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基金的现状及监管制度_基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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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一、香港投资基金市场概况

香港的市场经济,具有很高的开放性。其离岸金融市场极为发达,是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香港又是亚洲投资基金管理中心,开设了大量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而且70%以上在海外注册,80%以上为外国开办,海外投资占90%以上。国际化又使香港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关系密切,且极易受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1973年香港海外基金的倒闭和1993年美国摩根集团介入香港证券市场造成基金市场剧烈波动就是明证。

目前,香港基金达920多个,投资总额2000多亿港币,均属开放型,香港基金公会的会员公司达40多家,获得认可的基金已超过600个。香港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期货、外汇和黄金市场,其资产业务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而香港税制简单、税率较低,基金投资无须纳税,这就更提高了基金投资者的收益。

香港长期受英国统治,其投资基金市场的形成受英式基金影响较大。大部分在香港登记注册的基金都是英式单位信托型基金(Unit Trust Fund),基金持有人作为投资者,由金融机构担任信托人代表,信托人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签约以监督基金运作。另外一种是美式互惠信托基金(Mutual Fund),基金持有人是投资基金公司的股东。

目前在香港上市的单位信托基金主要有:

如果从法律地位的角度看,香港投资基金又可分为被认可和未被认可两种。所谓被认可投资基金是指已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合乎要求的信托人、管理公司和投资顾问的投资基金,而未被认可投资基金关键是未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另外,未被认可投资基金与被认可投资基金的区别是,前者除可以在报刊上发布行情,并通过专业财务顾问向投资者推荐以外,不能以其它任何形式进行宣传推销。

二、香港投资基金的管理体系

香港投资基金的管理体系秉承英国,以保护所有投资者为中心的行业自律体系为主,又根据香港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

1.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制 香港证监会是香港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证监会根据《证券条例》第15条,有权批准或撤销基金的认可地位。证监会下属的单位信托基金委员会代表证监会具体负责管理香港基金业事务。该委员会由一名投资基金公会主席、两名信托公司代表、两名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和一名精算师组成。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基金的上市条件,包括基金公司及主要从业人员的条件、基金上市所需提供的资料、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资格等。

另还设有多家投资基金公会参与管理。作为行业性组织,投资基金公会负责基金咨询及宣传推广。公会会员由正式会员和联席会员组成,正式会员多为基金管理公司,联席会员多为各信托人公司等基金管理专业机构。公会领导机构是由12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公会主席,参与单位信托基金委员会的管理。

2.香港有关基金的法规及监管条例 《证券条例》第15条规定了基金认可地位的有关条件,经单位信托基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还要对申请上市基金信托人和管理公司的身份、素质、相互关系等进行审查,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文给予投资者的权益保障状况等各项指标,最后作出决定。

为防止信托人在监督工作中出现舞弊行为,香港制定了《信托人条例》。该条例规定基金信托人的委任及运作规范。作为基金投资者权益代表,信托人不得与基金管理公司有任何联系。获批准的信托人一般是挂牌银行或根据条例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其帐目必须独立核算。

另外,香港还颁布了《保障投资人士条例》,其中规定了基金宣传的规范。任何基金吸引投资的广告必须经证监会审批,广告宣传方式包括报纸、广播电视、海报或网络上的电子广告等。1987年股灾之后,香港又制定了《基金广告守则》,以保障投资者从基金广告中获得充分真实的信息。

香港订有一套行业自律性质的执业守则,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基金公会会员必须遵守有关法规、条例,并与证监会等有关管理部门通力合作。②会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通过正当途径,尽责处理事务。③会员必须确保其下属职员具备应有的知识、素质,并依照有关管理条例有效地履行职责。④会员必须确保所有介绍文件信息充分,使投资者对该基金可以作出明智的判断。另外,还必须及时提供基金持有人咨询所需的有关资料,若资料介绍的情况发生变动,须及时通知。执业守则并不具法律效力,但若有会员违反,将被取消会员资格。

除执业守则之外,香港基金公会会员还必须遵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该守则主要有以下内容:①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必须有一位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单位基金委员会认可的受托人或代管人。此人必须与有关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公司保持独立。②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获得证监会下属的单位信托基金委员会认可。③基金介绍文件必须详细列出所有有关基金的成本及费用。另外,该文件必须清楚地说明投资目标、政策和限制,并明确说明可能的投资风险。④基金公司在收到投资者赎回申请后1个月内必须将赎回费归还投资者。

3.对几种特殊投资基金的管理 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特殊基金,如基金中基金、港元货币市场基金、“雨伞”基金和两年基金等,港府通过修改基金守则设立限制条件加以监管。以下简单介绍港府对基金中基金和“雨伞”基金的管理。

对基金中基金,规定基金公司不许再投资于其它基金中基金,以免出现因多重循环而难以控制的局面;规定不许投资于基金中基金以外的其它证券,不许投资于地产、期货及未获认可的基金,不许买卖期货、期权;另外,还规定至少要投资于四个基金,而且投资于每个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身资产值的一半。

对由一个母基金和依附于母基金所衍生的多个子基金构成的“雨伞”基金,为防止子基金无限扩大引起混乱,港府规定子基金的增设必须同普通基金一样申请认可和缴纳有关费用,母基金宣传资料不能刊载未获认可子基金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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