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经修订的新报税表_个人所得税税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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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所得个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

吴清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现就“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表7)如何填报及注意事项通过案例说明如下。

一、附表7适用范围

从征收方式来看,附表7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从取得的所得来看,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从纳税人来看,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还要注意的是,附表7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预缴纳税申报,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则使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而对于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则应分别填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对上述两类所得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在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例如,李先生与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13年10月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3年9月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该合伙企业9月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3年1月~9月累计取得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营业成本43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1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1.3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4万元。李先生2013年9月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报如下:

填报说明:

第一行“本期收入总额”为70+10=80(万元);

第二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为43+4+15.5+8.5-(1.35-70×5‰)+5=75(万元);

第三行“本期利润总额”为80-75=5(万元);

第四行“分配比例”为50%;

第五行“应纳税所得额”为5×50%=2.5(万元);

第十行“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9×12=3.333333(万元);

第十一行“税率”及第十二行“速算扣除数”为20%、3750;

第十五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为(3.333333×20%-0.3750)÷12=0.024306(万元)。

其他栏目根据填表说明分别填报(具体见表格一)。

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汇总申报表如何填报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第21号附表9,以下简称附表9)如何填报,现以《生产经营所得个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一文的案例作相关填报说明,供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参考。

一、附表9适用范围

附表9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第21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申报期限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公告第21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使用附表9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例如,上例陈某2013年除取得饭店经营102.2万元所得外,还从2013年1月起在邻县承包了一家宾馆,承包协议明确经营成果归陈某所有,取得经营所得18万元,并在当地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收。陈某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填报说明如下:

第一行“汇缴地”所得为陈某经营饭店所得102.2万元;

第二行“其他”所得为承包邻县某宾馆所得18万元;

第七行“合计”为102.2+18=120.2(万元);

第八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为0.35×12=4.2(万元),为陈某在邻县申报纳税时被扣除的生计费用;

第九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24.4万元;

第十二行“应纳税额”为124.4×35%-1.475=42.065(万元);

第十三行“本企业经营所得占各企业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为102.2÷124.4=82.15%;

第十四行“本企业应纳税额”为42.065×82.15%=34.556398(万元);

第十八行“应补(退)税额”为34.556398-34.295=0.261398(万元)。

其他栏目根据填表说明分别填报(具体见表格二)。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A表)有何变化

楚光波

潘洪新

一、该表为月份申报表,是在原《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纳税人基础信息部分移至新增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因此,填报此表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调整之后,本表重点突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信息及税款计算过程,内容简洁、直观。

2.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原表适用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等项目所得月份自行申报,凡由扣缴义务人扣缴工资、薪金等项所得税款的,不填报此表。新表调整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适用范围明显扩大,对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所得的监管加强,更好地覆盖了应自行申报的几种情形。

3.增加了“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等栏目,使该表能够更好地适应目前个人所得项目的多样性要求,除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外,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均可以通过填写本表进行申报,并且表格设计更详细、直观地反映了税款的计算过程。

二、本表填报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纳税人在填报“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需分行列示各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同时,另起一行在第四列“收入额”栏填写上述工资、薪金的合计数,并在此行填写第五列~第二十二列。

如A先生分别在甲、乙公司任职,2013年5月分别从两家公司取得工资、薪金7000元、5000元,则应分两行将任职单位、2013年5月1日~5月31日的所得期间、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收入额7000元、5000元分别填入第一列~第四列相应栏目,并另起一行在第四列填写收入额的合计数12000元。

2.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不同应自行纳税情形时,需分行列示。这也是新旧申报表的一个变化,即对不同自行申报类型进行了区分。

如上例,A先生在2013年5月将所持境内公司的股权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另一个自然人B先生,这项转让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自行申报,A先生要在刚才所填写内容的下一行填写所得期间“2013年5月1日~5月31日”、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收入额“100000元”。

3“税前扣除项目”、“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均指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扣除或减除的数额。

如上面两个例子,A先生分别在甲、乙公司任职,甲公司按规定的标准为其在当地缴纳了“三险一金”,符合规定标准且实际缴纳的“三险一金”分别填入“税前扣除项目”对应的栏目中。A先生转让股权的初始成本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则分别对应填入“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中。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B表)填报实例

一、该表为年度申报表,是在原《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纳税人基础信息部分移至新增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因此,填写此表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调整之后,本表重点突出与纳税直接相关的信息及税款计算过程,内容简洁、直观。

2.适用范围有所调整。原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年度申报,新表调整为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表明税务机关将强化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监管。

3.增加了所得来源国(地区)、国别(地区)明细内容,这样,可以区分不同国别(地区)的所得,分别计算应纳税税额和应补缴税额,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4.在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栏目中,增加了“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准予扣除的捐赠额等,使该表能够更好地适应境外所得项目的多样性要求,不论是什么项目的所得,只要是来源于境外的,均可以通过本表的填写进行申报。

5.在境外应纳税额计算中,增加了“五年内超过扣除限额未补扣余额”内容,这样,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未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扣除部分,五年内可以通过本表申报补扣。

二、本表填报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境外所得应分国、分项目计算应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

如居民纳税人A先生,2012年从某国获得两项应税收入,其中,在该国任职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6000美元,取得股息、红利所得20000美元,这两项所得应分行填写。

2.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B先生2012年11月从境外获得预付的劳务报酬8万美元,并按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1美元=6.1976元人民币的汇率在12月计算预缴了个人所得税。12月,B先生又取得2012年劳务报酬20000美元,未预缴个人所得税。那么,B先生2012年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已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80000×6.1976=495808(元);应补缴税款的所得20000美元应按2012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20000×6.2126=124252(元),应填报的劳务报酬项目收入额应为495808+124252=620060(元)。

3.“税前扣除项目”、“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均指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可以扣除或减除的数额。

如居民纳税人A先生,2012年从某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36000美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A先生可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为(3500+1300)×12=57600(元),此数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中填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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