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_商业银行论文

依法加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_商业银行论文

强化农村信用社的依法经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信用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是金融立法之年,在这一年里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以及与金融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这“五法一决定一通则”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系统结束了长期无法可依的历史,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贯彻好与之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农村信用社的人、财、物的合法权益,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增强自主经营权,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强化依法经营意识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机构数和人数最多的金融组织,到1995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机构近6万个,职工70万人,各项存款余额达7172.8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5175.8亿元,分别占金融系统存贷款总额的13.3%、10.2%,与国家银行存贷款总额相比,分别占18.5%、13.2%。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法人,《商业银行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市场风险日益加剧,从而波及金融部门,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依法经营、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以保证经营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的正当权益,使其能够真正对自己负责。因此,农村信用社在经营上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要通过各种渠道对干部职工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千方百计地强化法律意识,掀起一个学好用好金融法律法规的高潮,熟练掌握金融法律,营造一个依法经营的环境。

二、依法经营负债业务

负债是指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业务是农村信用社主要业务之一,是经营活动的主体。按负债对象可分为存款、借款、金融业存放款和其他负债,其中最大的负债就是存款。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无论是对活期存款还是定期存款都是可以随时保障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是不能拒付的,只是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利息按活期存款计算,客户不能要求赔偿。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只能转让,而不能要求信用社提前支付。信用社有义务为存款人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存款人的存款情况,并有义务保证存款安全。在维护客户存款的安全上,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不合规定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等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保护规定,目前对个人储蓄存款,公安机关、检察院、税务机关和海关有权查询。对单位存款,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海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有权查询;但只有前6 个机关有权冻结,前5个机关有权扣划。除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外, 农村信用社允许其他单位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存款的,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农村信用社还要按照《商业银行法》要求,自觉维护信誉。在经营中一方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利率,并根据存款期限长短、金融大小和存款种类,支付相应的利息;另一方面要按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以保障资金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的权益,规范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的行为。

三、依法经营资产业务

资产是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农村信用社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其中最主要的资产是贷款。当前在信用社贷款资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按贷款程序,超越权限发放贷款,行政干预贷款,信用放款过多,担保抵押贷款过少,致使贷款风险增大。据1995年末统计,全国农村信用社逾期、催收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总额的30.44%, 其中逾期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的19.47%。信贷资产质量的低下,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农村信用社要经过三至五年的奋斗,实现信贷资产“八五二”目标,即一般逾期贷款控制在8%以内,呆滞贷款控制在5%以内,呆帐贷款控制在2%以内, 整个不良贷款控制在15%以内。要达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依法经营贷款资产。一是按照《商业银行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规定,坚持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用法律抵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强令发放贷款,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贷款自主权,在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自主决定贷款的投向和投量,自觉地维护农村信用社贷款自主权,在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自主决定贷款的投向和投量,自觉地维护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安全。二是依法放贷。对每笔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发放都要依据《贷款通则》程序办理,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要严格控制信用借款,按照《担保法》的要求,全面推行抵押、保证贷款,以弱化和防范贷款风险。在贷款的投向上自觉维护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人民银行决定今年对农村信用社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因此,在贷款的投量上要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这些指标是:资本充足率、资金运用比例、贷款占资产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付贷款比例、逾期和催收贷款比例、拆入资金比例、经营收益率等10项指标。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在业务过程中,按照这些指标的具体要求,对经营的各类资产与负债进行有计划控制和调节,从而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之间的协调平衡。三是依法清收到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对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要及时依法起诉,制止借款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发生,以保证农村信用社贷款不受损失。四是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清理农村信用社已办理的贷款,对于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补办各种合法手续,以确保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处理抵贷资产时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五是要增强信贷工作的法律责任感。《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九条,对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放贷等导致损失的行为,都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这对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贷款发生损失后责任不清的状况有积极作用,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尤其是信贷员及主任要认真学习和理解,防止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发生。

四、依法经营结算业务

结算是由于经济活动所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也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重要业务,依法办好结算业务,对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提高农村信用社自身经营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把农村信用社的结算业务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使结算汇路畅通有了法律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了结算不畅的老问题,这将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一是农信用社本身要遵守结算纪律根据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应执行的结算纪律是:(1 )遵守银行寄发结算凭证的时限规定。凡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 2)遵守银行解付结算款项的规定。汇入信用社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3 )遵守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的五不准规定: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社(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社(行)的正常结算业务。对故意违反结算纪律的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给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信用社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办理票据、付款、保证,而给票据当事人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信用社和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的原因,尚未建立自己的结算系统,本身又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一普通客户。因此,面对他行故意压票、拖延支付使信用社蒙受损失时,大可不必低三下四,根据《票据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央银行直至人民法院投诉索赔,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三是要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结算服务体系。要结合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实际,建立全国、省、地(市)、县结算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信用社结算难的状况。

五、依法经营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动用自己的资金,在资产和负债业务基础上,利用在技术、信息、机构、资金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目前农村信用社经营收入主要来自传统的存贷业务,发展中间业务可以使农村信用社资产实现多元化,在不改变资产负债规模的条件下获得更多收入。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农村信用社应积极开展汇兑业务、信用证业务、租赁、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信息咨询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属人民银行批准再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在办理代办业务中,要注意与被代理方依照法律签订代理合同,以保证代理业务的合法经营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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