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论文_胡煜臻

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论文_胡煜臻

胡煜臻

阿拉善盟君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阿拉善盟 750306

摘要: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商标权利人、相关权益人以及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是民事主体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是否符合诚实信用的检验标准。在商标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既是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解决纠纷的具体规则。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1、前言

近年来,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现象比较突出,为有效遏制抢注他人商标的不诚信行为,《商标法》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曾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补充作为原《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过程中,有人提出,原《商标法》是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而诚实信用是商标注册和使用都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放在第九条不够恰当。于是,新《商标法》将其提前到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此,无论是商标申请,还是商标使用,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2、商标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切民事活动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各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具有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功能,还具有解释、协调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补充法律规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司法意义早已为人所共知,无须赘言。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作用和意义,法律界目前的认识尚不够充分、深入。笔者认为,商标注册是商标法上的一项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角度讲,商标注册在目的、行为样态及后果上都具有多样性,实践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非诚信注册行为。非诚信的注册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具有不正当性,若无具体法律规则可供适用,可以而且应当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规制。如果任由其泛滥,造成损害他人权利、扰乱商标市场秩序的恶果,就背离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

3、诚实信用原则在个案中的具体适用

当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32条及第44条第1款不足以规制现实中的非诚信注册行为时,可以引入第7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价值补充,具体化为裁判规范,用于个案裁判。鉴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明确授权法院补充规则的“法内漏洞”,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作业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补充,其与类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法律补充方法存在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原则上,对于具体案型,虽无法律规定,但若能依类推适用等方法予以补充,且所得结果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相同时,则应依类推适用等方法补充漏洞,不得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亦即,法律补充的方法,应当优先采用类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方法,只有在这些法律补充方法仍无济于事时,才能采用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的方法。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强的弹性,几乎任何案型都可以涵摄到该原则之下,如果优先采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的方法,就会弱化其他法律补充方法的功能,导致“向一般条款的逃逸”。

基于法律原则的适用方法,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应当按如下步骤操作:第一,鉴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以“穷尽规则”为必要,首先应当判断个案中的注册行为是否可以为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32条及第44条第1款所调整,在作判断时应当尽量扩大前述法条的解释,将拟处理的案件纳入其调整范围。第二,如果上述法条经扩大解释后仍无法适用于拟处理的案件,则应当对个案进行价值判断,从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判断个案中的注册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应当规制的非诚信注册行为,亦即商标法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如果存在法律漏洞,则应当进行法律补充。第三,在进行法律补充时,应当优先采用类推、目的性扩张等方法,创设具体的法律规则并适用于拟处理的案件。第四,只有当类推、目的性扩张等方法仍不足适用时,才应当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价值补充,予以具体化,创设出具体的法律规则并适用于拟处理的案件。第五,在对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的过程中,应当贯彻正当程序原则,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而且具体化作业应当有充分的说理和论证。最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应当同时援引商标法第7条和第30条。

现举一例,讨论个案中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假设甲乙二人约定并共同使用一个未注册商标,某日,甲未经乙同意私自将该商标申请注册于甲名下,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乙发现并提出异议,其依据是商标法第7条、第15条、第32条及第44条第1款。对此:首先,要判断甲的注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32条及第44条第1款。其次,如果确定第15条、第32条及第44条第1款无法适用,则要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对甲的注册行为进行价值判断,确定该注册行为是否应当予以禁止以及商标法是否存在法律漏洞。再次,判断第15条、第32条及第44条第1款是否可以类推适用或者予以目的性扩张。最后,如果上述法条经类推或目的性扩张仍无法适用,则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将商标法第7条、第30条组合起来,具体化为一条新的法律规则———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与他人共同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于自己名下,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准许。据此,拒绝甲的商标注册行为。这就是依据商标法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所创设出来的一条全新的法律规则。

结语

就商标司法审判而言,诚实信用不仅是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作为解决具体纠纷的法律规则,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随着新《商标法》的不断实施,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审判实践中的应当如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无疑是今后司法实践需要思考和面对的课题。本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法本质及司法适用的思考仅仅是抛砖引玉,期待同行及学者能够对此作出更多的创新和探索,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提供更多的案例素材和理论支持,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何永坚.新商标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4.

论文作者:胡煜臻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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