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正探讨-以专业群建设角度论文

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正探讨
——以专业群建设角度

施俊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浙江 金华 )

摘 要: 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发展目前面临严峻局面,本科教育挤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格的剥夺、就业状况不理想等各种原因导致其发展步履维艰。但是另一方面应该看到,中小企业法务人才需求量逐年递增,如果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能及早转变人才培养目标,利用其大专教育机制优势,加强专业群建设,改革课程体系,培养学生复合知识和能力,将能形成和本课程错位竞争的优势,极大有助于该专业的突围和新生。

关键词: 法律事务;高等职业教育;大专;人才培养方案;专业群

随着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时期的到来,高职教育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机遇。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繁重任务与严峻挑战。多深的根基,筑多高的墙,没有高质量的职业教育,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厦就会失去坚实的基础。习主席指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快发展。”2019 年2 月13 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二十条”)。该文件提出,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将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文件特别提出:“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对比职教二十条,各高职院校都在思考如何进一步修订原先的人才培养方案,以更好地应对和契合新形势下高职教育发展的机遇和要求。

应该看到,专业群建设,对于一些发展态势并不是特别好的学科专业来说,是一个重要发展思路和建设抓手,也是一个破解小专业融入大产业发展的有效路径。

路吉阿诺斯对权威的蔑视不仅仅止于诸神,他同时对现实生活中那些有权有势、不可一世的统治者进行嘲讽与揭露。在当时有着极大的权威的亚历山大自称天医显圣,在作品中路吉阿诺斯却不屑一顾的揭穿他并世无双的大骗子的真面目。路吉阿诺斯对于欺骗,说大话的恶习是非常痛恨的,在作品中还通过宙斯的口说出:恋爱算不得什么恶事,罚他为的是讲大话。他恶辣地揭穿那些装神弄鬼的江湖术士的各种骗人的把戏,嘲讽那些富人,虽是有钱却还贪图别人的遗产,死后“只有一分钱能够携带”。此外,对当时社会上敬鬼神、行祭祀、厚葬等陋习也进行深度的嘲讽。

一 “小而狭”——高职院校法律专业面临的发展窘境

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规模小。高职院校设置有法律类专业的,浙江省范围内就只有两所(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放眼全国,也没超过三十所。这在全国共1388 所高职院校的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就学生数而论,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公安司法”大类专业在校生数为142112 人,占全部在校生总数(11049549)仅为1.29%。专科类法律专业的这种状况不仅和本科类院校形成鲜明对比,也和法律、法治在中国的巨大权威和显赫地位形成鲜明对比。实践表明,专科类法律专业如此稀少的体量,使其无法在校企合作、专业建设资源各方面获取足够话语权,从而使得该专业发展“气息微弱”,动力和潜力大受影响。

本文通过建立动车组单辆车整体称重理论模型,分析得到称重调平的理论规律,提出了3个调平指导参数以及高度调整阀调平条件,并结合现场数据验证了理论规律的正确性。应用此理论指导现场称重,可以有效避免工人的盲目操作,显著提高了现场称重效率,为计算机编写计算动车组单辆车整体称重调平程序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同时亦为称重调平的数字化智能化提供了指导方向。

以上的两个窘境,并不是没有原因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发展空间狭窄。本科院校设置法律专业曾经泛滥一时,引发了不少人的诟病;高职院校的法律类专业更是在2010-1017 年连续8 年被第三方教育质量评估机构麦可思列为红牌专业。在就业状况每况愈下之际,2018 年6 月8 日,司法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又进一步雪上加霜地恶化了高职学校中法律类专业的生存条件。该办法在“报名条件”中排除了法律类专科毕业生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此前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资格条件,堵塞了法律专业大专生的法律职业精英化上升通道,也重重扼住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发展的咽喉,严重剥夺了其原本紧张的生存空间。

一是法律专业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由于其制度性、权威性和完备性等特征,在其专业的人才培养标准上要求较高,需要学生熟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掌握法律思维、具备相当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事务处理能力,而法律职业又具有严谨性、利益相关性等特点,故对专业性要求较高。这些专业和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人才的高端需求较大,着眼于相对中低端的法律事务型人才培养的专科类院校毕业生需求量很低、就业状况不理想也便可以理解了。

专科人才培养学制三年,师资上有外聘教师(兼职教师)的比例要求(根据“职教二十条”,专兼职教师比例是1:1),教学上有实训教学环节,办学模式上鼓励校企合作不断深化,在培养方式上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充分体现专科教育了实践化、职业化、技能化、实用化的优势。充分发挥这些优势,有利于更好培养企业所需的法务人才。例如,我走访的瑞唐公司就明确表示,相较于专业法律知识,他们更看重大学毕业生和人相处的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毕竟专业、艰深的法律问题不多见,一旦发生了他们会专门委托律师或者法律顾问来解决,而平时发生的大量的企业管理和法律问题糅合的事项,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较好的专科生反而可以胜任,而且职业上升前景也不错。

三是很多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清晰,人才培养方案不实用。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以传统的法律职业作为人才培养目标(过大),或者仅仅提供可以轻易被其他专业——如文秘——替代的岗位作为培养目标(过小);人才培养方案方面的课程设置基本都是照搬本科课程体系,或者简单缩小、简化,没有结合正确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现出来的实用、错位特色。

根据以上分析,需要对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再定位,需要“活”,即发挥职业教育注重技能实践的培养优势;需要“精”,即在课程设置上应该摒弃对本科教学亦步亦趋丧失主动和特色的做法,要对学习内容有所选择,侧重对企业日常事务所可能接触到的法律知识和事务处理能力的学习。

二 “活而精”——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再定位

人才培养目标规定着专业建设的方向,确定正确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专业培养方案的第一要义。经过对以西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瑞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企业的深入调研走访,笔者逐渐对于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有了新认识。笔者认为,就法律事务专业而言,应当以“企业法务人员”作为主要人才培养目标。

(一) 企业法务人员人才需求旺盛,岗位前景广阔

专业群建设,不仅是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突围的一条可行性途径,也是“职教二十条”提出的高职教育实现新的跨越的指导性思想。对于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来说,大力利用经管类专业优势推动专业群建设,做好“加减乘除”,优化课程体系,有利于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 变“不得已”为“主动转型”,有利于形成与法学专业本科生的错位竞争

综上所述,hs-CRP检测在胎膜早破早产儿宫内感染早期诊断及感染程度分级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临床诊断时可与其他感染指标联合检测,以提高诊断灵敏度及特异度。

(三) 较适合专科学制和专科培养标准,有利于发挥专科生优势

二是大量法律本科毕业生挤压了社会上原本不多的法律专科生的就业空间。由于本科类院校普遍开设法律专业,法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日益呈现浩荡趋势,不仅在公、检、法、律所等传统意义上相对优越的就业岗位上的竞争优势是法律专科生所不能比拟的,同时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等就业岗位上也极大限缩了法律专科生的就业空间。

本研究对SAP10-2视野每个位点进行分析发现,最易出现视野缺损的位点大部分位于上方,颞侧和鼻侧的分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并且在进行I、IT、IN、SN、ST、S这6个区域统计后,同样是上半侧和上方区域视野缺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这与Traynis等[6]的研究结果相似,该文献报道24-2视野MD值比-6dB好的青光眼患者的10-2程序检测上半侧视野缺损(59%)略比下半侧视野缺损(47%)的眼数多。

三 “宽而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程体系改革

如果说人才培养目标是导向,那么课程设置就是战略要素布局。如何根据上述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课程设置的改革?笔者认为,应当以专业群建设作为抓手和途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企业法务已经从一个边缘化的支持性工作转变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基础性要素,在企业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应该看到,依法办事已经成了国家和社会主要行为模式,在这个大环境、大背景下,企业法务人员大有可为。企业或许不一定会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但不代表不需要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务工作人员;企业或许不需要专业专门的法律顾问或者专职的法务专员,但不代表企业不需要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务工作人员。越来越多的企业日益需要在项目法律风险评估、企业日常事务归档备案、企业管理风险预判和预防、企业诉讼材料整理甚至自主应对等各方面的专门知识人才。在大量中小企业中,由于企业规模小、事务简单,以日常化、常态化管理为主,因此这些企业一般不需要法律高级专门人才,而更需要“行政兼法务”的通用型人才。企业对这些人才巨大的需求量和这个岗位的广阔就业前景,成为法律事务专业以“企业法务人员”作为主要人才培养目标的直接现实原因。在走访的企业中,笔者见到了大量工作于企业一线的职工,其工作事务本身经常和法律事务密不可分(例如前台接线,同时也是保留证据;销售合同签订,同时也是审查条款;文书资料整理和保管,同时也是各种诉与非诉业务的资料搜集和整理),如果兼具法律专门知识背景,很容易脱颖而出。

如上所述,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本科高校碾压式的挤压,如果不主动转型,不形成与后者的错位竞争,则极不利于法律专科学生的职业发展。根据麦可思的调查,2017 届毕业生中,本科院校中有53%的毕业生就业于“民营企业/个体”,而高职高专院校中有67%的毕业生就业于“民营企业/个体”;就业比例最高的用人单位规模是300 人及以下规模的中小型用人单位(55%),其中本科毕业生这一比例为51%,高职高专毕业生为60%;职业与专业的相关度方面,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2017届毕业生的工作与专业相关度分别为71%、62%。以上数据充分表明,专科学生的就业单位、就业岗位都呈现多变性的特点,但是这里的“多变性”应该理解为中性词,其意义等待我们去赋予。如果法律事务专业的专科毕业生能在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同时具备较好的企业工作能力,则他们和法律本科生就形成了错位竞争,毫无疑问他们就业的“多变性”应该被视为一种强大的职业生命力的表现。事实上,企业法务人员具有较强的应变和适应能力,在美国,CEO、CFO和CLO(首席法务官)组成现代公司治理中最稳定的铁三角,并且根据KPMG(毕马威)早在2012 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38%的CLO 本身就是董事会成员,这一数据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

“加”: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在课程中加入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文秘等方面的课程,课程之间做好共通融合;除了传统公检法律所以外,开发企业作为实训基地,提高企业法务实训实效。应该看到,高职学生毕业后很少从事纯粹法律职业工作,相反,他们将有一大半在各类企业工作,他们应对和处理各项企业事务将成为工作常态,不在学校期间培养和提高他们的企业事务处理能力,将直接影响他们的职业上升空间。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都开设有经济管理类的专业,在这方面开展法律事务和经济管理类其他专业融合、建立专业群,将大有可为。

“减”:法学专业课程方面,缩减、调整部门法课程体系,不能实际不盲目跟风按照本科课程体系。应先经过深入调研、总结得出的企业法务的范围,然后根据这些范围确定法律课程内容。这个调整是有增有减的,涉及某些与企业日常事务无关的法律(例如“三国法”、法制史等)可以酌情删减;涉及某些传统部门法课程(如合同法、公司法),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细化、延长教学时段。

“乘”:在专业群课程建设中,特别不能忽视的是学生个人的能力培养。学生能力提升了,将会极大发挥所学课程效用,产生类似经济学上的“乘数效应”。根据下图所示,法务工作范围广泛,远非课本知识所能完全解决。作为法务工作人员,专业性工作只是其中一个方面,除此以外还必须学会管理性、行政性工作,而这些工作也不是光靠企业管理知识就能解决的,必须充分认识培养法务人员作为战略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养,如表达沟通能力、管理能力、协作能力等。

1)从模拟施工过程的变形数据和现场监测数据相比较而言,模型变形规律还是比较接近于现场数据,拟合度较好,三维模拟可以为施工提供参考.

“除”: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选好专业群建设“节点”以相关专业为支撑,强调院校内部专业的相互依托,通过实训基地共用、实训平台共通、建立专业群专业必修和辅修课程体系,去除一切不利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毕业生回访工作,定期评估专业群建设效果,对课程设置进行动态监测和调整,从而不断贴切企业实际需求和学生成长需要。

专业课程设置只是人才培养方案的一方面,但它却是专业群建设的核心要素。对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来说,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坚持“宽”和“特”的原则。“宽”是课程内容横跨职业领域宽泛、培养学生能力目标宽泛;“特”是课程设置贴合企业法务实际需要,具有鲜明特色和实用的特点。惟有根据“宽而特”原则设置课程、培养能力,人才培养方案方能成功适应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目标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

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反动派大肆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据统计,从1927年到1932年的短短6年时间,共产党人、革命群众牺牲人数至少在100万人以上,全国处于一片白色恐怖之下,革命处于低潮。

当今中国企业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加强,企业对法务人才的需求有增无减。曾几何时,“懂管理、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是时代的呼唤,但是未来可以想见,懂法律、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也是“天子骄子”。和本科教育有着截然不同的培养制度的专科教育,在这方面如能做好专业群建设,将能发挥专科教育特有优势,将有助于法律事务这个处于劣势和下风的专科专业扭转颓势,走向辉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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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格式: 施俊波 .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正探讨——以专业群建设角度[J]. 教育现代化,2019,6(63):158-161.

DOI: 10.16541/j.cnki.2095-8420.2019.63.053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7 年度浙江省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工程师”项目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施俊波,男,汉族,浙江东阳市人,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教师,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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