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工智能创作物相邻权之保护论文_鞠岫峰

浅议人工智能创作物相邻权之保护论文_鞠岫峰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摘要:人工智能飞速发展,其创造物适用何种法律调整,实务领域与理论学界仍存在争议。运用现行法律及相关理论基础解决相关问题,显然是现实“最优选择”。本文从著作法中邻接权制度予出发,浅议运用相邻权制度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之保护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造物;相邻权

一、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人工智能发展现状

如今极度发达的网络环境下,蕴育了一个新的科技时期——“大数据”时代。近些年,人工智能技术借助大数据,迎来其高速发展的阶段。相伴而生的是世界各国都相继提出了与人工智能领域相关的国家战略规划,将其发展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进而各种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这其中就包括:美国谷歌公司的Alpha Zero战胜我国天才围棋棋手柯洁;日本索尼公司的Flow Machines通过分析来自全球一万多首不同风格的音乐,创作出一首带有浓郁披头士乐队独特风格的单曲《爸爸的车》;美国IBM公司发布了其运用超级计算机Watson为取得良好票房的悬疑电影《Morgan》创作电影宣传预告片。

二、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中关于法律上的争议

通过上述例子,可以发现:人工智能能够完成众多复杂工作,并且其一直处在高速发展中,这将对现行法律规范和秩序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责任方确认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认定方面等诸多领域都与现行规范形成冲突,凸显法律制度的缺陷。

在著作法领域,人工智能创造物能否由其相关内容调整,是值得深思和讨论。就目前来看,世界各国普遍承认计算机生成内容为版权作品,并将为其提供必要贡献的主体视为作者。例如拥有或者购买人工智能的公司法人翻译出来的英文文献,该文献的权利属于该公司法人。

目前,我国关于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属性在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几乎处于空白,仅在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中进行有限的探究。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看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要想获得相应的保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独自创作、呈现载体、智慧成果。反之,人工智能生成物则不能受到版权保护。

人工智能从辅助人类的工具,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独自创造新事物的能力。人工智能辅助人类完成体现创造性的劳动成果,这是符合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条件。但是,人工智能独自完成的创新成果却遭遇了现有制度和理念的“障碍”。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创造物就目前及未来发展来看,赋予其邻接权保护较为合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邻接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置

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因相关投入方的“非创作性投入”而产生,因此相关投入方的利益应当获得保障。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邻接权制度予以保护,可以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缺乏现实法律保护的困境,不失为当下“最优选择”。

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虽然不是人类的表达,其形成也并非凭空产生,它需要一定的投入(如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开发费用),甚至需要持续性的生产投入(如技术更新和维护等费用)才能产生。特定主体对这些创作物的投入,主要表现为技术性、经济性、组织性等方面。技术性投入主要表现为人工智能创作程序的开发维护,经济性投入是对人工智能创作软件许可权投入,组织性投入则是对创作平台搭建运营等的人力、管理、运营等。上述投入尽管不属于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劳动,但可将其归纳为“非创作性投入”。人工智能创作物凝结了特定主体“非创作性投入”,具有获得利益回报的正当性,因此法律对此种利益就应给予必要的保护。鉴于人工智能技术在创作领域运用的现实需求,将其创作物纳入邻接权客体予以保护是可行的。创设邻接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确认投资人的“非创作性入”,平衡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获得邻接权保护,首先要求它必须是人工智能创作物。它是通过人工智能创作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的“类作品”形式的创作物,应具有可复制性。其次,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形成,权利人应作出了一定的投入———“非创作性投入”,无“非创作性投入”的,不受邻接权保护。再次,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内容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最后,人工智能生成的事实信息和时事新闻不应受到邻接权保护。

在权利归属规则的设定上应充分尊重现行的商业模式,如相关利益人就创作物归属进行了约定,则约定优先。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归属于人工智能创作投资人。

四、结论

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创造产生过程自主化,生成作品经济价值和发展潜力巨大等特点,同时也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但从著作权理论层面分析,对其赋予邻接权制度保护,将有助于对人工智能投入者起到激励作用,这是具有正当性和现行可行性的。

参考文献

[1]《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梁志文,载《法律科学》2017 年第5期。

[2]《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邻接权保护———理论证成与制度安排》,许明月 谭玲,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6期。

[3]《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王迁,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作者简介:鞠岫峰(1986.08-),男,辽宁沈阳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论文作者:鞠岫峰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7

标签:;  ;  ;  ;  ;  ;  ;  ;  

浅议人工智能创作物相邻权之保护论文_鞠岫峰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