个人幸福总额的增加就小于另一个人幸福总额的减少,因而是不可取的。而如果是从富人转移给穷人,那么,必须满足的一个条件是“对于安全的侵犯而产生的恶将部分为相对朝向平等的进步的善所补偿”(5) 边沁:《立法理论》,第134页。 。

嵌入式课程软件设计教学内容的选取 在修嵌入式系统课程之前,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学生已经建立了较好的软件开发基础,具备了C、C++和Java等高级语言的编程基础。因此,嵌入式课程软件设计教学内容应该把重心放在嵌入式软件层次性、汇编语言和驱动程序编写方面。另外,可以适当介绍一些典型的嵌入式操作系统。

据此,我们可以将边沁的平等化理论归纳为两个层面:在权力或社会结构的平等上,边沁持一种较为激进和绝对的立场;而在社会政治权利的平等上,乃至福利的平等上,边沁持一种较弱的立场。二者均统一在他的功利主义学说之中。笼统地说,边沁不是一个平等主义者,而是一个基于功利原则的平等化主义者。以下一段话可以很好地表示平等价值与整体功利价值的关系。

我承认,案例的本质表达了这样一种命题,人人幸福在数量上的平等分配是不可能的。它实际上反映了从必要性考虑,一小部分人物的一小部分幸福牺牲,以促进剩余部分的更大幸福。(1) Jeremy Bentham,Parliamentary Candidate ’s Proposed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Or Say ,A Test Proposed for Parliamentary Candidates ,London,1831,p.7;Quoted in F.Rosen,Jeremy Bentham and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A Study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de ,Oxford:Clarendon Press,1983,p.212.

严以律己,常怀“敬畏之心”。坚守法律红线,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坚守纪律底线,无条件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矩,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道德防线,珍重自己的人格和声誉,守好内心的一片净土。

就现代国家的成长而言,边沁解决的是从一个“身份不平等而后果平等”的社会,转化为一个在保障公民平等自由权的基础上控制社会不平等程度的现代国家的平等目标。用他的话来说,就是正确处理安全(自由是安全的一项内容)与平等价值的关系问题。当二者对立时,“他应该按照现实的分配状态维持分配”(2) 边沁:《立法理论》,第147页。 ,不仅因为安全是社会存在的前提,而且因为“平等永远不会完美,它可能存在一天,但是明天的革命就会推翻它。建立完美的平等只是一个幻想,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减少不平等”(3) 边沁:《立法理论》,第148页。 。以危害安全的方法来追求平等,很有可能不仅造成了福利总额的损失,也会葬送平等价值本身。而从长远来看,二者是可以调和的。“安全,在保持其作为最高原则的同时,间接地通向平等;而平等,如果将其作为社会安排的基础,将会同时消灭它自己和安全。”(4) 边沁:《立法理论》,第152页。 这一点为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实践所证实。另外,国家也不能对极端的不平等无动于衷。例如,在极端不平等的封建制度下,“当时世界被分成两个阶级:少数几个大财主,他们决定一切;无数的农奴,他们什么都不是”(5) 边沁:《立法理论》,第152页。 ,根本没有迈向平等化的可能性。国家以缓慢的手段纠正极端的不平等,“纠正某种民事不平等比如奴隶制时……必须采取缓慢的行动”(6) 边沁:《立法理论》,第151页。 ,即保障公民具有实质意义的权利平等。

至此,我们可以简要总结政治功利主义是如何处理“公民权利——正当性”问题的。以边沁为代表的政治功利主义,并不是抽象地从一些道德权利出发推导出国家正当性价值,而是在现代国家基本结构的“平等化”变迁中,抽象出安全、生存、富足和平等四种整体性价值,并且最为根本的是处理“安全”与“平等”的价值关系。边沁在反思18世纪英法两国的政治史后提出,现代国家在处理平等与安全的问题时,必须提供基本的安全环境,同时重视公民们实质性的平等权利,然后,平等化的社会结构将随着社会发展和生产技术的进步而逐步实现。边沁并不是一个理想的平等主义者,而是主张扩展社会结构平等的平等化主义者。

四、余论

功利主义饱受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边沁之后的思想家逐渐放弃了对功利主义的基本政治结构和政治价值的思考,演变为一种基于理性选择的经济学说和道德说教。然而,在其创始人边沁那里,无论是功利的内涵,还是实现最大功利的社会结构及其政治制度保障,都是功利主义考察的中心。功利主义因而具有其独特的政治哲学价值。一方面,政治功利主义作为一种调节性的现实主义规范,为现代国家提供了不同于基于建构论契约主义的“后果—回溯”式的权力运作规范,开创了提供政治规范的新路径;另一方面,政治功利主义深刻揭示了现代国家建设中基于社会结构平等化的平等主义的复杂面向,进而为现代国家提供了符合现实的而非抽象教条的正当性基础。以此来说,边沁的政治功利主义仅仅是一个开端,它提供了不同于契约理论的对于现代国家的政治思考方式,需要研究者根据现代国家的不同情境作出审慎而非教条的判断。

作者简介: 卫知唤,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

基金项目: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2018年度专项科学研究计划“近代英国现代国家重构的功利主义筹划”(项目编号:18JK0735)阶段性成果,同时受到西北大学社科基金孵化项目(项目编号:17XNFH073)的资助。

(责任编辑 曹 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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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功利主义:一种现代国家的政治规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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