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信用信息产业的发展历程看未来模式的选择_个人征信论文

从我国信用信息产业的发展历程看未来模式的选择_个人征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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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前20年,是中国从总体小康到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历史时期。据粗略计算,要在20年内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平均年增长率需达到7.2%左右。要实现这样高的增长速度,在带动经济增长的三大需求动力之中,无论是投资、消费还是出口需求的增长,都与信用规模的扩大有着直接关系。因此可以说,这20年将是中国信用规模迅速扩张的重要时期,包括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其它多种形式的信用规模。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就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内容。其中,建立并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无疑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和面临的艰巨任务。在中国,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征信模式?在征信模式的具体选择中,应该重点关注哪些因素?这些问题是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明确的。

征信体系的不同模式

综观世界各国征信体系的发展,明显地存在着两种模式,特别是在个人征信方面,分别有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民营模式”和以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模式”。两种模式在征信机构组成、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内容、以及业务服务范围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概括地说,民营征信模式中,征信机构的市场化和提供第三方服务的色彩更强,是由民间投资组成、独立于政府和各类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之外,信息来源相对广泛,并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调查服务的机构。而“公共模式”的特点是,一般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广覆盖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由央行作为系统的管理者,实际运作机构为非盈利性,直接隶属于央行。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同时,服务对象也只限于金融机构。因此,这种模式的实质是“金融系统联合征信方式”,是以规避金融信贷风险为主要任务。因而在信用记录的标准方面,与“民营模式”相比,“公共模式”往往只对规定额度以上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因此,所记录的信息是有限信息。

从两种模式来看,各有优点和不足。一般认为,“公共模式”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数据库的覆盖面广。其不足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对建数据库的投资较大,维护系统运转的成本较高;市场化运作空间较小,服务范围有局限;不利于将不同类别的信用信息整合并渗透到社会更多方面,对扩大全社会的信用规模,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有限。

“民营模式”的长处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空间较大,服务范围广,有利于为降低更大范围的社会信用交易风险提供信用调查和咨询服务;具有保障征信企业投入产出实现良性循环的机制;对信用市场的渗透率较高;对扩大信用规模,进而带动需求增长的作用明显;政府财政不需投资,能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民营模式”的不足在于:美国的现有征信模式是经过较长时期的市场竞争、淘汰和市场整合后形成的,对于后发性国家来说,难以在较短时期内形成覆盖范围广、市场占有率高的征信机构;不仅时间要求长,而且激烈的竞争还有可能导致同水平的重复投资和社会资源一定程度的浪费。同时,“民营模式“对法律环境和执法水平要求较高,否则有可能产生滥用信用信息资源和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社会问题。

目前,有的国家只有“民营模式”,也有的国家只采取“公共模式”,也有不少国家两种模式并存。

中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历程及现状

(一)发展阶段

中国征信业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起步和初期发展阶段(1989年——1994年)。最初由于对外贸易企业对信用调查的需求,由外经贸部下属计算机中心成立了“中贸远大信用调查机构”,标志着中国企业征信业的产生。随后,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从事信用调查机构,但规模普遍较小,业务空间不大,多是进行企业咨询策划的公司,兼做信用调查业务。

第二,民营征信业发展和外资进入阶段(1995年——1999年)。这一时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品“买方市场”的初步形成,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规模都在不断扩大,客观上对企业信用调查的市场需求也在增加。特别是随着一些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资大规模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对企业信用调查普遍比较重视,进而带动了企业征信业的发展,使一些民营的征信企业发展起来,比如“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厦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华安商业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民营征信企业都是在这一时期得到发展。同时,这一时期,以适应在华跨国公司的需求,国外的大型跨国征信企业,如美国邓白氏征信公司等也开始登陆中国市场,开展企业征信业务。由于企业信用调查属咨询类行业,中国当时没有明确的外资准入限制,因此,外资征信及资信评级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

第三,政府重视征信业发展,个人信用征信进入试点阶段(2000年至今)。这一时期,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加入WTO后市场更加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信贷消费的增加,信用规模进一步扩大。但是大量的失信行为带来了较大危害,促使各级政府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共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2002年3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等十几个相关部门及商业银行参加的“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成立,并着手起草征信管理的行政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标准和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总体方案。国务院整规办也投入较大力量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起草工作。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征信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持续向好。同时,在个人信用规模发展最快的上海市,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于2000年7月开始进行个人征信试点,标志着规范的个人征信在中国正式起步。在这一阶段,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并开始启用。

(二)发展现状

1、企业征信行业规模初步显现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的调查,到目前为止,中国境内的企业征信服务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类是有关政府部门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如外经贸部门、国家统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各专业银行所属的机构;第二类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这类公司大多成立于90年代中后期,主要从事企业信用的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保理业务和部分企业商账管理咨询业务等。目前,有规模的机构大约有40余家。以“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厦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华安商业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为代表。这些民营征信公司适应市场需求,机制灵活,聚集了一批信用管理方面的从业人员,业务规模发展相对较快。一些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迅速提高,成为从事国内企业征信服务的重要力量。“中国诚信有限公司”目前也已开展企业征信业务。第三类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如美国的邓白氏公司等已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这类公司在中国的征信业务不断扩大,特别是在承接国外跨国公司的信用咨询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中国最初出现的企业征信活动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起来的,但是当时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操作方式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后来发展起来的企业征信主体,则以民营经济成份占绝大多数,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已经逐步形成。各类征信主体按照市场的需求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征信报告。尽管目前中国征信市场还不够成熟,但企业征信报告已作为商业产品,按照商业化原则进行市场运作。政府在这一行业的市场准入方面管制相对比较宽松,这也为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3、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逐步提高

中国目前虽然有几十家企业有一定规模的征信机构,但是通过个余年的发展和竞争,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在逐步提高。几家发展较快的中外征信公司的市场份额已占全国信用调查市场业务的60-70%左右。邓白氏等国际上著名的企业征信机构经过了七、八年时间的适应和发展,目前已经占有了相当一部分征信市场份额。

4、个人征信试点已初见成效

2000年7月1日,上海市率先开展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100多万上海市民成为中国首批拥有个人信用记录的主体,标志着中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开始起步。这是中国经济发展和信用消费规模扩大的必然结果。上海个人联合征信是由1999年7月成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作为主体运作的。该公司由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信托投资公司等四家法人机构联合投资,是中国第一家专门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上海资信公司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汇集起来,经过收集、加工和储存,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金融机构和社会有关方面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居民的个人信用状况提供商业化服务。是通过联合征信的制度和方式,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在合法的渠道和范围内共享。

从业务内容看,最初的上海个人联合征信内容主要是银行方面的信用记录。后逐步向公共产品服务领域的信用征集扩大,如居民个人的话费缴纳、煤气、水电费的缴存情况和欠费记录等,都已纳入到联合征信业务范围中。从实践来看,运行三年多来,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数据库建设、征信范围、操作流程等方面都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化征信服务功能开始显现。到2002年6月,入库人数已达240万人,出据了几万份信用报告。适应社会不断增长的征信需求,在2002年12月份,上海联合征信公司又推出了全国首个个人信用评分体系。该体系设立7个信用评分等级,将个人信用状况科学合理地进行量化,有关机构根据个人的不同信用等级提供不同的信用服务。这是借鉴国外经验推出的个人征信新产品。

除上海试点之外,目前社会上一些民营征信机构也与一些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部分个人征信活动,但规模有限。

5、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并取得成效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4年多来先后实现了城市、省区域直到全国金融系统信息的联网登记、查询工作。到2002年6月末,已录入了420多万个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及相关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已达6万多个,日查询累计270万次。从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目的来看,一是为政府的金融监管服务;另一方面,发挥了金融系统同业征信、防范风险的功能。据统计,仅从2000年—2001年10月,全国金融机构已利用这一系统防范信贷风险5000多笔,否定潜在风险贷款300多亿元。

6、征信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征信市场规模仍然较小,无论是企业征信还是个人征信,其市场需求量仍是制约行业发展的最关键问题。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也使征信行业发展受到影响。

三是社会的信用信息的公开化程度不高,使征信业发展面临信息不全面、不及时的障碍。

四是专业人才的匮乏。

五是征信业发展模式不清晰,也影响着社会的相关投资和征信业的发展。

对中国征信业发展模式的思考

(一)对模式选择的不同观点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提出“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这无疑为中国征信业的发展指明了基本的方向。但具体到中国征信行业发展究竟选择何种模式,目前的研究和观点仍较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较鲜明的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主张现阶段中国征信业更适合采用欧洲的“公共模式”,因为,政府的推动作用在现今的中国尤为重要。还有人主张利用已经建立并已投入运作的央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改造后成为覆盖面广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认为在现阶段,这种模式一是已有现成的数据库基础,且覆盖面广;二是这种模式可避免金融系统的信息外流,可保证金融信息的安全性,特别是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

另一类观点主张选择“民营模式”,认为中国的民间资本已经在中国征信服务领域辛勤耕耘了多年,而且这种模式已被发达国家证明是有效的,政府和国有资本没必要在这一领域投资和介入过多。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也无必要以征信之名进行信用信息垄断。因为垄断会形成制度安排下的行业利益内部共享性和利益成本的社会承担的不对称。还有观点认为,“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可以运用央行的行政权力强制性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信息,而其它民营征信机构不可能具备这种条件,现在没有相关法律支持这种做法,这势必造成不公平竞争。另外,从信息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实质是银行业的同业征信,不大可能满足社会各方面对征信的需求。

(二)对征信业发展模式的思考

从中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中国征信业发展的历程和现状以及未来的目标,对征信业发展的模式思考如下。

1、企业征信应选择市场化的“民营模式”

对于企业征信而言,民营征信机构应成为主要的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应是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因为,第一,我国已有了民营企业征信机构发展的良好基础。各民营征信公司已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运作,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报告。企业征信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第二,民营征信企业的信用信息来源更广泛,并不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其宗旨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服务范围也更大。第三,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民营征信机构不断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并为社会提供更多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第四,选择民营征信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更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包括资金和人才等)投入到信用服务行业的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第五,民营征信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政府机关和部门,有利于这一行业更具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安排,应当尽可能为民营企业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特别是加快政府的信息公开化进程。

2、个人征信短期内是两种模式并存,目标模式是市场化运作为主

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在个人征信领域,许多国家既有民营征信机构,也有公共征信系统。在一些欧洲国家,虽然以“公共模式”为主,但如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在90年代后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民营征信公司。由于两种模式各自的特点,二者都有一定的运作空间。

从中国具体情况看,个人征信领域在一定时期内也会是两种模式并存。而且在初期,由于还不可能很快形成覆盖面较广的民营个人征信机构,且由于个人征信的信息来源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也有一些来自商业机构),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如《商业银行法》又对银行信息使用有诸多限制,导致民营个人征信机构难以较快发展。因此,在这一阶段,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在金融系统内部开展同业征信、防范风险方面还会发挥较多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就个人征信而言,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由于它主要关注的是金融信贷风险防范,因此,它所归集的信息有限,只是登记一定贷款额度以上的信用信息,而不是针对每项个人信贷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这就给征信业务的开展和个人评分等征信产品的开发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公共系统的社会服务性相对较差,服务范围较窄,除金融机构外,一般不能支持社会其它方面的信用需求,因此,对于扩大整个社会的信用规模,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发展方面作用将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具有非营利性质,即使与央行实行某种形式的脱钩,也仍是由央行管理、由中央财政投资,不仅投资较大,而且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和更新成本较高,非市场化运营和非企业化管理将难以形成良性的投入产出循环机制。

由于这些局限性,因此,在现阶段,发挥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作用的同时,也应给民营个人征信的发展留出空间,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方面,应使民营机构同样有发展机会。也可考虑在个人信用规模较大的地方城市允许进行类似上海资信公司一样的由民间投资的个人联合征信机构试点。对于金融信息的安全性方面,如果是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认定相关机构的资格,应该不是问题。在个人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方面,也应由商业性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究竟需要谁来提供何种形式的征信报告。民营征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应该更了解市场需求,征信产品创新的动力更大,能为社会提供更有价值的征信新产品。

从目标模式来看,中国个人征信业应逐步过渡到以“民营模式”为主,对此,在相关法律中应予以明确。对于“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可有两种归途:一种是仍保留这一系统,但明确规定主要是为政府的金融监管服务,主要职能在于及时掌握大综信贷信息和还贷状况,以防范金融风险;另一种是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实行股份制改造,置换出国家投资形成的产权,真正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同时,成为向全社会提供个人征信产品的商业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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