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国有企业改革新思路_企业托管论文

托管国有企业改革新思路_企业托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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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出售、拍卖之后,企业改革的又一方式——托管又被提出,为消除企业亏损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一、企业托管的定义和目的

企业托管,顾名思义是企业委托管理。具体地说,企业托管是指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以契约形式所作的部分或全部让渡。委托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企业托管是在目前因众多原因,不宜大范围推进企业破产和收购、兼并等实际操作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国企产权主体不清、法规严重滞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国有资产代表权责不清或不当等问题,在暂不改变原先产权归属的条件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的重组和流动。

企业托管的性质,是企业资产中市场化运营方式的一种延伸。如果确认企业产权就是企业法人财产权,那么企业资产的市场化运营即是产权交易,它有许多具体的方式。目前,我国已出现了三种企业产权交易模式:即二级市场收购、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和无形的产权交易市场(场外产权交易市场)购并交易。但这几种交易方式具体操作中都遇到困难。因此,应拓展其它现有企业资产交易方式,企业托管,不仅符合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现实需要,而且可以绕开兼并、破产的复杂程序,“以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核心,以专家治理为特征”,是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二、企业托管的实际社会经济价值

1.有利于在现有条件下大规模推进国企改革。托管经营的方式不变更产权主体,以托管企业的资金、人才等优势,促进被托管方企业资产的重组和流动,相对于兼并、破产更有可操作性。

从宏观来看,通过托管,进一步将企业经营者从企业要素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从而形成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之间相对利益关系和制约关系。通过“外来”企业经营者,把科学的管理手段,有效的经营机制引入企业,促进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有助于企业与市场经济接轨。因此,托管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标志的新的经济体制改革阶段。

从微观来看,一方面大量资不抵债、亏损及陷入各种经营困境的企业,可以因托管而实现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从而走出困境;另一方面有助于一些具有相当实力和竞争力的企业借此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购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助于培育和形成一批职业企业家队伍。

2.有利于拓宽引进外资的途径。目前,海外投资者密切注视中国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但苦于中方利用外资形式的单一而受到限制。据此,企业托管一方面有可能获得类似BOT投资方式的实际效应,另一方面极易成为境外跨国公司和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的直接投资对象,实现新的外资嫁接。投资接管一个或几个现成的产业实体往往比投资新建同一类型规模的产业实体更有效、更经济,这也是为什么企业兼并、收购浪潮在西方世界久盛不衰的原因所在。企业托管,作为企业购并的一种延伸方式,作为符合中国国情现状的企业资产重组新方式,具有同样的“魅力”。因此,有可能成为推进我国利用外资进行“产业升级”和“投资升级”的一种新形式。

3.有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结合。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是所有发达国家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共同经验,也是现代经济结构形成和优化的规律性特征。由于企业托管顺应了市场供求双方的要求,便于以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为纽带,实现受托企业规模、实力的自我膨胀。可以预料,这种以企业托管为载体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的新形式,必将创造出一系列新型的投资和产业发展模式。

三、企业托管与其他企业改革模式的比较

1.企业托管与企业经营承包制的比较。

(1)经营承包制明显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与企业的责、权、利难以分明。而企业托管的委托方、受托方、监管方,在企业托管试行阶段,就按照市场准入方式,制定相关的法规、条例和市场运行的基本准则。企业托管的各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媒介进行交易,避免了经营承包制难以解决的问题。(2)经营承包难以规范,政府难以拓宽经营承包者的选择面。而企业托管完全按照市场的基本要求进行构划和运作,债权、债务、各项税收、环保要求等指标,按照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纳入委托方的报价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按照双方选择的原则,处在平等地位上,进行协商、谈判、交易,最后达成对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3)经营承包容易诱导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在企业的科研、产品的更新换代、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面没有长远考虑。企业托管相对经营承包时间较长,企业科研和技改等指标可以作为补充条款或监管内容写入协议中。另外监管方和受托方不存在隶属及主管关系,是平等的利益相互制约关系,因此监管方可以按照协议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有效的监督,杜绝企业经营的短期行为。(4)经营承包制实际上是包盈不包亏,而企业托管作为接受委托管理的受托方,在受托契约生效时,就应该按照契约规定的数额交纳受托管理风险金,其数额一般相当于达到受托管理各项经济指标后,应提取佣金的50—70%或以受托方财产抵押,其数量对受托方是有相当制约作用的,受托方会尽心尽力去完成受托管理的各项经济指标。而且受托方一般都是企业法人,是有这笔风险金支付能力的。

2.企业托管与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形式的比较。首先企业兼并的症结主要是国有企业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难以理清和分割,不同的利益约束与冲突,使得企业兼并、国有资产和资源无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优化配置和分配,难以合理地流动。而企业托管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优势企业或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可以单独或与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联合成立企业托管公司,通过托管逐步达到兼并企业,优势互补,形成市场竞争中强有力的企业集团。其次企业重组遇到的产权如何分割、让渡、流动等难题。而企业托管可以暂时不触动这个问题。企业出售实际操作难度更大,现有资产由谁来确定合理的价格等都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搞不好还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3.企业托管与企业股份制改造比较。企业股份制改造是企业的发展模式之一,但它不是企业发展的唯一模式,无法涵盖大小不一,门类众多的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造要有一个比较健全的市场机制,法制要健全,企业运行要规范,产权和资本流动要顺畅。另外如何客观地界定法人股,企业之间如何互相参股都没有较好地解决。而企业托管可以作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必要准备阶段。

4.企业托管与企业破产的比较。企业破产对社会的震动大,影响大,带来失业等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且企业大量地破产也使得银行数额可观的债权悬空、流失。企业托管作为一种温和的过渡,相对企业破产是一种较好的处理方式。

四、企业托管的运作模式构想

搞活国有企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经济改革的重点之一。继承包、兼并、股份制改造等诸多国有企业改革举措之后,刚刚兴起的企业托管为搞活国有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某些省市已出现的托管运作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中国特色的企业托管运行模式。

(一)企业托管经营的原则

实行企业托管经营要坚持以下原则:(1)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保证企业经营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3)兼顾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三者利益,使责任、权利、利益和风险相对应。(4)坚持政府引导、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自愿,双向选择,互惠互利。

(二)托管主体、托管客体和托管方式的选择

1.托管主体的选择。企业托管经营的主体,也即受托方,必须是具备接受企业资产托管经营管理能力和权力的独立企业法人,它可以是按现代企业制度模式建立的企业托管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机构;其职责在于以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按约定条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经营管理,运作受托资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使企业获得新的生命力。要成功履行这一职责,就要求托管主体不是一般的企业,它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1)它具有相应的专家队伍,由于企业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千差万别,其经营管理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托管主体必须聚集一批熟悉不同类型企业经营管理的专家,要做到“诊断”出委托管理的企业病因,并确定治理办法。(2)托管主体必须具有雄厚的资产实力。托管这种投资是全方位、多行业进行的,这就需要托管主体具有相当大的资产实力,有能力投资。此外,作为托管主体,还必须制定出具体操作的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明确不同阶段的参与程度及参与方式。短期内中介业务的成份多一点,经营性业务少一点,但从长远发展看,托管主体不单是提供生产经营的所需要素,更重要的是使企业实现良性循环,向现代企业方向发展。同时,托管主体还应将托管与并购业务相结合。

2.托管客体的选择。托管的客体,又称委托方,亦即委托管理的企业,可按实际发展需要,以多种对象为选择。可以是经营不善而亏损的企业,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企业,也可以是经营较好的企业。从现实看,虽然目前国有企业亏损面积大,但并非所有亏损企业都无药可救,应对亏损企业的经营环境、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生产要素状况进行具体细致地分析,挑选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就目前而言,一般认为以下情形的企业是有潜力的:(1)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由于资金短缺而出现暂时性亏损的企业;(2)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下而导致亏损的企业;(3)由于生产滞后、人才匮乏而导致亏损的企业;(4)虽然整体状况较差,但在技术、设备、土地等某些生产要素方面有一定优势的企业。

3.托管方式的选择。托管主体可以针对托管客体自身的不同条件,采取多种托管方式,主要包括:(1)撮合产权交易的买方与卖方,为其交易起一种中介和桥梁作用;(2)不改变托管客体原有的产权关系,只接管一定时期的经营权,待托管期满,将企业归还原主。托管期内,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盈亏责任全由经营者负担,并要保证被托管企业的利益;(3)买断企业的全部产权,经过精心包装,重塑企业形象后,再到产权市场公开拍卖;(4)只对企业进行“专家会诊”,找出病因,设计拯救方案,这种托管是理论上的托管,具体操作仍由原企业自己施行。托管主体在选择托管方式时应坚持“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切不可急功近利,盲目铺摊。

(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委托方的权利:

(1)按合同规定收取托管经营收益;

(2)查证核实受托方抵押物权属情况和价值量,或者担保人资产状况以及保证金缴纳情况;

(3)考核受托方运营和经营状况;

(4)有权转让被托管经营的国家股份;

(5)受托方未完成托管目标的,委托方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予以补足;

(6)其他权利。

委托方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支付受托方报酬和奖金;

(2)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受托方就重大事项的指示;

(3)不得非法干预受托方的托管经营权和被委托国有资产所在企业的经营权,不得侵犯受托方合法权益;

(4)其他义务。

2.受托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受托方的权利:

(1)完成托管经营目标的,按合同约定取得报酬;

(2)代表委托方行使受托国家股权;

(3)优先转让被委托企业的国家股份;

(4)经委托方同意,可以转让被委托企业的国家股份;

(5)对被委托运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董事长,有权提名;

(6)其他权利。

受托方的义务:

(1)依法提供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托管目标值;

(2)定期向委托方提供被委托运营国有资产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益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效益,年终决算报表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验证;

(3)依照合同规定缴纳托管经营收益;

(4)对托管经营中的重大事项须请示委托方;

(5)其他义务。

(四)企业托管经营的内容

1.建立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对完成托管经营合同的,依法确定和兑现委托方应得的利益。受托方为法人的,一般实行利润分成;受托方为自然人的,可以比照“厂长经理年薪制”,由委托方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工资可以按月份预支,年终一次性奖励。对受托方兑现的大部分收入,提倡留在企业,加大风险,滚动使用。

2.建立企业经营风险机制。受托方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财产作抵押,风险抵押金交纳额度要起到制约受托方经营行为的作用,尽可能加大力度,同时也要考虑受托方承受能力。风险抵押金的使用,与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按完成企业经营目标情况续存或抵补。

3.建立企业经营行为约束机制。首先,应从保护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利益以及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角度出发,把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国有资本利润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测算办法。其次,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定期公布企业经营状况,年度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核,以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经营达不到合同规定目标及有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的,应按法定程序终止托管经营合同。托管经营期满后,由委托方组织中介机构对托管经营期间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在此基础上兑现托管经营合同。

(五)企业托管经营的操作程序

1.资产评估。在托管经营前要对拟实行托管经营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以核定的净资产总额作为被委托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

2.组织招投标评审。由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招投标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托管经营双方招标、投标信息。对达成托管经营意向的,要对受托方进行资格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可供抵押的资产;有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有适应市场变化的经营能力和经营效益;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并提出评审意见,为双方签订合同提供依据。

3.委托方或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查证核实抵押物或担保人资产状况或者保证金交纳情况,一般而言,受托方提供的抵押物的价值应当高于托管目标值30%;受托方交纳保证金的,其金额可以低于抵押财产的价值,但不得低于托管目标值。为受托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其担保范围是托管目标的价值,但国家机关、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担保人。

4.签订托管经营合同。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对托管经营目标、经营策略、风险责任、利益分配合同条款达到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托管经营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托管资产的增值额,对方都有约束力。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

5.取得法定资格。托管经营合同签订并进行公证后,由委托方向受托方颁发托管经营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和确认手续。

(六)正确处理托管主体与政府的关系

托管作为产权市场化经营的一种新的方式,其运作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其次,在整个托管经营过程中既需要政府支持,又要尽量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不能把市场化方式的企业托管职能与行政性资产管理职能相提并论。托管必须是一种企业行为,而不能以政府的名义进行。必须通过各种法规来界定托管主体的经营范围、对象和行为,以及权利和义务。托管主体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来选择托管客体,这样,托管主体就可以保证自身利益,有效避免以政府来托管的那种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的状况。

五、企业托管的前景

托管作为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变革措施,有利于克服承包、租赁经营中的个人短期行为,托管不变更产权主体,以托管企业的资金、人才等优势,促进被托管企业资产的重组和流动,相对于兼并、破产等,更具有可操作性,不失为一种好的尝试。

企业托管是企业重组及结构调整的一种形式,它的过渡性不容置疑,在产权关系上还不清晰,在法律规范上尚存在众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涉及众多细节,面临着许多预想不到的困难。因此,企业托管作为搞活企业,帮助企业扭亏为盈的一种新尝试,还需要有关部门根据我国的国情去认真研究,并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目前托管合同内容往往是讨价还价的结果,并未十分明确托管经营的责权利等问题,需建立规范的制度约束。另外,托管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经济体制的方方面面,既需要从理论上深入探讨,又需要在实践过程的大胆尝试;例如全国有那么多的亏损企业,目前企业托管难以真正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托管公司都是以获得经济效益为目的,在选择被托管公司时,债务沉重的国企往往被列在目标之外。而且企业托管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其具体业务的开展更是史无前例。

“托管”设想的提出与实施,是近年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振兴亏损企业的必然结果。虽然企业托管目前在我国只是初露端倪,但我们深信,随着改革的深入,它必将给我国的国企改革带来一道亮丽的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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