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部分条文的学习探讨论文_宁丹

(云南省曲靖市公安消防支队)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以下简称《汽规》)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比较老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而言,2014版的《汽规》综合了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教学及汽车运行管理等要求,结合实际更全面的从分类要求、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救援、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本文结合消防监督工作经验,对2014版《汽规》进行学习和探讨,有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1.《汽规》的适用问题

《汽规》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条文解释中又特别指出,住宅、别墅的(半)地下室,底层设置供每个户型专用的停车位,对于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不能完全分隔的或不同住户的车位要共用室内汽车通道的情况,仍适用《汽规》。按照《汽规》的条文规定和条文解释,应可以理解为《汽规》的适用范围强调的是“公共”,即公共使用的汽车库可适用《汽规》,非公共用途的车库不适用于《汽规》,那来探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供住户使用的底层车库,如果每户车位与每户车位之间、每户车位与住宅其他部位之间完全分隔,不同住户的车位无共用的室内汽车通道,这种情况因非公共使用,则不适用《汽规》;一种情况是住宅小区的地面停车位,虽然这种情况是公共使用,但基本上这类停车位都不是集中大规模停放,而是在小区内道路边、绿化带中穿插着停放,参照《汽规》第2.0.3条停车场定义“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加上目前管理难度大,比较复杂,所以认为这种情况不适用《汽规》。

2.汽车库、修车库的规模控制

2.1 通过泊位数和建筑面积的双重指标来控制

汽车库、修车库的类别不同,直接影响到对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给水、火灾报警的要求,类别越高则要求越高。过去,汽车库、修车库的类别只参照泊位数为控制指标,就常让设计有空可钻,比如,在过往许多实际工程设计中,最常见的做法有地上汽车库设计停车数量≦50辆,则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因汽车库面积较大,实际停车数量可超过51辆,属于Ⅲ类以上汽车库,按规定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以,在2014版的《汽规》中,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的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即泊位数和建筑面积的两项控制限值从严执行,先到哪项就按哪项执行。

2.2 通过防火单元来控制

2014版《汽规》重点修订了机械式汽车库相关要求,其中对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每个分区停车数量从原有的50辆放宽至300辆,对其规模的控制主要强调了防火单元的概念,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停车数100辆为界限的防火单元,即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这种情形下,不需要在100辆范围内再分隔停车单元(见图1)

(图1)

二是停车数300辆为界限的防火单元,当总停车数量超过300辆时,必须采用防火墙进分隔为多个不大于300辆的区域,而且防火墙上不允许开设任何门、窗、洞口,亦不可使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同时在停车数300辆控制区域内,强调了要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的多个停车单元(见图2)。

(图2)

3.汽车库内设备用房的设置问题

对于为汽车库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比如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的面积应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由于汽车库火灾荷载大,一旦发生火灾对设置在同一层的重要设备将构成严重威胁,所以设备用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对于非汽车库配套使用只是贴邻建造的其它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不可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应另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的相关条文执行。目前很多大型地下汽车库的地上部分一般都是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发电机房、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属于地上地下部分共同使用,《建规》中规定了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所以,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附设在地下汽车库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尽量布置在同一区域并能设置独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安全疏散的设置

4.1 汽车疏散的设置

汽车疏散由出口数量和坡道净宽度两个指标来控制,出口数量的控制要求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当在满足部分特殊的情况下可只设1个,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过去常会出现一种情况,即地下汽车库设计停车数量为99辆,则按规定可只设1个汽车疏散出口,但汽车库建筑面积较大,实际停车数量超过100辆,则按实际停车数量应设不少于2个疏散出口,所以在2014版《汽规》中修订为“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可只设1个汽车疏散出口;汽车坡道净宽度的指标控制为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和双车道不应小于5.5m,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汽规》中有关条文强调满足数量要求时,汽车坡道的净宽度按单车道要求设计,当《汽规》中有关条文强调的是满足双车道设置时,汽车坡道净宽度按双车道要求设计。

4.2 人员疏散的设置

汽车库内人员疏散主要考虑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两个指标,在这里探讨两个问题,一是汽车库内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不可以借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理由是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等指标均比《建规》中相应的指标放大,所以在疏散出口数量上不可再放宽要求。二是汽车库内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共用疏散楼梯,即两个防火分区设3部疏散楼梯,理由是由于汽车库内同一时间的人数无法确定,在《汽规》中未规定通过人数来核算疏散宽度,只规定了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所以汽车库内人员疏散主要注重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所以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设3部疏散楼梯,共用其中1部疏散楼梯,但应满足:每个防火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汽规》相关条文要求;为了达到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分隔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应分别通过前室进入共用的疏散楼梯,且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平面布局的部分问题

5.1 有关防火间距需注意的问题

《汽规》中规定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有4种情况可适当减少,与《建规》中防火间距适当减少的情况对比发现有几方面不一致的地方,一是《汽规》中并未像《建规》中强调建筑必须全部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前提下才可适当减少防火间距;二是《汽规》中有等高处理的方式,在《汽规》中规定了“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在《建规》中未提出等高处理的方式(见图3);

(图3)

三是《汽规》中规定防火间距不限的情况只有1种,即“当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如果是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可参照《建规》相关条文执行,理由是汽车库火灾荷载密度调研发现与学校、医院的火灾荷载密度接近,《建规》相关条文明确了这类情形,其防火间距不限,且相同情况下,《汽规》中有等高处理的方式,比较《建规》对于防火间距的规定《汽规》中略有放宽,所以当出现“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5.2 有关消防车道设置的问题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汽规》中规定“除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这里并未像《建规》中强调必须是两个长边,所以消防车道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个长边或短边设置。

6.小结

2014版《汽规》是从1998年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订,需要设计、施工、监督人员做更加深入的学习和探讨,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必须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进行研究、探讨,才能做到严谨、科学的理解。

参考文献:

[1]GB 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S]

[2]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3]12J8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4]王东勋,黄晓家,张雅君,许萍,田康达,汽车库火灾危险性分析与研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5,34(10):1397-1400

论文作者:宁丹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7月总第2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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