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铁路建设问题的探讨_铁道部论文

关于我国铁路建设问题的探讨_铁道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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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铁道部既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又经营庞大的全国铁路网,直接领导国家铁路运输生产,统一下达和审批运输生产计划,命令、指控、调度全路的机车、车辆及设备,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难以分清。铁路实行公司制改造以后,铁道部应该彻底转变职能,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铁道部今后的职能应是制定发展规划,拟定政策法规,搞好行业管理,信息指导,业务服务,做好路内外宏观协调,努力为铁路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为保障铁路大动脉的畅通无阻,铁道部对铁路大干线及分界口,限制口运输仍应保持调度指挥的绝对权威,但这与过去做为企业的一般运输生产组织功能完全不同,不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旨,不属于企业行为,而是以保证国家利益,国民经济大动脉畅通为主旨,属于政府行为。铁道部可以分出一部分力量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国有铁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铁道部还可以设立处理路内运输生产纠纷的行政司法仲裁部门,设立运输成本核算中心,提出核算方案办法,公正地监督检查成本核算方案办法的落实。铁道部要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经营管理等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服务,把行政隶属关系改为通过合同联结的经济关系。

由铁道部各司局牵头,组织专业化的准部级公司的方案不妥。因为:1、不利于政企分开,容易给产生翻牌公司创造条件。 铁道部各司局本来没有独立财产,如果成立专业公司,其财产无非是下属公司财产的总和,这样就造成了财产重复计算,难以摆脱原来用行政手段管理经营生产的模式。2、不利于逐渐形成无级别、无属性、 无主管上级的企业实体。按公司法规定今后的企业将不分国营与集体,县团级还是司局级。而成立以原铁道部司牵头的大专业性公司,难以避免使其与所属公司成为业务主管上下关系。3、不利于权利下移,适应市场变化的高速度。成立准部级大专业公司,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难以灵活作出反映,迅速反馈信息,做出正确决策。如果成立专业大公司,最好走从小到大,滚雪球的道路。专业大公司的核心应是经营效益好的公司,通过参股、控股与其他公司逐步结合,发展为大型专业化公司。

集团公司是以股权关系为纽带,经济上统一管理,法律上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联合体。集团经营的外在表现在集中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获取规模效益,内在本质则是通过资产经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铁路是多类型企业群体,个别企业的独立性和总体的关联性自然统一于庞大的规模之中,实行集团化经营,适应运输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规律,是切实可行极为有前途的方案。根据我国现有铁路企业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应按经济区划的适度规模,货物流向装卸车平衡,综合运输体系等因素,从协调与地方关系出发,兼顾省会所在地,以原来的铁路局为基础,建立铁路运输集团公司。

原来的一些分局可以上升为集团公司,筛选标准有:1、 考虑历史经验,原来基础,我国83年以前曾设28个路局,目前一些分局,原来就是路局,这次公司制改革可把这类分局改组为集团公司。2、 保持与地方政府协调。为了适应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地方优惠政策,解决条块分割矛盾,应尽量将目前省会所在地的分局改组为集团公司。3、符合运输生产规律。为了便于运输生产高度指挥, 要考虑机车工电辆的最佳组合,装卸排的整体优化,应将有重要铁路枢纽的分局改建为集团公司。4、兼顾有效管理幅度。为了便于沟通信息,精简高效,原有的分局约有10多个上升为集团公司,原来路局管辖范围要相对缩小,便于集团公司直接控制子公司。

由原来分局改组的集团公司和由原来路局改组的集团公司合计约30多个,他们的改革模式基本相同,都是在不影响运输生产的前提下实行彻底的公司化改革。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要以路局所在地的分局为核心企业,纵向通过探股形式,直接对站段统一指挥调度,横向通过参股与相关集团公司保持协调。

这样做的优点在于:1、有利于尽快把设想变为现实。 这样做的原有调度指挥上不需要大的改动,操作起来方便易行。2、 有利于产权清晰,责权明确。国有铁路集团公司,国家享有出资财产权,国家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集团公司享有法人资产所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3、 有利于政企分开,科学管理。改组后的集团公司把原来路局享有的少量行政管理权完全放弃,分别交给铁道部或地方政府所有。集团公司只有企业经济职能,没有政府行政职能。集团公司内部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按照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4、有利于利用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 集团公司扩大经济实力,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以雄厚经济实力参加市场竞争。5、有利于用经济、法律手段管理运输生产。 集团公司与相关企业和下属站段都保持经济关系,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协调纵向和横向关系,避免了单纯依靠硬性行政手段的弊端。

依公司法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置的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是市场主体,只代表本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我国铁路原有分局56个,减去上升为集团公司的十多个,再减去做为集团公司核心企业的分局二十多个,余下二十多个分局可以改组建立铁路运输分公司。分局改组为分公司,实际上等于撤销了分局这一管理层次,原来分局的客货运输指挥权统一归集团公司,分公司只负责集团公司运输生产计划的具体执行落实、铁路运输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行政管理权,不是一级行政管理组织,铁路运输分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派出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一切行为都要经集团公司授权,向集团公司负责,以集团公司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在运输生产中代表集团公司起监督、协调、上通下达、紧急处置等作用,相当于目前某些铁路办事处在生产运输方面的作用。今后每个集团公司都有几个分公司做为派出机构。建立分公司的好处有:1、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 避免了与集团公司许多职能重叠,有利于简政放权。2、有利于产权清晰, 责权明确。过去路局产权是所属分局产权之和,建立分公司避免了一产二主,互相争权。3、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中间环节, 运输计划从制定到兑现节奏加快,在市场竞争中可抓住有利机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铁路行业公益性和垄断性特点决定铁路企业在走向市场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处理好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的关系,处理好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从而使铁路规范、有序、形象良好地走向市场,积极主动地与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目标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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