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运用论文_刘中芳

浅谈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运用论文_刘中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天津市 300304)

摘要:在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公知常识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方面。因此正确理解公知常识的含义,在创造性判断中合理运用公知常识以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公知常识如何认定,公知常识是否需要证据支撑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专利审查;公知常识;认定;举证

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创造性评判作为三性评判之一,是审查中的重点难点,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一点。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目前采用的是三步法原则,第一步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是确定本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是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第三步中,往往会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说理。如果实质审查阶段在公知常识的认定上把握不准,容易忽略申请人在发现并解决技术问题的过程中付出的智慧劳动,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上的损失。因此,有必要规范公知常识的运用,对公知常识认定和举证方面的标准进行探讨。

1公知常识的认定

对于公知常识的概念,《专利审查指南》在第3.2.1.1节对本领域公知常识做了举例说明:“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1]。

在判断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时,应该首先考虑根据区别特征来重新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有将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认定准确了,才能准确认定该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如果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与该区别特征在本领域中公知的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关或相差很大,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难以想到采用该区别特征去解决重新确定的上述技术问题。相反,如果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与该区别特征在本领域中公知的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相似,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该区别特征解决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就显得容易的多了。

那是否所有常见的区别技术特征都可以认定为公知常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要再来看本申请中文字记载的内容。对于那些涉及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手段不应当认定为公知常识,即使认定成了公知常识,也应该进行举证,如此看来,这些公知常识类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非公知常识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处理方式相同,也是用对比文件来评述。如果申请中仅仅提到了某个区别特征的有益效果,并没有强调区别特征对现有技术的智慧贡献,同时审查员又认为这些特征很常见,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则可以认定为公知常识进行说理。总之,是否认定为公知常识,要考虑申请的发明构思并兼顾审查效率。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公知常识的载体

目前,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有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工具书等,该“等”字造成了不确定性。如果能够提供合适、正确的教科书、工具书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自然以证据优先原则举证说理更有说服力。较多审查员采用多篇现有技术中的专利文献作为公知证据,这种做法是不够严谨的,说服力不强,因为专利文献有其自身的缺陷,也为并未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其科学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除非是发展及其迅速的领域,某些技术手段还未记载到教科书和工具书里,此时在专利文献中记载的很惯用的技术手段可以认定为公知常识。而对于既不属于能用教科书、工具书举证的事实,也不属于可以通过专利文献证明该技术是公知常识的情况,建议通过判断某改进手段是否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得到来辅助公知常识的认定。

3公知常识的举证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节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从上述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知常识既可以通过说理的方式予以证明,也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据予以证明[2]。采用说理的方式陈述、不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虽然可以提高审查效率,但是如果大篇幅说理,则会造成申请人的反感情绪,在社会中造成不良的影响,消退大家的发明积极性。因此,对于公知常识是否需要举证,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通过一个实例进行说明,该案例涉及一种逆变箱,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逆变箱的结构,其包括壳体、风扇、轮子等若干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有十几个。审查员将这十几个区别特征进行了排序,对于不属于公知常识的,引用了对比文件,对于很惯用的技术手段认定为公知常识。在公知的技术手段中,对较普遍的公知常识进行了举证,对于那些已经获得了较为普遍的认可的公知常识进行了充分说理。这样对于申请人来说较公平,对于审查员来说保证的审查效率,通知书的效能也较高。

此外还需注意,处理回案时,申请人合理质疑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审查员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审查员也需举证。

4结语

公知常识的正确认定和准确使用不仅关乎审查结论的准确性,更关乎专利法“客观公正”的立法宗旨。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当涉及用公知常识进行审查时,要重视举证的必要性,用证据说话更让申请人信服,以节省审查资源,同时还要兼顾审查效率,才能保证整个实审程序的效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刘渊.创造性评判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使用[J],中国高新科技,2018(21)

论文作者:刘中芳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20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2

标签:;  ;  ;  ;  ;  ;  ;  ;  

浅谈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运用论文_刘中芳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