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政府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变化及其趋势解析论文

特朗普政府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变化及其趋势解析*

连 增 王 颖 孙文莉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企业遭遇来自东道国的投资壁垒也愈加频繁。结合近些年我国企业跨国并购遭遇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典型案例,本文针对特朗普执政以来美国投资领域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趋势进行研究。研究发现:(1)“敏感资产”内涵扩大,国家安全审查趋于严格;(2)美国总统利用否决权将更加频繁,且这个趋势在特朗普政府的领导之下将会进一步升级;(3)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管辖范围由国内扩展至国外,国家安全壁垒概念将超出东道国范畴。在这一背景下,我国需积极筹划应对措施,遏制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建立新的国际投资新秩序势在必行。同时,我国企业自身应主动出击,积极应诉,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投资壁垒;国家安全审查;跨国并购;贸易保护主义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规模不断扩大。“十二五”期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是“十一五”期间的2.3倍。另据中国商务部《2015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统计,2015年中国企业共实施跨国并购579起,涉及62个国家(地区),并购领域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8个行业大类。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16)》,2016年12月,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tzhzcj/tzhz/upload/zgdwtzhzfzbg2016.pdf,访问日期:2019年1月11日。 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规模的扩张,海外市场对于中资的抵触情绪也不断增强,中国企业在海外频繁遭遇来自东道国的投资壁垒。

世界各国常用的投资壁垒包括反垄断审查、主权财富基金壁垒、社会责任壁垒、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其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近些年已经逐步演化成为一种新型的、重要的国际投资壁垒形式,越来越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致使我国多起跨国并购案以失败告终,国有企业及处于敏感行业的民营企业更是成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下的“受害者”。目前来看,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遭遇投资壁垒的区域性非常明显,主要集中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尤其以美国最为严重。② 王启洋、任荣明:《投资壁垒的博弈分析及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13年第3期,第88—94页。 因此,研究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能够更好地防范风险,对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基本内涵

当前,相关法律尚未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做出严格界定。一般而言,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指的是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由特定机构对审查范围内的特定外商投资行为开展全方位审核,评估该投资行为对东道国国家安全造成的潜在风险及影响,进而做出决策并进行风险管控的专门制度。

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案》,正式创设了这一制度。1975年,福特总统据此法案建立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也就是目前负责美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联邦机构。后经1988年的《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及其多次修订加强了CFIUS的权力。根据该修正案,总统可以“宽泛界定的国家安全”为由阻止外资并购。2007年,美国再次针对外商投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案做出重大修订,形成新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简称“FINSA”)。这一法案对外商投资的审查与限制进一步加强,同时赋予国会更大的监督CFIUS的权力。2008年,美国又进一步制订《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企业条例(最终稿)》。至此,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体系架构。在这一架构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负责推动审查和调查程序,国会负责监督,总统对并购交易结果拥有否决权。

CFIUS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阶段:(1)交易各方提交自愿通知;(2)工作人员确定通知是否齐全并符合条例规定的要求;(3)CFIUS工作人员开始审查期(从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最多30天);(4)某些情况下,CFIUS可能会进行后续调查(须在45天内完成)或将交易交由总统做出决定(第721条要求总统在CFIUS完成调查后15天内就交易做出决定)。

无独有偶,2015年10月,中资财团金沙江创业投资与橡树投资联合发起的独立基金(Go Scale Capita)收购飞利浦旗下的亮锐商贸(Lumileds)多数股权,遭美国CFIUS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尽管亮锐商贸的半导体技术仅用于照明领域,与国家安全并无密切相关,但美国CFIUS仍认为其与军工领域应用相关。

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准入制度。美国明确提出了11项在进行安全审查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财政部也颁布了相关的具体指南为投资者提供清晰的判断依据,审查流程和标准均比较清晰。不过,《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对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关键技术”等基础性的核心概念并没有明确界定。这意味着CFIUS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操作中,任何可能会对国家安全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行业、设施、技术都有可能受到审查。① 严剑峰、赵晓雷:《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及其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启示》,《科学发展》2015年第2期,第84—92页。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CFIUS具有很大的操作灵活性,缺乏审查透明度,并购交易一经否决,不受法院管辖,不能提起司法救济,对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具有巨大的威慑力。

二、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中国对美国迅速增长的投资额引起了美国一系列的国家安全担忧,对于中资的抵触情绪也不断加强。① 刘英奎:《跨国并购受阻,中企如何应对国外安全审查?》,《中国对外贸易》2017年第1期,第28—29页。 越来越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致使一些跨国并购中途夭折,尤其是国有企业和处于敏感行业的民营企业。美国CFIUS成为中企跨国并购的“痛点”,“国家安全审查”俨然已经演化为一种新型国际投资壁垒。② 罗露:《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新壁垒——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视角》,《对外经贸》2013年第5期,第55—57页。

2017年9月CFIUS公布的报告显示,2013—2015年期间,CFIUS共发起外资并购审查387起。其中,2014年审查案数首次超过140起。在CFIUS审查的各国并购案中,中国企业受审查数量连续三年高居榜首。③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for CY 2015,August 13 2018,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international/foreign-investment/Documents/Unclassified%20CFIUS%20Annual%20Report%20-%20(report%20period%20CY%202015).pdf,访问日期:2018年9月7日。 2015年,中国总计遭到29起审查,而同一时期加拿大遭遇的案件审查总计为29起,英国为19起,而同时期英国、加拿大对美直接投资总额占总体对美外资直接投资(FDI)的比分别为12%和7%,同期中国对美FDI占总FDI的比重仅为1.4%,遭遇的案件调查数目却位居第一,侧面印证了中国在美投资遭遇了重重阻力。④ 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the U.S.:Balance of Payments and Direct Investment Position Data,https://www.bea.gov/international/di1fdibal,访问日期:2018年9月19日。

围绕检验中心工作,当好人民安全卫士。从1960年开展检验工作至今,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的年检验量从95批次增至5000余批次。在应对“欣弗事件”“双黄连注射液”“三聚氰胺”“铬胶囊”等事件中,为药品安全事件的处置提供了及时、准确的技术依据。2010年4月14日玉树地震灾情发生后,对抗震救灾捐赠药品进行检验,共筛查捐赠药品近千批次,确保了灾区人民的用药安全。

“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偶而不以三偶反,则不复也.”由此可见通过问题可以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启发学生的思维,符合学生认知难度,具有趣味情境或真实情境的开放性问题是学生小组合作学习效果的关键.太容易的问题学生稍微思考就能得到答案,合作的意义不明显,太难的问题学生各种尝试都无果,打击学生的积极性,只有具有挑战性、难度适中、答案开放的问题才能更有效的集中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参与度,让学生获得成功的体验.

图1 2013—2015年中国遭CFIUS调查案件的行业分布(单位:次)

数据来源: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for CY 2015,August 13,2018.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敏感资产”的内涵不断扩大,国家安全审查标准更加严格甚至苛刻。首先,如果收购对象处于敏感的产业领域(如上述三叶系统公司处于通信行业,亮锐商贸则处于半导体行业),CFIUS对于此行业领域的并购交易审查则会更为严格。其次,由于官方文件中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敏感资产”等核心概念做出清晰的界定,而只有一个模糊的范围,因此,CFIUS对于“敏感资产”的界定则更为灵活。同时,涉及美国国家安全的“敏感资产”范围不断扩大,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国防、通信、航空、交通运输、军用、能源、人工智能、半导体和大数据分析等。随着科技和时代的发展,“敏感资产”的内涵也随之不断丰富。

(一)“敏感资产”内涵扩大,国家安全审查趋于严格

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官方文件中并没有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关键技术”等核心概念做出清晰的界定。据《纽约时报》称,2018年6月2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会见国会议员时也表示,他将放弃对中国投资美国技术领域施加新限制的计划,而是利用已有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外国投资委员会来加强把关。① “Donald Trump May Soften Plan to Restrict Chinese Investments,”The New York Times ,28 December 2018,https://www.nytimes.com/2018/06/26/us/politics/trump-cfius-chinese-investment.html,访问日期:2018年6月26日。因此,只要触及以上领域就有可能被审查。过去,CFIUS重点审查领域为国防安全。目前,美国已经由单一的国防安全观转变为国防安全与经济安全并重。“国家安全”的考虑因素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从近年来跨国并购的案例来看,美国正在收紧中国对其“敏感资产”收购的审查力度,尤其是高技术领域,如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半导体制造业、芯片和先进材料等。

2010年9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就200万美元收购美国三叶系统公司 (3leaf systems)的部分资产向美国商务部递交申请,并获得批准。但是,美国CFIUS于2011年2月15日以华为可能威胁美国国家通信安全为由,要求华为取消其在2010年5月份做出的收购位于旧金山湾区的创业科技公司三叶系统的决定,就此华为在美并购以失败告终。实际上,华为收购美国企业受阻并接受安全调查已经不是第一次。早在2008年3月,美国CFIUS就以涉及美国国家安全为由驳回了华为收购3Com公司的要求。② 朱汉祺:《中国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公共外交视角分析——以华为为例》,《公共外交季刊》2016年第3期,第25—31页。

一般来说,CFIUS只对涉及军事安全的事务进行审查。然而,近些年来,除军事事务外,CFIUS还对能源类和高技术类收购兼并进行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力度明显加大,趋于严格。华为收购受阻并非个案,CFIUS已成为继“337条款”③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其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之后美国对国外企业并购行为新的干涉手段,且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力度逐渐加强。① 谢法浩:《“国际政治壁垒”——华为并购美企失败探析》,《中国外资》2011年第10期,第149—150页。

在审查期间,CFIUS成员可能要求交易双方提供更多信息。缔约双方必须在要求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或在较长时间内对双方提出此类跟进请求做出相应回应。如果CFIUS发现涉及的交易存在国家安全隐患,而且其他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足够的权力来应对风险,则CFIUS可能会就各方减免此类风险达成协议或强制执行条件,向总统提出诉讼。

国家安全审查本质上是商业利益政治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与中美关系的走向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自特朗普2016年当选美国总统后,美国关于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日趋严苛。究其背后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2018年4月19日,美国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发布报告称,中国政府“可能支持某些企业进行商业间谍活动”,以提高中企竞争力并促进政府利益。报告中,中兴、华为、联想三家中国企业被点名。报告还明确写道,“有证据确凿的实例证明,中国政府及与其相关的主体一再涉及窃取与滥用知识产权,以及国家主导的经济间谍活动。”③ 美国国会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Supply Chain Vulnerabilities From China In U.S.Federal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19 April 2018,https://ww w.uscc.gov/sites/default/files/Research/Interos_Supply%20Chain%20Vulnerabilities%20from%20China%20in%20U.S.%20Federal%20ICT_final.pdf,访问日期:2018年4月19日。

纵观近年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发现有以下三个新特点:首先,“敏感资产”内涵显著扩大,国家安全审查趋于严格;其次,美国总统利用否决权将会更加频繁;最后,CFIUS管辖范围由国内扩展至国外,国家安全壁垒概念超出东道国范畴。

(二)美国总统利用否决权将更加频繁

2016年7月,中国福建宏芯投资集团向德国爱思强(Aixtron)发出6.76亿欧元(合人民币49亿元)的收购要约。9月8日,德国联邦经济部已批准该收购案。该收购要约已于2016年10月21日结束,宏芯投资基金已付清爱思强约65%股份。10月24日,德国经济部撤回针对该收购案的批准令,称需要重新审查。该收购案被反转的主要原因是美国CFIUS介入,称宏芯投资基金收购爱思强一案可能涉及美国国家安全问题。因此,CFIUS建议各当事方撤回收购要约并放弃整个交易。美国总统奥巴马基于美国CFIUS的评估,发布总统令要求禁止中国福建宏芯收购爱思强及其美国分支机构,称这一交易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

自1988年《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经美国国会通过后,总统被授予了否决并购交易的权力。美国国际贸易专家詹姆斯·杰克逊(James K.Jackson)的报告显示,从修正案通过以来,美国总统亲自下令阻止外国企业对美投资共有5起,其中有4起的审查对象为中国企业。① James K.Jackson,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3 July 2018,https://fas.org/sgp/crs/natsec/RL33388.pdf,访问日期:2018年7月3日。 虽然另外一起案件针对的是新加坡博通公司对高通的收购事件,但其根本原因在于担心该收购使得高通丧失在5G无线技术上的领导地位,从而使得华为在该技术上形成绝对优势。此外,2008年至今,动用美国总统否决权的国家安全审查案例一共只有3起,其中2起分别发生于2016和2017年。由此可见,未来美国行使总统否决权的机会将趋于频繁。

2017年9月1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再次以妨害国家安全为由,叫停中国私募基金凯桥资本(Canyon Bridge)对美国芯片制造商莱迪思(Lattice Semiconductors)的收购计划。莱迪思半导体公司是一家位于俄勒冈的美国上市公司,主要制造可编程逻辑芯片,该芯片可根据特定用途(例如机动车,计算机和移动电话)而使用。在该项收购案中,中国投资者没有进行直接投资,而是在美国注册了一个新的基金管理公司,即上述所提到的凯桥资本,中国投资者仅作为其有限合伙人。然而,自2016年4月中方开始提出收购莱迪斯,至9月14日被特朗普正式否决交易为止,这笔交易被前后三次提交CFIUS审核但均未在规定的75天内获得通过。通常情况下,在外资收购美资企业并引起CFIUS异议时,收购方和美方都会选择执行缓和方案,即在一定程度上剥离敏感业务,以期得到CFIUS对交易的批准。但是,此次CFIUS认定,该项交易有中国政府参与,且将知识产权转移给外国收购者。另外,买卖双方所提出的缓和方案仍然影响了完整芯片供应链对于美国政府的重要性及美国政府对于其产品的使用等。

上述两起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案例中,美国总统均使用了否决并购交易的权力,态度非常强硬。尤其是在中国福建宏芯收购德国爱思强案中,美国作为第三方,所表现出的强硬态度令人深思。福建宏芯收购的是一家德国半导体设备供应商,美国业务只是爱思强公司业务的一部分,但是美国CFIUS的介入仍然能够影响并购活动的成败。而在凯桥资本收购莱迪思半导体公司案中,无论收购方怎样设计交易结构,CFIUS都会追踪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而且,中国政府的投资参与会引起美国方面的高度警惕。这不仅说明了在高科技领域中美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明显,致使美国对于中企投资并购行为的针对性逐渐增强,也说明了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强硬态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成为美国扩大其全球影响力、展现其在国际上的领导力与话语权的有力工具。美国总统利用否决权将会更加频繁,美国对待国家安全审查的态度也将更加严格和强硬。对于中国来说,在特朗普总统的管理之下,美国政府未来极有可能加强审查中国投资者参与的涉及到关键技术转移的并购交易,这个趋势在特朗普政府的领导之下将会进一步升级。

总的来说,姥爷对钱的收藏历程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粗收、细藏、探究。最开始初入泉界,姥爷抱着好奇心,看到没有见过的类型就买,来增加自己收藏的钱币种类,导致买回家的钱币十有八九都是仿造的。后来他秉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常常手捧专业书籍在古玩市场上淘货。在这一过程中,因对真伪过分追求加上鉴定水平不高,姥爷为错失很多真正有价值的真币而抱憾。再到最近两年,因为价值高的钱币越来越难见,姥爷于是把重点转移到了探究上,力图发掘钱币中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

我们同时对比了C软件库函数和加速核对5 184个像素点求出的反正切、正余弦结果之间的误差,即由MATLAB载入两者的结果,作图进行对比,如图6、图7、图8所示,可以看到两者得出反正切结果的绝对误差在10-5的数量级,而正余弦的绝对误差则在10-4的数量级,但加速核硬件计算反正切时间却是软件的65.4倍,计算正余弦的时间却是软件的92倍,如表1、表2所示。

(三)美国CFIUS管辖范围逐渐扩大,国家安全壁垒概念超出东道国范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跨国公司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角,在国际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考察近年来中企跨国并购遭遇CFIUS阻止的案例,最值得注意的是,CFIUS不仅对美国境内的外国投资并购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甚至对中企在欧洲的并购案例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资财团收购飞利浦旗下亮锐商贸多数股权案① 亮锐商贸是传统五大发光二极体(LED)专利厂商之一,在美国有多个制造和研发基地。虽然LED属于半导体,但是照明业是相对比较温和的领域,与美国CFIUS所说的“国家安全”并无密切关系。应该说,中美产业利益的冲突可能是此项收购案被否决的一部分原因。此外,参与此项收购案的中资财团中有一家国有企业——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能是此项收购案被阻止的另一个原因。 与福建宏芯收购德国爱思强案中,均是由于美国CFIUS的介入而导致这两起收购案结局的反转。其中,美国并不是直接交易方,而是作为交易的第三方介入导致并购案的失败。以上两个案例表明,美国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影响力已经由国内扩展至国外,美国CFIUS管辖范围逐渐扩大升级。国际投资壁垒已经超出东道国壁垒的范畴,而向着世界其他地域范围扩展,这也是国家安全审查应用方面的一个重要趋势。这意味着,对于在美国乃至欧洲投资并购的中国企业而言,美国CFIUS将可能成为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

第三,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运用经典诵读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小学生通过经典诵读可以积累大量的素材,并在此过程中充分掌握与了解不同文章的写作技巧与写作方式,为今后学生写作能力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7年11月8日,在美国总统特朗普访华期间,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议员分别提交了一项名为《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2017)》(FIRRMA)的法案,寻求拓宽CFIUS审查范围,这一举动可能会使中国对美FDI受到更加严苛的审查。① 115th Congress(2017—2018), H.R.4311 —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7,8 November 2017,https://ww w.congress.gov/bill/115th-congress/house-bill/4311,访问日期:2017年11月8日。 FIRRMA法案的设立旨在把审查对象从企业并购扩大到合资企业。美国有议员称,一些中国公司通过与美国公司成立合资企业或通过获得相关技术的授权许可来避开CFIUS的审查,而FIRRMA则需要外资所有权超过一定门槛的合资企业自动接受检查,并对某些可能会让中国超过美国的新兴技术加强审查。可以预见,赴美收购或者与美国公司伙伴进行合资合作可能将面临更多潜在的阻碍和风险。

这里说的资源主要是指学校的硬件设施、教学设备,要充分发挥设施设备的育人功能,物资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有用、有序。有用就是从教学、学生的角度出发,用了效果会好一些、不用效果就会受影响,所以就要大胆用、多用,但不要搞成为了用而用的形式主义;有序就是要做好使用调度,让每位教师、每个班级有计划、有组织、有秩序地使用教学设备,避免出现没人使用时长期闲置、有人使用时分不过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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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点是特朗普时期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发展的新趋势及特点。此外,美国政府对于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审查还有两个核心关注点。一个是关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问题。一旦并购交易中涉及到国有企业或者具有政府背景的民营企业,一般会引起美国政府的格外警惕,并购交易成功的难度也随之增大。在涉及到中国国有企业的并购交易中,非法补贴和战略性投资是美国政府阻止并购交易的主要攻击点。从目前来看,美国正在扩大其对“补贴”范围的界定,并加大了对中国装备制造业的反补贴力度,将“汇率操作”等关键词纳入“补贴”范围。美国对中国钢铁行业重新启动232调查② 美国232调查是指美国商务部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授权,对特定产品进口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进行立案调查,在立案之后270天内向总统提交报告,美国总统在90天内做出是否对相关产品进口采取最终措施的决定。 则是美国在贸易上对中国发起国家安全审查的第一步,未来美国将会收紧对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另一个关注点则是核心技术的流失问题,即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官方文件中所提到的“关键技术”,是目前国家安全审查的一个主要方面。中国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制造业发展速度极快,中美之间也在高端制造业方面成为竞争对手。目前,美国政府正在力图将制造业转移回美国境内,这使中美之间的贸易和投资的摩擦加剧,国家安全审查目前仍然实行“一案一议”制,灵活性和操作性都比较强,成为继“特别301条款”之后的投资领域的有力工具。① “特别301条款”是美国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三、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新变化背后的影响因素

2017年10月3日,在艾可飞(Equifax)遭网络攻击事件和蚂蚁金服对速汇金待批的收购交易之后,美国参议院少数党领袖查克·舒默(Chuck Schumer)计划敦促特朗普政府严查海外并购,对任何外国收购掌握美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都应严格审查其对国家安全构成的风险,甚至予以必要的阻止。② Bloomberg,MoneyGram(MGI)Deal Said to Spur Schumer Warning Over Security,3 October 2017,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17-10-03/moneygram-deal-is-said-tospur-schumer-warning-over-security,访问日期:2017年10月3日。

“孔老一,看清举刀那个鬼子吗?等那鬼子冲过第二道鹿砦,你再开枪。其他的兄弟,以孔老一枪响为号,干死他个小日本。”

首先,美国总统特朗普的个人特征和执政理念意味着美国方面将会更加重视有关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运用。一方面,从个人特征来看,特朗普具有典型的重商主义倾向。总体而言,美国历届政府对国家利益的认知可由四个关键词来概括,一是安全利益,二是经济利益,三是价值观利益,四是秩序利益。特朗普对这四大利益的认知出现了重大调整,不仅仅是有所侧重,而是有所取舍。特朗普执政团队以大商人和具有强势风格的军人为主。因此,特朗普团队更加重视安全利益和经济利益。而特朗普的个人商业背景意味着特朗普更加重视经济的发展,注重以经济的手段来治理经济。另一方面,特朗普是“美国优先”的坚定主张者,认为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美国国内,关注本国的经济利益,缺乏全球视野和全球意识,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主义倾向,奉行单边主义。② 宋国友:《利益变化、角色转换和关系均衡——特朗普时期中美关系发展趋势》,《现代国际关系》2017年第8期,第31—36页。 因此,美国对中国由贸易保护主义发展至投资保护主义,加大了两国经济上的摩擦。而国家安全审查这一手段是实现所谓“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有效手段,特朗普的经贸保护主义倾向也意味着美国将会更加重视对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运用,国家安全审查已成为美国限制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重要手段。

由勘测区的重力异常的基准面上建立笛卡儿坐标(x,y)平面(图1),z取垂直向下为正,假设勘测区地表下任意一个点q,其坐标为(xq,yq,zq)、体积为vq,剩余密度为Δσq,则它在测区上任意观测点(x,y,z)处的重力异常Δgq(x,y,z)可以表示为下式:

其次,从客观来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升级也是中国和美国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国际格局变化的基础始终离不开国家实力,而国家的实力对比决定着两国关系的走向。此前,中美关系 “中弱美强”格局明显。因此,在中美互动关系中,更多地体现为“美国主动,中国被动”这一特征。然而,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经济成就举世瞩目。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屡创新高,2015年中国首次成为世界第二对外投资大国。随着中国对美国投资的不断增长,美国的国家安全担忧和技术外流担忧不断加剧。因此,美国需要一个有效手段来遏制中国企业收购浪潮。另外,从以往的国际分工格局看,美国主要生产高端技术产品,而中国产品定位在中低端。现在中国经济结构面临转型升级,更加注重装备制造领域的发展,而美国将制造业转移至国内,这使得中美产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美国一方面希望积极利用中国企业对其直接投资助力美国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又希望能够在其优势领域中对中国进行投资限制。因此,国家安全审查的隐蔽性和歧视性使其将成为中美利益博弈的有效工具。

最后,从全球范围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运用的日趋强化能够巩固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总体来讲,特朗普政府在全球问题上呈现收缩态势。特朗普上任后,相继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和《巴黎协定》,重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简称NAFTA),均能够体现出特朗普的“美国优先”原则,而不是全球主义。不过,尽管特朗普政府不热衷于对多边关系的维护,中美在全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特朗普个人的好恶不会导致美国在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方面的政策发生根本变化,美国依然会维护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话语权和领导权。美国CFIUS否决中国企业在欧洲的跨国并购案例足以表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强硬态度。因此,国家安全审查有助于美国扩大其在全球的影响力,是展现其强国领导权与话语权的有力工具。

四、中国的应对策略

以国家安全壁垒为例的政策性投资壁垒具有双重标准的针对性和审查程序的隐蔽性,无法对审查程序进行监控,缺少司法透明度,这些特点使得中国企业在应对国家安全审查时的难度日益加大。综合美国国家安全壁垒的发展趋势及特点,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第一,我国应尽快完善与投资并购相关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鉴于美国已经颁布并不断强化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应尽快考虑加速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建设问题。这样做的好处是未雨绸缪,未来当中美两国发生投资利益冲突时,我方将拥有多种解决手段和讨价还价的谈判筹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的作用。

目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来。2007年,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要对外资并购行为进行安全审查,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11年2月,针对审查内容、审查范围、审查工作机制、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修定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同年8月,商务部相继发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外资方申请并购够需要提交的材料等。① 廖凡:《外国投资法宜完善审查机构设计》,《经济参考报》2015年1月28日,第6版。

其中:Uc为系统外部输入量(此处为电机输入的电压信号),K为待设计的状态反馈增益矩阵。则闭环系统可表示为:

不过,与美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相比,中国的安全审查制度仍不够完善。我国安全审查制度目前的依据仍为行政法规,而非正式法律,这使得我国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效力大大受限。另外,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及审查范围均比较笼统,缺乏明确性。同时,审查程序与美国相比缺乏灵活性。因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对本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完善,建立法律依据,明确审查主体,细化审查范围,增加审查程序的灵活性等。

第二,建立敏感产业清单和敏感主体清单,并进行跟踪评级,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构建预警机制。

传感器固件,其功能相对较少,主要功能有光信号采集和数据传输,采用无系统设计,对于数据采集使用DMA自动循环方式。具有结构紧凑、容量小、效率高、稳定等优点。

目前,企业对于国家安全审查这一投资壁垒仍缺乏足够重视。因此,中国政府应建立敏感产业清单和敏感主体清单,并按照敏感程度进行评级。② 杨长湧:《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启示及我国的应对策略》,《宏观经济研究》2014年第12期,第30—41页。 依据跨国并购主体的企业所有制(国有企业、敏感行业民营企业、与政府联系紧密民营企业、一般背景民营企业等)和并购对象所处行业(军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能源资源类企业等)进行跟踪评估和敏感级别的鉴定,构建预警机制,并适时对投资者进行提醒,使我国投资者得到有效预警,便于企业及时应对国外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中国政府应积极利用经合组织(OECD)、二十国集团、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平台,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创建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争端可以考虑借助WTO等国际组织来解决,这样做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为WTO包含很多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内容,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安全例外条款等。因此,可将东道国发布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细化分解,与WTO发布的细则相对照,找出其中的异同点,并尽可能寻求争端在适用WTO细则的原则下得以解决。③ 屠新泉、周金凯:《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中国国有企业在美投资的影响及对策分析》,《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74—83页。 同时,中国政府可积极推进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多边机制的建立及细则的制定,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国际投资法律环境贡献中国智慧。

第四,加快推进与重要投资伙伴国(尤其是美欧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

为促进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享受投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需不断推进双边投资协定的签署及市场准入清单的制定。另外,在谈判中还应纳入“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将投资安全审查的聚焦点纳入双边谈判之中,建立新的双边投资准则。另外,与投资伙伴国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营造互信的政治环境。建立与美国政府之间覆盖多个领域的对话机制,通过外交渠道开展对话,摆脱认知问题的干扰,建立双方最基本的信任,减少战略误判、增进理解、建立战略互信。

第五,中国企业自身应主动出击。

应仔细考量企业自身优势,谨慎选择收购对象,这一点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尤其重要。对外并购前需制定具体的跨国并购规划,做好前期海外市场调查,对海外市场的经济、政治及文化环境等各方面进行风险评估,特别要关注并预估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风险对企业并购的潜在影响。当投资争议发生时,积极聘请专业律师通过现有法律和政治经济框架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投资权益。

【作者简介】 连增,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王颖,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孙文莉,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北京 邮编:100089)

【DOI】 10.13549/j.cnki.cn11-3959/d.2019.02.014

【中图分类号】 D5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55(2019)02-0112-13

* 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生产率效应研究”(项目批准号:18BJL109),教育部指向性课题“宏观风险对中国企业在G20成员国并购投资的影响研究”(17GBQY026)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16QD012)资助。同时,本文也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一带一路’国家商务环境系列研究——中国对中东欧国家产业投资”、“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并购投资:论语言文化的重要性”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 2018-10-22】

【责任编辑: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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