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堡垒作用指南:学习党章关于基层组织的规定_党的基层组织论文

充分发挥堡垒作用指南:学习党章关于基层组织的规定_党的基层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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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党的基层组织用三年时间普遍组织党员学习党章,这是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党性的富有远见的战略措施。党的基层组织要卓有成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成为社会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就必须首先系统深入地学好党章关于基层组织的规定,主动自觉地执行规定,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党章关于基层组织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即基层组织的设立和基本任务。其历史演变大体经历了执政前和执政后及新时期三个阶段。

第一,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

执政前,最初几个党章由于党员数量少,都规定按地方建立支部,以下根据情况划分小组,党的小组作为基层单位。自四大党章起规定在各农村、工厂、兵营、学校等基层单位,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建立党的支部。1927年党的五大党章正式规定党的支部为“党的基本组织”,七大党章将基本组织改称为“基础组织”。

执政后,八大党章又将基础组织改称为“基层组织”。这个名称至今都没有改变。八大党章根据当时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可依党员人数多少,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在100人以上), 下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或者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上),下设若干支部;或支部委员会等三种情况。

新时期,十二大以后的党章仍沿用这些规定。

第二,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执政前,自五大党章列有“支部”一章后,党章中才开始对党的基层组织任务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七大党章根据毛泽东同志倡议的“支部建在连上”以后党的建设丰富经验,比较切合实际地规定支部任务为四条:①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②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③吸收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④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执政后,八大党章反映了执政党地位对党组织提出的更高要求,对基层组织任务又作了更新的规定,共八条,其中强调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党的经验和政策,提高党员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领导群众发扬积极性和创造性,巩固劳动纪律,保证完成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一切违法乱纪、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现象进行斗争,等等。

新时期,十二大党章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根据这个要求,党章规定基层组织有八项任务,其新的内容主要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纪律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等等。十四大党章进一步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对基层组织八项任务的内容作了必要修改,增加了“组织党员……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等内容。并从基本任务出发,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和作用作了修改补充规定。

从党章关于基层组织规定的历史演变来看,有以下三个带共性的主要特点:

第一,适应性与稳定性的统一。

这是由党所处的内外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所决定的。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规定的演变这个动态过程表明:“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依据党所处的内外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来决定的,必须具有一定限度的灵活性。如果环境变更,工作条件改变,党提出了新的政治任务,那末,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也必须有所改变”。(《刘少奇选集》上卷第316—317页)即党章规定的真理性是相对的。党章作为根本法规,是集中全党意志制定的,在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其规定不象政策那样变化比较迅速,也不象领导人的讲话那样可能打上个人思想特点和风格的印记。但它对不断发生变化的现时生活来说,总是有相适应的一面,又有不相适应的一面。既要保证党章规定的相对稳定,又不能使之凝固化、一成不变。为此,适应与不适应、稳定与不稳定,是党章发展的基本矛盾,也是党章发展的内在动力。解决这对矛盾的途径——党章规定的修改是个规律,以达到党章规定的适应性与稳定性的相对统一。

第二,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

历届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规定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是根据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对以往的党章规定继承、发展、扬弃、创新的结果。正如列宁指出:“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有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列宁全集》1985年版第2卷第154页)运用这一论断来评价党章:首先是对那些被当时实践证明是正确的、起了积极作用的规定,要充分肯定,并在以后的党章中继承发展,使它产生有益的影响;其次是对那些基本上起了好的作用,但还存在某些缺陷的规定,要在以后的党章中扬弃并吸收其经验教训;最后是根据当时革命与建设发展的具体条件和新的政治任务以及革命与建设的新经验作出新的理论概括和新的规定。在这里,必须防止一种片面做法,即简单地用现在否定过去,用新的否定旧的,而必须坚持继承性与创新性的具体统一。

第三,科学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这是党章规定制定、修改、发展演变的一条主线,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党的学说同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实际相结合。因此,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规定的制定和发展演变,既是总结党的实践经验,进行巨大理论创造的过程,又是一项理论(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工程。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党理论以及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党章的灵魂。制定党章规定,一要正确理论指导。即党章规定本身就是用高度精炼、准确和论断性的语言表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党的学说的基本原理,并且构成一个科学体系;二要以实践经验为依据,即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经验、习惯,通过党的章程形式固定下来;三要做到“两个结合”,即其一是领导与群众结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其二是国际经验和本国经验结合,从自己的实际出发,不抄书本或照搬外国经验,使党章具有中国共产党自己的特色,体现科学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经验证明了的。

从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规定的特点来看,它的很强的针对性和根本的指导性给我们不少启示,其中关键的是:

首先,从基层党组织建设来说,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必须以党章规定作为根本指南,认真学习掌握,切实执行捍卫。当前,特别是在组织党员学习党章的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确立和强化最根本的党规观念。学习贯彻党章,说到底是要党员确立党的法规观念。这是贯彻执行和捍卫党章规定的前提和基础。邓小平指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必须使基层党员的党规观念,由朴素心理,习惯,演进、升华为自觉的理念。一定要在党内普遍造成执行、捍卫党章规定的气氛和环境,灵活地创造性地把党章规定落实到党员的行动中去,引导他们在改革和建设中建功立业。

二是,要以党章关于基层组织的规定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党章关于基层组织的规定,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和法规,是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根本指南。学习中,要重点掌握和全面落实党章关于基层组织八项基本任务的规定,以及关于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的职责和作用的规定。

三是要把学习党章与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结合。在“结合”学习中,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道德规范,增强党员的党性和遵守、维护党章规定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其次,从全党的自身建设来说,必须重视党章制度体系建设。这是深入学习,有效执行党章规定的重要保证。因为党的制度、法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比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更为重要。过去总结经验,往往侧重于分析成绩、错误以及原因,再上升到理论形态,然后付诸行动。但实践证明,把理论形态的东西变为实际行动,往往需要通过规章制度和把经验上升到理论,不形成相应制度、法规,过去发生的错误就有可能重新发生。因此,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

所谓党章制度体系,就是以党章为核心的包括各项党内具体法规在内,从制定、执行到保障的一系列组织措施、运作规程等构成的党章制度体系或系统。重视党章制度体系建设,就要避免把有关党章的复杂现象,单一地归结为党章规定本身(包括拟定、变更),或是将党章的制定、执行、保障等生硬地割裂开来,而是把党章问题,看作一个内在联系的整体,作综合的、系统的解决。至少必须建立以下严格而完善的党章制度:即一是以党的代表大会为立法主体的党内立法体制;二是以“党章法”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制;三是以纪委为专门机构,包括各级党委共同负责的党法保障体制;四是以党员自律、同志互助、纺织监督等制度在内的党员守法体制。总之,从总体上完善党章制度体系同加强党的各项具体制度并不矛盾,而是互相促进和补充的。事实上,党内各项具体制度,如选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本身就是党章某一方面原则规定的延伸、扩展和实际化。因此,加强党章制度体系建设,有利于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反过来,各项具体制度充实、发展了,又有利于党章制度体系的完善。而党的生命没有终止,党的事业继续发展,党章制度体系就永远处于不断完善的运动和发展的动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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