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与日本战犯处罚若干问题的再审视_国民政府论文

国民政府与日本战犯处罚若干问题的再审视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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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5.7;K784.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6-0144-13

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置问题,是战后对日处置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说,最初国民政府对这一问题还是甚为重视的,在战时即成立了专门的调查机构,进行相应的准备,战后亦投入了一定人力物力以策进行。但国民政府因为自身战略利益的需要,秉持蒋介石“以德报怨”的对日处理方针,对战犯的处理面与处罚度均作了严格控制,且对少数重要战犯网开一面,在离开大陆前夕又将在押战犯全部送回日本服刑,在1952年日台和约缔结后,使之全部开释。总的来看,战后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置工作,既有伸张了正义、惩处了元凶的一面,又有敷衍民意、虎头蛇尾,甚至刻意开脱的一面。对于战犯处置问题,学界已做了不少研究,但对其中关于战时国民政府调查敌人暴行工作的实况、关于敌战犯名单确定的过程、关于对部分战犯纵容开脱的真相等问题,是过去研究相对较薄弱的部分,本文拟根据台北“国史馆”藏档案文献,参以其他相关史料,对之再略作考察。

一、敌罪行调查工作的展开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打败日本只是时间问题,对战后问题的考虑逐步提上议事日程,这当然也包括对日处置的问题。与英美等主要盟国惩治战争暴行的倡导相关联,国民政府对敌人罪行的调查工作是从1942年1月开始的。1943年3月9日外交部亚东司送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的签呈中称:“窃查上年一月我国响应欧洲被占领九国惩治暴行宣言后,职部即行着手调查日寇在华暴行”。[1]1942年9月24日,外交部又致函内政部、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等各机关,请求配合调查日本战罪工作,函请检送敌倭暴行参考资料。该函指出,1942年1月13日,在伦敦举行了欧洲九个被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签字会议,邀请中国参加,中国驻荷兰金公使(应为金问泗——引者)出席并发表宣言称,应以同一原则惩治日人在华暴行;8月21日,罗斯福总统又正式声明,向惨杀人质的轴心国政府人员提出警告,“谓彼等将于战后遭受膺惩,美国政府拟对有关欧洲与亚洲侵略者野蛮罪行之情报与证据作适当之利用。”最近又据我驻英顾大使报告,在英各联盟国政府开会,商洽战后处置罪犯问题,英方所提意见中,有调查时应开具罪犯名单及证据以凭办理一项。“兹值胜利即将来临之前夕,日本对我种种暴行,亟须公告世界,俾得应有之惩创。本部有见及此,拟搜集整理敌倭在此次战争中种种非法暴行之资料,以备目前及战后国际和会时之运用,相应函请贵部(厅)转函各省政府(各战区司令长官)转饬所属搜集上开有关各种资料,按照犯罪事实、罪犯名单、及证据详细开列,径寄本部,并希嗣后随时搜集惠寄,以资参考。外交部。”该函还同时分送了军令部、政治部、中宣部、战地党政委员会、中央调查统计局等单位。[2]

由外交部牵头(具体负责为亚东司,司长杨云竹)的敌人罪行资料搜集工作随之展开:“本部自三十年(1941年——引者)即着手搜集资料,三十一年开始研究整理,编辑《日本在华暴行录》,且自三十一年度以来,即列入本部工作计划”。[3]为开展这项工作,外交部不时请相关部门及地方当局对有关个案进行调查,一些部门也较为积极地向外交部提供各种资料。1942年11月3日,外交部致函浙江、江西两省政府,请调查浙赣战役暴行人及被害人。称据中央社永安10月29日电,福建省府刘主席在省动员会议报告中称,此次浙赣战役敌人烧杀之惨,为过去东南任何一次战役所未有,“本部现正搜集有关敌寇暴行资料,查浙赣战事甫告结束,该项资料必易搜觅,相应函请贵府转饬所属浙赣战役波及各县区”进行调查,将“暴行人之姓名、官职、暴行之日期、地点及被害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被害情形与夫目击者之报告等证据文件,详为搜寻函复本部以备运用。”[4]10月7日,中宣部部长王世杰将田伯烈著《外人目睹之日军暴行》一书和敌人暴行照片9张送外交部。11月10日,政治部部长张治中送到《汾南敌寇暴行》资料一份。

1943年1月7日,外交部函河北省政府请调查敌在枣强、冀县暴行。1月8日,函安徽省政府调查敌在皖西暴行,同时函天主教主教于斌请转饬所属各教会调查敌军暴行。

1943年4月5日,外交部函军令部,“请调查敌寇暴行部队长官姓名及官职”,称据司法行政部3月20日函,提到敌寇下列暴行:

1.民国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敌陷察省万县城后,杀我平民三百余名。

2.同年八月二十六日陷张家口又杀三百余名。二十八日敌占领山西灵丘县,杀我居民六百余人。

3.同年九月初旬,敌军攻入山西天镇县城时,杀我无辜一千八百余名。以上皆系敌酋板垣部队所为。

4.民国二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敌侵入察省蔚县,到处奸我妇女,因逃避或拒绝而被害者,不下四五百人。现盘踞伪蒙疆之敌均如是。

5.民国二十八年春间,敌倭举行冀南大扫荡时,将我驻南宫一带之第三十九集团军特务团被虏官兵十余名一一枪决。

要求军令部“将上开各案暴行之部队番号、主管长官或其高级长官姓名、官职设法查明见示。”[5]

6月23日,外交部函湖南省政府请调查敌在南县暴行。7月20日,军委会政治部送外交部《二年来倭寇暴行纪实》二册。7月28日,外交部函中央社请调查核送敌在香港暴行资料。8月4日,外交部函《新华日报》社,因见该报报道,请调查敌在山东清河暴行资料。①

在敌人罪行调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客观困难。作为战争期间侵略者对被侵略者实施的暴力,一方面,谁是具体的施暴者?其姓名、单位、职务为何?他们的罪行如何被有效记录?另一方面,被害者又如何能对罪犯进行足供采信的指证?一些受害者已经死亡,无从控诉,即便是幸存者,面对那些异族入侵者,由于绝大多数处于极端惊慌恐惧的环境,语言不通,流动性大,受害者也很难确切指认,因此人证物证的搜集和保存均有相当的困难。类似这种情况,在调查工作开始之初,国民政府军委会政治部就向外交部作了反映。1942年12月18日,军委会政治部部长张治中致函外交部称:“案准贵部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东(31)字第六二四五号公函,以收到源潭日寇暴行报告,嘱饬属调查证据等由,准此。查敌寇暴行,类皆于战斗行动中或沦陷区发生,事后调查颇难,除再通令各级于嗣后搜集敌寇暴行资料时,在可能范围内,设法调查证据报部外,相应函复。……部长张治中。”②

在实际推进此项工作的过程中,外交部也感到了类似的困难:“除于书报杂志中搜集材料外,并函请有关各机关……代为调查检送资料,惟现所搜集者无几,且多无暴行人之姓名及确切证据,势难向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提出,以达惩治之目的。”故于1943年3月9日上呈蒋介石,希望由主管军事机关的军委会来牵头搜集:“窃查王秘书长亮畴所主持之国际问题讨论会,亦曾研讨该项处置战事犯问题,职部经与王秘书长接洽并征询其意见,佥以该项问题首重证据,集中调查尤有必要,否则不无迁延时日,贻误事机之虞。又以战时暴行与军事关系密切,若由军事机关担任此项调查工作,或较易奏事功。可否请由军事委员会主持搜集此项资料,汇送职部整理运用,理合检同职部所拟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式一纸,备文呈请鉴核示遵。”[6]

蒋介石收到外交部此呈后,甚为重视,4月7日,向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发出“侍从室卯虞秘字第三九八四七号代电”,“抄发外交部拟日寇暴行调查表,希通令施行并负责搜集,随时与外交部联络进行。”4月15日,军委会办公厅收到此件后,即以军事委员会名义“通令各战区、各省府、昆明行辕、军令部、军政部、政治部负责搜集呈会汇转”,并将上述办理情形呈复蒋介石。③

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以及英美等盟国的重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6月份,因英国将召集“盟邦会议”,组织“敌国战事犯罪行调查委员会”,蒋介石嘱王世杰提中方赴会人员人选建议,“予详细考虑,颇难提出适当之人,仅谓如王亮畴因健康关系不能出国,则周鲠生、胡世泽可供考虑。”[7]有鉴于此,军委会参事室主任王世杰提出“拟请组织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案”,上呈时兼任行政院院长的蒋介石,呈文称:“关于敌人战事罪行之调查与检举,英国建议成立同盟国委员会办理,我国对日作战历时已久,对于日敌罪行,如不先自成立负有专责之机构,从事于罪证之收集,则盟国委员会成立以后,我将无法提出证据,以供决定。窃意我司法行政部、军政部、外交部似应尽速先自成立‘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一切有关之证据,以为异日提供盟国共同考虑之根据,谨拟节略一件,拟请原则上予以核定,发交各该部会同详细拟办。”[8]行政院秘书处7月14日发出“渝机(八)字第九七六二号通知”,称“奉院长谕”,将王世杰呈“交司法行政部迅速会同外交军政两部核议具复”。[9]随后,国民政府决定由行政院牵头,着手成立更为专门的敌人罪行调查机构。

当此期间,1943年10月20日,同盟国各国代表为设立“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一事在英国伦敦外交部召集会议,顾维钧、梁鋆立代表中国政府参加。首由会议主席英国大法官作相关说明,指出英美两国已在1942年提议成立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各同盟国对此进行了讨论,该委员会的成立“已届不容再有延迟”之时,并说明苏联政府原则上已同意,但因故未能出席。中国大使顾维钧在发言中表示,对成立委员会一事完全赞同,但对这项调查在中国的起始时间问题提出保留,因为“中国遭受敌人侵略远较出席各国为早”。会议还提出了在重庆等地设立分会等问题,最后,与会者一致赞同该委员会于即日起成立,总会设于伦敦,并发表成立公报。[10]

1943年12月,由司法行政部会同外交部、军政部拟定“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16条上呈行政院,经行政院第633次会议决议通过,函请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定。[11]1944年2月23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正式成立。行政院指定由原外交部部长、著名外交家王正廷任主任委员,王正廷及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行政院参事管欧为常务委员。内政部参事刘燧昌、外交部司长杨云竹、军政部司长王文宣、教育部参事杨兆龙、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参事浦薛凤、中央设计局调查室主任薛光前、中央调查统计局副局长郭紫竣、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副组长周淦、政治部处长史说、军令部科长汪政、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处长王新衡等11人为委员。该会设立了秘书处与三个工作小组,对日军在华战争罪行拟定了13个项目着手进行调查。[12]

1944年7月31日,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央设计局制定的《复员计划纲要》,其部门二“外交”的“工作要点”(一),是关于战后对日问题,该要点提出,“战后对日媾和条件,应依据我国利益、开罗会议决议及国际现状,就对日之领土、政治、经济、军备、赔款及惩罚战犯等问题,分别拟定,以备提出。”[13]将惩处战犯的内容明确纳入了纲要。时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的王宠惠还在当月发表《战争罪犯之惩处》一文,指出侵华日军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大量诸如使用毒气、屠杀平民、轰炸不设防城市等“非法作战行为”,“我国被侵略最久,军民所受之暴行亦最多”,战争结束时必予严惩,并呼吁“凡我军民身受或目睹敌人暴行者,应尽量以证据供给政府,以达惩处战争罪犯伸张国际正义之目的。”[14]

1944年11月7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就调查敌人罪行事对各机关发出训令,要求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各委员依该会组织规程之规定,系由各有关机关派代表参加,此非就各个私人之资格而为派充,其主旨在使各机关参加该项调查工作,以收众擎易举之效。各委员固应运用本职机关之职权以协助调查工作。各机关亦应以该项工作认为与其职掌有关,而予以协助上之便利。……庶几发挥各机关参加之作用,调查敌罪之艰巨任务始克完成。除分别函令外,合行令仰遵照办理。此令:院长蒋中正。”[15]

除外交部之外,奉命参与该项工作的军令部也做了大量工作。1943年底,军令部第二厅第一处编制了《敌侵华陆军部队作战经过之查考》表格一组,包括《敌侵华陆军作战部队查考表》《敌侵华陆军部队作战经过概见表》《敌侵华陆军部队长(混成旅以上)之查考》。1944年11月,军令部第二厅第一处又编制了《历次主要战役敌部队长姓名调查表》,由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翻印,内容包括正面战场各次战役名称、作战日期、部队番号、部队长姓名、备考等栏,从平津战斗开始,涉及前后40多个战役战斗。④1945年6月,该处制成《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表的内容包括:甲、陆军罪犯;乙、海军罪犯;丙、空军罪犯;丁、政治罪犯;戊、特种罪犯。8月20日,该处制成《补列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分为:甲、陆军罪犯;乙、海军罪犯;丙、政治罪犯;丁、侵战以来敌陆军部队历次使用毒气之主要罪犯。丁项为此前各种统计所未见,共列入34人,包括姓名、阶级、职务、籍贯、年龄、罪行等项内容。该表附记的说明称,本表系根据各战区情报调制而成。除国民政府相关机构之外,其他各种力量也被动员起来,如一个叫做“日本民主革命同志会”的组织,其政务部就于1945年7月编制了《日军各师团所在调查》,包括师团名、防谍名、防谍番号、师团长名、师团所在位置等项。[16]

1945年3月5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与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合并,改属内政部。几个月后,又作了调整,归口于相应职能部门: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裁撤,所有业务分交司法行政部及外交部办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则改隶内政部。⑤

二、敌战犯名单之确定

随着胜利的临近,1945年6月8日,蒋介石就敌军罪行调查事颁手令予陈布雷,要其通知有关部门加紧办理:“目前进行调查敌军罪行之工作,务希饬知司法部外交部于八月以前办竣。……现在办理情形如何?查报。”6月27日,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复电称,已令各地于一个月内上报:“关于敌军罪行调查已分饬各省地方法院或司法处限一个月内遵办具报矣。”外交部甘乃光次长则于9月29日复函称:“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移送本部之战罪案件,已遵限办复,谨复,请鉴核。”[17]

1945年8月10日下午,日本投降的非正式消息传到重庆,当晚蒋介石即决定通过广播电台通告沦陷区地下军及伪军,听候命令,不得接受他核准之外的任何收编。11日晨6时半,赫尔利接杜鲁门电报,征询蒋介石同意答复日本投降之条件,7时在蒋介石的主席官邸即商定赞同。[18]上午11时,又召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与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65次会议的临时联席会议复议此事,并就有关受降及沦陷区各问题对有关部门分别作了布置。[19]

8月11日,唐纵草拟了一份《日本投降后我方处置之意见具申》,包含军事方面八条,政治方面十条。其中军事方面第八条与政治方面第五条为有关对日处置的内容:“八、编成一军随盟军登陆日本本土,预为将来参加盟军控制日本本土之地步”。“五、对管制日本与赔偿损失及战罪责任之审判等,中央应即指定国防最高委员会、中央设计局、外交部、军令部,各派得力人员研究具体办法,以备日后与同盟国洽商之基础”,其中包括审处战犯问题。12日送呈蒋介石,13日,蒋在总理纪念周上讲敌人投降后应注意各点,即基本上采纳了唐纵具申的意见。[20]

在10月8日的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73次常务会议上,参谋总长何应钦报告接受日伪军投降情况并提及对日伪罪犯、战犯处理问题,指出“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亦似应积极展开工作,毋使战争罪犯永久逍遥事外。”[21]

为确定敌战犯名单,国民政府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召开了多次会议,就此前调查罗列的初步名单进行讨论。1945年9月11日上午,国民政府由中央秘书处、司法行政部、军令部、中宣部、政治部、国际问题研究所联合发出通知,在外交部会议室召开讨论战犯名单会议,会议由外交部次长刘锴主持,参加者有中央党部秘书处郑彦棻,中宣部罗克典,军令部蒋硕英,政治部梁容浔,司法行政部汤宗舜,国际问题研究所潘世宪,外交部王化成、林定平、杨觉勇。会议提出的名单包括日陆军罪犯、海军罪犯、政治罪犯等类别,其中政治类是最为首要的部分,共48名,包括近卫文麿,杉山元,板垣征四郎,米内光政,广田弘毅,有田八郎,贺屋兴宣,池田成彬,荒木贞夫,中岛知久平(铁道大臣、军需大臣——任职说明为原名单所附,部分人们可能较熟悉者未摘引,下同),平沼骐一郎,石渡庄太郎(藏相),阿部信行,青木一男,畑俊六,樱内幸雄,松冈洋右,东条英机,丰田贞次郎(外相、拓相),小仓正恒(藏相),东乡茂德,野村吉三郎,谷正之(外相),小矶国昭,中岛寿一,天羽英二,十河信二,河田烈(藏相),白鸟敏夫,广濑久志,星野直树,大谷光瑞,鲇川义介,川越茂,西田税,南次郎,林铣十郎,芳泽谦吉,驹井德三,岸信介,中西毓宪(伪自治会指导员、满铁理事),田中国重(明伦会主持人),菊池武夫,早泽玉成(外交时报主笔),吉冈文六,高石真五郎,世川良一,甘粕正彦。[22]

9月17日晚,徐永昌应蒋介石之邀在林园为即将返美述职的魏德迈、赫尔利饯行,对蒋提出战犯不必多列:“谈及战罪犯一事,余认为制造九一八之一班日军阀实不可恕,我应即开单提出,其余不必多罗织云云。”[23]

9月20日下午,上述各机关再次召开讨论战犯名单的会议,参加者增加了军政部的陈有圣(何应钦任该部部长至1944年底),行政院张平群,中央社陈博生,司法行政部换王建今。

9月24日,又在行政院召开了确定战犯名单的会议,由秘书长蒋梦麟主持,作出两点决定:一、将已译送战罪会远东分会两批战罪犯134名之名单呈委员长阅;二、将外交部召集有关机关及专家研议决定之日本政治罪犯48名之名单呈委员长核。[24]

9月25日,蒋介石电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要求一周内提交拟具的战犯名单,令曰:“日本战犯名单希于一星期内拟具呈报为要,中正。”同日,还对军委会副参谋总长程潜、国务院秘书长蒋梦麟发出了同样手令。[25]

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9月编制的《日本主要战争罪犯名单》列出第一批陆军罪犯96名,第二批陆军罪犯34名,第三批政治罪犯48名,并注明“其余在续编中”。而10月4日由宋子文签发的行政院《关于审查日本主要战犯名单案》列出第一批军事部分100名,第二批军事部分34名,第三批政治部分48名,并说明“关于军事部分之主要战罪犯尚有三十余名(内包括空军罪犯)正由外交、军令、司法三部详查犯罪事实后再行提出;嗣后如有陆续发觉战罪犯即随时提出;以上均系日本之主要战罪犯名单,至普通战罪犯由司法行政部陆续审查移送外交部译送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太平洋分会审查。”[26]

据徐永昌记载,9月29日,“下午开会研讨日本战犯名单。”[27]10月2日,“下午又开会讨论日本战犯名单事。”[28]10月12日,“12时曾家岩会报并午餐”,会后徐再向蒋谈,“日战犯似不可多所罗织,只择其实不容恕者,如九一八、七七当时之实行凶犯足以对内对外与膺惩似即可矣。”[29]10月16日“办公厅开会讨论日本战犯,蒋先生手定仅先提出最著者十二人。”[30]

这份名单据蒋介石手稿,先列出了20人,然后又用笔按顺序标出12人,20人名单上用红笔圈去二人,具体如下:12人为:1、土肥原贤二,2、本庄繁,3、谷寿夫,4、桥本欣五郎,5、板垣征四郎,6、矶谷廉介,7、东条英机,8、和知鹰二,9、影佐祯昭,10、酒井隆,11、喜多诚一,12、畑俊六。其余8人为:梅津美治郎,多田骏,秦彦三郎,小矶国昭,大谷光瑞,阿部信行,南次郎,甘粕正彦。用红笔圈去者为:大谷光瑞,甘粕正彦2人。[31]这份一再精简的名单,应是国民政府最高层连日商议的结果,其中徐永昌的意见可能也起了作用。

10月27日,蒋发代电给外交部甘乃光次长,指示日本侵华主要战犯应将上述12人提出,“其余即将联合国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第一号日本战犯名册提出,并与行政院会商办理可也。”[32]由此函可知,蒋介石确立的首批主要战犯名单是12人,但并不仅限于这12人,还包括远东分会的战犯名册。这12人名单开出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即以蒋中正名义要求美方转麦克阿瑟将其就近逮捕讯办,稍后美方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33]

不久,国民政府又向美方提交了第二批战犯名单,对此,外交部在12月18日有一个说明:“此名单系战犯处理委员会议决作为第二批主要战犯呈请委员长核准后,即由本部通知美方代为逮捕。”名单上有:南次郎,荒木贞夫,近卫文麿,平沼骐一郎,阿部信行,米内光政,小矶国昭,岛田繁太郎,广田弘毅、松冈洋右,东乡茂德,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寺内寿一,牟田口廉也,河边正三,谷正之,山田乙三,有田八郎、青木一男,末次信正,西尾寿造等22名,其中因近卫已自杀,实为21名。[34]1946年1月9日,蒋介石以府军义字第1539号代电致王世杰,令其将第二批名单交予美方,电曰:“外交部王部长勋鉴:据军令部三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赍呈,第二批日本主要战犯名单除近卫文麿已自杀应予剔除外,计实列南次郎等二十一名拟请饬由外交部通牒美国政府转饬太平洋战区盟军最高统帅部逮捕,当否,乞示遵等情,除复准照办外,仰即遵办,中正。”2月15日,据外交部接美方节略译文第62号称:“美国大使馆兹向外交部致意并声述,接准本年二月九日来略开列中国政府所提第二次日本主要战犯之名单一份业经阅悉,查该名单所列战犯二十一名业经电请国务院转知驻日盟军总部,以便予以查明并对未被捕各战犯予以逮捕,相应略复即希查照为荷。”[35]故所送两批一共是33名。

但据王世杰1945年11月5日在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75次常务会议的报告,“关于日本战犯虽已拘捕若干人,顾九一八与七七事变以及南京惨案之祸首现尚逍遥事外,最近由军令部与有关机关洽商结果,已将最重要之战犯本庄繁等四十七人之名单送美国交付麦克阿瑟办理。”[36]王世杰这一47人说法不知据何而言,而且时间提前了三个多月,是否在此前通过其他渠道比如中国驻日代表团等先送了另一个版本的名单?但通过正式渠道送出的两批名单应是33人。在1946年10月的战犯处理委员会会议上,白崇禧亦称,其“在渝参加中枢对重要战犯审查会议时,主管机关各提名单百余,而奉主席(即蒋介石——引者)批准核列者仅三十余名,其处理之宽大审慎可知”。⑥

关于战犯名单的确认,有两个特殊人物需要略作交代,一个是日本天皇。战争结束之前,中方有关机构所列名单中,天皇裕仁是赫然列在首位的。1945年6月,军令部第二厅第一处制成《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第一名是“日皇裕仁”,“经历—现任”一栏为“陆海空军大元帅”,年龄“44”,“罪行”为“侵战罪魁”。⑦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与战后杜鲁门致蒋介石电及蒋介石复电同意的盟国方面并不积极谋求废除日本天皇制的决策相关联,国民政府最终确定的战犯名单中并无日本天皇,这期间不乏应追究天皇责任的舆论,外间也有传闻,但都被国民政府明确否定。1945年11月8日,驻美大使魏道明致电外交部称:“六日纽约前锋论坛报载我国准备向麦克阿瑟将军提出日本战犯三百人名单,以日皇为第一名,此间甚为注意,是否确实,祈即电示。”10日,外交部电复魏大使,告以“我国并未向麦克阿瑟将军提出以日皇为首之战罪犯名单。”[37]

另一个是冈村宁次。上述军令部第二厅第一处所制《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中,第三名就是“冈村宁次”(第二名为西尾寿造),阶级为“大将”,“经历—曾任”一栏为“华北方面军司令官”,“经历—现任”一栏为“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官”,年龄“60”,“罪行”为“塘沽协定时为日方之代表,热河之战多由其策划,八一三事件后更力持全力侵略征服”,[38]自是侵华首恶之一。但由于其在战争结束初期之地位与表现,颇受国民政府的青睐,随之就从主犯名单中消失了(一直到制定第七批战犯名单时才被列入,见后文陈诚1946年7月9日要求宽大冈村的上蒋介石呈文)。在各机关开会商议此事之初,1945年9月13日,何应钦就致电王宠惠、王世杰,特别提出不能将冈村宁次列入,电称:“限即到。渝国防会王秘书长亮畴兄,外交部王部长雪艇兄。密。远东日本战争罪犯名单核定发表前请先示知,俾可略供意见。例如现在我国境内当有日军一百零九万人,如骤将冈村列入罪犯公开发表,对于缴械事宜恐有影响也。弟应钦。”次日,外交次长甘乃光给何应钦复电,表示将事先征求他的意见:“南京何总司令敬之兄,元电敬悉。日本战罪犯名单发表之前,当遵嘱先行通知,征询卓见,弟甘乃光。”[39]何应钦这样做,是出于冈村后来所一再强调的两者间的私人感情,还是为了顺利受降并用以对付中共的现实主义考量,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无论是何原因,首先起码不是出于法律层面的考虑,这使得国民政府的战犯审判一开始就蒙上了一层法律之外的色彩。

1945年12月17日,蒋介石得知日本战犯、前首相近卫文麿畏罪自杀及朝日新闻社社长绪方竹虎自杀未遂的消息,在日记中称:“阅报得悉日本战犯七七时之首相近卫文麿,曾扬言非打至蒋某屈膝不休者,昨已自杀;又黑龙会首领之一,而为朝日新闻社长绪方竹虎,闻亦以战犯惧审而图自杀,近卫实为侵华战争之祸首,余以其非武人,故未将其列入战犯名单之内,而美国则仍列其为战犯,因之不能幸免,是诚所谓天网恢恢者矣!”[40]

三、敌战争罪犯之处置

国民政府对战犯处理的态度,从战时到战后,从战后初期到国共内战的中后期,随着局势的发展和利益诉求的变化,有着不同的情形:1.在战争结束前,作了一些努力,主观上也有这方面的愿望,一些部门的工作是积极的;2.在战后初期,蒋介石的宽大方针已经出台,但对一些罪恶昭彰、蒋介石与国民政府特别恼恨的战犯,还是希望加以严惩;3.在此之后,国民政府的战犯处理就严重变质了,从伸张正义、以告慰幸存者特别是数千万死难的抗日军民,一变而为尽可能包庇和开脱战犯,几近与战犯合谋敷衍国内外舆论和民众,甚至不惜施展手段与驻日盟军周旋、拒不配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战犯审判工作,对要求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等去东京出庭作证软磨硬抗,将在押服刑战犯全部送回日本,并随后予以开脱释放。这些做法,实在是丧失了作为长期被日本侵害的被侵略国及战胜国应有的严肃态度与立场,其中少数人的行为几近失态。

1945年11月6日,中国专职处理战犯的机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奉(国民政府)主席蒋参(二)字第318号代电,经行政院签准”成立,该委员会由军令(后改国防部第二厅)、军政(后改国防部军法处)、外交、司法行政部和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等六个机关组成,由军令部负责召集和主持,各机构之间分工合作。[41]该机构的主要职掌是:一、全般政策计划颁令逮捕战犯及一切综合性业务,由国防部第二厅承办;二、调查编审及提列战犯名单,由司法行政部承办;三、战犯刑度之审核,由国防部军法处承办;四、引渡战犯,翻译名单,由外交部承办;五、审查名单由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承办(该会1947年3月结束后,此项工作改由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承担)。委员会成立初期由军令部次长刘斐主持,1947年1月25日正式聘任国防部次长秦德纯为主任委员,国防部第二厅第八处处长王丕成、军法处处长刘慕曾,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杨兆龙,外交部专门委员李捷才,行政院秘书处科长李祥生,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秘书王之珍等为委员。国防部第二厅厅长第八处科长陈昭凯为总干事,参谋彭明辉、张铁华为该会干事。⑧

根据国民政府和战犯处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1945年12月起,战犯处理委员会分别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及战犯拘留所,除南京的直属于国防部之外,其余9所分别隶属各地区的最高军事机构。南京国防部的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为石美瑜,检察官为陈光虞、李璿;武汉行辕庭长为唐守仁,检察官为悟俊;广州行辕庭长为刘贤年,检察官为蔡丽金、吴念祖;沈阳东北行辕庭长为岳成安;太原第二战区庭长为刘之瀚,检察官为胡俨;北平第十一战区庭长为余彬,检察官为伍钟垿;徐州绥署庭长为陈珊;上海第一绥靖区庭长为李良,检察官为林我朋;济南第二绥靖区庭长为李法先,检察官为李鸿希;台湾警备总部庭长为钱国成,检察官为施文藩。随后,国民政府分别于1945年12月及1946年1月27日颁布《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和《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据此,立即逮捕、审讯侵华日军战争罪犯,同时引渡在日侵华罪犯,并做出规定,对“南京及其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首要战犯,应从严处理”。战犯审判所依据的法律,除当时适用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外,并采用《国际公法》《海牙陆战规则》,以及临时制定的《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等。1946年8月,国民政府又制定了《战争罪犯审判办法修正草案》,对战争罪行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指导审判工作的及时、有序进行。[42]

1946年10月25日上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在国防部部长会议室召开了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各相关单位出席者有国防部部长白崇禧、次长林蔚,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司长杨兆龙,外交部部长王世杰(次长甘乃光代)、司长杨云竹,行政院秘书处秘书长蒋梦麟(科长李祥生代),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秘书长王化成,国防部第二厅厅长郑介民(副厅长张炎元代),国防部军法处处长刘慕曾(副处长戴佛代),国防部军法处战犯处理组组长胡琰,国防部特种计划司司长赵援,国防部战犯管理处处长邹任之,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国防部第二厅第八处处长王丕成等。白崇禧首先在致词中强调,蒋主席在对日广播中,已揭示了我国战后的对日政策,是本着“仁爱宽大”、“以德报怨”之精神,建立中日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故现在制定战犯处理政策,也“宜循主席意旨”,“厘定方针,务期宽而不纵,使正义公理与民族情谊,兼筹并顾”。

接着,各部门报告了相关业务侦办情况。国防部第二厅张炎元副厅长报告,我国除提出本庄繁等主要战犯名单二批33名循外交途径转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理外,经战犯处理委员会颁发之战犯名单15批,共列战犯1575名;10所战犯拘留所拘留的战犯1111名,包括已列入名单的战犯82名,人民控诉经军事法庭受理之战犯1029名,拘留的战罪嫌疑犯2104名,共计3215名,其中除日籍外,计朝鲜41名,台湾52名,琉球1名,德意7名。

司法行政部谢冠生部长报告,到1946年10月,该部审查敌人罪行工作,共收到敌人罪行案件171152件,已办理107040案,其余部分移送到远东分会、战罪处理委员会等机构,有2364宗是罪行人无法查明或战犯罪不能成立的无法办理案件,有待审查罪行案件64112宗。而已办案件中又有2/3强为无罪行人姓名案件[43](这必然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办理,与前述外交部、军委会政治部等单位在调查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相似)。

会议的讨论事项,主要是国防部第二厅准备的提案,该案提出“对日应高瞻远瞩,处理战犯宜从大处着眼,不必计较小节,并迅速结束战犯处理业务。”其理由有:“为确立中日两国将来永久和平,昭示我国以德报怨之精神,对国际国内最重要之日战犯,应予依法审处,以为惩一戒百外,其普通战犯,宜从宽处理,以示我宽大之态度。”“我国对战犯处理历时一年,对战犯之罪证及一切资料之收集多不齐全,倘勉强牵连处罚,似为有悖处罚战犯之本意。”会议基本采纳了这个提案,决定除对“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首要战犯,应从严处理”外,对日本普通战犯的处理,“应以宽大迅速为主”,要求对已拘押的战犯,在1946年底前审理完毕,“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战罪嫌疑犯中无罪证者,应尽速遣送回国。”会议还决定,“对于此次受降,日军负责执行命令之尽职人员而有战罪者之处理,俟东京战犯审判告一段落后,再行决定。”[44]这实际上是为其后开脱冈村宁次等人埋下伏笔。

其实,对于战败后将受到严厉制裁,日军官兵并非没有思想准备。日本投降前夕,冈村宁次派参谋西浦回东京打探消息,此时东京上层一片混乱:“8月13、14日左右,在中央部纷纷传说,最反对停战的必然是中国派遣军,其理由据说是:(1)中国派遣军没有战败;(2)总司令官的积极性格;(3)在中国投降,将使我军民遭受最残酷的报复等。对于西浦的重返南京归任,中央部同僚中,有的认为是走向地狱”。[45]当冈村得知安藤利吉自杀及部下镝木等五人被处死的消息,感到这也将是自己的归宿:“安藤是我同窗好友,镝木乃我熟识的旧部下,开始听到他的死讯不胜哀悼。然而,余今同情他人,他日余亦不免,对于死之感觉已麻木矣。”“在停战初期,我自忖不仅被判为战犯,且死刑也在所难免。”[46]

但在实际上,国民政府却对他们实行了最宽大的方针。冈村宁次回忆,1946年2月17日,国民政府的日本问题专家王芃生私下对其透露:“根据蒋介石主席方针,确定战犯范围以最小限度为宜。在最高干部当中有的说17人,有的说150人,政府虽拟停留于最小限度,但最近各地民众纷纷来信检举,其数字无法估计。”而“与其说亲日毋宁说爱日的汤恩伯将军”与冈村单独会谈时“曾力言战犯只以某某(未举其名)一人为代表即可。”[47]

1946年6月下旬,国民党军方与投降日军联系的联络参谋向冈村透露:(1)1946年4月22日,在某次会议上,何应钦列举许多理由,为冈村免罪,蒋主席虽表同意,但指出要考虑政治方面的策略,研究处理办法。(2)6月25日,在战犯审理会上国防部二厅王处长建议,可任冈村为总联络班长,留驻南京,与会者多数同意。(3)最近参谋总长陈诚曾向蒋主席建议,冈村在战争结束后功绩显著,应予宽大处理,蒋主席默不作声。“总之,中国政府特别是军方对我深表同情,为回避国际和群众的责难,可能采取等待时机的态度。”[48]

1946年7月9日,陈诚又特意上呈蒋介石,要求宽大冈村:“查日本战犯冈村宁次大将前在民国三十年至三十四年间充任中国派遣军司令官有纵容部属任意烧杀掳掠抢劫罪行,经列于第七批战犯名单在案。惟查日本投降时奸匪乘机攻城夺地,争相接收缴械,斯时华中、南、北等地国军,因交通关系,不能及时前往接收布防。在此过渡时间,该冈村宁次实能格遵中央命令,贯彻统帅意旨,令饬日军拒绝奸匪接收缴械,坚守防地,确保各地交通线路,国军得以顺利接收。其后对于日本官兵善后一切处置,均能服膺命令,秉承我方意旨办理,颇著成绩。权衡功罪,似可从宽予以审处,以示恩信。”这一建议基本上得到了蒋介石的认可,但要求此事在手续上应尽可能合法化:“此事可准,但对国际及法庭是否应另办手续,须待查明后方可发表。”[49]

对于国际军事法庭有可能审处冈村,国民政府也极力使之流产。1946年10月14日,“据中国联络参谋谈,联络班预定在年内撤销归国,但如让我归国,估计被美苏等盟国方面指定为战犯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内部决定让我一人继续留住中国,究竟如何处理,现正研究中。”[50]果不其然,约一月之后,外交部接到中国驻日代表团11月20日来电,称盟军总部在11月8日发函提出要将冈村宁次与松井太久郎解往日本作证。对此要求,外交部拟准备同意。11月23日,王世杰致函白崇禧、陈诚,称“查关于审判战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传讯证人之规定,(对此事)似不便加以拒绝”。[51]但陈诚11月29日上呈蒋介石否决了外交部的意见:“据驻日代表团戌号琨电,准盟军总部戌齐函,请将日本冈村宁次大将及松井太久郎中将两名解日为畑俊六作证,等由。经外交部研究,谨将两部意见并签,敬乞核示。(甲)外交部意见:冈村宁次及松井太久郎两名,拟准解日作证,惟应由我方限制作证时间,并派员押解往返,以期妥慎。(乙)本部意见:冈村宁次一名,拟不予解日,至松井太久郎,拟同意外交部办法。理由:(一)中国战区日本官兵善后事务未了,若任冈村宁次解日不返,势必增加工作上之困难。(二)遵照钧座意旨,并经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议决,对各地投降尽职之主官,应宽大处理,关于冈村宁次等有罪部分,应俟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理日本主要战犯结束后,我国再定处理办法,以免现时解日,遭受牵连。(三)畑俊六任对华作战派遣军总司令时,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同为其部属,准松井太久郎一名解日作证已足,对于国际军事法庭传讯证人之规定,并无碍难之处。”蒋批:“准照国防部意见办理。”⑨

尤其不应出现的情况是,还在这件事情办理过程中,冈村宁次就可同步获得相关讯息。据冈村回忆,11月23日,国防部就派人对他谈,“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美国方面)要求我和松井太久郎中将出庭作证,中国方面拟以我的工作未了、健康亦有问题为理由,予以谢绝。如将来再三要求,不得已必须去东京时,中国方面对我的一切应负全责,拟采取作证完毕后仍回中国的方针,答复美方,问我是否同意。”11月29日,王俊中将通过今井向冈村转达国防部部长白崇禧的口信:“现已决定,冈村最近不和联络班同时归国,因其已被列入东京战犯名单,一旦归国,恐将引起国际问题。如在现地审判,则考虑到民众的反感和国际影响,又难于从宽处断。因此对外仍以联络班尚有重要工作为理由,使我留在现地以待时机的缓和。”[52]

1947年5月19日,白崇禧亦上呈蒋介石,要求宽大冈村:“查该冈村宁次原为侵华敌首,已被列为战犯,理应依法审讯,以伸国愤。近奸党亦以冈村尚未审讯,藉作刺激舆论之宣传,报章亦间有予以论列者。惟按该冈村于投降时,统帅关内两百万日本军民,遵守纪律,维持地方治安,恪奉政府法令,切实办理投降缴械事宜,并不为共匪所蛊惑,卒能贯彻投降任务,于我受降减除不少困难,不无相当功绩”,主张给予从宽处理,[53]并积极为此事协调运作。

6月17日,白崇禧让王俊向冈村转达其口信:“根据国际情况,以暂不归国为安全。为了敷衍舆论,也可能移交军事法庭审理,但审判只是走走形式而已。”[54]1948年1月19日,白崇禧再向蒋介石呈递了一份关于冈村宁次的处理意见,建议拖到国际法庭之审判结束之后再来酌情处理。呈文称:“遵照主席宽大处理原则及配合东京审理战犯之演进与国际情势之变迁,拟将日本连络班名义保留至处理战犯工作完成时止(约在今年四月),冈村宁次仍任连络班长,在京疗养,视今年三月盟军军事法庭结束情形如何,再行适当之处置。”国民政府参军长薛岳1月26日签呈的拟办意见为:“查本案似以延至本年四月间处理战犯工作行将结束时,再斟酌环境,予以适当之处理较为妥当,拟指复准照所拟第一项办法办理。”蒋批:“如拟。”[55]

到1948年7月,鉴于国内外压力实在难于再拖延时,国民政府开始走这个“形式”。何应钦又派人暗示冈村“速向法庭提出诊断书”,“乃是为了病中可拖延审理”。开审之前,8月22日,典狱长孙介又到冈村居室探问病情并密告:“蒋总统本无意使先生受审,然考虑国内外的影响,不得不如此。但绝不会处以极刑。至于无期也好、十年也好,结果都一样,请安心受审。”还授意他“在受审时,对中国民众所受灾难,要以表示痛心为宜。判决后可根据病情请求保释监外疗养,无论是审理和入狱只是形式而已。”8月23日第一次公审,中间还休息3小时,“午餐是丰盛的中国菜。证人们对此大为满意,审讯中与我无直接关系时允许坐在旁边椅子上,候审室专为我备有大扶手椅”。“证人”是指几名日军军团长,并不是中国人。这对于之前穷凶极恶的侵略者的“以德报怨”,实在是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这种情况,台湾出版的现有几种有关战犯审判的资料只字未提,倒是“受惠者”冈村事后洋洋得意的记载甚详,为我们留下了一份难得的记录)。[56]

1948年11月28日,冈村又获悉,在各方召集的讨论对其判决的会议上,何应钦、曹士澂(国防部二厅副厅长)等主张无罪,“但司法行政部长则主张参照舆论并与东京军事法庭量刑一致,以判处无期徒刑为适宜。”[57]1949年1月3日,汤恩伯再上呈蒋介石,“拟请准将冈村宁次宣告无罪,遣放回国”,“公批复许之”。[58]就这样,1月26日二审时,终于将之判为无罪,一时间,在场的记者一片哗然,这时,“聪明的法庭副官向我耳语:宜乘此混乱时机从后门走脱为妙。我乃与松冈从后门走出,徒步返回寓所。”“关于对我的判决,军方以外各方面有的主张判无期徒刑,石审判长曾拟判徒刑七年,我自己也希望如此判处。这样,表面上也好,实际上因有种种条件即使服刑也几等于零。今天判决无罪我想主要是以何应钦国防部长为首的军方要人,尤其是汤恩伯将军强硬主张宣判无罪的作用。”[59]

对另一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要求押去东京出庭作证的松井太久郎,国民政府给予了与冈村宁次大致相同的待遇。1948年12月22日,由参谋总长顾祝同出面上呈蒋介石,要求对松井免予起诉:“据本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呈送战犯松井太久郎一案,查被告松井太久郎系前日本陆军第十三军中将军长,据司法行政部填载战罪审查表,以被告在第五师团长任内,有纵属在浙江临海、吴岩、黄岩、定海、舟山岛一带,屠杀平民,抢劫破坏财产等罪嫌,列入远字第一批战犯名单,经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讯,据该被告供称,于民国二十九年八月至三十一年五月,其部属仅在浙江宁波对岸作战,从未到过临海、吴岩、黄岩、定海等地,至于舟山岛发生之暴行,据调查表所载,多系日本海军各舰艇派遣队所为,不属被告管辖等语。经该庭侦查结果,认被告所供各节确属实情,并据衢州绥署汤主任恩伯证明,被告在受降期内对我方规定事项均能切实遵守,故受降工作得以顺利完成,尚无违法行为云云。该庭认为罪嫌不足,依法不予起诉,似无不当,拟予核准,当否请核示。”蒋介石侍从室批:“拟准照办。”蒋批“如拟”。⑩

事情到此还没有完——还得将其余在押的战犯送回去,放出来:“汤恩伯将军曾屡次对我说:蒋主席内定伺机将与中国有关的战犯全部释放回国。”“我也为此积极活动,终于达到目的。于1949年1月30日,上海监狱在押战犯全部乘船归国。”“战犯被转到日本国内之后,中国政府曾一再要求仍由中国处理”,但被麦克阿瑟拒绝,“而中国方面仍维持签订和约时全部释放的内定方针”。1952年4月28日,和约签字,8月5日正式生效,“于是现存88名中国关系战犯全部出狱。……6日出狱战犯代表8人,由我陪同前往中国大使馆拜访正来日本访问的国民政府特使张群,表示谢意。”[60]

国民政府在战后推行所谓“以德报怨”的对日政策,并对部分日本战犯曲予优容的主要原因,其一,是为安抚与顺利接收一百多万尚处于优势的日军,使之不致异动,这有其可以理解之处。曾参与芷江洽降的今井武夫回忆说:“当时中国方面对日军仍抱有相当不安的心情,尽管日军战败,日本政府本身已向盟国投降,但驻华百万日军,就大陆范围来说,还是一支堪称不败的精锐部队。他们对日军的动向一时难以预测,何况其中也可能有一部分不满分子和越轨部队,违反本国政府及上级司令部的命令,很难估计会发生什么行动。”[61]国民政府到南京受降,是靠了美军飞机运送几千人到南京,勉强压住阵脚:“何应钦以中国陆军总司令今日在南京接受日本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之受降典礼……我国血战八年,至此告一段落。但以我国之获胜,得力于盟国之援助……即此受降典礼,亦系美之空运队,将以前装备较优之驻印军运往数千,乃得以维持秩序。南京附近尚有待缴械之日军十万人”。[62]稍后从沦陷区了解的情况表明,此政策收到了明显效果:“张子奇自陷区策反归来,夜深来我处畅谈陷区情形。当敌人投降时,彼适在徐州。日人闻道投降,狂酒凶人,肆意破坏。及中央派飞机散发传单,表示宽大之后,日人始渐平静。苟无此着,敌人于痛愤之余,必大事破坏,以示同归于尽。”[63]

其二,是对冈村等人帮助国民党垄断受降权,对付中共,坚持完全向国民党方面投降的一种回报。冈村发布了只向国民政府军投降的命令,要求部下断然以武力拒绝中共的受降;亲撰《从敌对立场看中国军队》的极密文稿面呈何应钦,为对付中共军队出谋划策,这些,都正是国民政府最需要的。蒋介石在9月9日的日记中就曾写道:“此时唯一政策,在接收国内各地区敌军之投降与缴械,其次为接收东北之失地,使俄国不能不履行其条约义务为首要;否则,敌械未缴,西陲起衅,反为俄共与敌寇所利用,使中国纷乱不可收拾,则革命乃真整个失败矣。”[64]

其三,是为了换取日本方面的合作与支持,尤其是在国共内战后期处于竞争劣势的情况下,能争取到一批亲国民党势力,以阻止日本倒向中共,而继续承认国民党政权的唯一合法地位。1949年6月25日、7月26日,被无罪释放的冈村一再上书蒋介石,称“甚信钧座必能挽狂澜于既倒”,“表示对于世界情势之感想及反共愿望”,并谈及关于白团的设想。(11)11月4日,日本近代著名政客犬养毅的三子、曾与汪伪政权关系十分密切的犬养健又致函蒋介石,称网罗了一批日本“民间人士”,愿意助蒋反共,这其中就包括前文提到的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绪方竹虎等人。[65]

其四,不可否认,这也是国民党军中部分人的亲日情结,对日军的钦佩,甚至敬畏心理的一种流露与反应,包括何应钦、白崇禧、汤恩伯、王俊、曹士澂、王丕成、陈昭凯、国防部二厅部分参与受降与处置战犯的军官。今井武夫去芷江洽降,中国方面为使日方代表没有压迫感,最初布置成圆桌会议的形式,“但临开会前,想不到美军插手干涉,急忙改成长方桌面对面地对谈方式。日本留学生出身的人们对此表示不满,以美国人不理解东洋道义而表示愤慨”。“他们告诉我们说,在会谈结束后,他们为我们顺利地完成任务而高兴,认为我们虽然是战败军的使节,并未曾有损于他们曾经留过学的国度的日本军人的体面,他们本身也觉得光彩,并互相拥抱流泪呢!”[66]笔者很难理解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思想感情。在1945年9月8日的日记中,冈村称:“何应钦是我中国好友之一”,1935年11月中国反日运动最高潮的时候,何还出人意料地在南京秘密约他吃晚饭,“他就是这样一个亲日派。如今向这位亲密友人何应钦投降,这是一段微妙的奇缘。”在另一处日记中,冈村说:“时常与我接触的中国方面的参谋们,均为陆军士官学校毕业的亲日派,近来过从甚密,不时向我透露中国方面的内部情况。”[67]因此,冈村本人对国民政府历次讨论关于他的处理办法的会议情况了如指掌,甚至会上每个人的发言,他都能如数家珍地一一道出。1953年,冈村宁次与何应钦在东京再次见面,二人相谈甚欢,冈村表示:“我所以能摆脱战犯,亦多亏了您派来的律师帮助。”冈村问:“您在重庆的时候,常常受到很厉害的轰炸吧?”何答:“时常有轰炸,就是日本的疲劳轰炸较为讨厌,你们叫做什么?”冈村:“日本叫做神经轰炸。”何:“一连轰炸一整天,叫人无法工作。”冈村:“都是我的部属干的。”何:“多谢多谢!(笑)”冈村:“府上受过炸么?”何:“我住的地方炸中了两三次。”冈村:“真抱歉,如果您先在公馆屋顶上作一个记号,我可以叫他们不来炸呢!(笑)”(12)真称得上是惺惺相惜。

当然,国民政府内也有一些坚持正义立场、在办理过程中不赞成过分宽大的人士,如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又如军事法庭派京沪医院朱院长以健康原因为冈村申请保释,但朱院长拒绝担保,判成无罪也并非石美瑜的本意。(13)只是他们的意见没有占据上风。即在冈村被释放后,“李宗仁代总统为争取和平,已下令对我重新逮捕,而上海警备司令汤恩伯将军,将命令扣压不发,而令我乘船归国。此外,日后在东京,中国代表团团长商震亲口告我,李宗仁也曾命令商震将我逮捕归案,经与美军当局协商结果,予以拒绝。”[68]汤、商等人的行为,自然是蒋介石在幕后操纵的结果。

注释:

①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敌人罪行调查卷”,典藏号:020-010117-0006。8月28日,《新华日报》复函称:“接奉贵部三十二年八月五日第四四四○号公函及日寇在华暴行调查表式一份,嘱填报日寇在山东清河暴行,业已转知敝报特约通讯员据实查复,俟有结果及其他暴行,当即随时填报备用,相应复请查照为荷!此致外交部。”(函见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敌人罪行调查卷”,典藏号:020-010117-0006-0119a)。

②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敌人罪行调查卷”,典藏号:020-010117-0006-0044。具体负责敌人罪行调查工作的外交部亚东司司长杨云竹在该函上批:“嗣后关于暴行案,应列入工作报告内,并每月呈报一次。”说明外交部对此项工作还是较为重视的。

③据外交部王明章1943年5月13日呈杨云竹司长、吴国桢次长等报告。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敌人罪行调查卷”,典藏号:020-010117-0006-0088。

④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日本军事犯”,典藏号:020-010117-0004。该表上有“极密”字样。

⑤据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蒋中正总统文物:一般资料——手令登录(三十)”,典藏号:002-080200-00581-006-045。

⑥1946年10月25日白崇禧在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上的致词,见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台北,1995年,453-455页。

⑦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日本军事犯”,典藏号:020-010117-0004-0015。表右上侧有“机密”二字。

⑧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466-467页。惟该会成立时间在此书456页、467页两份不同的报告中分别记为11月6日和12月6日,本文取第一份文件中所记的日期。胡菊蓉:《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112-113页。

⑨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1946年11月29日”,典藏号:002-060100-00218-029。即原定解日的松井太久郎后来也并未成行,1947年5月15日,忽又以“患病势重”为由决定暂不赴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战犯冈村宁次松井太久郎赴日作证案”,典藏号:020-010117-0023)。但此二人后来身体均好,还主动提出要为蒋的“反共”事业效力,所谓病重,应当只是一种托词。

⑩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革命文献——处置日本”,典藏号:002-020400-00052-155。当然,陈诚等对战犯的处理复核意见也有不同类型,如对原北平宪兵队少佐西村平八郎判处死刑一案,中国驻日代表团转来几百名日人请予减刑的“叹愿书”,但陈诚主张维持原判(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蒋中正总统文物:一般资料——呈表汇集一○九”,典藏号:002-080200-00536-063);另一战犯齐藤弼州原判无期,冈村宁次为其出面开脱,陈诚建议改判有期徒刑10年(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蒋中正总统文物:一般资料——呈表汇集一○九”,典藏号:002-080200-00536-050);这两例均获蒋批准。另也有批准在押战犯赴东京出庭作证的例子,如批准高桥坦赴日为板垣征四郎作证(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蒋中正总统文物:一般资料——呈表汇集一一○”,典藏号:002-080200-00537-059)。

(11)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革命文献——处置日本”,典藏号:002-020400-00052-159,160。“白团”指国民党退台后一些日本退役军人秘密组团到台湾为蒋介石训练军队事。

(12)《冈村宁次将军会谈记》,台北《传记文学》第7卷第3期(1965年9月号,原载日本《文艺春秋》1956年4月号),为日本记者所记何应钦与冈村宁次在东京的会谈,时间约在1953年。

(13)[日]稻叶正夫编:《冈村宁次回忆录》,中华书局,1981年,151页。“中国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虽以曹士澂少将为首,其委员会成员除军事系统外,尚有内政、外交、司法等方面委员,这些人一般主张从严处理战犯。”(同上书,140页)。另汤恩伯事后称,当时“行政院及司法部的代表委员均主张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我从反共的见地出发,主张宣判无罪……即使法律上构成犯罪”。冈村在书中还谈到:“汤恩伯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极端亲日。战争结束后汤负责上海地区的接收工作,为日本人尽心竭力,十万侨民深为体谅和感谢。……和平实现后,汤曾三次来日,从羽田机场到达旅馆后立即前往明治神宫参拜。他就是这样的亲日派”。(同上书,160-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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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与日本战犯处罚若干问题的再审视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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