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看金融制度创新_金融论文

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措施看金融制度创新_金融论文

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看金融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机构论文,制度创新论文,管理办法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制度作为保证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系统得以运行而确立的规则体系,与其他制度体系一样,体现为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政治乃至道德、习俗的约束。所有合法的金融活动都是在一定的金融制度框架下展开的。可以说,一个金融体系的本质与特征完全取决于其制度架构。金融制度作为所有合法金融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具有十分复杂和广泛的内涵。

金融制度创新是一个相对广义的范畴,即从金融制度上来考虑创新。金融制度创新的过程是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在自由和规范之间的博弈和互动过程。本文从对支付服务市场进行调整入手,分析政府部门开展金融制度创新工作的决心与力度,也指出在新的格局下各方主体所需要面临的挑战。

一、相关背景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又称第三方支付服务)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弥补解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促进了支付服务效率的提高,推动了我国支付服务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发展。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服务提供了比传统金融机构更为多样化、个性化的“支付中介”功能,更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支付机构发展迅速,既有银联这样的银行卡服务组织,也有财付通、首信和环讯这样的第三方支付组织,还有快钱、西联这样的兑付机构;既有支付宝这样的网络支付机构,也有联动优势、掌上通这样的手机支付组织。为推动支付行业健康发展,降低市场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准入门槛、申请规则、监督管理及处罚等予以界定。

二、《办法》意义以及社会影响

《办法》意在规范行业,推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稳健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办法》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要求的需要,必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第三方支付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提升企业资金效率,带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产业的迅速发展必然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与挑战,特别是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洗钱、套现、赌博和欺诈等违法活动在新的支付环境下迅速抬头,有愈演愈烈之势,同时存在着非法挪用公众备付金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引起支付风险的可能。此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货币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管,有效防范潜在的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同时,《办法》将进一步推动行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引领电子支付产业走向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办法》对市场主体的要求

(一)非金融机构

对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而言,要按照《办法》要求,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树立社会责任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的工作,形成良性的行业竞争机制。

1.建设硬件、储备软件,提高自身实力。由于支付企业的经营特殊性,市场所存在的企业数量越多,门槛越低,会导致涉及行业内的整个金融体系出现紊乱无序现象。随着金融服务的逐渐细化,银行类金融机构更注重金融产品的研发与创新,支付机构则应该更加侧重于服务渠道的建设与优化,各类新型支付工具的开发,服务流程标准的规范,与多方客户之间的沟通,提供更加专业的支付服务体系。合格的支付机构应该具备丰富的支付经验,更强的客户关系,以及丰厚的资金实力。为了保障支付服务体系能够持续健康的运行,丰厚的资金实力是支付机构所应当具备的,既要满足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维护的需求,又要满足支付服务流程中各个环节的资金周转问题。

2.树立社会责任感,遵守监管要求。随着交易市场的放开,支付业务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有很多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网上赌博、贩毒等交易。支付机构要加强对客户的审议,对客户的资信状况、业务范围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既要有力地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反洗钱等工作,又应该保护消费者,为合法客户提供支付便利。支付机构应该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具备鉴别各种客户的能力水平与相关机制,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努力堵截不法事件发生。

3.规范开展业务,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办法》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办法》的推出,可能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格局产生一定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市场可能面临重新洗牌过程。《办法》鼓励合理的行业竞争,激励支付机构不断开发新的支付产品,意在培养出一批专业性强、有自身优势与特色的支付机构,建立良性的行业竞争机制。

(二)商业银行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应该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优势,理顺与非金融机构的关系,积极探索互利共赢的业务发展模式。同时,商业银行应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为打造健康稳定的金融环境尽自己的社会责任。

1.理顺与非金融机构的关系,探索互利共赢的业务发展模式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稳健发展为商业银行省去了在客户接入渠道建设方面的投入,延伸了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触角,这对商业银行是有意义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可以减少用于大规模建设银行网点、缴费终端的资金投入与人力资源投入,将金融服务的工作重心放在对金融产品的研发与创新、对金融服务流程的标准化建设以及制定更为精细的市场营销策略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内容更加丰富的金融服务。

在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方面,商业银行可以考虑与支付机构采取共同合作的方式,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以客户为中心,打造更加便捷、更加开放的金融服务平台,探索互利共赢的业务模式。金融服务发展至今,单纯的业务竞争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面对互联网对生活日益深刻的影响,商业银行应考虑以自身属性优势为基础,通过建立开放式金融服务平台顺应社会公众需求,打破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单纯竞争关系,与市场各方一起探索互利共赢的业务发展模式,打造合作发展的新局面。

2.协助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

对监管部门而言,需要通过实现对备付金监管消除支付风险,而这必需商业银行的积极配合。支付机构的备付金是直接存放于其在商业银行的账户之中,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资金转移为用户提供支付服务的,因此,商业银行是这些公众备付金的天然监管者。商业银行应该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协助配合监管部门,按照《办法》中对备付金安全管理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支付机构在本行内备付金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商业银行可通过海量数据挖掘等手段,将与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相关的一系列操作行为进行关联性分析,将违规操作事件及时反馈给监管部门,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降低到最小,同时也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

四、从《办法》出台看政府部门的金融制度创新工作

金融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对社会金融活动进行规范、支配和约束,以减少金融行为中的不可预见性与投机欺诈,协调和保障金融行为当事人的利益,润滑金融交易过程,从而降低金融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协调金融发展与经济社会进步的进程。金融制度创新是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进行的工作,其过程是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在自由和规范之间的博弈和互动过程。透过《办法》,可以看出我国金融制度创新工作的特点与发展方向。

(一)我国金融制度创新工作的特点

1.渐进式

渐进式是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的显著特点,这也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我国金融制度创新由于受二元经济制度环境及经济制度变迁模式的限定和约束,从一开始就在总体上采取了渐进式的创新逻辑,即先不触动原有金融制度的核心,而是先在原有制度外培育新的金融制度安排,新金融制度安排的成长为原有金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然后推动金融制度改革深化。同时,为了减少创新与现存社会经济秩序和利益结构之间的摩擦,政府把创新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外延的扩展上,如增设一些新的机构,引进一些新的工具,开辟一些新的市场,等等。

《办法》的出台,就是在现有支付服务市场上对新涌现的支付机构、支付工具的规范。在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总体格局的前提下,对各市场主体如何应对金融技术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理顺了各市场主体的关系,使其向更加正确的方向发展。渐进式的调整也说明我国金融制度创新工作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过程,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与需求,逐步调整以达到最优。

2.政府主导,自上而下

我国既有金融制度的创新是一种强制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制度供给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从双层银行体制的建立、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到发展金融市场;从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到分业经营;从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到“一行三会”各司其职等,均采用了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创新方式。

这种方式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了制度创新的时间成本和摩擦成本,但也对政府决策层有更高的要求。作为制度的强制性供给主体,国家在考虑宏观层面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对微观金融的成本和收益。《办法》既是对支付服务市场的整体调整,又是政府站在支付机构的角度,结合支付机构的特点,对其市场职能定位、发展方向、社会责任、盈利模式等方面做了统一的规范,指引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3.源于需求,服务于需求

《办法》的颁布体现了金融制度创新“源于需求,服务于需求”这一特点。在支付服务市场中,由于支付服务市场主体金融创新能力的增强、电子金融的发展和放松管制的环境,使得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多;金融机构相互进入对方领域以及非金融机构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从而进一步加剧了竞争;竞争又促进了金融创新,不断的金融创新又向管制和科技进步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的出台正是服务于不断更新的金融需求。

在各种类型的金融创新中,制度创新的收益最为丰厚。这不仅因为制度创新决定着其他创新依托的制度环境,从而影响其他创新的收益,更因为制度创新可以发挥先进制度的激励功能,对经济、金融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金融制度创新工作的发展方向

通过《办法》出台,可以看出政府部门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力度与决心。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政府部门对支付服务市场和金融市场规范的过程也是一个长远的、可持续的过程,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思路,尊重市场规律,理顺各方关系,同时加强金融创新理论研究,以确定发展方向。

1.明确金融制度创新的发展目标和思路

对金融制度创新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制定整体规划。为克服金融制度创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应制定金融制度创新的发展目标并有条理地分阶段组织实施。根据影响和制约金融制度创新因素的变化,以及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障碍,适时适当地进行调整和修正。

2.加强微观金融企业在金融制度创新地位和作用

应注意调动微观金融企业参与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发挥它们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微观金融企业是新制度的接受客体,其对新制度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是影响制度创新效果的重要因素。按照新制度金融学的观点,金融制度可看作是各金融主体进行博弈的游戏规则,游戏规则的完善是保证游戏得以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的基本前提。

3.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制度创新的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监管过程,实质上是金融运行创新与金融监管创新之间的博弈。当然按照这一博弈过程所进行的监管模式必然是动态的,二者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应更新监管理念,加快监管体制创新,缩小监管与创新之间的摩擦,形成一种鼓励和支持制度创新,自动协调和平衡制度创新供求的监管体制安排。监管部门要实现适时适当干预,而不是时时事事干预。我国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应把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及建立规范的公平竞争环境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4.应加强金融制度创新的理论研究

只有对金融制度创新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并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才能正确地指导具体的创新实践。强化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避免坐而论道,以使金融制度创新理论研究成果更贴近中国实际、更具针对性和应用价值。

五、总结与展望

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现代金融业服务模式的不断创新,而在支付服务中这一特点尤为明显。但随着新兴服务模式出现,新的风险也随之显现。本文从对支付服务市场进行调整入手,分析指出在新的格局下各方主体所需要面临的挑战,以及政府部门开展金融制度创新工作的决心与力度,为我国的金融制度创新工作的发展方向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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