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改革从中立性名称的实施开始(第二部分)_足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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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从实行中性名称开始(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名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意的职业足球机制

因为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病,必然把这种弊病带入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机制当中。

弊病之一:单纯追求成绩的结果必然使短期行为突出。

在我们的职业俱乐部里,多数俱乐部追求眼前成绩,很少有俱乐部放眼中国足球大环境,培育俱乐部小环境。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当国外俱乐部看中我国某俱乐部的球员的时候,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挠。理由很简单,别人看中的肯定是我们最好的,放走了我们最好的必然会影响本俱乐部的成绩。于是,想方设法留住想走的和国外俱乐部要的球员。有的乱开高价,让对方退却;有的明确告诉对方,我们不放人;有的则以高收入诱惑球员留下,放弃到国外踢球的机会。这些作法于中国足球有利吗?于本俱乐部的长远发展有利吗?都不利!中国球员到国外足球的人越多,中国国家队的实力就会越强,国外俱乐部替我们培养球员,我们有什么理由拒绝?从本俱乐部来讲,走了一个球星有可能会影响当年的成绩,但是也给年轻球员提供了比赛的机会,有利于新的球星迅速成长,此外还有两个好处:一、给年轻球员树立榜样;二、为今后本俱乐部拥有国际水平的中国教练打基础。既然是双赢甚至是多赢的举措,俱乐部为什么还是不想放人呢?短期行为!这些单一企业支撑组建的俱乐部,自己都不知道将“玩”多久。

弊病之二:俱乐部脆弱经不起挫折和打击。

这些年,我们经历和见到了很多俱乐部的“退出”,比较著名的例子有大连万达和北京国安的两次退出风波。尽管这两次风波最后都以继续留在甲A联赛中结束,但是这两次风波表现出来的内容却是很丰富的。

两次风波都是因为对比赛裁判的不满引起的,从比赛、从裁判引发对中国足协、对中国足球环境的意见。关于裁判不是本文话题,因此从略不计;关于中国足球的环境,所有的俱乐部都是这个环境中的一分子,大家对这个环境都有自己的责任。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是长官意志在俱乐部中的作用。这两次风波的发生,都是俱乐部老总看了比赛之后的一句话,都显得有点草率。万达如此,国安亦如此。看了比赛之后,心情很不好,觉得自己的俱乐部受了委屈,心想“花了这么多钱,却落得这么多委屈,干脆不玩了”。在一个企业组建的俱乐部里,长官意志是很厉害的,老总说什么就是什么,遇到挫折的时候说退出,获得胜利的时候就可以多发奖金,自由度很大,随意性也很大。我不是说国安和万达的老总不好,而是说我们现在的以一个企业组建职业俱乐部的弊病很多,退出和进入足坛都包括了长官的意志。虽然这些企业也有董事会,但是大家心里都有数,董事会上董事长说话是算数的。

关于退出的例子其实很多,包括广州松日、吉利,还有长春亚泰等等。这些无一不是长官意志在起作用。

弊病之三:制度执行中的随意性。

每个职业俱乐部都有自己的制度,其中包括奖励、惩罚制度等等。但是,每个俱乐部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呢?

有个传闻说,某某老总带着钱到了运动员休息室,说这场比赛如何重要,胜利之后这些钱就是你们的。后来,这位老总公开否认,并说“我怎么能这么没有水平呢”。在足球界采访了这么多年,别说职业化以后,就是没有职业化的时候,也会有赞助企业的老板给球员许“赢球发钱”的愿。这类事情在我国的俱乐部中是很普遍的。其实关于赢球的奖金每个俱乐部都有明文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常常因为比赛的性质而改变,能够改变规定的人都是企业里说了算数的人。

再有就是前几年发生的运动员“双轨制”的事情。那时还有福利分房,我们的球星们就提出了要房子,要户口,房子要足够全家人居住,户口要全家迁移。这些球员赚的是足球市场的钱,却要计划经济中的分房。他们很自觉地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在自己身上结合起来,尽管他们的这些结合现在看来很幼稚,但是就是被老总批准了,房子分了,户口迁了,钱也赚了。为什么?因为,俱乐部是老总说了算,老总觉得这个人我需要,就要满足他的要求,虽然不合理也要迁就。这不是老总的问题,也不是球员的问题,是我们现行的职业俱乐部的体制有缺陷。

关于体制改革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体制,需要作出比较大的改变,这是发展足球运动必须的。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尽快实现职业足球俱乐部中性名称制。

这一建议的具体内容是:今后所有俱乐部都不能再以某某企业的名称或者产品名称冠名,今后所有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球队都不能再有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名称。

过去我们有个糊涂的观念,认为进退足坛是企业的自主权,只要有个规定对进入和退出足坛作出限制就可以了。甚至还有人认为,足球是个非常好的宣传和广告的载体,今天你不玩了,明天就会有别人继续玩。现实也的确如此,全兴不玩了,换成大河;寰岛不玩了,改成力帆。唯独没有改的,是我们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体制。

既然足球是个非常好的载体,既然有这么多企业愿意加盟其中,即使把足球俱乐部的名称硬性规定为中性名称,也会有企业加入其中,而且由于有了中性名称,加入职业足球行列的企业会更多。

多家企业联合组建职业足球俱乐部,由多家企业组成董事会,组成股份制足球俱乐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董事长虽然享有很大的权利,但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董事会将对董事长起到约束作用。这样的董事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董事会,这样的董事会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短期行为,才能在决策时更符合俱乐部的根本利益。

第二,地方政府应该更加积极地支持俱乐部的发展。

足球可以成为城市的“名片”,特别是在中性名称实施之后,“名片”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因此,地方政府支持本地足球俱乐部的发展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可能有人说,国外的俱乐部都和政府没有关系,俱乐部的发展完全是俱乐部自己的事情。国外是这样,但是对于我们,政府不支持或者支持不够的事情是无法办好的。

政府支持足球俱乐部有两个原因,一是足球在我国是个群众喜欢的体育项目,不管不抓肯定不行。谁管?谁抓?俱乐部有责任,地方政府同样有责任。二是足球俱乐部在我国暂时还不是个能赚钱的买卖,所以参与足球的股东们可能暂时还无法拿到“红利”。在实行中性名称的时候,就需要当地政府帮助做工作,让那些有钱的企业把目光放得远一点。

地方政府支持俱乐部也应该有个规定,什么是可以支持的,什么是不能支持的。比如实行中性名称制就应该积极支持,因为中性名称制有利于足球运动健康发展。比如“减免个人所得税”就不能支持,运动员属于高收入阶层,上税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现在有很多城市给他们减免税。这种支持不是支持足球运动,而是培育了一些“特权阶层”,不利于足球运动的发展。

第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由政府和企业联办的职业足球俱乐部。

这类俱乐部可能更适合中国足球的发展。其理由是: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举国体制在中国的确有优势,应该把这种优势发挥到极致。比如青少年,现在突出的矛盾是政府培养青少年,俱乐部坐享其成,很多人认为这是国有资产流失。如果有了政府的参与,就可能很好地把体育与教育结合起来,长期存在的普及与提高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二、政府参与标志着政府对足球的管理权,而俱乐部仍然采用市场运作的方式运转,走市场化的道路。这种结合国际上的例子不多,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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